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合集下载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0177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0177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

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代行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范本文)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范本文)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1. 引言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贵州省制定了监理管理办法,以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

本文将对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项目竣工验收的目的和意义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道程序,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质量、安全等要求。

项目竣工验收的意义在于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保证项目能够顺利投入使用。

3.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3.1 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整理验收资料、召集验收组成员、制定验收计划等。

•验收过程的组织:包括验收组对工程项目的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等。

•验收后的总结和归档: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3.2 竣工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包括结构安全性、装饰装修质量、设备安装质量等。

•工程安全: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等。

•工程合规性:包括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等。

3.3 竣工验收责任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其中,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准备工作和按照合同要求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和提供验收意见;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法律法规的审核和审批。

4. 监理工作规范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工作也进行了规范,以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具体规定包括:•监理单位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进行操作。

•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报告制度,并将监理报告及时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监理单位应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进行评估。

5. 竣工验收结果处理根据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竣工验收结果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合格验收:如果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组将作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项目可正常使用。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在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是息息相关的,并且也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安全以及财产损失等等,所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受到众人瞩目。

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措施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贵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小编将针对它的主要内容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是息息相关的,并且也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安全以及财产损失等等,所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受到众人瞩目。

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措施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贵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小编将针对它的主要内容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暨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暨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暨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黔交质[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暨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黔交质〔2012〕109号)各市(州)交通质监站(处)、省公路局、省海事(航务)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毕节高开司、贵惠公司:今年7月份起,全国多数地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普遍实施夜间施工,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

8月24日,建成通车不到一年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阳明滩大桥引桥个别桥跨梁体倾覆,4辆货车坠桥致3死5伤。

各地、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须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针对辖区内桥梁施工的特点,进一步加强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当前夜间施工暨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深入基层,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加强静态管理的同时,抓好动态管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和险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狠抓夜间施工暨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各单位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一次夜间施工暨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查找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夜间施工质量安全具体检查要求如下:1、查工程夜间施工是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二是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应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安排交叉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三是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落实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控制的规定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控制的规定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控制的规定一、引言随着贵州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质量控制成为保障工程项目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贵州省的监理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贵州省制定了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控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监理责任根据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理机构负有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的责任。

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合同管理监理机构要全程参与合同的签订和修订,确保合同中包含了细致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

2. 监理计划编制监理机构要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包括监理工作内容、时间表、质量控制要点等,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 质量控制监理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包括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规范执行、质量检测等方面。

4. 问题处理监理机构要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质量控制要点1. 材料选择施工单位在选用材料时,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保证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2. 施工工艺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背规范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3. 质量检测监理机构要对工程的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质量的合格性。

4. 工程交接在工程竣工前,监理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顺利交接。

四、问题处理和监督措施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程序和措施。

一旦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到位。

针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控制规定的情况,监理机构还可以暂停工程施工,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监理机构对自身的监督工作也存在一定的要求。

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总结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控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监理机构的责任和职责,并对质量控制要点和问题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对于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在本省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要求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要求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要求引言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

本文将重点介绍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要求。

变更管理的定义建设工程的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材料、施工等因素导致原有设计方案需要调整或修改的情况。

变更管理是指对于发生的变更进行合理、科学、系统的管理,确保变更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变更管理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合理性原则变更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3. 协商一致原则变更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变更方案。

4. 透明公开原则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变更信息应向社会公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5. 质量安全优先原则变更不得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变更管理的程序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程序,具体如下1. 变更申请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中必须包含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影响、变更的可行性等详细信息。

2. 变更评估监理单位收到变更申请后,必须对变更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风险评估等。

3. 变更方案制定监理单位根据变更评估结果,制定变更方案。

方案必须包括变更的具体措施、变更的施工要求、变更的管理措施等。

4. 变更审批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变更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审批程序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包括书面审批、现场审核等。

5. 变更实施变更方案获得审批后,建设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变更工作,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6. 变更验收变更完成后,监理单位对变更结果进行验收,确保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变更管理的责任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变更管理的责任分工,具体如下1. 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变更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变更信息和资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3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3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34号2000年3月22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30日发布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建国50年来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的发XXX实施,对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组织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其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要组织所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内容,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

学习、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和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人员,不得为外单位人员,并与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中所列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合同约定人员名单一致。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

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附录A)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附录A)
9、钢尺
10、等效孔径试验仪
11、动态穿孔试验仪
GB/T17640
GB/T17638
GB/T17639
GB/T17641
GB/T17690
土工膜
104
纵、横向拉伸强度
纵、横向拉伸断裂伸长率
纵、横向直角撕裂强度
CBR顶破强度
低温弯折性
动态穿孔
热老化处理
耐静水压力
垂直渗透系数
剥离强度
抗穿刺强度
厚度
1、电子万能试验机
含水率
密度
比重
颗粒分析
界限含水率
击实
1、烘箱
2、天平
3、环刀
4、比重瓶
5、密度测定仪(灌砂法)
6、台秤
7、恒温水槽
8、砂浴
9、分析筛
10、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11、击实仪
12、固结仪☆
13、无侧限压缩仪
14、应变控制式直剪仪☆
GB/T50123
注册岩土工程师1人;达到规定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个检测项目经考核持有效上岗证的人员不少于3人
4.2、砂浆检验
砂浆
019
砂浆抗压强度
1、砂浆搅拌机
2、压力试验机
3、分层度仪
4、稠度测定仪
5、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
6、标准养护设施
JGJ/T 70
JGJ/T98
同上
020
砂浆配合比:稠度、凝结时间、分层度☆、保水性
1
见证取样
5、简易土工试验

021
1、含水率
2、密度
3、比重
4、颗粒分析
5、界限含水率
马歇尔稳定度
抗压强度混合料面压实度(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一、总则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贵州省境内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规定制定的。

二、施工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工作经验,负责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组织部和安全监控部,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

三、施工文件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施工文件。

2. 施工图纸应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展示。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文件,记录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关键节点。

四、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标准规程。

2.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巡查和抽查。

3. 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弄虚作假。

六、工程验收和资料归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工程施工,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验收。

3. 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将工程验收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审核。

七、违规行为和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愿接受贵州省范围内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遵守,并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本文)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本文)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1. 引言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是贵州省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而制定的相关规定,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督、检查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的职责。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能2.1 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监控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质量状况的重要力量。

他们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测、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2 安全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

他们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符合安全规范,预防和化解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2.3 进度监督监理机构还应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他们应按照合同约定,监测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供进度报告,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2.4 资料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和安全控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确保合规和符合标准。

2.5 报告编制监理机构在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对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并提出优化建议。

2.6 纠纷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承担纠纷解决的职责。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或安全纠纷,监理机构有责任进行调查和协调,以解决纠纷并保证相关利益的合法性。

3. 监理机构的具体职责除了基本职能外,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3.1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监理人员的相关资质。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胜任条件,并通过严格的考核和评估。

3.2 监理合同的签订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规定,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职责。

3.3 施工过程监管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各个阶段。

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记录并报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的需要,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质量监理员等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的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录1~3个月投标承诺和对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人员不到位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对责任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至1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或总监理工程
—1 —
— 2 —
—3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正文:----------------------------------------------------------------------------------------------------------------------------------------------------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14年1月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5.24•【字号】黔建科标通发[2001]143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科标通发[2001]143号)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规划局;省直有关部门;各规划、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规划项目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本省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在黔的建设单位、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管理(一)资质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报程序。

由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8088/gzzhxt/Default.aspx)上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网上申请。

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6个月后,可申报专项资质。

2.注册人员及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分等级。

并应担任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专项检测报告的批准人或审核人。

注册资金不再具体要求。

3.职称技术人员要求。

需相近专业,从事相关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

拟申请多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非边远县(区)要求配备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分别满足见证取样检测和各专项检测资质对职称人员的要求。

4.社保及培训证明要求。

申请时,相关人员社保在申请单位缴纳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员培训证明以我省检测行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为准。

5.计量参数及设备。

以《办法》附件一规定内容计量参数(具体见附件1)及对应设备(具体见附件2)为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

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代行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有哪些?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有哪些?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有哪些?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在我国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全国许多地方由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建筑物坍塌等重大的安全事故的事例屡见不鲜。

因此,为了保证相应的工程质量,政府部门也颁布了工程检测的相关技术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在我国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全国许多地方由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建筑物坍塌等重大的安全事故的事例屡见不鲜。

因此,为了保证相应的工程质量,政府部门也颁布了工程检测的相关技术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管理内容和程序,包括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和检测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对上述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检测的管理。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618-20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JGJ/T 181-200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类标准3、术语3.1.1 工程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3.1.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要求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要求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要求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理管理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监督。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责任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基本职责1. 组织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质量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进度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5. 合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

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要求1. 文明施工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倡导文明施工,遵守相关的道路交通规则,确保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同时,施工人员应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2. 质量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符合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监控,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标准。

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人员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4. 环境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施工单位应正确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控制噪音和粉尘污染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表一、开工初期监督用表1.受监工程档案卡;2.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3.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补正告知书;4.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5.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7.参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机构设置监督核查表。

二、施工过程监督用表1.工作质量监督抽查记录;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停工通知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复工通知书;4.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隐蔽工程监督抽查记录;5.混凝土、砌砖分项工程监督抽测记录;6.预制混凝土空心板质量监督检查表;7.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构件厚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8.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回弹法)。

三、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用表1.基础、主体、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2.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3.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4.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名单;5.参加验收人员签到单;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7.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表;9.专项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用表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2.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返修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告知书;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5.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建筑幕墙、外墙装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节能、住宅分户验收等专项检测、验收合格文件资料,并经建设行政档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结构工程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有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有使用功能及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报告;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结论合格。

4、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使用维护说明书。

6、商品住宅应向购房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表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信息。

7、有关部门出具了消防、电梯、环保、规划等认可或准予使用文件。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22、《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定》DB 22/31-2000;23、《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DB 22/11-2000;24、《闪光对焊箍筋施工技术规程》DBJ 52-51-2007;25、《回弹法检测山砂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 22-017-95;26、《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山砂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 22/43-2004;27、《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2002〕217号;28、《贵州省建筑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暂行规定》黔建质安通发〔1997〕179号;29、《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580号;30、《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581号;3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32、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474号。

除上述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有关地方标准、规定外,还应依据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定和贵州省有关地方标准、规定等。

(三)工程设计资料1、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资料;2、设计明确的国家标准图集、西南标准图集、贵州省标准图集。

三、监督工程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四、监督工作方式1、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抽查重点是:参加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装修阶段的隐蔽工程,及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2、根据本工程特点,确定必须监督检查的项目,详见,请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在施工单位自检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工程质量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预验和评估合格的前提下,提前通知我站到现场检查。

3、工程阶段性验收,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含抗震设防、钢结构)分部工程、玻璃幕墙、建筑节能分部等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抽查项目表监督抽查项目表(续表)监督抽查项目表(续表)监督抽查项目表(续表)监督抽查项目表(续表)监督抽查项目表(续表)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隐蔽工程监督抽查记录2、抽查频率:多层砖混结构:在底层(地下室)查一次,标准层的首层抽查一次。

高层建筑结构:地下室、裙楼、结构特殊层,标准层各查一次,其余每3~5层抽查一次。

3、对隐蔽工程质量控制差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并采取局部停工整改措施。

混凝土、砌砖分项工程监督抽测记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质量监督检查表一、工程概况二、空心板生产三、安装施工情况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构件厚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2、构件厚度偏差值:当构件超厚时取“+”值,构件减薄时为“-”值。

3、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梁、板纵向受力钢筋为+10mm,-7mm;箍筋和板纵向受力钢筋为+8mm,-5mm;异形柱或剪力墙受力钢筋为+5mm,-3mm。

4、结构砼实体钢筋保护层度验收合格规定为: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合格率为90%及以上,且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于大于允许偏差的倍(即最大偏差:梁、柱构件为+15mm,-10.5mm;箍筋和板类构件+12mm,-7.5mm;异形柱和剪力墙类剪力墙类构件+7.5mm,-5mm)。

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回弹法)一、正式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整改,并提出分部、专项或竣工验收实施方案;2、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按自己的职责范围写出分部或竣工质量报告;3、工程竣工档案,应经城建档案馆预验收。

附件:分部或竣工验收用表见《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名单》、《参加验收人员签到单》、《工程验收会议结论》。

二、正式验收主持单位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主持;2、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现场总监(负责人)组织并主持;3、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由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组持。

三、验收参加单位及人员(一)验收参加单位: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2、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3、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施工(含分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二)验收人员:1、单位(子单位)、分部工程(子分部)验收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工种的工长、班长参加;2、分项工程或检验批验收由施工质量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相关工种的工长、班长参加。

四、正式验收监督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站。

五、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明确会议记录人,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六、各验收单位、监督验收单位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七、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质量情况和验收意见(一)施工单位按“工程分部(竣工)报告”简要汇报:1、工程的基本概况(内容包括: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工程特点、开工时间、工期等);2、重点汇报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原材料控制和施工试件情况;3、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过的施工图纸、合同内容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4、工程质量(基础、主体、抗震设防、节能等)是否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二)监理单位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简要汇报:1、对工程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理情况;2、重点是对材料、设备进场审查签字认可情况,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按审查过的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3、重点工序或施工部位旁站监理情况;4、有无违反强制性条文及处理结果;质监站抽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5、工程质量(基础、主体、抗震设防、节能等)是否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要求;是否同意验收。

(三)勘察、设计单位按“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简要汇报:1、勘察单位汇报:地基持力层厚度、强度、完整性,地下水文情况,是否达到地勘报告要求;是否同意验收;2、设计单位汇报: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从设计角度参加现场抽查,认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同意验收。

(四)建设单位按“工程分部(竣工)综合报告”简要汇报:1、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执行合同、到位管理及服务情况作评价;2、对工程质量的看法和意见;就工程是否同意验收发表意见。

八、监督验收单位发表意见1、对工程历次抽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及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2、对验收的组织、程序、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九、通过验收会议纪要,验收组成员签字认可。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表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告知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或补充以下文件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结论明确,签字、盖章完备)。

有无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站监督科(组)提供]。

有无3、工程结算报告。

有无4、中标通知书。

有无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有无6、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2008年3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项目尚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有无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有无8、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汇总清单、回填土密实度检测报告、沉降观测记录、外墙砖粘结强度试验报告、屋面和用水房间的泼水和蓄水试验、地下室防水检查记录、植筋和化学螺栓抗拔试验、钢结构焊接探伤试验、消防通风空调和给排水系统试验和调试记录、电气、避雷系统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节能方面的检测记录等)。

有无9、阶段性验收文件(各责任单位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报告、质量问题及处理反馈资料)。

有无10、专项验收文件(建筑幕墙、防水工程、避雷系统、通风空调、智能化系统、锅炉设备、压力容器等检测验收报告或调试报告)。

有无1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有无1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报告。

有无13、档案预验收意见、质量问题处理资料,含有关单位对质量问题的抽查通知、整改回复和设计处理资料、处理结果报告。

有无14、各责任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报告(建设、设计、地勘、施工、监理)有无15、电梯、消防、室内空气检测验收或准许使用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