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4)(一)医师。
(4)(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5)四、培训 (6)附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9)附件: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10)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呼吸内科icu工作规章制度
呼吸内科icu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呼吸内科ICU工作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呼吸内科ICU全体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呼吸内科ICU的工作原则是“以患者为中心,安全第一,服务至上”。
第四条呼吸内科ICU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ICU的高度警惕和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条医院将根据呼吸内科ICU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器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
第六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必须保守医疗机密,禁止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九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严禁吸烟、饮酒、涂抹指甲油等行为。
第十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需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确保患者得到最佳的医疗救治。
第二章值班制度第十一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分为白班和夜班,均需遵守医院的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值班医生应按时到岗,接替上一班次医生工作,熟悉患者病情,保证医疗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值班医生在岗期间,应时刻关注ICU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值班护士应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保证按时巡视患者,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五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值班期间,应遵守纪律,遵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值班期间,禁止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必要时需找到替班人员接班。
第十七条值班期间发生意外或急救情况时,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应迅速做出决策,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需坚守医德,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呼吸内科ICU医生应遵循临床路径,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制定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呼吸内科ICU护士应认真执行医嘱,做好患者护理工作,确保医疗措施的有效实施。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2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仅进行引导插管、气道管理的操作不在本规范管理范围,应当参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术前准备室、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呼吸科、胸外科或其他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有住院床位。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有专用的呼吸内镜术前准备室(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配有吸氧装置,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3.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具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4)操作间必须配备医疗气体管道、各种引流设备及气体管道接口,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进行内科胸腔镜手术的操作间应满足无菌手术要求。
(5)诊疗室应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置、气管插管、喉罩、简易呼吸器、止血器械和各类麻醉及急救药品。
(6)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4.麻醉恢复室。
麻醉恢复室面积不小于20m2,应配置必要的吸氧装备、负压吸引设施、监护设备、抢救设备、病床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内镜清洗消毒室。
内镜清洗消毒室应配备符合内镜清洗消毒规范(参见《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要求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说明:以上标准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时使用,若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1、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2、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3、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 号)4、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 号)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 号)6、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 号)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 号)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 号)9、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 号)10、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 号)11、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 号)12、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 号)13、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 号)14、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 号)15、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 号)16、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 号)17、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 号)18、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 号)19、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 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 号)20、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5 号)21、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 号)2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 号)23、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68 号)2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 号)25、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93 号)26、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 号)27、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3〕32 号)28、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44 号)(1)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3)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5)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7)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8)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9)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0)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1)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2)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3)咽喉镜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1、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方案规范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 年版)为增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拟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张开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含可曲折支气管镜、硬质气管 / 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张开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该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拥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登记的有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张开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有关的协助科室和设备,并知足以下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此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有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有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好多于 500 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 1)知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含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察看室等。
张开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知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装备知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有关器材、耗材。
(3)装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单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张开浑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拥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有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办理和急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有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余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备,医院感染管理吻合要求。
(五)拟张开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依据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的医疗机构,在知足以上基本条件的状况下,还应该知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张开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好多于 10 年,近 5 年内累计达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好多于 1000 例,此中包含依据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好多于 100 例,或依据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好多于 200例。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共14个)
及栓塞操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3.具备满足实施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临床和辅助
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 5.开展耳鼻咽喉系统肿瘤相关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 放射治疗专业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 床专业。 (2)有 5 年以上耳鼻咽喉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 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鼻科诊疗工 作,累计参与完成鼻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 例。 (3)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 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鼻科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具有副主任医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鼻科内镜诊 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
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 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
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 个人防护。
(六)加强鼻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 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 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2014年版)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内镜临床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本要求,和《管理规范》作为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 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
2.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一名外院主任医师。
2. 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一、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内镜技术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内镜中心作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及质量控制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整体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为了规范内镜中心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内镜中心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二、组织结构1. 内镜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各分区的管理工作。
3. 设护士长若干名,负责各病区的护理工作。
4. 设技术员若干名,负责内镜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三、管理制度1. 内镜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内镜中心的相关规定。
2.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消毒灭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
3. 内镜中心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质量控制1.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小组、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流程等。
2. 内镜中心应定期对各项质量控制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镜清洗消毒制度,确保内镜的清洗消毒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4.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镜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内镜的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五、安全管理1.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信息安全等。
2. 内镜中心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内镜中心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的处理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六、持续改进1. 内镜中心应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
2. 内镜中心应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管理规范()为加强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小儿外科内镜临床诊断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措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旳基本规定。
本规范所称旳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重要包括小儿(0-18岁)腹腔镜、胸腔镜、消化内镜、泌尿内镜、脑室镜、呼吸内镜、关节镜等诊断技术。
小儿外科内镜波及儿科消化内镜、呼吸内镜诊断技术旳,参照《儿科消化内镜诊断技术管理规范》和《儿科呼吸内镜诊断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规定(一)医疗机构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旳小儿外科诊断科目,有与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有关旳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规定: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小儿外科或专业组,科室或专业组每年收治小儿外科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毕小儿外科手术不少于300例。
2.小儿外科内镜工作室。
(1)小儿外科内镜工作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测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
(2)配置满足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工作需要旳内镜设备和有关器械、耗材。
(3)配置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物。
3.设有麻醉科、小儿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小儿外科内镜麻醉必须旳设备、设施,具有小儿外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急救能力。
(三)有通过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有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旳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规定。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旳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附件1)旳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旳状况下,还应满足如下规定:1.三级医院,开展小儿外科临床诊断工作不少于,近5年合计完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不少于1000例,其中,完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旳小儿外科内镜诊断不少于5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旳小儿外科内镜诊断(附件2)不少于200例,技术水平在当地区处在领先地位。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Ⅰ目的持续提高内镜诊疗质量,保障内镜诊疗安全。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
Ⅲ制度一、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本规定所指报告签发是指对内镜下所见病变或治疗过程进行专业、客观描述并予以初步诊断。
本制度主要针对呼吸内科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
二、呼吸内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要求(一)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开展相关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干3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4.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近5年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5.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症选择分符合要求。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三)医院对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的工作人员实行授权制,未取得医院授权的人员不得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相关工作。
呼吸内科重点部门(纤支镜室、肺功能室、RICU)管理标准与措施;学习记录
业务学习制度为提高科室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制定呼吸内科业务学习制度:一、业务学习是科室的重要活动,每位医务人员必须参加。
二、科室业务学习每周举行一次,由科主任召集,以科内每人进行业务讲座,以幻灯片形式进行。
时间定于每周二下午4:00-5:30。
四、呼吸论坛内容包括科室新知识学习、专家讲座等。
七、各项业务学习由专人负责安排相关事项,要设专本登记,各位医生要提早安排好工作,对参加者实行签到制度.八、鼓励医务人员加强自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初级职称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进修等,具体操作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支气管镜室管理标准与措施一、支气管镜室工作制度1、支气管镜室在主管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下搞好纤支镜的各项工作。
2、遵守医院的各项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病人随到随诊。
3、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常规。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诊断阳性率。
4、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同情和尊重病人,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
5、协调好于各科室的关系,多检查病人为医院创效益。
6、爱护医疗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保养。
7、搞好室内环境卫生,每天清扫,空气消毒机每天自动消毒两次。
8、防止交叉感染,纤支镜每次检查完毕严格采用四槽五步法分别清洗消毒。
二、支气管镜的清洗及消毒制度1、必须遵照“四槽五步”原则执行;水洗-酶洗-水洗-戊二醛-水洗;(水为流动水)2、支气管镜及附件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或灭菌;3、每日诊疗工作结束,必须对吸氧瓶、吸引管、清洗酶洗槽、冲洗槽进行清洗消毒;4、灭菌后的附近按无菌物品储存;5、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
三、纤维支气管镜附件的消毒与灭菌方法1、活检钳、细胞刷、导丝、异物钳等内镜附件必须一用一灭菌,首选方法是压力蒸汽灭菌,也可用环氧乙烷,2%碱性戊二醛浸泡10小时灭菌。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工作制度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工作制度Ⅰ 目的持续提高内镜诊疗质量,保障内镜诊疗安全。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
Ⅰ 制度一、在严格落实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各技术操作规程、规章的基础上实行全员全程质量控制管理。
二、内镜医师准入资格:必须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医师负责日常工作,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内镜室的各项工作,并参加常规诊疗工作。
三、预约:预约时医护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向患者交待检查前准备事项及检查时间。
四、宣教:候诊区以展板的方式演示,以及以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面向广大群众普及气管镜检查方面的知识,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消除患者内心的恐惧。
五、内镜检查前告知并签署内镜诊疗知情同意书。
严格掌握检查、治疗适应症、禁忌症。
检查治疗时,操作医师应集中精力,手法轻巧、准确,观察应全面、认真、细致。
操作室内不许大声喧哗,注意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许在患者在场时讨论患者的病情。
术后书写规范的内镜报告。
六、内镜下治疗要实行术前讨论,对重大、疑难手术须制定预手术方案。
严密观察有否出血、感染等并发症。
开展内镜下治疗的内镜室应配备氧气、抢救药品及监护设备,并保持其性能良好。
七、消毒:内镜及附件按最新版清洗消毒规范处置。
八、内镜保养:专人日常保养,定期联系厂家售后人员对内镜进行专业保养,检查前确保各种设备、器械性能良好。
九、内镜诊疗操作要规范化,医务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
对急危重患者,应优先诊疗,并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并由申请医师或相关医护人员陪同以便及时抢救。
十、并发症的预防及治疗:做到对各类并发症尽可能的早期诊断、早期处理,严格按“诊疗、护理常规”要求,及时、有效、快速处理各类并发症,对保守治疗无效的患者,应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对已发生的各类并发症,应寻找其原因,认真讨论,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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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 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 例。
2. 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 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 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 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 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 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 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
床专业。
(2)具有 3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 例。
(3)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 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 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 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4.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 2 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 1 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 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
近 5 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 例。
(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 3 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其中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 3 个月的系统培训,从事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 6 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国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 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80 张。
3. 近3 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
疗操作不少于1000 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50 例。
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不少于100 例。
4. 有不少于3 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 1 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 近3 年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
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 例,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 6 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 1.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2.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术(包括电烧蚀、激光、氩等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术)
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
三、气管/ 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
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
五、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
六、经支气管镜光动力治疗技术
七、支气管镜肺减容术
八、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
九、硬质气管/ 支气管镜诊疗技术附件 2 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经支气管针吸活检术
二、超声支气管镜检查术
三、支气管镜电磁导航活检术
四、内科胸腔镜检查术
五、气管/ 支气管内球囊扩张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