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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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

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

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

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

4、执行期限;

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

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

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

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

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

2、强制迁出的适用;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关注点:1、欠薪垫付的适用;

2、被执行人个人养老金扣划;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未隐匿,企业未停止经营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涉及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或执行财产不足,被执行人又确无力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除外。

2)企业职工人数在欠薪保障费缴纳时未超过300人,案件执行时超过300人的,按不超过300人垫付欠薪或欠保费。

3)企业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

被执行人除个人养老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养老金采取扣划措施,但必须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关注点:1、对何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相关措施的规定;

2、对个人债务的认定及相关措施的规定;

3、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如有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另行提起撤销之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注点:1、法院的拍卖原则上要事先进行评估,但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的,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参加竞买;

3、撤回拍卖的情形以及后果;

4、拍卖成交的佣金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注点:1、不得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

2、对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查封;

3、对保留所有权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

4、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5、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本所提示: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帐户通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期日前**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关注点:预查封对象: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预查封的期限: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关注点: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而选择仲裁应诉的,执行法院不应再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也不能将“仲裁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而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关注点:按新协议受理。(放到立案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关注点: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或执行可替代物、直接裁定转入金钱代偿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关注点:对被收养人人身不得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关注点:1、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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