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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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原则及适用范围

1.以限制火灾爆炸激发能源、杜绝易燃易爆物品意外释放、加强人员防火防爆组织管理为原则。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生活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三、内容

1. 消防组织管理

1.1.逐级建立领导防火责任制,公司总裁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者,领导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车间、部室、班组的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1.2.生产岗位实行防火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每个职工必须明确并认真履行自己岗位的防火职责。

1.3.各部门要按职工总数的比例和危险性,建立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明确分工。每年都要进行两次消防业务学习训练,熟悉防火、灭火知识。

1.4.对火险隐患及时发现并整改,至少公司每周组织检查一次,车间每天检查一次,班组随时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重大火险隐患要有“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方案,火险隐患消除前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1.5.按照公司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火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业务技术熟练,有灭火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1.6. 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对重点工种的职工要专门进行消防训练和考核。对新工人和变换工种的职工逐级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对电工、焊工和从事操作危险化学物品的人员,经常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定期考核。全公司职工必须达到“四懂”、“四会”(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办法、懂火场逃生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级火灾、会逃生和组织逃生)的要求。

1.7.健全防火档案,档案做到内容完整,随时更新。

1.8.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承包。

2.火源控制管理

2.1.全公司范围内为禁火区(食堂厨房除外),禁止使用一切明火,严禁吸烟(宿舍除外),应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2.因特殊情况需要电、气焊、电动工具等作业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

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3.火灾爆炸场所的照明、布线和电气、电动仪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2.4.需要临时安装的设备、线路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批准后,由正式电工安装,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限期拆除。

2.5.建筑物、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层面的排放可燃气或蒸汽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并应每年检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2.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和设备、管道、构架、钢架、电缆桥架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有良好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2.7.搬动危险品容器或者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取用工具及设备零部件等,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应使用防爆工具,防止使用中摩擦碰击产生火花。

2.8.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人行通道(门)进出防爆区,禁止穿钉子鞋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照、摄像器材等。

2.9.运转设备的摩擦部分,应及时加润滑油,防止摩擦生热达到危险温度。

2.10.加强设备、管道的保温,防止设备、管道表面达到危险温度。

2.11.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液体在管道、设备内的流速在限速之内,易燃液体管道出料口落差不得大于20厘米,且要防液体喷溅。

2.12.在用清水、蒸汽置换、吹除可燃气体或者蒸煮易燃储罐、设备时,应严格控制喷射在限速内。

2.1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位作业。

2.14.禁止在罐装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验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内。

2.15.在易产生静电的设备、管道上必须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法兰间安装导除静电的跨接线。

2.16.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不得穿戴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饰品上岗。

2.17.电源线头无论带电与否严禁外露。

3.易燃易爆物品的控制管理

3.1.生产中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控制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浓度,避免使其达到爆炸限值。

3.2.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储罐、设备和管道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3.3.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并按其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监测、防晒、通风、调温、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4.生产车间使用的易燃易爆物料,禁止接近火源、热源和在阳光下曝晒,露天存放必须要有防晒、防雨措施,存量不得超出当天生产用量。

3.5.生产系统应按其物料性质和工艺特点,采取相应的密闭及负压操作、通风置换、惰性气体保护等安全措施。

3.6.严禁使用易燃液体擦洗设备、衣物和清洗地面等。

3.7.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出厂区。

3.8.生产中含有大量易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3.9.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3.10易燃液体外泄后必须用清水冲洗稀释后进行收集,或用泡沫覆盖,避免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4.工艺生产装置控制管理

4.1.严格按“三同时”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防火防爆设施进行同时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使用。

4.2.生产工艺布置和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4.3.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在易泄漏扩散处设置监测和报警系统。

4.4.易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设备、容器,应设置警报信号系统及自动泄压紧急排放设施。

4.5.生产和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必须设置相应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爆破片、爆破帽、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等,并按规定检验。

4.6.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管道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止回阀等装置,管道及放空管末端应设阻火器或水封,放空管应有静电接地,并应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

4.7.在设备区内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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