工程竣工验收流程与监理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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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工作提示

一、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进场试验报告齐全)和施工管理资料,经审查基本齐全、合格。

3、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经审查基本齐全、合格。

4、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要求各责任主体提供以下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2、设计单位、图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3、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和《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加盖建筑公司章。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由总监编写,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在质量评价结论页盖公司章)。提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和《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章。

**以上四份文件的签署日期为竣工验收初验合格的日期。

5、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评价报告》原件(所有参加检测的单位均应出具),有不合格项的,应将闭合处理结果文件附后。

6、检测机构出具的《主体结构检测报告》,结论页加盖检测公司章。

三、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章。

2、已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工程质量责任标牌》,提供A4纸打印图片。见附件1。

3、《工程款支付证明》(见附件2,建设、施工单位应加盖法定代表人章)。

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新系统用新版,见附件3,老系统仍用原版通知书,见附件4)。

5、《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编写要求见说明)

6、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提供参加验收的《质量专家评价验收组名单》。

7、市建设局抗震办出具的《工程抗震措施专项检查意见书》原件。

**以上文件经区监督站审核后,部分文件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部分编入监督站监督档案交市监督站管理科。

四、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提供: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为资质证书注明的公司技术负责人,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与在质量安全备案表中填写的,并与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署一致),签署日期为经验收监督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待将所有竣工资料报市站管理科时再填写日期)。

2、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交《专家评价验收意见表》,并提供整改结果。

3、《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写明竣工验收情况、验收结论、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组主要人员签字,盖建设单位公章)。

4、验收时有《质量整改通知书》的,提交《质量问题整改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经区监督站审核后,送交市监督站管理科。

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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