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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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导言:交通事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之一。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调解能够有效解决争议,缓解不必要的纠纷,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调解的基本知识。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公正公平是首要原则。

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地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

调解应基于事实和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自愿自主原则交通事故调解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自愿和自主意愿。

调解员在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协助当事人明晰矛盾焦点,推动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理智明确的情况下签署。

3. 公开透明原则交通事故调解应当公开透明,使当事人了解整个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

调解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程序、调解权威,将调解过程记录并保存备查。

同时,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疑问时,调解员应耐心解答,确保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理解和认可。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方法1. 调解庭审法方法调解庭审法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调解方式。

通过模拟法庭庭审的方式进行调解,由调解员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并进行交叉质询。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和证据后,做出具体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 调解对话法方法调解对话法是一种基于对话和互动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在将双方当事人引导到对话平台后,通过主持对话、疏导情绪、缓解矛盾,促进双方沟通和理解。

调解员在对话过程中注重废止对抗、强调合作,协助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3. 调查取证法方法调查取证法是一种基于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会仔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的描述,并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协议。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如何处理?

No one can let me lose unless I don't want to w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如何处理?导读: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不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对方不愿意赔偿的,当事人是可以有很多选择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解决方式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不愿意赔偿的,当事人可以这样处理的:1、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可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来进行赔偿的,其中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双方能达成调解的,应当按照调解协议进行赔偿。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然后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审理,最后出具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责任和责任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百分之九⼗的赔偿费⽤。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分之四⼗的赔偿费⽤。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的赔偿费⽤。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机动车驾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例不超过20%;(2)⾮机动车驾驶⼈、⾏⼈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例不超过40%;(3)⾮机动车驾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例不超过60%;(4)⾮机动车驾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例不超过80%,但⾮机动车驾驶⼈、⾏⼈在禁⽌⾮机动车和⾏⼈通⾏的城市快速路、⾼速公路发⽣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的减轻⽐例不超过90%。

根据当事⼈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或当事⼈的过错的,⼈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理赔标准最新一览

交通事故理赔标准最新一览

交通事故理赔标准最新一览交通事故理赔标准一、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现场勘查、记录、拍照以及调解取证,依据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划分事故责任,你说的你们两辆摩托车相撞,对方逆行,他可能要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不以有证无证、有牌无牌来划分责任),你虽然正常行驶,可你没有保证安全车速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你不可能一点儿责任都不承担的。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7.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其先后程序如下: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2、违反让行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017最新车祸赔偿标准

2017最新车祸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最新车祸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车祸,通常发生交通事故都有可能造成人员的损害或财产损失,那么此时进行相应的赔偿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究竟车祸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标准(2017最新)

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标准(2017最新)[导读]: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或死者遗属的其他损害。

3、故意侵害他人且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4、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

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

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

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定:(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

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

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

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导读]: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201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201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2017)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注意事项: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

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

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

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

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

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
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

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员伤亡,就会涉及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生损害赔偿标准因地制宜,而且每年都在变更。

其中广西省明确规定了交通故事赔偿标准,关于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赔偿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41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9467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2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582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4582元。

6、农、林、牧、渔业,33983元。

7、采矿业,46482元。

8、制造业,46616元。

9、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2033元。

10、建筑业,46647元。

11、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62082元。

12、信息传播、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7958元。

13、批发和零售业,46855元。

14、住宿和餐饮业,30656元。

15、金融业,105485元。

16、房地产业,46828元。

1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4894元。

1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察业,66724元。

1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9522元。

2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4684元。

21、教育,56894元。

22、卫生和社会工作,66257元。

2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9284元。

2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8871元。

25、住宿费每人每天,330元。

2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二、备注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可。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当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郑某、周某经交警⼤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

如若郑某以同⼀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再次赔偿。

法院应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规定>》第⼀条规定:“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公安交警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照该规定内容进⾏考虑。

交通事故发⽣后,郑某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双⽅协议以“⼀次性了断”的形式,由周某⼀次性赔偿解决纠纷。

郑某后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伤残程度,按此伤残程度可获得的赔偿远⾼于协议的赔偿数额,导致原先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后,由交警部门主持双⽅当事⼈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当事⼈因新情况、新理由⼜起诉⾄法院的,应综合当事⼈的受损程度及责任⼤⼩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案情】2010年1⽉4⽇下午,周某驾驶赣C****摩托车⾏⾄距A村路⼝200⽶左右的路段时,与郑某驾驶的⽆牌豪爵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周某、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郑某受伤后被送往⼈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共计16天。

期间,郑某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469.39元。

交通警察⼤队对该起事故进⾏了事故认定,认定周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周某⼀次性赔偿郑某1万元。

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 交通事故调解

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 交通事故调解

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 交通事故调解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是会对其事故双方进行责任划分认定的,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就会组织事故双方来进行后续的赔偿调解了,那么今天就跟我一起来看看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一、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收到调解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二、交警能怎么调解交通事故首先我们要清楚,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申请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会接受调解,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当中,一般会做如下工作:(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

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

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它不服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只能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力的反证予以反驳,希望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其后果是,面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投诉无门,法律救济出现真空地带,从而形成了公安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一裁定局”的局面,这显然是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2017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7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云南省公安厅云公交〔2014〕90号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

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2017年4月24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局)附件1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

二、201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三、201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

四、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744元。

五、2017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4083)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67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50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591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571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22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584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540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32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641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243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0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526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583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75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80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63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122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2017年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

2017年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湖南省2017年统计数据根据湖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统计调查数据,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调整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84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30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420元;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630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53889元。

具体计算的湖南省2017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法院诉讼判决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可按城镇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标准:11930×100%×20=238600元城镇居民标准:31284元×100%×20=625680元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处理?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但目前仍可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表]2017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表]2017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表]2017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2017交通事故赔偿贬值新标准【交通运管公文】大家知道2017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交通事故赔偿贬值新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17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内容(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2017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2017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2017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勘查之后,要24小时内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还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等进行询问等。

交通警察要根据规定时限处理交通事故,那么这些时限是多长?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久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第二、24小时内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四、2日内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3日内(3日前)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逃逸交通事故,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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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2017最新)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

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⑴交通事故当事人;⑵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⑵责任认定;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13.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⑴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⑵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⑷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⑼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⑽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⑾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诉讼法提及打官司,相信大多数人并不陌生,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采取诉讼是方式之一,诉讼法可分为三大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诉讼法则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如果您有民事诉讼相关法律问题,可在赢了网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来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2017最新)/l/ss/533540.html)精彩推荐: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l/ss/563772.html公证员应具备哪些条件/l/ss/563771.html全国首例公证处私分公证费案定无罪/l/ss/563770.html遗嘱公证程序须知/l/ss/563769.html办理公证程序及公证复查规定/l/ss/563768.html公证员如何监督彩票开奖/l/ss/563767.html小议公证人员告知义务/l/ss/563766.html100元公证费要收600元,担保公司猫腻多多/l/ss/563765.html北京市公证处介绍/l/ss/563764.html我国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的构筑/l/ss/563763.html对现行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制度的反思/l/ss/563762.html公证的详细概述/l/ss/563761.html遗嘱公证有效期是多长/l/ss/563760.html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l/ss/563759.html公证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吗/l/ss/563758.html石家庄公证费用/l/ss/563757.html用公证手段解决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权过户问题/l/ss/563756.html 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假派克笔’索赔10万元/l/ss/563755.html 公证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2017最新)/l/ss/563754.html公证员能作为公证当事人的代理人吗/l/ss/563753.html如何向公证处申请公证/l/ss/563752.html办理公证程序是怎样的/l/ss/563751.html公证审查/l/ss/563750.html交纳不起公证费怎么办/l/ss/563749.html浅析新公证法的缺陷/l/ss/563748.html假儿子继承‘第一高楼’/l/ss/563747.html夫妻财产公证办理程序/l/ss/563746.html严格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的几点体会/l/ss/563745.html公证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l/ss/563744.html从公证制度的职能作用观其司法地位/l/ss/563743.html如何辨别委托公证的效力/l/ss/563742.html办理公证的程序/l/ss/563741.html这样的公正法怎么不让人心寒,附一审判决/l/ss/563740.html从西安体彩假票案看公证的独立性/l/ss/563739.html略论公证告知/l/ss/563738.html福建公证处收费标准(2017最新)/l/ss/563737.html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及办理公证程序/l/ss/563736.html‘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证中运用的探讨/l/ss/563735.html公证处该如何协调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l/ss/563734.html办理遗嘱公证如何收费/l/ss/563733.html初任公证员任命程序的规定(2017最新)/l/ss/563732.html办理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l/ss/563731.html论公证效力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有效实现/l/ss/563730.html上海市遗嘱公证收费标准(2017最新)/l/ss/563729.html做公证要多少钱/l/ss/563728.html公证具有哪些效力/l/ss/563727.html公证后具有什么法律效力/l/ss/563726.html办理公证有地域限制吗/l/ss/563725.html公证的法律有什么效力/l/ss/563724.html公证的效力/l/ss/563723.html西安彩票案主犯杨永明诈骗43万4公证员被立案/l/ss/563722.html 立法对公证机构性质规定的缺失/l/ss/563721.html办理公证有哪些程序/l/ss/563720.html公证员考核任职程序/l/ss/563719.html浅析提存公证/l/ss/563718.html亲属关系证明怎么开/l/ss/563717.html公证的效力认定及法定职责/l/ss/563716.html如何申办赠与公证/l/ss/563715.html公证回避/l/ss/563714.html浅析公证赔偿/l/ss/563713.html公证严把审核关,免损二百五十万/l/ss/563712.html在金融业务中公证的作用/l/ss/563711.html公证责任承担是否适用补充赔偿责任/l/ss/563710.html什么是公证员的专业职称/l/ss/563709.html赠与公证纠纷判决书/l/ss/563708.html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2017最新)/l/ss/563707.html公证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l/ss/563706.html公证遗嘱有什么法律效力/l/ss/563705.html遗嘱公证撤销为什么这么难/l/ss/563704.html怎样研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赔偿责任/l/ss/563703.html房产遗嘱继承公证费用/l/ss/563702.html办理公证一般程序/l/ss/563701.html没过司考但是有高级职称可以任公务员吗/l/ss/563700.html七十万民间借款合同公证/l/ss/563699.html公证处介绍/l/ss/563698.html公证法浅谈/l/ss/563697.html山东省即墨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2017最新)/l/ss/563696.html 公证的主要特征/l/ss/563695.html公证员专业职务/l/ss/563694.html论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l/ss/563693.html物权法与遗产继承公证/l/ss/563692.html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l/ss/563691.html公证员享有的主要权利/l/ss/563690.html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l/ss/563689.html公证员的条件和职责/l/ss/563688.html对《公证法》公证机构性质规定的缺失的思考/l/ss/563687.html 公证处的职能/l/ss/563686.html公证原则与效力是如何/l/ss/563685.html房产遗嘱公证费用/l/ss/563684.html申请出国移民公证费用如何收/l/ss/563683.html事实收养公证的法律效力/l/ss/563682.html公证处应该成为国家的提存机关/l/ss/563681.html 2017年公证费用标准(2017最新)/l/ss/563680.html 担任公证员应该具备的条件/l/ss/563679.html细心公证员巧识破说谎母子/l/ss/563678.html公证与公证机关/l/ss/563677.html各类公证的费用是多少/l/ss/563676.html公证处的介绍/l/ss/563675.html国内不同的公证价格/l/ss/563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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