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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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

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等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搞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内路基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项目(以下统称: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其它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建设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中修工程和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大修工程项

目完工后,由公路总段(分局)及时组织进行竣(交)工合并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省公路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改善工程和投资1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上述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划分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原则上以公路总段(分局)管养的一条路线(段)为一个项目进行验收。

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等项目可单独按照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

㈠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㈡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㈢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㈣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㈤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分合格和不合格;竣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

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经交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建成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在竣工验收前,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完成“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等,并装订成册,由公路总段(分局)、公路管理段各保留一份,并向省公路局报备“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一、二部分的综合文件、决算和审计文件。

第十条竣(交)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和质量评定工作由公路总段(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部门或本总段(分局)中心试验室具体负责。

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颁现行有关公路工程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测,并完成质量评定报告。

必要时,省公路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单位或中心试验室进行检测,以加强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特大桥、大型桥梁和隧道应委托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中型桥梁应委托市(州)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

监督。并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㈡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㈢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㈣监理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评定;

㈤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㈥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全面完成所承包工程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及时向公路总段(分局)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总段(分局)核实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养护以及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实验室等单位代表,对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检验由公路总段(分局)负责组织,委托质监部门或中心试验室按以下规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㈠路线:改善工程的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均应检查。

㈡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二个断面(每个断面长度控制在30米以内,以下类同),其弯沉应逐车道连续检测(每50米测一个点)。

㈢排水工程(含边沟)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

㈣新建中小桥、涵洞、支挡工程逐个检查。

㈤路面工程:重铺的基层厚度、强度、密度用钻芯取样法,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每个断面二处(每个断面长度控制在30米以内);

面层(包括重铺、罩面)厚度、强度、密度、油石比用钻芯取样法,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每个断面二处;面层弯沉应逐车道连续检测(每50米测一个点);面层平整度原则上逐车道连续检测,当用3米直尺检测时,应每500米检测二处,每处连续10尺;

挖补封面检查矿料规格(4-8mm),龟裂网裂反射面积每公里不得超过%,无翻浆和沉陷。

㈥安全保障工程:钢板护栏、混凝土护栏和护墩抽查一条线路总长度的20%;安全护柱(警示桩)抽查一条线路总数的10%;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标线(含减速标线)抽查不少于总数的5%;视距不良路段、险要路段的整治工程或设施等项目每处均要检查。

㈦危旧桥梁加固工程每座均要检查。

㈧水毁修复工程:桥、涵、渡槽、支挡工程每处均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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