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测试与成本法的运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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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测试与成本法的运用2
(会计视野论坛)
其实为什么不宜采用成本法,在中国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讲解中也有所表述,我基本是认可的,因为国内评估机构在成本法的使用中不到位,没有能够充分体现评估对象的物理的、经济的,内部的、外部的等各类价值影响因素,难以真正体现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导致评来评去不减值,体现不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当然,也不是说减值测试的评估就是要减值。
只是凡是不宜绝对化。在执行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时,即便采用成本法,得出的结果,也不完全等同于原地继续使用下的价值内涵。我们需要领会的一个核心思想在于,在资产减值评估下,重置评估对象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扣除实体性贬值的结果不一定等于其在用价值,也不一定等于其脱手价值(当然一般情况下是接近的,这也正是成本法应用的前提条件)。如果我们在采用成本途径确定公允价值时能够注意到这一点,并在成本法的具体应用中加以考虑,那么成本法是可以近似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在用价值的。
这时候的成本法要比传统的重置成本法再进一步,考虑的因素再多一些。首先在确定重置价值的时候其价值构成就可以区别两种不同形式,一种含有运杂费、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即重置全价或重置完全价值,但该重置全价与在用价值或使用价值之间的差异,通过“贬值”因素进行修正),另一种则仅仅为设备的购置价值(购置价值近似于处置价值,他们之间的差异也通过“贬值”加以修正),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在过去成本法的使用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但是理论上早已经明确提到的其他价值影响因素,如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影响因素、投资收益因素、资产的利用率、产品的售价和成本状况,等等。毕竟需要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已经被判断为存在“减值迹象”,所以充分考虑上述易被忽略的影响因素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价值内涵”尽可能贴近(逼近)“公允价值”(处置价值、脱手价值或在用价值、使用价值)下运用成本法,应当是可以达到目的的。其实这时候的成本法可以看作是市场法的一种变通,也就是说市场法中比较的价格为全新资产的价格,而非旧设备的价格。或者说,采用市场法进
行评估,但是可比案例选择的是新设备的价格,以此为基础进行修正,当然这时候修正的重要因素是新旧程度,但绝对不仅仅是新旧程度。所以说,也可以认为成本法也是市场法的一种特例,就如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也是市场法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