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之犯罪论 第二章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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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犯罪概说

第2章犯罪概说

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 段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 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 开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 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 界限的基本依据。这是较为完备、科学的定 义。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 征。这也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的一般的违 法行为的本质所在。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本节是本章的重点。 一、犯罪的定义 ㈠犯罪定义的类型 犯罪定义是揭示犯罪概念的内涵的逻辑 方法,它指出犯罪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或 基本特征。 1、形式定义 犯罪的形式定义,指的是从犯罪的法律 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 特征。
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罪 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 如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的行为。这一犯罪通常有“情节特 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数额巨 大”“遭受重大损失”等词语 减轻犯,指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 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入233条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
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 “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 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 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 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 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 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对于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属性,还 是与行为的主观要素的统一,当今通说是客 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统一,是具有一定道理 的。
考察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 一 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 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会随之变化。同 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就允许做。但如果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 发展,就不允许做。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 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 合各种主客观情况。

刑法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刑法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四)犯罪主观方面
• •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 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案例9:甲因有外遇与妻子感情破裂。甲数 次提出与妻离婚,但妻坚决不同意。无奈 之下,甲一日提前回到家中做晚饭,在煮 粥时投下砒霜。甲知道儿子不喜欢喝粥, 估计儿子一定不会喝毒粥,另外又给儿子 做了面条。妻与子回到家后甲借故离家外 出并让儿子吃面条把粥留给妈妈。结果当 晚甲妻因胃痛未吃晚饭,甲子吃过面条尚 觉不饱,又多喝了一碗粥,当场中毒身亡。 问:甲对儿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犯 罪 客 体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犯 罪 主 体
犯 罪 主 罪客体的概念 • ——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利益。 • 2.注意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利益。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的人或 者物。
北京“天价”葡萄案件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 在表现
1、危害行为(构成所有犯罪的必需要件)
——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法定义务 职务或业务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
作为
2、危害结果(不是构成所有犯罪的必
需要件)
3、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四)犯罪主观方面
• • • 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4、认识错误
倒车倒出的祸 .wmv
许霆——自动取款机案件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1)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1)
• 二、犯罪的概念
•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 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 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3.根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不可缺少的条件,来区分 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刑法分则关于解决罪与非罪的方式
?
①以情节是否严重、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②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③以是否明知某种犯罪事实来区分罪与非罪。 ④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目的来区分罪与非罪。 ⑤以是否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方法来区分罪与非罪。 ⑥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犯罪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⑦以行为是否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方法
1.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界限
2.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来区 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以被告人黄某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法院起诉,试表述犯罪 的本质特征分析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 [答案]不构成犯罪,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编 犯罪总论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教学重点
把握刑法第13条和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 处罚性)。

刑法总则(2)

刑法总则(2)

(三)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一般主体—着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1,一般主体 着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还须具备某种特殊身份 2,特殊主体 还须具备某种特殊身份
三,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了法律规定由单位构成犯罪的 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了法律规定由单位构成犯罪的 社会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 机关,团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关争议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第四章 犯罪的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概念—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概念 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犯罪主体只能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2,犯罪主体只能是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是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犯罪主体是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二)意义 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 1,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有助于正确量刑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的 行为人在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客观活动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或基本形态 作为—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范 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范, 1,作为 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范,以积极行动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人违反刑法命令性规范 行为人违反刑法命令性规范, 2,不作为 行为人违反刑法命令性规范,消极地不履行自己 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行为, 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行为, 行为人负有具有刑法意义的作为义务—前提性条件 (1)行为人负有具有刑法意义的作为义务 前提性条件 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行为义务——合理性条件 (2)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行为义务 合理性条件 (3)行为人没有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作为义务并侵犯了刑法保 护的社会关系—实质性条件 护的社会关系 实质性条件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的地位—一切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一切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刑法第二章内容

刑法第二章内容

刑法第二章内容一、刑法第二章的整体印象刑法第二章讲的可是很重要的内容呢。

这里面包含了很多和犯罪相关的基本概念呀。

就像是打开刑法大门的一把重要钥匙,要是不把这章弄明白,后面很多东西都理解起来费劲。

这章里的内容就像是一个大拼图的重要几块,缺了哪块都不行。

二、重点内容详细说1. 犯罪的概念犯罪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不是说犯个小错就是犯罪了。

它得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而且得有一定的危害性,对社会、对他人或者对国家有不好的影响。

比如说,偷个小东西,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严重,那就是犯罪了。

这就像我们在生活中,不能随便越过那条红线,一旦越过了,可就麻烦大了。

这也提醒我们,做什么事情之前都得好好想想,是不是合法的呢。

2. 犯罪的分类这里面犯罪的分类还挺复杂的呢。

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好的结果,还故意去做。

就像那些坏蛋故意去抢别人的东西,这就是典型的故意犯罪。

而过失犯罪呢,是不小心做了错事导致了不好的结果。

比如说,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撞到了人,要是因为自己的疏忽,那可能就构成过失犯罪了。

这两者在处罚上也有区别,故意犯罪一般处罚会更重一些,毕竟是主观上就想做坏事嘛。

3. 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这个可有趣了。

不是所有人犯了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哦。

对于未成年人,就有特殊的规定。

年龄小的孩子,他们还不太懂事,可能做了错事也不能完全像成年人一样被处罚。

比如说,12岁以下的孩子,如果犯了一些不是特别严重的罪,一般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这也是考虑到孩子的心智还没有发育完全。

还有那些精神病人,如果在发病的时候犯罪,也不能完全按照正常人的标准来处罚。

这就像是给不同的人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对待,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嘛。

三、这章内容的意义刑法第二章的这些内容,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是非常重要的。

它明确了什么是犯罪,让大家知道了哪些事情不能做,就像给大家画了一个圈,圈里的事情不能干。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的犯罪有不同的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刑法学第二章

刑法学第二章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为标准 1、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 1810《法国刑法典》 如1810《法国刑法典》第1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 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 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 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我国无相关规定,但有建议: 我国无相关规定,但有建议:3年有期徒刑为界 自然犯与法定犯——以犯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伦理道 2、自然犯与法定犯 以犯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伦理道 德为标准 自然犯:行为性质上违反伦理道德而被认为是犯罪; 自然犯:行为性质上违反伦理道德而被认为是犯罪; 法定犯:并不违反伦理道德,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 法定犯:并不违反伦理道德,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 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是犯罪。 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是犯罪。 3、隔离犯与非隔离犯 隔离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 隔离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 的 概 念 犯
主要
罪 的 分 类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 犯罪的形式定义: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犯罪的形式定义: 而不涉及到犯罪的本质特征。 ,而不涉及到犯罪的本质特征。 日本:犯罪是充足构成要件的违法、 日本:犯罪是充足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 • 犯罪的实质定义: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犯罪的实质定义: 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1922《苏俄刑法典》 如1922《苏俄刑法典》第6条,“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 及工农政权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 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 犯罪的混合定义:是指从犯罪的本质和法律特征两个方 犯罪的混合定义: 面对犯罪进行定义。 面对犯罪进行定义。 1997年施行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14条规定 年施行的《 条规定: 如1997年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规定:“ 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制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刑法概论(犯罪论)

刑法概论(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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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作 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 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 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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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 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 犯罪构成的要件, 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 特征 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 、犯罪 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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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生理功能丧失—限制责任能力的残障人 特定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 4、生理性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性醉酒: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含义: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 含义:刑法规定的, 无或者大小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和状态。 无或者大小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和状态。 某一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该犯罪的 某一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的结构: 一般主体要件 + 特定身份 特殊主体的结构: (二)分类:1、法定身份与自然身份 分类: 2、定罪身份与年 2001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男,生于1985年7月 25日 被告人林某( 生于1985 1985年 21日 在电脑城盗窃价值400余元游戏光盘, 21日)在电脑城盗窃价值400余元游戏光盘,被派出所 400余元游戏光盘 挡获。后查明:2000年11月 日盗走同学父亲价值12000 挡获。后查明:2000年11月7日盗走同学父亲价值12000 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001年3月17日在电脑城盗得 17日在电脑城盗得 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001年 价值1300余元的MP3一台。 价值1300余元的MP3一台。 1300余元的MP3一台 对林某的盗窃行为派出所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林某的盗窃行为派出所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犯罪

《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犯罪

《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犯罪第⼀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范围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第五条【罪⾏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依法从严政策》(2010.3.24最⾼法刑⼀庭)罪刑法定和罪⾏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办理任何刑事案件包括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必须严格遵守。

从严惩处不是⽆限度的,不是越严越好、越重越好,⽽是有标准、有限度的。

这个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和罪⾏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关于量刑情节和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就是司法解释关于具体使⽤法律问题的规定。

不能为了从严⽽突破法律的幅度和界限,任意或变相加重被告⼈的刑罚,否则,即不可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也不可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六条【属地管辖】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本法。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犯罪的⾏为或者结果有⼀项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章犯罪第⼗七条【年龄对未成年⼈责任能⼒的影响】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条之⼀【年龄对⽼年⼈责任能⼒的影响】已满七⼗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7.24全国⼈⼤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法⼯委复字[2002]12号)刑法第17条第⼆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为⽽不是指具体罪名。

第02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02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客观的…与主观的…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
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
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与规范的…
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 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 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 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 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 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 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 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 亵”、“侮辱”,则需要司法人员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 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由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是指从
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
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 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将 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从犯罪的法律后果来补充说明什么是 犯罪的,作为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由社会危害 性和刑事违法性派生出来的,但它对刑事违法性也起着 制约作用。不需给予应受刑罚处罚评价的行为,不可能 是犯罪。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笔记:第二章犯罪概说

刑法笔记: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三个特征:1、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1.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作为单位构成的犯罪,均为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为隔地犯。

2.法定分类:(1)国事犯与普通犯(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若为特殊身份的主体,则从重或加重处罚。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有五个:侮辱1、诽谤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3、虐待4、侵占5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1、侮辱、诽谤案(刑法246,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第一款);3、虐待案(刑法260第一款);4、侵占案(刑法270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234第一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4、重婚案(刑法258);5、遗弃案(刑法261);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人身、民主、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 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定义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 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犯罪程度所必 需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特征 1.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是指只有刑法规定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 罪构成的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是 指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 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诸要件之间存在着选择或者重叠关系的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四)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又叫做叙述的犯罪构成或封闭的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完整表明分则事实特征和所有 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或空白的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予以明确 的描述,而仅仅指出应援引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犯罪的 构成。这种犯罪构成一般是用“违反……法规”、“违 反……规定”等形式来表述。
三、犯罪的分类
非亲告罪是指只能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 诉,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被害人本 人不能自行提起刑事诉讼。 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分类标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是否具有 加重或者减轻情节

02-刑法总论第二章 犯罪概说

02-刑法总论第二章 犯罪概说

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 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指在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 而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 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 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返回
(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 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前者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讯 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此时的身份称为构成身份; 后者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的主 体既可以是一般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刑法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此时的身份称为加减 身份。 身份犯以外的犯罪则是非身份犯。
2000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基本 特征: (1)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 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 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 体现,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 法律后果。

刑法学第二章课件

刑法学第二章课件
被告人王某虽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他盗窃的系其亲属的财物,社会危 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 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 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它不是一般违法行为, 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第三
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 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违 反刑法规定,既包括禁止性罪刑规 范,也包括命令性罪刑规范。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 种多样,刑法理论通常将各 种各样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 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
作 为
法禁止的行为,即“不
当为而为之”。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
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
的犯罪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
现的客体。
2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1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 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 具体物,是可以为人的 感觉直接感知的;犯罪 客体是抽象的,必须通 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 握。
2 犯罪客体决定犯 罪性质,犯罪对象则 不一定。
(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 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凡 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 事违法性的行为都应受 到刑罚处罚。
应受刑罚处罚性对 于犯罪的立法规定 和司法认定也具有 重要意义。
在此,我们应区分 不应受刑罚和不需 要受刑罚。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我国刑法分则 根据同类客体的不 同把所有的犯罪分 为十大类,每一类 罪为一章,构成刑 法分则的基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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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之犯罪论 第⼆二章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定义的类型
形式层⾯面定义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行为。

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行为,被认
为是犯罪。

”(俄罗斯联邦法典第14条)
唯物史观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
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行为。

犯罪构成⻆角度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行为。

刑事古典派重视犯罪⾏行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行为。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不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不同的犯罪观
法律律意义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行为。

实质意义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定义
定义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利、⺠民主权利利和其他权利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行为,依照法律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大的,不不认为是犯罪。


意义是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行为,兼顾犯
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但书”的意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大的,不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

“但书”的基本理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
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力,避免过分拘泥泥于法律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行为”与“犯罪⾏行行为”的宏观标准。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行为(或违法⾏行行
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利于⾏行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力量量惩罚严重的违法
⾏行行为——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实质(本质)特征
"
犯罪是触犯刑律律的⾏行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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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基本特征之⼀一
但法院可依法裁量量对犯罪⼈人不不实际适⽤用刑罚。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犯罪情节轻微
虽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但其⾏行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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