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方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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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聚焦我国大科学工程发展问题的管理建议

聚焦我国大科学工程发展问题的管理建议

《科学与社会》(S&s)1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聚焦我国大科学工程发展问题的管理建议匡光力12汪文强1C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强磁场科学中心;2安徽大学)摘要:大科学工程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十一五”以来国家已将大科学工程的建设纳入国家的5年规划中,且投入力度逐渐加大。

我国目前大科学工程的发展已由“跟跑”逐渐转变为“并跑”,甚至在部分领域出现“领跑”o鉴于我国大科学工程发展之迅猛,其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也逐渐凸显,直接导致大科学工程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将梳理现阶段大科学工程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瞄准大科学工程的科学、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出相应的管理举措。

关键词:大科学工程,管理,发展,效益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DOI:10.19524/ki.10-1009/g3.2021.01.00120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的突破离不开大科学工程的实施。

大科学工程对于孕育前沿科学创新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成果、推动重大技术革新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是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源泉。

基于大科学工程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地区)均制定了大科学工程战略规划20世纪末期,我国先后实施了一批大科学工程项目,尤其是“十一五”以作者简介:匡光力,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安微大学校长,全国政协委员。

研究方向为强磁场科学与技术。

汪文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职员,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2《科学与社会》(S&S)来,我国大科学工程建设发展迅猛,无论是工程建设水平、关键技术创新以及前沿突破性成果的产出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为我国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大科学工程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具有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等不确定风险,出现了大科学工程的信任危机、溢出效应不明显、公众认知和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大科学工程作用的充分发挥。

本文将从大科学工程的基本属性出发,结合国内大科学工程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发布日期:1999-1-18执行日期:1999-1-1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章计划和财务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建设准备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竣工验收第八章附则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文件合研院发计财字[2002] 93号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秩序,保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为: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造及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服从于合肥科学岛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

第四条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参加公开招标的报建工程项目按招标法规定办理,不需要报建的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化的目标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合肥研究院成立基地园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基地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成立工程项目办,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前的报建等各种手续、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建设工程管理人员职责:1、工程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2、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3、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工序的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4、做好工程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协调和报批工作;5、完成变更和签证工程量、投资额的审核工作;6、协调和参加工程竣工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初审工作;8、负责督促检查竣工技术资料的完整和归档工作。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时间:2009-05-12 字体大小[大中小](2008年1月11日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规范院所两级事权,建设“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建立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其他院直属机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公共研究平台,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

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

(三)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四)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五)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七)履行事业法人的权责,全权处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

(八)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

研究所党委起着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评议与监督功能。

第五条研究所的设立和撤销由中国科学院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时间:2009-05-12 字体大小[大中小](2008年1月11日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规范院所两级事权,建设“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建立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其他院直属机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公共研究平台,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

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

(三)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四)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五)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七)履行事业法人的权责,全权处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

(八)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

研究所党委起着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评议与监督功能。

第五条研究所的设立和撤销由中国科学院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建字[1999]0027号)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9〕61号)院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上述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3〕188号)和《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本运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条财字〔2013〕3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2019年7月22日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管理范围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利用和开放、运行经费、运行工作评估、退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主管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

对于与院外单位共同运行的设施,如本细则有不适宜之处,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

第四条运行工作管理遵循“明确目标、加强计划、高效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科学院明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所依托的研究所、研究院、大学为设施运行的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依托单位须明确主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的所领导,建立与依托单位的组织体系相协调的运行工作组织与管理机构,并报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备案。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与代理业主单位一道履行报批手续~并抓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第二章职责定位第三条基建工作职责定位为:1。

综合办:负责基本建设日常工作~代表我院对基建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落实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对代理业主单位进行管理~协助和督促代理业主单位管理其他基建供应商,负责与基建有关的对外联络与合同谈判,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对文件与合同审核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写工作进展简报~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基建1进展情况信息。

2.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基建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的决议和决定~指导综合办基建工作。

3。

院长:对基建项目总体负责~对基建各项事务进行决策.批准基建方案、签署合同~批准支付基建经费。

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基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条费用低于0.5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报综合办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费用大于0.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进行至少三方报价比选~如是单一采购来源必须说明原因~将结果报综合办主任~商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费用大于10万元,含,的工程和服务均属重大事项。

内容包括:1。

确定供应商的评标办法或比选办法~以及我院的具体要求。

包括选择代理业主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基建设计单位、详细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评估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含装修单位、电梯单位、强弱电单位、空调与通风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门禁与监控系统单位、绿化单位,等2单位~及其工程与服务内容。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的房建工程、室外工程(土石方、道路、强弱电管沟和管井、雨污水管道等)、景观绿化、供水、供电、燃气、消防、弱电等涉及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工期影响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主要是指因改变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政府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设计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设计错漏,但不改变原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或因现场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参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清单,经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审查会签确认后,连同该项设计变更的相关材料(包括设计变更建议、影像图片、论证材料、设计变更文件、费用审核报告等)报基本建设处进行初审并备案,一般变更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重大变更备案时限为15个工作日。

1. 一般变更(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100万元),对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代建单位组织完善变更程序,同时将变更(签证)报至基本建设处确认并备案,作为变更实施和结算审计依据;对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由代建单位组织论证,完善变更程序,同时将变更(签证)报至基本建设处,由基本建设处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确定并备案。

2. 原则上不得对工程进行重大变更(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100万元)。

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技术支撑系统是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实验条件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是科技创新的基础和平台,决定着创新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对有力保障“知识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推进我院的“创新跨越、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目标以建设高水平的公共技术支撑平台为目标,以院所两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整合优化研究所现有技术资源,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全院科研装备的开放共享和协作研究,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技术支撑队伍,大力提升科研装备运行维护、功能改进、技术发展和自主研制能力,逐步建成能够满足我院科技创新跨越与持续发展要求的精干高效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技术支撑队伍。

二、实施原则技术支撑系统建设要与全院的科技布局有效结合,要与基地建设、项目部署紧密配合,为我院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有力的保障。

要遵循如下实施原则:(一)统筹规划、科学部署。

充分发挥院机关和研究所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人、财、物等资源,合理规划建设过程,科学有序部署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内容。

(二)分层建设、分级管理。

坚持院所两级、所为主体的建设原则,分层次开展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工作,院、所两级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三)创新体制、完善机制。

坚持以体制创新为重点,突破制约技术支撑系统发展的体制约束,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为技术支撑系统高效共享和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四)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坚持技术支撑系统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以人为本,推动人才结构调整,完善人才机制,形成技术人员爱岗敬业、研究人员专心致研,各类人员和谐共进的局面。

三、建设重点(一)面向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需求,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采取人、财、物统筹布局,推进院所两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建立全院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体系。

形成以所级技术服务中心为基础,学科或区域技术服务中心为骨干的技术支撑服务网络,促进全院的协作与共享,促进对外的联合与开放。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3]200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院2001 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发计字[2001]248 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3 年12 月27 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对原《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其他部门或单位配套资金和自有资金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科研及其辅助用房、教育用房、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和法人负责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院条财局”)是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院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建设规划;(二)统筹建立全院基本建设项目库,负责协调和审批项目用地规划和园区总体规划;(三)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手续;(四)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预算执行、档案管理等情况;(六)组织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分院作为院机关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托或分院机关职能,对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或组织相关工作;(二)牵头组织编制与分院共享共管公共园区的总体规划。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79.12.01•【文号】•【施行日期】197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1979年12月)第一章总则一、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所是从事科研劳动的基层组织,是院的基本单位。

它的任务是研究和发展自然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出成果,出人才,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祖国。

二、研究所以同级党组织为核心,在中国科学院(分院)的领导下,充分依靠科学家和全体人员,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科学事业繁荣昌盛,人才辈出。

三、研究所的工作方针是侧重基础,侧重提高,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

在工作中要同各高等院校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大力协同,分工合作。

四、研究所要在各自的科学领域中,努力创新,对全国的学术活动和科学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在可能条件下,对群众性的科学实验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所长、副所长及研究所的工作机构五、研究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若干人。

所长、副所长由所学术委员会和各方面的群众代表酝酿推荐,由上级遴选任命。

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六、研究所所长应由科学家担任。

副所长应由科学家和热心科学、熟悉所分管的业务的同志担任。

要积极培养和选拔中年科学家担任所长、副所长。

对于在研究所建设上有重要贡献的所长、副所长,因年老体弱,不宜于继续担任实职的,可授予名誉所长、顾问等称号。

如有必要,所长也可保留原职称,另设常务副所长,负责日常工作。

七、研究所所长、副所长负责以下工作:全所科研规划、计划,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全所的工作总结;对科学创造和成就的奖励;研究室的建立、裁并及其工作方向的确定和变动;干部培养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科技人员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升和奖惩;国际科学合作和学术交流。

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基建局—最终版)

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基建局—最终版)

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修缮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缮专款”)的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修缮专款在改善我院科研基础条件和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修缮项目,是财政部专项支持的修购项目的一部分,是指符合•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已纳入我院修缮总体规划、按年度实施的院属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项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院属科学事业单位,是指院属科研机构、支撑机构和分院机关等,以下统称为“项目单位”(不包括已转制的科研院所)。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修缮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项目单位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部修缮专款实施的修缮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修缮项目按照我院基本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院计划财务局为全院修购项目(包括基建和仪器设备两部分)的主管部门,对口联系财政部;基本建设局负责修缮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院基本建设局的相关职责(一)会同计划财务局编制全院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指导和审核项目单位编报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申报文本;(三)在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基础上,会同计划财务局对项目单位提出的修缮项目进行汇总排序,建立院级•修缮项目库‣;(四)会同计划财务局向财政部申报全院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五)根据财政部专家的评估意见,负责审批项目单位上报的年度修缮项目•实施方案‣;(六)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七)审核修缮项目的年度预算需求,监督检查修缮专款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八)组织修缮项目的验收;(九)承担修缮项目从申报至实施终了全过程与基本建设局工作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年度运行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设施名称:运行责任单位:运行年度:编写日期:编写说明与要求《运行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是运行单位提出的年度设施运行整体工作计划,包括设施的运行、维护、利用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计划。

设施运行责任单位应参照本年度基本运行经费预算和上年度经费实际支出,按照运行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运行计划。

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运行计划、维护计划、利用和开放、交流与合作计划、人员与人才培养、运行经费需求等方面,其中,科学研究或公益服务计划需经科技委员会或用户委员会评议。

运行计划既是运行工作实施的基础,也是院安排经费和检查工作的依据。

运行计划报告是运行单位年度工作执行和自查的依据,也是院、有关部委和公众了解、检查、评估设施运行的重要资料。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据实编制。

本编写模板是面向各类设施的通用提纲式模板,采用了较多的表格形式,以求简单明了,对于提纲中标题意思明确的,不再多做说明。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二、三级提纲或表格的表头进行必要的修改;可采用增加图、表、说明或附件等,细化内容。

编制报告时,与本设施无关的内容和表格免填并删除序号、标题、表格。

如:无二期工程则删除“立项建设信息表”中的二期表格;不申请维修项目则删除“拟申请维修项目”的序号与标题等。

一级或二级提纲下未顾及的问题,如需说明,可添加序号及标题。

共同运行设施可参照此提纲,细化提纲或表格,并与院大科学装置办公室商议确定本设施的编写提纲。

目录定义至三级标题,需标注页码。

术语报告中涉及的名词术语,主要指专业术语、英文和英文缩写的解释。

一、基本信息(一)设施建设信息(二)已完成的维修改造项目信息表(三)设施发展其它专项(四)科学实验或公益服务目标简述设施建设意义及科学实验或公益服务目标,包括运行各阶段的目标和最终目标。

(五)运行组织体系与任务运行单位各单元任务需分解到室/部一级及下设的组/站。

共同运行设施在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的基础上,需进一步说明各单位内部单元的任务。

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建设工程及其预先研究的管理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对于与院外单位共建的项目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可行性研究开工准备其中前四个阶段称为工程前期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性能指标是工程实施的目标及工程管理的核心强化计划严把基准的原则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成立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其主要职责是一 批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重要工程文件和报告三决定工程经理部组成人选四工程前期工作计划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审议工程经理部和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办公室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相关协议成立工程领导机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建设责任单位决定责任单位和共建单位对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向中国科学院负责ºÏÀíµ÷Åä×ÊÔ´Ôð³Éµ¥Î»ÒÑÓйÜÀí»ú¹¹Îª¹¤³ÌÌṩ¹ÜÀíÖ§³ÖÈýÕÆÎÕ¹¤³Ì½øÕ¹ 第十一条 »ñµÃÅú×¼ºó³ÉÁ¢¹¤³Ì¾-Àí²¿×ܹ¤³Ìʦ×ܾ-¼Ãʦ×é³É³ÉÔ±Óɽ¨É赥λÌáÃû±¨Öйú¿ÆѧԺƸÈÎ×÷Ϊ¾-Àí²¿µÄ°ìÊ»ú¹¹ºÍ¹¤³Ì×ۺϹÜÀí»ú¹¹第十二条 经理部主要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大科学工程管理经验或经过大科学工程管理知识培训经理部主要成员不得担任其它研究或工程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其总体职责是一实现建设目标二支持和配合院部机关对工程的管理活动三防止违规现象发生应与经理签订协议授权经理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作为项目法人代表行使职权Ϊ¹¤³Ì¶ÓÎé×齨Ìṩ֧³ÖºÍ±£Õ϶þ¼Ó¹¤ÄÜÁ¦ÕÆÎÕ¹¤³Ì½øÕ¹°ïÖú¹¤³Ì¾-Àí²¿½â¾öÎÊÌâËļì²éºÍ¶½´Ù¹¤³Ì¾-ÀíÂÄÐÐÖ°ÔðÌáÇëÖйú¿ÆѧԺ³·»»ÒÔϼò³Æ¿Æ¼¼Î¯ÊÓÇé¿ö¿É³ÉÁ¢¹¤³Ì¹ú¼Ê¿Æ¼¼¹ËÎÊίԱ»áÆäÖ÷ÒªÈÎÎñÊÇ一提出相应建议二 研究工程季度进展报告部提出建议责任心强科技委主任原则上由非建设单位的人员担任中国科学院聘任在项目建议阶段规定各方在工程中的任务分工项目建议书责任单位应与每个共建单位分别签订共建合同合同由双方的单位法人工程项目进行中第十九条 共建单位应在经理指导下建立工程指挥系统共建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对经理负责其任务是初步确定项目科学技术目标总体技术方案验证方案的基本技术可行性多方筹措经费第二十二条 研究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后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经专业局审查后共商项目支持方式第二十四条 专业局负责对预先研究项目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计划财务局决定是否列入中国科学院大科学工程备选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中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前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评审会应形成专家组意见可附带专家个人意见建设单位应在考虑专家组建议的基础上对评审文本进行修改并根据其意见确定是否需就修改部分以一定方式重新组织评审由计划财务局组织遴选评议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启动编制工作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建议阶段应召开装置用户会议用户需求建设方案形成用户意见项目建议书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议阶段应制订项目建议书并在获得批准后报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执行¹¤×÷½ø¶È¼Æ»®ºÍ¹Ø¼üʱ¼ä½Úµã¶þ°üÀ¨Ã¿¸öÖ÷ÒªÑо¿ÊÔÑéÏîÄ¿µÄÄÚÈݽø¶ÈÓëÑо¿ÊÔÑéºÍÉè¼Æ¹¤×÷ÏàÊÊÓ¦µÄ¹ÜÀí»ú¹¹ÒÔ¼°ÏàÓ¦µÄÈËÁ¦×ÊÔ´¼Æ»®ËÄÇ°ÆÚ¹¤×÷±ØÐëµÄ¹æÕÂÖƶÈ第六章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第三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须依据获批准的/½øÐÐÏîÄ¿½¨ÒéÊ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经理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定第三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视需要对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议概算应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经费相关规范如实编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第三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应召开用户评议会验系统及开放共享配套设备作为和的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专业局组织专家对研究试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审第四十一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参照制订初步设计报告由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开工报告经基本建设局审查后第四十三条 专业局应配合基本建设局审查是否满足以下要求一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完成工程组织机构的建立 系统及以上工程负责人到位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到位三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工程管理第八章 建设实施阶段第一节 工程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理部应按照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体系加强质量进度变更采购和合同信息等管理尽力保证工程基准的实现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修订计划应报装置办备案第二节 报告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经理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装置办提交工程季度进展报告¹¤³Ì½øÕ¹ºÍ¹Ø¼ü¼¼Êõ½øÕ¹×ÛÊö¶þ×ÜÌåÖÁϵͳ¼¶¼°ÖØ´óÉ豸µÄʵ¼Ê½ø¶ÈÓë¼Æ»®½ø¶È¶ÔÕÕËÄ·ÖÎöÔ-ÒòÌá³ö¸Ä½ø´ëÊ©ÎåÀ§ÄѼ°½â¾ö´ëÊ©·¢ÏÖÖØ´óÎÊÌâʱ第四十八条 工程季度进展报告应同时提交科技委并向工程领导小组和经理部提出必要的建议并形成正式检查意见第五十条 科技委举行年度例会提出相应建议第五十一条 当建设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反馈指示或意见第五十二条 对检查意见经理部须向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第三节 工程基准控制及变更管理 第五十三条 当工程实施状况与实施计划有重大偏离并可能危及工程基准的实现时提出矫正措施直至偏离得到矫正经理部应评估其对工程基准的影响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第五十五条 院部机关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五十六条 经费重大变更须由计划财务局会同院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研究提出经费调整方案连同变更申请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五十七条 对经评审认为变更严重影响项目建设意义由计划财务局组织对项目是否继续进行评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经理部向计划财务局提交工期变更说明第五十九条 对严重失职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第九章 竣工验收和转入运行第六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中国科学院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工艺鉴定第六十一条 当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经计划财务局审核批准后启动初步验收工作工艺鉴定当装置运行单位不是建设单位时第六十三条 在初步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并责成经理部加以解决工程领导小组应组织专家咨询第六十四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初步验收报告由计划财务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家验收申请第六十五条 国家验收完成后交装置办备案经理部向计划财务局提交工作总结当运行单位不是建设单位时第六十六条 工程后期应根据的要求运行方案报告并报专业局审查运行方案报告按程序转入正式运行第六十八条 若装置的部分系统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期投入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经过专家组论证第十章 工程后评价第六十九条 工程竣工2Æô¶¯¹¤³ÌºóÆÀ¼Û第七十条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并提交一已有充分的运行资料说明装置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三第七十一条 由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初步审查第七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对后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改进计划专业局应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第七十四条 专业局应加强对新投入运行装置运行状况的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装置现状评估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11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大科学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科发计字[1997]0459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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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园区总体规划第四条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六条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

第七条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

第八条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后由基本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评审由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园区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投资原则、比例及措施第十一条投资以优先安排创新、园区规划等重点及鼓励单位自筹为原则,政策上将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在控制总量前提下,院以全额贴息方式鼓励研究所利用信贷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科研用房、流动人员公寓改造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为增强研究所资金控制能力,应加强内部核算及资金调度,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建设书(基本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书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综合计划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由综合计划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内容见附件四)。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

第十九条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综合计划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其它建设项目由综合计划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基本内容见附件五),申报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基本建设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必须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第二十三条项目列入院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一) 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结转(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三) 已列入当年部门财政支出预算(四) 资金全部或部分自筹、当年度可开工建设并已提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存(贷)款证明(五) 具备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建设的文件。

(六) 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实施与调整详见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编制依据(一) 国家有关部委下达我院的年度基本建设国家投资预算控制数;(二)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情况;(三) 当年度建设项目国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预测;(四) 拟结转下年度项目剩余工作量的预测。

(五) 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与调整见附件七。

第八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拔资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季报制度,并纳入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统一编报。

第二十七条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国家投资拨款的条件与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投资按基本建设的计划、程序、预算以及工程进行("四按"原则)拨款。

(一) 申请国家投资拨款的项目需具备的条件1、已列入部门财政支出预算及院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2、具有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文件。

(二) 申请国家投资拨款的程序1、建设单位依据院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按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

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汇总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直接上报。

2、根据用款计划,建设单位按工程实际需要填制《基本建设拨款申请单》,并附《财务快报》,上报基本建设局。

第二十九条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 专户存储:建设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应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设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和使用。

年末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不得转户存储。

(二) 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使用。

(三) 封闭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必须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封闭管理。

第九章建设项目的实施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法人的确定:(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亦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

(二) 对于特殊基建项目,由院落实项目法人,并任命其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和确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基本内容见附件八)第十章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第三十五条对建设项目试行从立项到竣工使用全过程的后评价(基本内容见附件九)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由基本建设局会同综合计划局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院。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凡与院已下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院综合计划局、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园区总体规划与建设的基本要求及内容一、园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1、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人员控制规模进行编制。

2、园区功能分区明确,住宅区和工作区原则上必须分隔。

在工作区中,科研、支撑系统及配套设施合理分布,并留出一定的发展用地。

道路系统按机动车、人行街分道进行规划。

园区内绿地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40%。

水、暖、电、气、通信、网络、污水、雨水等管线统一规划,原则上全部入地。

变配电室、热交换站等配套设施尽量设置于建筑物的地下室。

3、若干单位共处的园区,集中设置使用功能相同配套设施。

4、旧房改造为主;新房建设为辅。

根据创新工程的要求,学科目标经过凝练之后,会产生一批新兴学科,加强一批原有学科。

在投资有限的前提下,为了满足这些学科对实验室空间扩展的需求,同时为了满足科研工作对基础设施(电、水、气等)的高要求,制定如下原则:a、凡是旧有建筑经鉴定不属于危房、经过改造能够承担科研任务的,原则上不再新建科研用房。

b、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批准的中国科学院编制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及各单位人员规模(进入创新工程固定人员+流动人员)为基准测算的建筑面积已超过标准,原则上不再新建科研用房。

c、将科研用房大面积出租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科研用房。

5、推广新技术、新型建材材料在园区改造和建设中,要使用新型建筑材料(维护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水暖材料、电工材料等)和新型建筑设备(电梯、通信、空调、给排水设备等)。

绝对不允许使用淘汰、过时、不可靠、污染环境的材料和设备,提倡使用符合园区格调的新型、可靠、节能、清洁的材料和设备。

6、旧房改造与新房建设标准根据创新工程的要求,旧房改造和新房建设的标准――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

具体标准如下:a、建筑风格:园区建设(含构筑物)外立面风格要统一,颜色要协调,形成有机的建筑组团。

b、建筑结构:框架结构为主,其它结构为辅。

c、基础设施:水(给水、排水、雨水、热水、去离子水)、电(交流电、直流电、高压电、低压电)、气(氧气、煤气、其它实验气体)等管道按要求配置到工作台(实验台),做到保障有力,万无一失。

d、土建装修:除门厅、会议室、外宾接待室、卫生间装修标准可以略高外,其他房间均为普通装修,力求朴素大方。

特殊实验室要达到满足实验条件(如洁净度、抗震等)的标准。

e、园区环境:科研园区要求环境优雅、绿地成片(40%以上的绿地覆盖率)便捷通畅的道路系统及良好的路面,全部入地的各种管线,开敞透空的围栏及端正大方、显示高等科研单位氛围的大门。

二、园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1、说明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园区的性质;各类人员控制规模;建筑面积总量控制规模;各种用地控制指标;经济指标分析;拟新建建筑规模;拟保留建筑规模。

2、园区在本地区的位置图。

3、园区用地现状图及用地分析图。

4、园区用地功能分区图5、园区5年修建性规划及20年总体规划平面图,包括套在现状图上的效果图及不含现状的效果图。

6、园区道路规划图。

7、园区绿化规划图。

8、综合管线及配套设施规划图(含竖向设计)。

三、园区总体规划的文本要求1、 A3彩色图纸(含说明书)1套。

2、装订成16开的蓝图(1:500或1:1000,含说明书)2套。

附件二投资原则及比例一、投资原则1、优先安排"一期"已开工、"二期"必须完善的项目,改造一片,见效一片。

2、优先安排园区规划可行、自筹资金到位的、已进入创新工程试点序列的创新基地(研究所)项目。

3、优先安排园区规划调整中影响全局的关键项目和积极配合园区建设的研究所的项目。

4、优先安排园区公用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配套设施建设。

5、优先安排流动人员公寓建设项目。

6、优先安排已获得国防技改或地方支持的项目。

7、鼓励自筹合作,适度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孵化中心用房。

二、投资比例1、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对于若干研究所共处的科研园区,公用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以国家(院)投入为主,并积极争取地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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