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叙述法律儒家化过程并作简单评述一、法律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二、简单评述从中国传统社会和国家的特点来看,儒法合流、礼法结合乃是帝国治理的合理选择。
这种命运反映到立法上则是“一准乎礼”的《唐律》集其大成。
一言以蔽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高度浓缩与概括。
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或“儒家法律化”的因素大抵有如下两个主要方面。
(一)中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历史上统一是主流,秦汉时期的“焚书坑儒”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形成“大一统”的意识形态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
高考历史《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经典课堂
谈谈你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3、谈谈你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参考答案: ①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 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②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先秦时代法家确定的“刑无等 级”的平等法律观,被充满着尊卑等级、封建特权、宗法 伦理等等一系列等级原则所取代。 ③中华法系始终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法律理念,与刑律儒 家化关系极为密切。
夫殴妻,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 减凡人二等,且须妻妾亲告始论。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 《大清律例•刑律》318:殴祖父母父母: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 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2、法律之儒家化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 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注云 “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 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探究问题:以上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哪些特点? 参考答案: 重公权轻私权、重刑事轻民事(重刑轻民);民事 案件刑事化、民刑不分。 行政司法合一。
世界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 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 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二、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沈家本与晚晴修律
1、晚晴修律的背景
2、法律之儒家化
官当:即以官抵罪,约始于《晋律》。
北魏太武帝定制:“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 隋唐制度,五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一 年。
探究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说说中国古代法律有何特点?
参考答案: 以礼为本、礼法并用、礼法合一、引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1.引礼入法。
所谓“礼”。
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礼法融合。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
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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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之 道 ” “ 人 之 情 ”所 以, 以 冶 , 身份 地 位 低 下 者应 承 受 繁 重 而琐
碎 的 法律 义务 , 高贵 者则 享 受 广泛 的 法律 特 权 。 而 ( )由“ 治 ” 伸 出 的 法律 观 。“ ” 2 德 延 德 的观 念 起源 于 西 周, 它 是 一 个融 信 仰 、 德 、 政 方式 、 治政 策 为一 体 的综 合 概 念 。 道 行 统 德 首 先 是对 统 治 者 的要 求 , 求他 们 对 天 、 要诚 , 己 要严 , 要 祖 对 与人 为 善, 民 爱民 , 保 只有 这 样 , 有 资 格 享 受天 命 , 治 人 间 。儒 家 才 统 的 “ 治 ” 不 完 全 否认 删 法 的 功 用,而 是 视 刑 法 为 “ 冶 ” 辅 德 并 德 的
隋 唐 是 中 国古 代 社 会 的鼎 盛 时 期 , 代 的政 治 、 济 、 化 唐 经 文 都达 到 了 历史 的 顶峰 。 《 律疏 议 》 以 唐 的制 定 完成 为 标 志 , 中国 古
其 次 , 刑 并 用 。过 于强 调 儒家 不 重 刑法 可 能 会 造成 一 些 误 德
解。 实, 其 儒家 与法 家 一 佯, 认 为 刑法 是 不 可 少的 统 治工 具 。 都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还扩大范围,据其它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引经断狱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时,需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
(3)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
(6)理学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是宋代主要的哲学思想。朱熹是理学发展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其核心内容为:“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认为人欲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这实际上是为封建等级秩序辩护。
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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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法律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具有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义是,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还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
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是政刑。
他主张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
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继承孔子重德轻罚的刑法思想,他主张治国必须先德后刑,少用刑罚,不得已才使用刑罚,且一定要格外慎重。
孟子强烈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杀戮无辜的行为,荀子继承了孔孟重德轻刑和先德后刑的刑法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刑法思想。
儒家深知德刑并用、以德化民的必要性,因此,更青睐于德治。
春秋战国时期,礼与法是对立的,这一时期,出现了诸侯争霸的局面,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礼崩乐坏”。
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法家兴起。
法的核心是“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旨在打击宗法贵族势力。
维护宗法血缘等级秩序的礼自然被排斥在法之外了。
儒法两家礼、法之争日益激烈,礼、法关系尖锐对立起来。
商鞅变法后秦变得日益强大,秦王荡平了东方六国。
法家“主张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实行法治”的思想与秦始皇的专制独裁思想不谋而合,所以秦始皇重用李斯,利用法家思想治国,靠严刑峻法高压统治百姓。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PDF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PDF中国的法律儒家化历程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周朝时期,当时就已经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儒家文化渐渐深入人心,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与儒家学派并存,这种竞争与融合的现象,也进一步促进了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春秋时期闵损的“赏罚不明,则民心不务;法令不立,则民无所依,道德不修,则民无所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在清朝时期,儒家思想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并体现在了国家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上。
清朝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刑法、民法、商法等的法典,其中法律文本中融入了儒家思想,比如强调仁义和诚信,反对贪欲和奸邪。
但是,在20世纪初的中国,由于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传统的法律制度出现了种种问题。
20世纪30年代,中国召开了“民主与法制会议”,目的是建设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律思想向西方法学借鉴,但是也仍然保留了传统的儒家思想精髓。
比如,宪法的制定中就体现了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如强调爱国、尊老爱幼、合法援助等。
建国后,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创立了一套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
但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化历史使得儒家思想作为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直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能出现在酒吧和迪士尼乐园等场所,这正是基于中华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的体现。
总的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可以归纳成三个阶段: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传统法律制度的确立;法学西化时期的对儒家法律思想的保留与融入,以及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确立,并逐步发展为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家庭是儒家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
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
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继承法也注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
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
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
这使得中国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献社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
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上 到皇 帝、 臣、 大 百官, 还是下到普通 的民 纷 , 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 魏 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 善 ,到隋唐 时期 众, 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 , 因此 , 讲 , 它也否定 了通过制 度化、 法律化 的司 馆 律疏 的颁布 , 标志着礼法 结合 的全 在 中国古代 , 违反礼 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 法诉讼程序 来解决各种 社会 纠纷 的必要 面完成, 儒家思想遂成 为了封建法律 的正 禁止, 导致很 多本应属 于 民法 、 行政 法调 性 。从 司法制度上讲 , 诉讼是 依法 治国基 统思想 , 将中国法律史推 向一个具有划 时 整 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 的管制范 围内, 本方针得 以实现 的重要保 证, 但儒 家的无 代意义的阶段 。 自此 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
格 的规范性 。但是 , 儒家 的礼法思想将二 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 中, 中“ 其 无讼 ”
不受礼 的不成文 、 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 不
儒家思想对 中 国社会 的影 响既是全
者进行融合 , 也就导致法律在 形式上很难 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 面性 的例子 。 一 方位 的又是深层次的,体现在法律 方面 ,
透 融合, 肇始于两汉 , 发展 于魏晋 , 形成于 《 国志 ・ 三 魏志 ・ 刘庚传》 : 载 刘庚“ 与丁 仪 势、 ’ 合 , 术 结 在统治者 的支持 下完成 了中
隋唐。因而 , 法律儒家化成为 中国传统法 共论刑礼, 皆传于世 ” 由此可见 , 时, 。 此 礼 国历史上第 一次 的统一、 建立 了第一个封
因此 有“ 礼之 所去 , 刑之所取 。失礼则 入 讼 思想将许 多纠纷排 除在 司法 管辖 的范 不变, 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 了深刻
刑 ,相为表里者也 ” 《 (尚书・ 康诰》 的说 围之外 ,这就为人治留下 了广 阔的空间 , 而广泛 的影响。时至今 日, ) 我们依然能从 法 , 终形成 重刑轻 民的特点 。 最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内容摘要
儒家化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封建成文、 司法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在封建成文方面,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礼仪规 范,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性。这些特点在土地制度、 官制、刑法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天人合一和以德 治国,形成了“执法原情”的司法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可以从多方面看出。首先,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 法律的基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思想, 并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和解释法律。其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经典开始被作 为法律审判的依据,这标志着儒家思想开始深入到法律实践中。最后,在唐朝时 期,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中也充分体现出了儒家的价 值观和道德观。
内容摘要
观念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得司法审判更加注重调解和和谐。最后, 在法律文化方面,儒家思想也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例如, 儒家思想强调的“礼”和“仁”等概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风 尚。
内容摘要
总的来说,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既体 现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上,也体现在法律实践的价值观和方法上,同时还影 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儒家思想在中国 法律发展中的历史贡献和现代价值,以及探讨如何在现代社会中传承和发扬儒家 思想的积极因素,推动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内容摘要
这一原则要求在执法时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体现了儒家的“中庸”思想。 在法律意识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德主刑辅”,即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 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及其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儒家化,即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脉络,从先秦儒家思想的萌芽,到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再到宋明理学对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发展,逐一呈现这一过程。
接着,文章将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法律制度,揭示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并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法律儒家化的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伦理道德的强化、对司法公正的推动等方面。
文章也将反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性,如法律的僵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以期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个渐进而深入的过程。
这一过程起始于汉初,历经数个朝代的演变,最终在宋明理学兴起后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渗透并影响了古代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冷硬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道德色彩。
汉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统治者开始采用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儒家思想尚未对法律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传播,儒家学者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儒家思想逐渐融入法律制度之中。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强调在审判案件时应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为指导。
这一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儒家思想开始正式进入法律领域。
此后,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等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被称为“中华法系”,有关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学者们见仁见智,说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早已达成共识,即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传统法律是儒家化的法律。
中华法系发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此时正是儒学昌盛的时代。
中华法系自萌生之日起,便与儒家及其儒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从此,中华法系的每一步发育、每一次完善,无不受到儒学的影响和制约。
尤其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成为了官学,儒家思想登堂入室地成为了正统思想,儒家经典一跃而为古代统治者立。
摘要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有意识地吸收儒家文化思想,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
法律儒家化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西周时期。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始于西周时期,此时的法律就已经在开始吸收儒家思想,例如《尚书》中的“以义治国”,以及关于责任分工、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阶段:春秋战国时期。
这一时期,儒家主义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加强,出现了《春秋》等文献,中国第一部法律学著作《法宗经》也诞生了,儒家对法律的影响逐渐深入人心。
第三阶段:汉代。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儒家学说影响最大的时期,儒家的礼仪道德思想渗透到汉代的法律中,形成了汉代的法律文化。
汉朝法律中的“惩戒重责”、“宽恕轻责”等思想,三晋法书中的“温故而知新”、“古之弗违今之弗变”等思想,都是儒家文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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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国家系统得典章制度,二就是人们得行为规范与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得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得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与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得调整作用。
礼被认为就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得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礼与刑就是西周法得两个基本方面。
在中国法得起源过程中,法与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就是相通得。
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得礼,经过夏、商、周得不断发展与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得重要基础,礼同样发挥着法得功能与作而且它也有法得强制性。
礼就是以刑得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得,其本身也包含着刑得规范要求,这就就是所谓得“寓刑于礼”。
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得作用。
礼就是刑得基础与渊源。
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
总之,可以认为,“礼”就就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得、维护血缘宗法关系与宗法等级制度得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得总称。
而“礼”与“法”得关系,就就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得课题之一。
中国古代得礼有两层含义,一就是抽象得精神原则,二就是具体得礼仪形式。
二、西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得开端。
汉代法律儒家化得主要特征就是首先从司法实践中儒家化,由点到面逐渐渗透,而且大多体现于司法实践,再由司法实践逐渐向立法实践过渡。
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得春秋决狱,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为引经注律,在具体法律部门中,一方面体现在刑法原则上,确立矜老怜幼得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得原则,另一方面,在婚姻家庭强调父权、夫权等。
(一)司法实践中得儒家化
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经义决狱,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得经义(《易》、《诗》、《书》、《礼》、《乐》与《春秋》六经)作为定罪量刑得依据,其首倡者为董仲舒,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得必然产物。
有学者认为,儒家对汉代法律得影响,最初便就是从司法领域开始得。
其基本原则就是“论心定罪”,即依据犯罪者得主观动机定罪量刑。
据流传下来得董仲舒亲自决断得案件来瞧,所说得“心”基本为儒家所倡导得“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得儒家伦理纲常。
春秋决狱将礼得精神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得依据。
引法入礼,在一定得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得不足,纠正了法律得僵化。
这时儒家经
典便开始法典化了。
(二)、立法过程中儒家化
引经注律。
汉代儒家对法律有关广泛解释权,她们将儒家经典注入法律之中,以经释律,使每一条法律条文都打上儒家得印际,把封建法律纳入儒家得轨道,使法律演变为儒家思想得载体,这便就是引经注律。
汉代律学在中国开创了引经注律得法律系统。
汉代儒家之所以对法律发生如此浓厚得兴趣就是由于她们已经深刻意识到法律在政治上具有得重要作用。
她们可以用儒家得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得意义与内容,通过以经释律、引礼入法,把封建法制与儒家理论密切结合起来。
可以说,引经注律得发展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得儒家化提供了重要得理论依据。
(三)、具体部门中法得儒家化
1、刑法原则得儒家化
矜老怜幼得恤刑原则。
汉朝统治者以儒家宣扬得“仁政”思想为指导,标榜“以孝仁治天下”,确立了矜老怜幼得恤刑原则。
汉律规定:某些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可以减免刑罚或区分对待。
亲亲得相首匿得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藏匿或包庇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刑法原则,源于儒家得伦理道德观念,且始终为后世封建政权所沿用。
2、婚姻家庭中强调父权与夫权
在家庭关系中强调父权。
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法律确立了“父为子纲”得父权家长制体系。
在夫妻关系上强调夫权。
汉朝推行法律儒家化措施,婚姻制度确立了“夫为妻纲”得男尊女卑得原则。
这种婚姻制度及原则,不可不谓就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得一块糟粕,为当今法律制度所抛弃。
三、魏晋南北朝——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得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是继春秋战国后中国历史上有一次大动荡时期。
这段时期虽然政权跌宕变换,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得到了巨大得发展,同时,法律制度儒家化得以加强。
首先,晋朝统治者认为礼治就是法制得灵魂。
其次,晋朝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得优劣,完全由礼决定。
统治者认为,断狱不可呆板地引用法律条文,而应当以礼得原则去裁判就是与非、罪与非等。
再次,晋朝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法合一得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礼法融合就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得重要内容。
晋朝统治者将维护士族利益得礼大量融入法律之中,使礼直接成为法律得条款,礼律合一不再仅仅就是一种主张或者局部得实现。
礼法合一在晋朝中得到了充分得体现,如“准五复以制罪”完整地实现了礼治中得“亲亲”原则。
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得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得意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是法律儒家化得第二阶段,就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得阶段。
其特点就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纳礼入律”。
“八议制”与“官当制”、“五服治罪制”以及“重罪十条”在律法中得出现,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得渗透。
四、隋唐——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得成熟
隋唐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得鼎盛时期,唐代得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得顶峰,后人冠以隋唐盛世得美名。
《唐律疏议》得制定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得融合过程,即“礼法结合”基本完成。
成文法典中巧妙地吸收了儒家得基本主张,充分体现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得特征。
总之,唐律实行“一准乎礼”得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得基本精神。
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得指导思想与定罪量刑得理论依据,基本完成了封建法律儒家化得进程,为后世得封建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使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得法律体系,它就是中华体系得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得蓝本。
儒家思想贯穿于中国封建法得始终并决定着中国法得发展阶段。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得影响既就是全方位得,又就是深层次得,体现在法律方面,便就是传统法律儒家化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