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道奖惩规定(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瑞金市公安消防大队

消防宣传报道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全队官兵投身消防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公安宣传奖励的规定》、《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宣传奖励规定》和《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宣传报道奖惩规定(试行)》以及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市消防支队有关要求,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惩对象

一、奖励对象:年内,遵守宣传纪律,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报道活动,在社会新闻媒体和相关媒体发表过稿件的官兵。

二、惩处对象:年内,未完成个人宣传任务、发生稿件泄密、失实以及其它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官兵。

第三条宣传任务

一、新闻媒体任务:按照支队每年年初下发的宣传报道任务分解表执行。

二、公安内网任务:

(一)大队警官每月必须在总队级以上信息网(含子网)发表稿件不少于1篇。

(二)外聘文员每月必须发表不少于1篇总队级以上信息网(含子网)稿件。

(三)各级政工网、纪检网、司令部网等部门网站宣传任务以各归口部门规定为准,但不应少于本规定规定数。

连续公差时间半个月以上的警官,减去相应的任务数。

第四条奖惩标准

一、奖励标准

(一)精神奖励

1、年内,大队警官(大队主官除外)发表稿件累计积分500分以上,按权限视情记嘉奖一次。

2、年内,大队警官发表稿件累计积分2000分以上,按权限视情向上级报请三等功一次。

3、年内,大队警官发表稿件累计积分4000分以上,按权限视情向上级报请二等功一次。

4、宣传报道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作者可视情单独向上级报功,但不重复报功。

5、对宣传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干部,按权限在评功评奖给予优先考虑。

6、对因宣传报道工作成绩突出的士兵,学驾驶、入党、报考院校、选取士官等按权限予以优先考虑,已是士官的,按权限在评功评奖给予优先考虑。

(二)物质奖励

大队设立宣传报道奖励基金。

1、基金用途:(1)支付上稿人的稿费;(2)对完成或者超额完成报道任务的个人实施奖励。

2、奖励办法:

(1)新闻媒体:中央级媒体600元/篇;国家级一类媒体300元/篇、二类媒体200元/篇;省级一类媒体50元/篇、二类媒体30元/篇;市级一类媒体30元/篇、二类媒体10元/篇。

(2)互联网:中央级网站60元/篇,国家级网站30元/篇,省级网站15元/篇,市级网站5元/篇。

(3)公安内网:部局信息网50元/篇,部局子网30元/篇;总队信息网30元/篇,总队子网20元/篇。

若稿件同时被多家媒体录用,按实际上稿数实施奖励。

外聘文员的稿费奖励,可参照此奖励标准。

5、年度奖励:

(1)对完成年度宣传任务,积分排名第一的个人实施800元奖励。

二、惩处标准

(一)凡是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内网上稿任务的,将取消个人年终评功评奖资格。

(二)因宣传报道失实、抄袭导致损坏部队形象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将按权限追究发稿人责任。

(三)因抄袭稿件被支队或以上单位通报的,大队将取消该个人年终评功评奖资格。

(四)经济处罚:

所扣钱款纳入大队宣传报道奖励基金。

1、个人(指:大队警官)每月未完成任务的,少1篇扣50元,外聘文员扣10元。

2、宣传报道失实、抄袭,每发现1篇扣100元,扣除个人报道积分80分。

第五条宣传报道积分计分标准

一、关于新闻媒体稿件

(一)中央级新闻媒体300分/篇;

(二)国家级新闻媒体一类150分/篇,二类100分/篇;

(三)省级新闻媒体一类80分/篇,二类60分/篇;

(四)地市级新闻媒体一类30分/篇,二类20分/篇。

二、关于互联网稿件

(一)中央级网络60分/篇;

(二)国家级网络30分/篇;

(三)省级网络20分/篇;

(四)市级网络10分/篇。

三、关于公安内网稿件

(一)部局信息网30分/篇,部局其他子网25分/篇;

(二)总队信息网20分/篇,总队其他子网15分/篇。

第六条媒介级别划分:

一、关于新闻媒体

(一)中央级:《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报》、《新华每日电讯》、《求是》、《瞭望》、《半月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新闻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

(二)国家级:一类指《人民日报》(华东版)、《法制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电视台、《人民公安报》(含《消防周刊》)、《人民武警报》、《民主与法制》、《人民画报》;二类指《中国消防》、《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警务报道》、《科技日报》、《中国妇女报》、《大众摄影》等。

(三)省级:一类指《江西日报》、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电视台、《江西画报》;二类指江西教育电视台、《新法制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都市消费报》、《经济晚报》、《江西消防》外刊等。

(四)市级:一类指《赣南日报》、赣州电视台一套,二类指市电视台其他频道、市广播电台、赣州晚报等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

二、关于互联网

(一)中央级:中央政府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中国网等;

(二)国家级:中国警察网、中华网、新浪网、搜狐、网易、雅虎、中国消防在线等;

(三)省级:中国江西网、大江网、今视网、江西消防网等;

(四)市级:市级政府网、市级主流媒体网等。

三、关于公安内网

(一)部局信息网:中国公安信息网、中国消防信息网等;部局子网:部局政工网、纪检网、心理健康网、规划网等。

(二)省级内网:省公安厅网、江西消防信息网等;总队子网:总队政工网、纪检网、三年规划信息网、司令部网等。

第七条用稿统计

一、一般稿件统计

(一)采用稿件统计按月计算,以刊、播时间为准。连载的作品,以全部刊、播完毕时间计算(连载作品不分割计算)。

(二)2000字以上的稿件,每一篇折合2篇计算;6000字以上的稿件,每一篇折合3篇计算;新闻、艺术照片每幅按1篇文稿计算。

(三)省级以上电视台、电台专题节目,每一部可折抵2条计算。

(四)上述稿件的折算均按同级标准计算,不涉及大队事实的新闻稿件均不作统计。

二、特殊稿件统计

(一)两人以上联合署名发表的作品,按人数平均折计。

(二)头版头条稿件的,中央级按4篇计算,国家级按3篇计算,省级按2篇计算,市级按1.5篇计算。

(三)照片被用作题(配)图的,按所占文字版面字数计算篇数。

(四)同一作品被多家不同级媒体采用,按实际上稿数计算篇数。

三、稿件统计依据

(一)报刊上发表的文字稿、照片,必须持载有该作品的原件、复印件或用稿通知单。

(二)广播电视上发表的稿件,必须提供用稿通知单或稿费单等有效凭证。

(三)网络上发表的文字稿、照片,必须附上稿件链接地址。

若稿件无相关凭证,将不纳入统计范围。

第八条每年12月10日前,中队指导员按本规定的要求将上年度用稿情况,报大队查实后,上报支队相关部门。符合记功条件的,大队上报依据和申请。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