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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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无人驾驶技术也迅速兴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保障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无人机的正常运行,必须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

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首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包括飞行区域的限制。

无人机的飞行区域应与人员密集区域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同时,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也需要限制,以免干扰其他飞行器的正常运行。

此外,无人机的飞行区域也应避开敏感区域,如军事基地、政府机构等禁飞区。

其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包括飞行时间的限制。

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应根据电池容量和续航能力来制定,以保证其正常运行的时间。

此外,无人机的飞行时间还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防止滥用和违法使用无人机的行为发生。

第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包括航空器的标识和注册要求。

每架无人机应有唯一的标识符,以便识别和追踪。

此外,无人机的所有者还需将其注册,以确保其使用符合规定并能够被追溯。

这有助于监管机构对无人机的管理和监控,以保障公共安全。

此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包括飞行操作的要求。

操作无人机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飞行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执照或证书。

无人机的操作人员还应遵守飞行规则,如避让其他飞行器、遵守空域限制等。

同时,无人机的操作人员还需遵守隐私保护的原则,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最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应包括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无人机运行规则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和维护公共秩序。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执照、限制使用等。

综上所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对于保障空中交通安全和无人机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这些规则包括飞行区域的限制、飞行时间的限制、航空器的标识和注册要求、飞行操作的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只有制定和遵守这些规则,才能够确保无人机的安全运行,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4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4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无人机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的管理规定如下:1. 注册登记:无人机的所有者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无人机的登记编号。

2. 飞行区域限制:无人机飞行必须在允许的飞行区域内进行,禁止在机场、灵敏区等非法飞行区域内飞行。

3. 飞行限制:禁止在黑夜、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禁止飞入人群密集区、交通干线、禁飞区域等区域。

4. 飞行高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在120米以内,禁止超过限定高度进行飞行。

5. 飞行速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速度限制在每小时100公里以内。

6. 飞行设备要求: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识别标志,同时要配备可见光遥测设备、声纳设备等飞行控制和遥测设备。

7. 飞行操作要求:飞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合法的飞行证件,严禁饮酒后操控无人机。

8. 隐私保护:禁止使用无人机进行非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窥探、拍摄他人隐私等活动。

9.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无人机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无人机、停飞等措施。

以上是针对中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特定情况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规定。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2)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

无人机飞行中的法律法规与规定解析

无人机飞行中的法律法规与规定解析

无人机飞行中的法律法规与规定解析近年来,无人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农业、测绘到娱乐,无人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无人机数量的增加,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对无人机飞行中的法律法规与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飞行区域限制在无人机飞行中,飞行区域限制是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定,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为120米以内,飞行距离限制为500米以内。

此外,无人机不得飞越禁飞区、限制飞行区以及人群密集区。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确保无人机的安全飞行,避免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和损失。

二、飞行许可证与登记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定,无人机的飞行需要获得相应的飞行许可证。

飞行许可证是无人机飞行的合法凭证,只有持有有效许可证的人员才能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

此外,无人机的所有者还需要将无人机进行登记,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对其进行管理和追踪。

三、隐私保护随着无人机的普及,隐私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无人机不得携带摄像设备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场所等私人空间,也不得擅自拍摄他人的隐私照片或视频。

同时,无人机的操作者也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无人机进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四、飞行安全无人机飞行安全是无人机飞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无人机的操作者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不会对他人和财产造成伤害。

操作者应熟悉无人机的操作手册,掌握飞行技巧,避免飞行事故的发生。

同时,无人机的操作者还应定期对无人机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处置在无人机飞行中,应急处置是必不可少的。

无人机操作者应随时关注飞行环境和飞行状态,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无人机的安全飞行。

同时,无人机操作者还应知晓相关应急电话和联系方式,以便在需要时及时报警或求助。

综上所述,无人机飞行中的法律法规与规定对于保障飞行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及分类
3. 定义
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
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 飞行前准备
10. 限制区域
11. 视距内运行(VLOS)
12. 视距外运行(BVLOS)
4.1.1 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
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 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7 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 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3.15 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 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 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 ,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14.1 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
14.1.1 电子围栏
a.对于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14.1.2 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
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16.2.1 运营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作业负责人,该作业负责人应当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并具有相应等级,同时接受了下列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或者具备相应的经验:
a.理论知识。
(1)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
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9.11.19
•【文号】民航规〔2019〕64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
定》的通知
民航规〔2019〕64号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深入研究、试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11月19日附件: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小型无人机规定

小型无人机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5-3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12月29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 (5)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9)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10)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2)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7)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完整版)无人机相关要求

(完整版)无人机相关要求

(完整版)无人机相关要求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明确规定无人机相关要求,包括使用、飞行及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无人机的有序运行和安全操作。

2. 使用要求
2.1 无人机操作人员应持有合法且有效的执照,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知识。

2.2 无人机应当注册并携带相应的标识牌,标明所有者的注册号码和联系方式。

2.3 无人机操作地点应符合法律和安全要求,避免在人群密集区域、禁飞区和机场附近等禁止区域内飞行。

3. 飞行要求
3.1 无人机操作人员应保持充分的视野和注意力,以确保其能
够安全操作并及时应对突发状况。

3.2 在非控制区域的飞行高度应低于120米,并确保与建筑物、电线、通信塔等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

3.3 无人机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包括但不限于大风、
雨雪天气等。

4. 安全要求
4.1 无人机操作人员在使用无人机前,应进行全面的系统检查,确保无人机设备完好无损。

4.2 无人机操作人员应保证无人机设备配备可靠的电池,并遵
守相关的电池使用和充电安全规定。

4.3 在飞行过程中,无人机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的飞行管制规定,并确保无人机不会对他人和财产造成危险。

4.4 无人机在飞行中不得携带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5.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文档规定的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6. 结束语
本文档为无人机相关要求的完整版,旨在引导和规范无人机的
使用与操作。

请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本文档中的要求,以确保无
人机的安全运行,并减少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及分类3. 定义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9. 飞行前准备10. 限制区域11. 视距内运行(VLOS)12. 视距外运行(BVLOS)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4. 管理方式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6. 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18. 废止和生效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无人机飞行时间管理规定

无人机飞行时间管理规定

无人机飞行时间管理规定1. 简介无人机作为一种重要的航空器具,其飞行时间的管理对于飞行安全及效率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无人机的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本文将介绍无人机飞行时间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 安全性要求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为了保证安全飞行,以下几个要求必须严格遵守:1.飞行时间限制: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

具体飞行时间限制由无人机的生产厂家或相关机构根据其技术性能和电池容量等因素确定。

2.电池状态监测:在飞行前应对无人机的电池进行状态监测,确保电池容量充足,以确保无人机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飞行任务并返回。

3.飞行计划编制:在飞行前应编制详细的飞行计划,包括规定飞行时间、飞行路线、飞行高度等,以确保无人机能够按计划安全完成飞行任务。

3. 飞行时间管理原则无人机的飞行时间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级管理:针对无人机飞行任务的重要性和紧急性,根据优先级对飞行时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理。

2.节约能源:尽量优化无人机的飞行路径和飞行高度,减少不必要的飞行时间和能量消耗,实现能源的有效利用。

3.合理调度:根据无人机的飞行任务和资源情况,合理安排飞行时间,避免无人机之间的冲突和碰撞,并确保每个飞行任务的顺利进行。

4. 飞行时间管理策略为了提高无人机的飞行效率,下面列出了几种常用的飞行时间管理策略:1.远程控制:通过远程控制终端实时监控无人机的电池电量和飞行状态,及时给予指导和调整,以确保无人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并返回。

2.自动充电:利用自动充电装置对无人机的电池进行即时补充,确保无人机始终处于满电状态,延长飞行时间。

3.任务优化:根据无人机的飞行性能和飞行任务的要求,选择合适的飞行路径和飞行高度,减少无人机的飞行距离和时间,提高飞行效率。

5. 飞行时间管理的挑战无人机飞行时间管理面临一些挑战,包括:1.电池容量限制:目前无人机的电池容量有限,无法满足长时间飞行的需求,因此需要对飞行时间进行有效管理。

无人机管理规定

无人机管理规定

无人机管理规定无人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无人机飞行安全,规范无人机使用行为,促进无人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无人机的飞行、使用、维修、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无人机飞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应规章制度,严禁任何与安全、环保、隐私、公共秩序相违背的行为。

第四条无人机应按规定进行注册,未注册的无人机不得飞行。

第五条飞行范围、高度、时间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无人机飞行需事先申请飞行许可,并遵守飞行许可批准的要求。

第七条飞行时应当考虑其他人的安全和隐私,严禁干扰公共交通、电力设施、电话通讯等公共安全设施。

第八条无人机飞行应当遵守航空管制和航空事故调查规定。

第二章无人机使用规定第九条无人机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能和验机经验,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无人机应当配备齐全的设备和保险制度,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保养。

第十一条无人机使用人员应当对飞行环境、碰撞风险、航线冲突等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无人机飞行应当考虑天气状况、风力等因素,不得在恶劣天气或风力超标的环境下飞行。

第十三条无人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和通信安全规定,禁止干扰无线电通信和其他无线电设备。

第十四条无人机应当禁止进行销售、宣传、传单投放、雨水增酸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无人机使用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进行侵犯隐私、辱骂、打架斗殴、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无人机安全管控第十六条无人机飞行应当符合民航管理局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严格执行安检制度,保证机体安全。

第十七条无人机飞行应当符合民航管理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飞行限制区域、时间和高度等规定。

第十八条无人机应当安装报警器、遵循航线规划、严格执行飞行计划、避免与其他飞行器、建筑物、动植物等相撞。

第十九条无人机飞行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运行标准,防止飞行事故和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无人机飞行应当持续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系统技术研发,促进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

无人机的规章制度

无人机的规章制度

无人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机的飞行行为,确保飞行安全,保护空域安全和飞行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无人机的管理和监督,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进出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区域内飞行的无人机。

第三条无人机指无人驾驶或者遥控驾驶飞机等航天器。

第四条无人机飞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要遵守空中交通管理规定、飞行区域规定、飞行禁区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无人机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无人飞行器管理制度,加强对无人机的技术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无人机的登记管理第六条无人机的制造、运营、维护和使用等单位和实例应当依法对无人机进行登记,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无人机的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无人机的基本信息、所有人信息、制造厂商信息、技术参数信息等必要内容。

第八条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对无人机进行合法登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更新。

第九条未登记无人机的所有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否则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条无人机的制造、运营、维护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无人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确保无人机的正常飞行状态。

第十一条无人机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无人机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对其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

未持证上岗的无人机操作人员不得进行无人机飞行。

第十三条未经许可的无人机不能擅自进入相关的禁区和飞行区域,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章空中交通管理第十四条无人机的飞行需要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不得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

第十五条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定,并根据指令进行相应操作。

第十六条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他航空器的安全距离,并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七条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如有紧急情况需要紧急着陆或者紧急返航,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碰撞或者事故,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制定无人机使用规章制度

制定无人机使用规章制度

制定无人机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机的使用,保障公共安全及隐私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无人机,是指未载人的飞行器,包括固定翼、直升机、多旋翼等各种类型。

第四条无人机使用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无人机使用者应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飞行许可证。

第六条无人机使用应保障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无人机使用者应当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施行中有争议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无人机使用者如不遵守本规章制度,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无人机的登记及飞行许可第十条无人机使用者应进行无人机的登记,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

第十一条无人机登记后,应获得飞行许可证,方可进行飞行活动。

第十二条无人机使用者应保持无人机登记及飞行许可证的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并遵守相关的飞行规定。

第十四条无人机飞行应在日光充足、风速适中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不得在恶劣的气候环境下飞行。

第十五条无人机飞行不得干扰其他航空器正常飞行及地面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妥善保管飞行证件,如遗失应及时补办。

第三章无人机飞行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无人机使用者应对无人机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飞行安全。

第十八条无人机使用者应进行飞行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无人机装备完好,电池充足,遥控器信号稳定等。

第十九条无人机使用者应具备飞行技术,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资质才可进行飞行。

第二十条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人机飞行不得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干扰治安秩序。

第二十二条无人机飞行应遵守相关的空域规定,不得越界飞行。

第四章无人机飞行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无人机的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无人机飞行的安全。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轻小无人机(LSP)是一种起飞重量在250克以下的无人机。

由于其轻便的特点,LSP在许多领域如娱乐、摄影和科研等方面被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LSP的安全运行,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运行规定。

首先,LSP的操作人员需要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以确保其掌握基本的飞行技术和操作知识。

培训内容包括认识飞行安全和风险、掌握飞行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领等。

其次,LSP只能在指定的场所或区域内飞行。

这些区域通常被规定为无人机飞行场或者开放的空旷地区,以降低与其他航空器或人员的冲突风险。

此外,LSP也不允许飞越限制区域,如机场、敏感区域或人群聚集地等。

再次,LSP的飞行高度和速度也受到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LSP的最大飞行高度通常规定为120米以下。

这是为了保证与其他航空器的安全分隔距离,避免与低空飞行的直升机或其他小型飞行器发生碰撞。

此外,LSP的最大水平飞行速度一般也被规定为每小时20米以下,以确保其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响应。

同时,LSP的操控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

操作人员应该保持可见范围内进行操控,不得使用遥控器,无人机不能超过操作人员可见距离。

此外,LSP也不得干扰其他航空器和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无人机将冲突风险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回避措施,保证安全飞行。

最后,LSP的飞行还需要注意隐私和安全保护。

操作人员不得将无人机用于非法活动,如侵犯他人隐私、携带禁止物品等。

LSP的航拍功能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他人的隐私权。

在与他人共享或发布LSP拍摄的照片或视频时,应尊重他人的意愿并获得相应的许可。

总之,轻小无人机的运行规定主要包括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执照要求、飞行区域的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的限制、操控规定,以及对隐私和安全的保护。

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能够确保LSP 的安全运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其他航空器或人员的冲突风险。

上海无人机飞行规定

上海无人机飞行规定

上海无人机飞行规定
摘要:根据上海体育局的最新公布的《上海市无人机运行规定》,针对上海地区的无人机管理,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限制无人机的高度、尺寸等,要求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操作无人机,并安装监控系统,以保证空中安全。

出于安全考虑,无人机在上海市地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操作:
(1)必须在空域和空中安全资源监管部门认可的行车范围内操作。

(2)无人机的最大高度只能达到150m。

(3)无人机不能超过50kg的起飞重量。

(5)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在无大风和冷空气的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150m o
(6)无人机在航行过程中不得出现超过2m∕s的水平移动。

(7)无人机不能在规定的拍摄区域内进行拍摄或影视拍摄,也不能有超过5秒的悬停时间。

(8)无人机的控制大半径不得超过50m。

(9)无人机的航空器不能飞行越过核电站、军用机场、天宁火炮碉堡及上海东大门海滩等特定范围或区域。

(10)无人机的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了解和正确操作规则,并且必须通过专门的培训班获得技术认证。

(11)空中安全监管部门对无人机运行有严格的管理,所以操作者必须遵守护照、文件、设备告示牌等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

(12)为了更好地管理无人机的安全,无人机的操作者必须安装监控系统以及视频监控设备,并及时和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和信息交流。

总之,上海市无人机运行规定对于上海市空域安全管理工作中无人机的飞行规则,以及如何实现真正的空中安全措施都提供了科学和有力的支持。

止匕外,上海市也将在未来加大对无人机管理的力度,确保上海市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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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及分类3. 定义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9. 飞行前准备10. 限制区域11. 视距内运行(VLOS)12. 视距外运行(BVLOS)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4. 管理方式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6. 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18. 废止和生效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3 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责任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3.4 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5 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3.6 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3.7 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 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120 米的区域内。

3.10 超视距运行(BVLOS: Beyond VLOS),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3.11 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3.12 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3.13 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3.14 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3.15 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 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3.18 电子围栏,是指为阻挡即将侵入特定区域的航空器,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特定区域,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3.19 主动反馈系统,是指运营人主动将航空器的运行信息发送给监视系统。

3.20 被动反馈系统,是指航空器被雷达、ADS-B 系统、北斗等手段从地面进行监视的系统,该反馈信息不经过运营人。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4.1 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欢迎关注通航新闻公众号:tonghangxinwen)。

4.1.1 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 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4.2 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民航及相关部门。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中关于执照、合格证、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本咨询通告运行。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6.1 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机长、驾驶员及观测员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6.2 Ⅴ类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相应的农林植保要求和规范。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任何人员在操作民用无人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于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无人机。

9.飞行前准备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9.1 了解任务执行区域限制的气象条件;9.2 确定运行场地满足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9.3 检查无人机各组件情况、燃油或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足运行要求。

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确认系统是否接入无人机云;9.4 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紧急备降地点等内容。

10.限制区域机长应确保无人机运行时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避免进入限制区域:10.1 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该遵守该系统限制;10.2 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向相关部门了解限制区域的划设情况。

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控制面、飞行禁区、未经批准的限制区以及危险区等。

11.视距内运行(VLOS)11.1 必须在驾驶员或者观测员视距范围内运行;11.2 必须在昼间运行;11.3 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它航空器。

12.视距外运行(BVLOS)12.1 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12.2 当飞行操作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能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12.3 驾驶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机。

对于使用自主模式的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必须能够随时超控。

12.3.1 出现无人机失控的情况,机长应该执行相应的预案,包括:a.无人机应急回收程序;b.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应在系统内上报相关情况;c.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联系相关空管服务部门的程序,上报遵照以上程序的相关责任人名单。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3.1 具有有效的空地C2 链路;13.2 地面站或操控设备具有显示无人机实时的位置、高度、速度等信息的仪器仪表;13.3 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个月(适用于Ⅲ、Ⅳ、Ⅵ和Ⅶ类);13.4 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当符合无人机云的接口规范;13.5 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其无人机机身需有明确的标识,注明该无人机的型号、编号、所有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出现坠机情况时能迅速查找到无人机所有者或操作者信息。

14.管理方式民用无人机分类繁杂,运行种类繁多,所使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实施分类管理,依据现有无人机技术成熟情况,针对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进行以下运行管理。

14.1 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14.1.1 电子围栏a.对于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14.1.2 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b.对于Ⅲ、Ⅳ、Ⅵ和Ⅶ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在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秒一次。

在非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30 秒一次。

c.对于Ⅳ类的民用无人机,增加被动反馈系统。

14.1.3 未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运行前需要提前向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监视手段。

14.2 民用无人机运营人的管理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对无人机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5.1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以下条件:15.1.1 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15.1.2 建立了无人机云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15.1.3 建立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运营人数据库和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持证人员,监测运行情况;15.1.4 已与相应的管制、机场部门建立联系,为其提供数据输入接口,并为用户提供空域申请信息服务;15.1.5 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分享机制,建立与其他无人机云提供商的关键数据共享机制;15.1.6 满足当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遵守军方为保证国家安全而发布的通告和禁飞要求;15.1.7 获得局方试运行批准。

15.2 提供商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扩容,保证其所接入的民用无人机运营人使用方便、数据可靠、低延迟、飞行区域实时有效。

15.3 提供商每 6 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无人机云系统接入航空器架数,运营人数量,技术进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故和事故征候等。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6.1 植保无人机作业飞行是指无人机进行下述飞行:16.1.1 喷洒农药;16.1.2 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16.1.3 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撒播活的昆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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