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资料整理
XXX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城管局餐饮油烟管理制度
城管局餐饮油烟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保障城市环境质量,规范餐饮行业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品摊贩等。
三、相关法规及规定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防治油烟、噪声、废气等环境污染。
2.《饮食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
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者有权了解其所消费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等情况。
四、管理要求4.1 餐饮场所的油烟净化设施1.餐饮场所的油烟净化设施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油烟净化设施应当每日按规定清洗,存储油脂的容器应当每日清洗并消毒。
4.2 环境检测1.餐饮场所的油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并记录。
2.环境检测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一年,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4.3 投诉处理1.市民对餐饮场所的油烟污染有投诉需求时,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2.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4.4 处罚措施1.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2.对于多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实施与监督1.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油烟排放卫生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
2.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油烟排放情况。
3.内部员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减少油烟排放。
六、总结城管局餐饮油烟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同时,对于那些经营不合法、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陕西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法律
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环保法》
本法自2015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关于餐饮油烟管理与处罚相关法律汇编
关于餐饮油烟管理与处罚相关法律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四十九条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业环保要求(5)
餐饮业环保要求 (54)餐饮业环保要求 (56)餐饮业环保要求一.法规要求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5、餐饮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
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资料整理
XXX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
住建、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店外。
餐饮业经营者排烟、排污管理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排烟、排污管理规定第一篇:餐饮业经营者排烟、排污管理规定第十条餐饮广场排烟、排污管理规定:(一)建设油烟收集和处理装置设施,将油烟收集处理后全部排入专用烟道,且排放的油烟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禁止油烟无规则排放和利用城镇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禁止建设使用燃煤锅炉;(三)采用燃油、燃气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燃烧;禁止原煤散烧;(四)建设配套的污水收集管道设施,污水管道设施必须封闭严密。
废水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收集系统;禁止将餐饮污水直排城市道路、空地和排入雨水管网;(五)履行好“门前三包”职责,搞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护好“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绿化苗木。
餐饮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应按县城管部门的要求倾倒至指定的场地、设施或直接按时送入垃圾收集车,严禁将餐饮垃圾倾倒入居民楼垃圾箱(池)和公共垃圾筒;禁止在绿化带内倾倒污水、乱丢乱放垃圾第二篇:餐饮业宿舍管理规定员工宿舍管理规定员工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员工作为休息的场所。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给员工创造整洁、舒适、安全的休息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团队意识,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1、各宿舍员工应团结、友善、互助,讲究个人卫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宿舍统一由宿舍长管理,各房间的清洁由住宿人员制定卫生值日表,各成员轮流打扫整理及宿舍安全的监督保障工作。
3、4、注意个人卫生,脏衣、脏物或有异味的衣物必须及时清洗或清理。
保持宿舍整洁,床铺必须保持清洁、整齐;衣物、行李、日用品或杂物必须按指定位置存放整齐,不得随意乱放或乱挂。
5、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烟头、乱倒杂物;不得从楼上扔垃圾,大、小便后及时冲洗,不要将卫生纸等杂物扔到马桶内,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30•【文号】环发[2000]191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饮食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环保投诉热点之一。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监督管理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范围,切实履行职责,解决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问题。
二、我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已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所有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饮食业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我局将细化饮食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相应调整分类管理目录细目,将饮食业单位纳入强制管理范围。
三、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饮食业单位进行一次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本地现有饮食业单位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处理情况。
对现有饮食业单位采取示范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分批整改治理。
要将群众反应强烈、居民集中的严重污染单位列入先期治理名单。
对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四、为降低饮食业单位治理油烟成本,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我局将统一组织有关检测单位对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效率进行检测,发布合格目录。
由油烟净化设备制造企业或其代理商按有关要求安装并能正常运转的设施,视同达标。
在合格目录发布以前,应以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判别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餐饮业环保要求
餐饮业环保要求一.法规要求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5、餐饮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
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36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产生油烟污染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9条第一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停业关闭。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陕西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餐饮油烟违法排放
餐饮油烟违法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管理不以超过排放标准作为必要条件,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处理措施的,即可认定违法行为。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违反本条例的,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本次检查的三家餐饮企业都有一个共性,他们都已经安装油烟净化器,但是都未正常开启,形同虚设。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第3.5的规定和第5.1条规定,本次检查的三家餐饮企业都属于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的情形。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广州制定了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下文是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XX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XX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立法原则】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合理规划、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油烟污染防治负责,制定油烟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明确治理目标。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引导本辖区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饮服务业整合搬迁,建立各辖区内的油烟污染防治常态化工作机制,市相关行政部门依据部门职责,配合区人民政府开展油烟污染防治行动,提供政策与技术咨询。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建立常态化巡查与监测机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进行网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登记并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督促申请人完成相关程序,并应及时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抄告餐饮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专用烟道建设。
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法定标准的要求,履行法律义务。
第七条【环保宣传】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餐饮油烟处置标准
餐饮油烟处罚标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将出台新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将出台新条例〡全文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将出台新《条例》I全文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市府令2015年第2号)相关规定,现将《中山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中山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控制源头、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和基层组织责任】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环境监管职责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职责要求,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职能部门职责划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水务、城市菅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等相关组织具体责任】餐饮服务行业组织和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等,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规范行业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暂行规定XX县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XX县餐饮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辖区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宾馆、饭馆、餐厅、食堂、食品加工所等餐饮场所和行业(以下统称餐饮业)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方便居民、合理布局的原那么,大力支持和促进餐饮业与周边环境协调开展,与其他经济共同繁荣。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住建、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餐饮业的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除按规定依法处理外,还应收缴或者撤消营业执照的,须及时提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工商、住建、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手续和查处餐饮业经营者违法案件时,发现餐饮业经营者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办理餐饮业证照审批的前置条件。
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手续的餐饮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证照审批和年检时不予审批或年检。
第六条从事餐饮业的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业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餐饮业的选址和布局须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办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点)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实施公众参与制度,在确定选址适宜后,方可实施。
严谨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禁在新建“上宅下店”建筑的商业用房内从事餐饮业严格控制在原有“上宅下店”建筑的商业用房内从事餐饮,并实施转行淘汰制度;禁止将无餐馆设计的商住楼商铺改建为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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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陕西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法律
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环保法》
本法自2015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