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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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报告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轻税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税务筹划的策略和效果。

案例一:某制造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某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0 万元。

在采购原材料时,企业面临着不同供应商的选择,部分供应商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部分供应商则只能提供普通发票。

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往往选择价格较低但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然而,这种选择导致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增值税负担。

经过税务筹划,企业重新评估了供应商的选择策略。

在综合考虑价格和税收因素后,优先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即使这些供应商的价格略高,但通过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的整体税负得到了有效降低。

假设企业每年采购原材料的金额为 3000 万元,如果选择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成本为 2500 万元;而选择能够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成本为 2600 万元。

虽然采购成本增加了 100 万元,但由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338 万元(2600×13%),企业实际节省了 238万元的增值税。

案例二:某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筹划某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该企业在研发方面投入较大,每年的研发费用达到 800 万元。

在税务筹划之前,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管理不够规范,导致部分研发费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经过税务筹划,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对研发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确保相关费用的归集和记录准确无误。

同时,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申报要求。

通过规范的核算和申报,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达到 600万元(800×75%),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600 万元。

企业破产涉税经典司法案例解析及政策指南 txt资源

企业破产涉税经典司法案例解析及政策指南 txt资源

企业破产是一种经济环境下常见的现象,而涉税问题在其中更是一大难题。

在企业面临破产时,涉税问题会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和税收政策,因此需要对其中的经典司法案例进行深入的解析,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指南和资源,以帮助企业和律师更好地应对涉税问题。

以下是对企业破产涉税经典司法案例的解析及政策指南:一、企业破产涉税经典司法案例解析1. 案例一:XX公司破产引发的税务问题XX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最终导致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公司的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涉及到了大量的税务问题,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于公司及相关利益相关者来说,如何处理这些税务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破产过程的进行。

2. 案例二:个体工商户破产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形式,其破产也存在着与之相关的税务问题。

个体工商户倒闭后,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会变得复杂起来,包括如何处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已经开具的发票等。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映了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性。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企业破产涉税的实际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指导和建议。

二、政策指南及资源1. 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解读针对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政策指南和资源可以帮助企业和律师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处理规定,为企业提供依据和支持。

2. 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在处理企业破产涉税问题时,专业的税务顾问服务是尤为重要的。

通过与专业的税务顾问合作,企业和律师可以获得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的税务建议和解决方案,避免在破产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 案例分析和经验共享通过案例分析和经验共享,可以让企业和律师更好地学习和借鉴他人在处理企业破产涉税问题时的经验和教训。

从成功的案例中汲取经验,从失败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可以提高企业和律师在处理涉税问题时的思考和决策能力。

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七):一个清算的综合案例

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七):一个清算的综合案例

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七):一个清算的综合案例案例:甲公司由A有限责任公司、B合伙企业(两名自然人合伙人各出资25万元成立)、C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A出资100万元拥有50%股权、B出资60万元拥有30%股权、C股东出资40万元拥有20%股权。

2017年3月,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决定自3月31日起停止经营,清算解散。

4月1日,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开始清算。

2018年6月5日,甲公司清算结束,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税。

具体情况如下:1.甲公司拥有经营用房产一套,系甲公司2014年3月购入,购入价格300万元,到2017年3月31日,已计提折旧45万元。

清算期间,甲公司将该房产作为清算剩余财产,作价600万元清偿给A公司,约定A公司先期支付200万元,清算结束后,按A公司最终分得剩余资产份额多退少补给其他股东。

(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过户时,甲公司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评估价格)2.甲公司停止经营后,尚结余存货50万元(不含税),该项存货由公司在清算期内(2017年底前)全部销售清理完毕,取得收入70万元。

甲公司2017年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列留抵进项税额20万元。

3.甲公司2017年4月纳税申报后,银行存款24万元。

4.甲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尚有应付账款48万元未支付,因对方单位原因无法支付。

另有2015年某企业拖欠货款30万元未收回,多次催收无果。

5.甲公司2017年3月资产负债表记载,股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盈余公积50万元。

6.主管税务机关记录,公司2016年5月欠税10万元,于2018年1月5日清缴欠税、滞纳金。

企业发生清算费用45万元。

问题:假定公司无其他清算事项,公司清算应纳税款,分配剩余资产并说明股东如何纳税。

一:处置资产应纳税(一)处置房产1.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600-300)÷(1+5%)×5%=14.26万元,不参与进项抵扣2.增值税附加税费(不考虑水利基金):14.26×(7%+3%+2%)=1.71万元3.印花税: 600×0.05%=0.3万元4.土地增值税。

一道清算所得计算例题解析

一道清算所得计算例题解析

一道企业清算所得典型案例分析A公司2006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B股东投资800万元,占80%股权比例,已达到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2011年,经营期满,股东会决定解散,于2011年8月31日终止经营活动。

2011年8月28日成立清算组,2011年9月15日报送了1月1日至8月31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金交税35万元。

2011年10月31日清算完毕,11月1日上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并清缴了全部税款,办理注销登记,11月2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日期为清算期间2011年9月1日(本应为8月28日,但企业当时经营没结束)至-2011年10月31日。

企业资产账面价值7000万元=负债1000+留存收益4900+资本公积及实收资本1100资产计税基础6890,资产处置收入9030,缴纳税款394,清算费用56万元,国地税于9月18日-20日对成立以来纳税情况清查补税罚款滞纳金:国税180地税140.一、清算所得计算公式表示:税务口径清算所得1775=全部资产处置收入9030-资产计税基础6890-清算费用56+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45-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企业作为损失处理但不符合税法确认条件的坏账40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清算收入纳税(营业税金及附加394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标注部分为债务清偿损益,注意:1、应收账款是债权,不是债务;2、清偿损益是负债计税基础-负债偿还支出。

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但亏损弥补时候上查四个公历年度。

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443.75=清算所得额1775×25%。

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税务风险案例分析

企业税务风险案例分析

企业税务风险案例分析(六)一、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优惠的从业人数应包括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风险等级★★)情景回放:某服务型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并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填报从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500万元,并按照20%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4万元,税务管理员小杨在年度减免税审核清算时发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有70人,另外还有卫浴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退休返聘人员15人,两者共计85人,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关于从业人数的限制条件,不应享受20%的税率,应补缴税款1万元。

风险点评:国家为扶持小型企业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20%的税率优惠。

这些条件包括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所从事行业方面的规定。

其中在从业人数的计算上不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还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想读职工人数,如退休返聘人员等。

税官建议: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为了扶持小型企业的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小型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方面的作用。

只有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

政策链接: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贺岁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的园林环境工程费不能采取预提方式在税前列支(风险等级★★)情景回放:某市国税局在对房地产行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银奖开发项目内包含的绿化工程费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预提,并作税前扣除,被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处以罚款和家政滞纳金。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讲解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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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案例
11.某房地产企业合用单位税额错误少缴城乡 土地使用税案
政策点: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单位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产税城乡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旳告知》( 财税[2023]186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产税城乡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旳告知》(财 税【2023】152号) 《有关落实执行省政府〈有关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原则旳告知〉几种详细 问题旳告知》(青财税【2023】0077)、《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调整市 内四区城乡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旳告知》(青地税发【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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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案例
12.某生产性出口退税企业不按要求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案
政策点:免抵退税、外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品实施免抵退方法后有关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旳告知》(财税[2023]25号) 《国务院有关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旳告知》(国发[2023]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有关问题旳告知》(财税[2023]103号)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几种详细问题旳要求》(财税【198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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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案例
3.某企业购置购物卡虚列管理费用少缴税款案
政策点:企业所得税列支与个人所得税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旳有关旳、合理旳支出 《发票管理方法》第二十条(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二十二条(不得虚 开)、四十一条(造成,没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际发生旳经济业务事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促销展业赠予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旳告知 》(财税【2023】50号)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其他突出问题:低价售房、独立董事费、承担个人费用、利息 分配不支取等等

企业清算注销法律案例(3篇)

企业清算注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8年起连续亏损,至2020年累计亏损已达3000万元。

甲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了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 甲公司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 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鉴于上述问题,甲公司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并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甲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并附上了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甲公司存在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甲公司存在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上述问题,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 甲公司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1)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减轻债务负担。

(2)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相关政策,争取宽限期缴纳欠缴税款。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

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

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

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

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

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

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整体资产和负债分别分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

解析:对于这种资产分立的情况,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归属分配,将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税务注销清算报告

税务注销清算报告

税务注销清算报告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是公司注销时需要向税务部门报告的一份文件,它主要包括公司的清算情况、资产负债表和清算分配方案等。

税务注销清算报告对于公司的注销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的分配问题。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关于税务注销清算报告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同时列举三个注销案例。

一、税务注销清算报告的内容和注意事项1.清算情况税务注销清算报告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公司的清算情况,包括清算时的资产负债表、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清算委员会报告等。

为确保清算过程真实有效,公司应该要在清算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报告清算情况。

2.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税务注销清算报告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公司注销时,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对于税务部门判断公司税务注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除了要按照财务制度编制外,还应进行一些调整,确保资产负债表能够反映公司注销时真实的财务状况。

3.清算分配方案税务注销清算报告还应包含清算分配方案。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需要对合法债权进行清偿,对股东进行分配。

清算分配方案要结合股东大会决议进行编制,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具有一定的严谨性和合法性要求。

二、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案例1.小张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股东,在经营多年后决定注销公司。

在清算过程中,小张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完成资产清偿和股东分配。

同时,小张制定了详细的清算方案和资产负债表,并如实向税务部门报告清算情况,顺利完成了公司注销手续。

2.小李是一名个体户,因个人原因决定注销个体工商户。

在注销过程中,小李发现自己无法承担清算费用,但由于未履行经营责任,公司负责人将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款项概括为普通收入,致使税务部门无法认可注销清算报告,导致注销进程延迟。

3.小王是一名企业法人,由于公司经济情况不佳,决定注销公司。

企业合并税务处理案例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合并税务处理案例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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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税务处理案例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在这一经济业务中,涉及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股东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这三方面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当事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案例
2010年6月,天洋房地产公司以7000万元货币资金购买A企业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5000万元,B公司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计税基础为75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购买完成后,B公司注销。

B公司现有职工随着资产转让,一并由天洋房地产公司接收并负责安置。

被合并企业B公司要清算处理
B公司转让后不再存在,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

企业清算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清算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理 :
资 产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2OO OO 10 0 200
负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应 4 账 款 , 1 - 长 期 借 款
余 额
200 000 40 0 000
达 到既 能反 映企 业 清算过 程 的财 务状 况 ,又有 利 于
管理 部 门对企 业清算 进行 有效 控制 的 目的 。 ( ) 产 清算会 计 处理 一 破
其他 应 收款等 的账 务处理 如 下 :
( ) 回 应 收 账 款 10 0 1收 0 0 0元 , 入 银 行 。应 收 账 存
款 的 账 面 余 额 为 10 0 2 0 0元 。 编 制 会 计 分 录 如 下 :
贷 : 交税 费一 交增 值税 应 应
( ) 纳 增 值 税 3缴
并 编制 新 的科 目余额表 。
企 业 清算 必须 结清其 作 为独 立 纳税 人 的所 有税 务 事
项 。企业 除 因合 并或 分立 而解散 外 , 其余 原 因引起 的
解散 . 须经过 清算 程序 。 均 企 业清 算 可分为 两种 情 况 ,一是 由 于不 能清偿 到期 债务 而进 入破 产 程序 所进 行 的 企业 清 算 ,称 为
破产。 法院指 定有 关部 门组 成 的清算 组接 管企 业 。 华 远 公 司清算 组在 对 华远公 司的债 务 清 查后 ,确 认 各
项债务 的余额 余 账 面余额 一 致 ; 财产 清查 后 , 制 对 编
华远 公 司截 止 到 2 0 0 9年 4月 2 日财 产 盘 点表 和 资 3 产 负债 表 , 如表 所 示。 根 据 财产 的 清查 结果 ,应 分 别进 行 下 列账 务 处

房企土增清算后退税的税会处理(附:案例分析)

房企土增清算后退税的税会处理(附:案例分析)

房企土增清算后退税的税会处理(附: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采取预征加清算的制度安排,会造成部分房地产企业出现项目在尚未清算年度少扣土地增值税而在项目清算年度集中补缴土地增值税从而引致亏损问题。

为解决上述亏损无法及时得到弥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已废止】,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将整个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总额追溯分配到项目开发各年度计算扣除,并就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但“注销公司”是公司重大决策问题,哪能为了税务上的利益,说注销就注销呢?因此,实务中许多房地产公司无法吃到退税这块“画饼”。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本文以81号公告为主并结合其他税收、会计政策,分析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退税的税务处理以及相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税务处理1、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公告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亏损弥补期为5年,而房地产项目从拿地、开发建设直到销售一般需要几年时间,如果前期项目产生亏损,而后期项目5年之内没有足够的税前利润,会造成前期亏损无法弥补或得不到完全弥补的“悲催”局面。

因此,后期项目如何安排要提前进行筹划。

2、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申请退税根据公告8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第十一章其他典型案例11-1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本案特点: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对税务机关查办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3年8月7日,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G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根据公司章程,王某为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主管公司的经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后,稽查局决定以检察院前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制定了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找到了正要离开公司的王某。

检查人员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愿意配合稽查局的检查,并提供了电脑记录的账外账数据。

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电脑中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货方等相关资料。

通过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账册,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5月至7月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

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确认了公司账外经营、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2003年5月至7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少缴增值税55.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7.05万元。

高金平-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

高金平-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

高金平: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清算程序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1.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涉税问题?答:企业破产时,涉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其次,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进行,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破产资产清算,再对应的进行纳税处理。

同时,涉及个人股东或有关方的资产清偿与税务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案例解析: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最终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资产清算和涉税调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追缴了欠税款,并对其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同时,对涉案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作用。

2.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答: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卷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则个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公司收入或赎回股权等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能会有所影响。

其次,如果企业负债较大,个人有可能需要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也会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

此外,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应变化。

案例解析:企业破产后,其股东通过破产程序清算企业债务,并用个人名义承担了一部分债务。

由于其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该股东只能分期偿还。

根据税法规定,该股东可以将偿还的债务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由于该股东并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3.企业破产是否会影响其他企业的税收情况?案例解析:公司与破产企业有长期的供货合作关系。

由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该公司无法及时结账和缴税。

并且,该公司对破产企业的坏账予以了核销。

在纳税时,该公司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的增值税款,但也获得了相应的增值税退税。

破产税收法律问题案例(3篇)

破产税收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于2018年申请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税收法律问题,包括破产债权申报、税收债权清偿、税收滞纳金处理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破产税收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破产债权申报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了其债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存在以下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税款数额高于实际应纳税款。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滞纳金数额高于法定滞纳金比例。

(3)罚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罚款数额过高。

2. 税收债权清偿甲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税务机关主张其债权优先受偿。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不应优先受偿,理由如下:(1)税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属于行政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违反法律规定。

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三、案例分析1. 税收债权申报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税款时确实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重新计算税款,并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申报债权。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滞纳金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滞纳金比例计算滞纳金。

(3)罚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罚款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罚款。

2. 税收债权清偿问题(1)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税款等债权。

四、结论本案中,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计算存在错误,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法定滞纳金比例和法定标准计算债权。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政策及实例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政策及实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政策及实例【标 签】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解释。

2010年7月底,CTAIS2.0系统补丁升级后,所得税业务模块增加了“2009年企业清算所得税”这个新模块,至此,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从政策层面到实务操作层面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涉税处理体系。

原来,虽然政策规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但由于CTAIS2.0系统没有相关的录入申报模块,因此,对于需要清算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户在注销时实际上仍然没有办法进行清算。

现在,由于所得税清算申报模块已升级到位,而且系统也会对需要办理清算的所得税户在注销时进行监控,清算所得税申报才开始进入实际执行阶段。

然而,由于实务操作经验较少,政策宣传辅导不够,2010年7月以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工作并不顺利,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不少企业在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对清算所得税的概念理解模糊不清,混淆清算所得与经营期所得,清算申报表填写随意性强,清算期间随意填写,有的清算期间居然只有1天,不少纳税人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都是零申报,等等。

为此,笔者特意将相关清算所得税政策与实际申报实务结合,对清算所得税申报相关知识进行整理解析。

一、相关政策关于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相关政策不多,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清算相关内容的简要规定。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该文件就企业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

公司解散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

公司解散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

公司解散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公司解散清算,有些人可能一听就头大,脑袋里一片雾霾,心里想着:“这是个啥情况?公司倒闭了,咱们怎么处理这些账本?”不用紧张,解散清算的过程虽然听起来很复杂,但从会计的角度来说,主要就是把公司的一切收拾得清清爽爽,了结账务,做到心中有数,让大家心安理得地说“好了,结算完了,咱们也可以走各自的路了。

”那到底怎么弄呢?别急,咱慢慢聊。

公司解散清算可不是随便想解散就解散的,得有正当理由,啥?老板跑路了,管理不善,还是市场萎缩?没关系,反正要走到清算这一步,那就得遵循法律流程,走正规的程序。

一个字:清算!什么是清算呢?顾名思义,就是把公司的资产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收拾好,然后把剩下的钱分配给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咱们这家公司就彻底“打包走人”了。

说到会计处理,咱先得搞清楚,公司清算的时候,账本得好好整理。

一方面,所有公司的资产得盘点清楚。

可能你以为公司就那些固定资产,办公桌椅、电脑设备什么的,其实不止这些哦。

公司的库存、现金流、应收账款,都得一一核对,不然谁知道最后会不会少了一个“漏网之鱼”?如果有债务,那也得先清理清楚,找清楚欠了谁的钱,欠了多少,先把债权人哄高兴了,别到时候清算一完,还得接着打官司。

这一步,算是个大扫除,弄得清清爽爽,才不会在后面闹乌龙。

好啦,资产清理完了,咱们继续往下走。

就是分配了。

大家要知道,清算不等于说“分手费”到手了就完事了,这里面的事情很讲究。

所有公司债务得优先处理。

这时候,公司的账本得格外小心,不能有一丁点的马虎。

债务清算了,剩下的钱才能分配给股东。

可股东们可别以为自己是最后一个拿钱的人。

先是员工的工资、社保得先给付清,接着就是银行贷款和公司对外的负债,最后才轮到股东。

所以,股东们这时候千万不要手贱,觉得自己应该先拿走一笔,就不顾别人。

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先后顺序走,不能随意跳槽。

你别看这事儿好像没啥了不起的,实际操作起来可真不是件轻松的事。

账目对账时,每一项都得仔细查证,确保清算的结果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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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案例二
甲公司是由A、B两法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A、B各出资50%。

2013年因经营期满决定解散清算。

甲公司清算基准日及清理后的资产、负债有关数据如下表所示:(不包括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收)
注解:表中的存货和设备均为不含增值税价值。

设备为年后购入。

房产于年前购置,
购置价为2800万元。

应交税费一一清算前应缴未缴的税金及附加;
留抵税额一一清算前尚存的留抵税额;
一、清算期间应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对企业清算资产进行清查时,支付的清算费用80万元
1、增值税
销项税额=(380+1400)*17%=302.6 万元
应缴增值税=302.6-350=-47.4万元
未抵减完的47.4 万元,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应作为“负债清偿损失”处理。

2、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3500+90)*5%=179.5 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9.5*10%=17.95万元
3、土地增值税
应缴土地增值税=【3500-2800*(1+5%)*5】*30%=112.5 万元
4、企业所得税
(1) 资产处置损益=5650-5080=570万元
(2) 债务清偿损益= -47.4万元
(3) 清算费用和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增税=80+179.5+17.95+112.5=389.95万元
(4) 清算所得=570-47.4-389.95=132.65万元
(5) 应缴企业所得税=132.65*25%=33.1625万元
二、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税款-其他债务
=5650-80-310-(179.5+17.95+112.5+1250+33.1625)-2310=1356.888万元
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留存收益中按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140+319.4875=459.4875万元
为企业清算新产生的税后利润=(5650-4860)-47.4-389.95-33.1625=319.4875万元
A、B 各自应确认股息所得=459.4875/2=229.7438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A、B 各自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损益=1356.888*50%-229.7438-500=-51.2998万元,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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