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方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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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园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

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六条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

第七条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

第八条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后由基本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评审由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园区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投资原则、比例及措施

第十一条投资以优先安排创新、园区规划等重点及鼓励单位自筹为原则,政策上将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在控制总量前提下,院以全额贴息方式鼓励研究所利用信贷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科研用房、流动人员公寓改造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为增强研究所资金控制能力,应加强内部核算及资金调度,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建设书(基本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书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综合计划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由综合计划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内容见附件四)。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

第十九条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综合计划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其它建设项目由综合计划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基本内容见附件五),申报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基本建设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必须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列入院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

(一) 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结转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

(三) 已列入当年部门财政支出预算

(四) 资金全部或部分自筹、当年度可开工建设并已提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存(贷)款证明

(五) 具备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建设的文件。

(六) 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实施与调整详见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编制依据

(一) 国家有关部委下达我院的年度基本建设国家投资预算控制数;

(二)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情况;

(三) 当年度建设项目国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预测;

(四) 拟结转下年度项目剩余工作量的预测。

(五) 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与调整见附件七。

第八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拔资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季报制度,并纳入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统一编报。

第二十七条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国家投资拨款的条件与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投资按基本建设的计划、程序、预算以及工程进行("四按"原则)拨款。

(一) 申请国家投资拨款的项目需具备的条件

1、已列入部门财政支出预算及院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2、具有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文件。

(二) 申请国家投资拨款的程序

1、建设单位依据院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按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汇总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直接上报。

2、根据用款计划,建设单位按工程实际需要填制《基本建设拨款申请单》,并附《财务快报》,上报基本建设局。

第二十九条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 专户存储:建设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应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设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和使用。年末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不得转户存储。

(二) 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使用。

(三) 封闭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必须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封闭管理。

第九章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法人的确定: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亦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

(二) 对于特殊基建项目,由院落实项目法人,并任命其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和确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基本内容见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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