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

一、案例简介:

绿大地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 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下述虚假内容。虚增一:2004 年2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旧县村委会土地 960 亩,金额为 955.2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 900.20 万元。虚增二:2005 年4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马鸣土地四宗,共计 3500 亩,金额为 3360.0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3190.00 万元。虚增三:截至 2007 年6 月30 日,绿大地在马龙县马鸣基地灌溉系统、灌溉管网等项目上价值虚增 797.20 万元。虚增四: 2007 年1 至3 月,绿大地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 2124.00 万元。虚增五: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2004 年至 2007 年 1-6 月累计收入为 62629.51 万元,虚增收入 29610.29 万元。

在绿大地一案中被一同推上被告席的,还有涉嫌与绿大地合谋造假的四川华源会计所所长庞明星。

二、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分析

审计责任是相对会计责任而言的。它是指审计人员应履行的职业责任和未履行职业责任或因失职触犯法律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审计人员份内应做的事,二是审计人员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应该承担的责任。

该案例中,“绿大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是毋庸置疑的,那负责提供审计业务的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呢?从考虑顾客的诚信方面来说,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010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事务所在承接业务的时候应该对客户的诚信水平予以充分的考虑。绿大地在 2006 年 11 月首度闯关 IPO,由于业绩遭到怀疑,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2006 年其披露的负债为1.04 亿元,实际负债则是 1 亿元。有许多迹象表明绿大地可能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本应根据这些迹象,对绿大地是否存在不诚信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按照绿大地此前的表现,鹏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绿大地诚信的考虑,是不应该接受这一风险极大的客户的委托。但是,在本案中鹏城所与绿大地合作七年之久,业务人员长期接触被审单位,使其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力,没有对其诚信度予以充分考虑,本文由论文联盟 收集整理故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达到接受客户关系与具体业务的要求。

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分析

按照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审计法律责任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形式责任。形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直接原因包括三点:第一是过失,第二是欺诈,第三是违约。如因违约、过失引起,则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由欺诈引起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如由违约、过失、欺诈共同引起,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例中,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庞明星原在的事务所正是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后者是华源的密切合作伙伴,也正是当年绿大地上市时的审计机构,其早在 2001 年就与绿大地建立了合作关系,已有默契。因此长达 7 年的合作,使得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进而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客观和公正

。并且,作为绿大地上市的审计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的影响。作为已经和绿大地合作过 7 年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同样为绿大地在 IPO 过

程中担任审计师的职责。鹏城在与绿大地长期的合作中,对绿大地的整体企业运营情况是比较了解的,但在保持与绿大地的连续合作中,仍然应对其业务环境进行了解,了解其业务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

及由于该变化带来可能的重大影响。可见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自恃与绿大地是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并未

对绿大地的诚信问题是否作出了考虑,对可能存在的诚信问题,鹏城是漠视的。而在对自身能否遵守

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评价时,也没有做充分的考量。可见该事务所及其CPA 并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也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有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形式责任。首先,判断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上所说应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违约和过失行为。尽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过失,但由于其存在明显的过失责任,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次,判断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是否存在欺诈或者涉嫌欺诈,尽管我们之前分析鹏城在该案例中可能有欺诈的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还没有一个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法律刑事责任的。由于在情节严重等无法取证和定量,所以在实务中,事务所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从民事责任角度说,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于其存在了过失和欺诈行为,且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

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于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而言,中国现有的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还缺乏比较明确而完整的阐述,并且司法实践不够。在中国,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都是由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因此在有关部门推动《证券法》修改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从立法方针上落实中介机构的刑事责

任,切实提高 IPO 中介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 IPO 中介的行政责任,进而真正实现“三责归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