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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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防治海洋污染,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近岸海域,东起白沙湾,西至东宝河口,一般为离岸3公里以内的海域,在大亚湾为离岸1.5公里以内的海域。

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照近岸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有三种类型:

(一)二类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

(二)三类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

(三)四类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对于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功能区,称为综合功能区。根据《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一些港池作业区、排污混合区等特定区域划定为第四类水质进行管理。

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白沙湾—长湾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白沙湾至长湾,长度约18.8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即一级标准)。

(二)长湾—东村三类环境功能区,从长湾至东村,长度约11.2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核电站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即二级标准)。

(三)东村—望鱼角二类环境功能区,从东村至望鱼角,长度约60.2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四)望鱼角—盆仔湾口三类环境功能区,从望鱼角至盆仔湾口,长度约2.7 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

(五)盆仔湾口—秤头角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盆仔湾口至秤头角,长度约8.1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六)秤头角—泥壁角三类环境功能区,从秤头角至泥壁角离岸1公里以内的海域,长度约12.8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

(七)秤头角—正角咀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秤头角至正角咀(秤头角—泥壁角三类环境功能区的海域除外),长度约23.4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八)正角咀—沙头角综合功能区,从正角咀至沙头角,长度约18.1公里,主要功能为海洋港口水域、滨海风景旅游、一般工业用水、排污,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其中港池内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九)深圳河口—东角头下三类环境功能区,从深圳河口至东角头下,长度约14.5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红树林保护和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

(十)东角头下—南头关界综合功能区,从东角头下至南头关界港池外,长度约22.9公里,主要功能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排污、一般工业用水和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其中沿岸1.0公里范围内的港池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十一)南头关界-西乡港口功能区,从南头关界至西乡,长度约9.1公里,主要功能为海洋港口水域,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其中沿岸1.2公里范围内的港池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十二)西乡—东宝河口综合功能区,从西乡至东宝河口,长度约32.6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海洋港口水域和水产养殖,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石油类执行第二类水质标准),港池内执行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

(十三)内伶仃岛二类环境功能区,内伶仃岛周围海域,长度约

10.5公里,主要功能为海洋生态保护,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根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和水质目标要求,深圳市近岸海域分别执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的相应标准。

(二)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并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三)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的区界为准。

(二)本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

二、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示意图

附件一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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