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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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
201 年月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目录
第一章协议目的 (4)
第二章释义 (4)
第三章服务概述 (5)
第四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5)
第五章服务事项 (8)
第六章服务费用 (9)
第七章账户监督服务业务资料的移交 (10)
第八章保密条款 (10)
第九章违约责任 (10)
第十章责任限制 (11)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和修改 (11)
第十三章协议的终止 (12)
第十四章合作持续性 (13)
第十五章争议处理 (13)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13)
第一章协议目的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二章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均仅具有如下含义(其中所定义或所指的任何协议均包括该等协议的有效修订、修改及补充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指甲方作为基金募集机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委托乙方办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服务的投资基金。
2、私募基金募集: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3、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3、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募集机构委托监督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
3、基金募集机构:指XXXX
4、基金募集监督机构:指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反洗钱管理:指为防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洗钱活动,采取的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服务概述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机构,监督甲方归集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所存放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该等账户监督服务对应的私募基金产品名称、账户信息、服务期间、费用收取、双方联系人以附件一《账户监督服务要素表》为准。
甲方确认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不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甲方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甲方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机构。监督服务所涉及的资产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破产或者清算时,监督服务所涉及的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乙方应对提供监督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基金投资者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监督服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基金投资者资产之间、监督服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基金投资者资产与乙方其他业务相关资产,确保基金资产和基金投资者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基金投资者资产。
第四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服务;
(2)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信息;
(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账户监督服务的业务资料、业务数据及业务支持;
(4)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账户监督服务,甲方有权暂停使用乙
方的账户监督服务;
(5)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改正;
(6)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相关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等与账户监督服务相关的业务数据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料。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开展私募基金募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对于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要求;
(2)甲方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员工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3) 甲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4)甲方应为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或为与所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协议的机构。
(5)甲方应当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及乙方信息,供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
(6)甲方应当确保募集的资金、募集的对象与募集的程序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
(7)甲方应当确保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履行了反洗钱义务。
(8)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账户监督信息,对乙方提出的监督要求应及时整改。
(9)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账户监督服务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办理账户监督业务时,有权对甲方违反法律或监管规则的划款要求予以拒绝;
(2)甲方违反法律或监管规则使用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有侵害基金募集结算资金行为的,乙方有权拒绝与制止;
(3)乙方有权选择乙方指定的银行为甲方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4)对甲方在办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改正;
(5)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按时向乙方提供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款对手方账户信息、账户对外划款用途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业务申请;
(6)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账户监督服务费用。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符合监管机构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机构的资质要求;
(2)乙方应具备开展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服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
(3)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相关人员办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服务,乙方对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服务,并妥善保管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资料和数据,且仅为本协议服务使用;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或确认的基金募集业务数据进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
(6)乙方应向甲方按时发送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资料、划款流水等业务处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