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制定公布实施修订和备案等级制度
环境应急预案法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影响下,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急剧恶化,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适用本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基于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二)针对性: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三)综合性:应急预案应当涵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恢复和应急保障等方面。
(四)协同性:应急预案应当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联动机制。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机构: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小组、专家咨询组等。
(三)应急响应:包括预警、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物资储备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行动、应急监测、应急医疗、应急撤离等。
(五)应急恢复:包括环境修复、生态保护、受损设施恢复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技术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等。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十条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试题及答案(通用4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试题及答案(通用4篇)【篇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试题及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所必需的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应对各类事故和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培训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项目安全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项目经理是项目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布、备案、培训与演练工作,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发布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制,相互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需要。
二、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安全部制定,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发布并备案。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和相关工作机构职责,列出应急救援体系框图,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坚持平战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应急保障方面的规定或说明,明确事故救援预案生效和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管理规定。
五、项目在制定各类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时,应符合相关安全方面技术要求。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与演练一、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项目安全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安全部应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归档,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管理,便于应急救援预案调阅和使用。
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记录备案。
四、加强应急救援内容宣传培训,应使每个参与者了解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程序与方法,提高应急救援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确保各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应对。
本文将从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的定义、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的定义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和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二、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的意义1.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效率:通过备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能够提前准备和规划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降低事故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影响。
2. 强化责任和分工: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和演练的责任和分工,确保各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协同配合和有效沟通。
3. 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和政府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备案和实施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4. 加强监管和考核: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有助于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和演练的监管和考核,确保应急预案真正发挥作用。
三、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1. 应急预案编制:企业和政府部门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等。
2. 应急预案评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和政府部门将评审合格的应急预案报送给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 应急预案实施:企业和政府部门应按照备案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包括应急设施设备、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建设等。
5. 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和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评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人员状况等因素,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预案内容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针对性:预案内容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针对性。
(三)实用性:预案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执行。
(四)动态性: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公布与备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三)评审报告;(四)风险评估报告;(五)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评估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实施机制,确保预案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深府办函[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修订、宣教培训、演练、监督和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应急预案、区(新区)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一)市应急预案。
市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
其中,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令,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_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_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_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范文为做好应预案管理,减少损害,应制定规范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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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其具体分类和内容依据国办发〔2013〕101号文件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具体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行业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成立编写小组。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技术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由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做好风险评估。
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分析事件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衍生、次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深府办函〔2012〕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修订、宣教培训、演练、监督和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应急预案、区(新区)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一)市应急预案。
市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
其中,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区(新区)应急预案。
参照市有关做法,区(新区)应急预案包括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三)基层应急行动方案。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落实区(新区)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度(通用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度(通用篇)一、总则1.1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
1.3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1.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2.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
2.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应急组织架构和人员职责;(2)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3)预警和报告程序;(4)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5)应急保障措施;(6)应急预案的评审、修订和培训、演练程序;(7)其他必要的附件信息。
2.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者论证,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公布3.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2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2)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应急预案的程序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操作;(4)应急预案的评审和修订程序是否规范。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8•【文号】环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备案登记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实施、修订和备案登记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实施、备案登记和修订等工作。
3、应急预案的编制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3.1.2结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1.3结合本公司的危险性分析情况;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公司的应急工作要求;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3.1.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3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1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公司技术总工组织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①专项预案包括:煤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锅炉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气柜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②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管理职责、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实施和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实施、评估、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的直接依据。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备案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
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包括生产安全事故。
二、政策文件依据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备案应急预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备案应急预案。
4.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行业规范依据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该导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是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
2019年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合理、实用高效;(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应急资源等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三)事故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调查;(四)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程序;(五)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六)应急通信与信息保障;(七)应急演练与培训;(八)事故调查与处理;(九)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三)科学合理、易于理解;(四)应急资源充足、应急响应迅速。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内部评审,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公布于单位内部,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实施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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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制定公布实施修订和备案等
级制度
应急预案制定、公布实施、
修订和备案等级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3、应急预案的编制
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1.2结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1.3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
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1.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3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
3.3.1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公司技术总工组织制定相的专项应急预案。
(一)预案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3..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重点部位,由所在生产车间技术员组织制定现场处理方案。
现场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理程序、应急处理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之间应当相
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它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4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4、应急预案的评审
4.1评审方法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
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4.1.1形式评审。
依据《导则》和有关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4.1.2要素评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
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①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
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理和应
急响应程序与处理技术等要素。
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②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
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4.2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4.2.1评审准备
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项目部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涉及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4.2.2组织评审
评审工作由项目经理或安质总监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现场处理方案的评审,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4.2.3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编制组织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2.4批准印发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由项目经理签发。
5.应急预案的备案
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并提交以下材料:
5.1.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5.1.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5.1.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5.2公司应当向接受备案的上级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6应急预案的实施
6.1公司各分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6.2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理方案。
6.3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4项目部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理方案演练。
6.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6.6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6.7.1周围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6.7.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7.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7.4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7.5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8公司应及时向新平县安监局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6.9公司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必须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10若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
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