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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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是邮政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实物信息和物品的国内邮件业务,其业务特点是“特”、“快”、“专”。为了保障通信的正常运行,为保证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传递处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全国统一性基本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在本地区范围内实行。实施办法应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三条国内特快业务开办局是指具备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开办条件,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业务的县及县以上的邮政局。

第四条各开办局应充分利用邮政“185”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特快专递业务查询、咨询、业务受理、调度、投诉等功能,并保证服务水平达到规范标准。

第五条特快专递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要求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各省局在执行本规则中遇有问题时,应及时报请国家邮政局处理解决。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包括特快专递函件、特快专递包件。

一、特快专递信函

下列各项应按特快专递信函寄递:

1、书面通信

2、各种公文、合同

3、各类单据、报表、票据、有价证劵等

4、各种事务性通知

5、各类稿件

6、各类证件

7、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适用于邮寄的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等,也可按特快专递信函邮件寄递。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以外,凡适于寄递的物品均可按国内特快专递包件寄递。

第八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是否保价由客户自愿选择,按保价邮件交寄时,保价金额最多以人民币100,1000元为限,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1元。

第九条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免费邮费。下列内容的邮件,可以按邮政公事寄递:一、特快业务档案,生产部门交寄的特快专递邮件验单、复验、必须递查的查单、查询答复单及其附件。

二、上缴的特快专递“无着邮件”。

第十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尺寸限度,由国家邮政局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表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十一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包装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禁止寄递下列性质的物品: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以及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易腐烂的物品

六、活的物品

七、各种货币

八、其他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十三条特准交寄以及限量寄递的物品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营业部门对液体化工产品原则上不予收寄,其他类化工产品可由省邮政局指定的局所收寄,非指定的局所不得收寄。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由寄件人提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害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及按产品所属属性由相关公安、防疫、消防部门出具的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确保安全生产的鉴定证明后,方准予收寄。化工产品不上门揽收,对于异地收寄的不予收寄。

第十五条寄件人匿报、错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忌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寄递违禁物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不予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其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对其他危险物品,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对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物品,应当处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金银: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寄递的易震怕损的物品,因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就地销毁、抛弃。

四、武器、警具,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物品,暂行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根据具体情况做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六、各种货币:对于本国货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他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寄件人,汇费等在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特快专递邮件被延误由寄件人负责”字样,相关邮件应随验单发往前程,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投递局收到后,应通知收件人到局处理邮件。对于外国货币,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途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随验单发我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第十七条处理寄递禁忌物品的同时发现还有其他的混装的非禁忌物品时,收寄局发现的,通知寄件人领回,重新包装交寄。运寄途中发现的,应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往前程。投寄局发现的通知收件人领取。

第十八条寄递超限量规定的物品,在收寄后或运寄途中发现的,应停止发往前途,退回收寄局,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第十九条违反限寄,禁寄规定禁忌的物品,自通知寄件人之日起一个月不领取的,按照物品的性质可销毁、抛弃或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条收寄后各环节发现违章禁忌物品,处理前应报告主管人员,有关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

第二十一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由国家邮政局制定并加以实行。现形资费标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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