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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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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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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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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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5.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居民,又称为人民,是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它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上分,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对内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对外,是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对外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它的省、自治区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台湾和香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可行使一定程度的对外交往权。

②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a.联邦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具有统一的宪法和作为统治机关的政府,对其邦员及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并且权力不受任何邦员的干扰。

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多少有些决定其内部事务的权利。

对外,联邦政府代表其全体邦员,有权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或者其他方面的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联邦人民具有共同的国籍。

联邦成员的国际交往取决于各联邦国家的宪法规定。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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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战争法18.1 复习笔记一、战争与战争法1.战争的法律概念与特征(1)战争的法律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国家间的战时关系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战争亦被视为政治和外交的极端手段。

(2)战争的特征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以下特征:①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

②战争是在敌对主体之间发生的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

③战争不仅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

④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非正义战争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

2.战争法的概念(1)战争法的概念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现代战争法的内容现代战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大部分:①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

②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则。

3.战争的废弃(1)1899年缔结的并经1907年修订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要求各国尽量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不发动战争,限制战争作为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绝对权利。

(2)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不禁止合法的自卫战争。

(3)二战后,联合国制定了规范战争的《联合国宪章》和通过相关决议,《联合国宪章》明确地对一切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作出了全面禁止,但是不禁止单独或集体自卫维持或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采取的行为。

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种普遍受禁止的行为,废弃战争是各国的责任,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罪行。

4.战争法的编纂战争法的编纂经过1856年的巴黎会议,1864年的日内瓦会议,1869年的圣彼得堡会议,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1929年、1949年和1977年的三次日内瓦会议等一系列会议,完善和发展了战争行为规则和战时人道主义法,使战争法体系日益完备。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争端解决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争端解决法)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解决法17.1 复习笔记一、国际争端解决法概说1.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争端的概念“国际争端”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分别是:①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②广义的国际争端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与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之间产生的争端。

一国与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发生的争端,不属于国际争端的范畴,但这种争端往往引发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特点与国内争端相比较,国际争端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①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双方或各方当事者在国际法上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或政治实体。

国内争端是国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在某一争端中,双方当事者的地位可能是不相同的。

②以国家为主体的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关涉国际和平与安全。

如果国际争端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相比较而言,国内争端,无论其涉及面多广,关涉的利益多么重要,除非其所涉的某些因素国际化,都不可能产生类似国际争端所致的那么严重的后果。

③正是由于国际争端当事者的特殊地位以及这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才有其特殊性。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国际法的平等主体之上,没有超主权权利而凌驾于主体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和审理争端,并强制执行解决争端的判决。

国家在解决国内争端时所适用的传统方法就不宜适用于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权利”的争执而引起,应用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方式来解决的争端。

(2)政治性质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应用政治或外交的方式来处理的争端。

但是,国际实践表明,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是很难截然分开的。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籍1.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与国籍法 血统主义 原始国籍 出生地主义 国籍的取得 混合主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自愿申请入籍国籍 继有国籍 婚姻国籍的丧失 收养国籍的抵触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最惠国待遇外国人的待遇 差别待遇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程序 概念、特点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特点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与投资保护的关系外交保护 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用尽当地救济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的对象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引渡的程序引渡和庇护 引渡的效果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中国的实践 中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庇护的性质与对象庇护 域外庇护 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标准。

它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示这个人与该国稳定的法律联系。

广义的国籍还涉及法人、船舶和飞机的国籍。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是:①国籍是一项人权。

②国籍是一国确定公民身份的根据,并以此确定其公民不同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属人管辖权。

③基于国籍,个人对其所属国负有效忠的义务(特别是不论平时或战时有服兵役之义务),并服从其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在国际上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

按照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2)国籍法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

为了避免或减少冲突,国家相互之间签订了不少目的在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公约。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13.1 复习笔记一、国际组织的性质和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已是今日国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调整国际组织各种事项及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已形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极重要的分支——国际组织法。

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

①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也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

②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若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③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具体含义阐释如下:a.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多国机构。

b.它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

c.它具有较完整的结构体系,拥有一个常设机关和经常性的工作地点。

d.它根据其组成分子之间的协议而设立。

e.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使命。

f.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④作为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政府间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以下基本特点:a.政府间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

b.政府间组织的权利是由成员国授予的。

c.成员国主权平等是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

d.国家间的协议(章程)是政府间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法律基础。

(2)国际组织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组织有以下几种主要的分类:①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凡是由国家或其政府组成的国际常设机构,均为政府间组织;凡是由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跨越国界的非官方联合体,均为国际民间组织。

②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分类,可分为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全球性(亦称世界性)组织是旨在向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开放,不问其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用组织的法律形式聚合在一起,并寻求解决涉及整个国际社会各种有关问题的机构。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1)国际争端①国际争端是当事方之间对国际法或事实的意见分歧、国际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

a .争端的国际性既不取决于跨界,也不限于国家之间。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概述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新发展一般政治方法:谈判、调查、调停与斡旋、和解 政治解决方法 大会和秘书长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安全理事会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联合国、美洲、非洲、东南亚、欧洲 一般制度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仲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 争端当事方同意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属人管辖 属事管辖 法律解决方法 法院的组成 诉讼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与适用的法律 诉讼程序与咨询程序国际司法 法院判决及其效力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b.国际争端必须是当事一方的主张为另一方所积极反对,一方针仅仅声称存在争端不能证明这种争端真正存在。

c.国际争端必须是一方具有法律或事实根据的竞争性主张。

②分类。

国际争端可分为政治争端、法律争端和事实争端。

a.政治争端是指因国家重大利益、独立或尊严等政治利益冲突引起的争端,又称不可裁判的争端;b.法律争端是指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为依据的权利冲突,又称可裁判的争端;c.事实争端是指有关某项事实是否存在和如何看待该项事实的争端。

(2)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①分类。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两种: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

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解决争端。

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果。

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

②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封锁和战争。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空间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空间法)

第九章空间法9.1 复习笔记一、概说1.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可以分为两部分:空气空间法或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2.空间法的发展(1)19世纪70年代,氢气球出现,有关国家开始开展有关航空的立法活动。

(2)20世纪,《巴黎航空公约》、《泛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签订,标志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完全确立。

(3)20世纪下半叶,有关航空安全的国际立法取得了很大发展,国际公约和双边航空协定成为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渊源。

(4)进入21世纪,国际航空出现了从重视外延增长到强调内涵提升、从关注航线规模到聚焦航线安全的新变化和新发展。

(5)20世纪50年代后期,空间科学技术发展,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使人类的活动开始越过空气空间而到达了外层空间,此后联合国发表宣言和决议以及国际条约的不断制定。

国际法的另一新分支——外层空间法开始形成。

(6)20世纪50年代以后至今,各国根据外层空间法向外层空间进行探索和利用的活动越来越频繁,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和航天飞机主要是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和探索,但外层空间的界线未有定论。

3.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问题,确切地说,就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问题。

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关于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纯物理标准说该学说以自然科学为依据,划分“太空”与“领空”。

其认为“领空”的高度,应硬性地规定,以有空气的领域为“领空”,无空气的领域为“太空”。

但是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

(2)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是指航空器依靠足够的大气可以运行的高度。

这一高度也就是国家领空主权所及的高度,一般为30—40公里。

但由于这个标准离地面太低,不利于确保地面国家的安全,所以未得到足够支持。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这就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要行使国际法上的很多权利,就必须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

2.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①19世纪实在法学派的观点,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②进入20世纪以后,近代欧洲社会向更为复杂、多元和日益组织化的当代国际社会转变,国际社会正经历着新的结构性变革。

国际组织的出现、争取独立民族的地位以及区域一体化冲击“国家是唯一国际法主体”的理论。

③一战后,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和个人。

(2)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当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但是,这些不同的主体,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具体表现在:①国家是一个主权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他主体,只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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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jusgentium 一词来称呼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意志法,使这一术语的含义扩大而具有万国 法的性质。
(2)1780 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其《道德和立法原 理导论》一书中首次使用 international law 作为国际法的名称,成为国际通用的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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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国际法的性质:名称、定义与特征
国际条约
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渊源
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编纂的概念与发展
际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一词在西方文献中最初是以拉丁文 jusgentium 出现。Jusgentium 汉译为
万民法,原本是古罗马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市民法(juscivile)相对称。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1)1625 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

法的又一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曾经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许多重要的国际法规范都起源于 国际习惯。
②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致性一般国家惯例或通例。 (2)形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②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有时被称为客观要素,涉及惯例在长时间内的一贯性和统一性,其考虑因素包括持 续时间、重复频度、国家遵守程度、一致性和共识;后者被称为主观要素或者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或法律必要确信,涉及国家此种行为背后的动机,也就是国家相信采取此 种行为是法律所要求或允许的。 (3)国际习惯是以国家行为的形式来表述国际法规则,通常称之为“不成文法”。 ①与以明示书面协议的方式确立国际法规则的条约相比,国际习惯是以默示协议的方式 确立国际法规则。 ②为了查明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从国家行为中寻找证据。同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 是联合国的做法,也有重要的价值。习惯法的证据包括:国家的实际行为、国家的外交文件 与条约、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内法、国际和国内法律机关的判决或裁决。 ③ 习 惯 国 际法 规 则对 所 有国 家 有 法 律拘 束 力, 除 非一 个 国 家 一贯 反 对( persistent objeclion)。 3.一般法律原则 (1)一般法律原则在理论上的三种解释: ①将它理解为一般国际法原则; ②认为它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国际法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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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船舶事故污染 1967年3月18日,利比亚油轮“托里· 卡尼翁”号在英吉利海峡触礁沉没,11万余吨原 油泄入大西洋,使英国、法国蒙受了巨大损失。这 一事件引起国际社会对船舶事故造成海上油污的重 视,于1969年制订了两项有关的国际公约:《 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简称《干预公约》 )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民事 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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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国际环境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类的活动创造了 灿烂的现代物质文明,同时也在以惊人的速度破坏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环境。众多环境问题赫 然呈现在人类面前:如空气、水和土壤遭受污染, 陆地和水的生态系统酸化。自从工业革命以后,弥 漫在工业化国家上空的有毒气体有增无减。 (二)1972年以前的国际环境法 环境污染问题自古有之,有些国家的国内法 中早已出现过保护环境的零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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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2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 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 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 1968年瑞典驻联合国大使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 理事会上正式提出国际环境保护问题,建议召开加 强国际合作保护环境的国际会议。同年联大决定于 1972年6月5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有关 人类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在这次会议召开以前, 在瑞士福克内斯举行了一次发展与环境讨论会。会 上澄清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发展与环境没有根 本的冲突,它们是一致的和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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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距离跨国界大气污染公约》 该公约于1983年3月16日生效,适用 于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主要内容有:①缔约各 国应尽力限制和尽可能逐步减少和防止大气污染, 包括远距离跨界污染;②缔约各国应尽快制订防止 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政策和战略;③各缔约国有义 务进行国际合作,交换情况和进行协商,合作进行 研究和监测,以防止大气污染。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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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定义4、邵津《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必备的的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3、国际组织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1、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

三、近代国际法(一)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1914)1、结束三十年(1618-1648)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定1)三十年战争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2、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人,国际法之父四、现代国际法(一)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前期(1919--1945)后期(1945——)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含义:国际法何以对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

二、理论分歧6、通说:(意志协调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求同存异基础上的协调。

理由: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统治阶级不可能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2014司法《国际法》预习笔记:国际环境保护法

2014司法《国际法》预习笔记: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保护法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例题·单选题】甲⼄两国是温室⽓体的排放⼤国,甲国为发达国家,⼄国为发展中国家。

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2008-1-34) A.甲国必须停⽌排放,⼄国可以继续排放,因为温室⽓体效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 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国必须停⽌排放,因为⼄国⽣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的措施和⽔平远远低于甲国 C.甲⼄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标准、停⽌排放时间等各⽅⾯ D.甲⼄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合作,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排放时间等⽅⾯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与改善国际环境的⾏动。

所以甲国和⼄国都应当在温室⽓体排放上承担责任。

国际环境法规定了以下四个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根据上述四条原则可知,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和合作,⽽且由于各国⼯业、经济、科技发展⽔平不同,以及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不同,在承担责任上要所有区别。

综上,在甲⼄两国解决温室⽓体排放的问题上,双⽅都应承担责任,要进⾏合作,在具体排放标准和停排时间上,要根据各⾃的⼯业、经济、科技发展⽔平区别对待。

所以本题应选D. 2.海洋环保:防⽌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名单、灰名单、⽩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国政府,并得到其书⾯准许。

(2)进⼝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关合同,才能准许进⼝。

(3)该种废料如果进⾏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缔约国和⾮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法以⽆害于环境的⽅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国。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第十五章条约法15.1 复习笔记一、条约法概说1.条约的概念与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有以下基本特征:(1)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这些主体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以国际法为准,是指以国际法基本原则、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他普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

(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国间在某一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间双边条约其内容主要规定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造法性的多边条约,往往规定缔约各方在国际关系上的原则和规则,为缔约各方创设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种类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通常依如下标准划分:①按缔约国的方面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事方之间签订的。

多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这类条约多为造法性公约和创立国际组织的约章。

②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条约。

③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

④条约还可依其他标准划分:依条约的政治性质划分,条约可分为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划分,条约可分为区域性的条约和全球性的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条约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条约等等。

(2)条约的名称关于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无一个公认的标准。

“条约”一词,兼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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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环境法
10.1 复习笔记
一、国际环境法概说
1.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环境法,是指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国际环境法在整个国际法律秩序中具有若干区别于国际法其他部门的特殊性。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主要以国际书面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分支。

(2)国际环境法是一个“软法”现象较多的国际法分支。

(3)国际环境法学是一个交叉性很强的国际法分支学科。

2.国际环境法的简史
(1)在联合国成立之前,有关国家签署了一些有关环境方面的条约,还出现了一些对国际环境法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仲裁判例。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联合国的成立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第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明显增多,特别是产生了一些重要的全球性公约和区域性条约。

第三,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领域相对集中。

(3)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环境法进入了全面、系统发展的新阶段。

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

①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行动计划》和《关于机构和资金安排的决议》等重要文件,对于推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a.《人类环境宣言》表达了各国对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认识和共同信念。

b.《人类环境宣言》宣示的一系列人类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有的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确认,有的预示着国际环境法及其原则发展的方向。

c.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为协调各国环境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框架性的工作方案。

d.会议促成在联合国系统内增设专门性国际环境合作组织。

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并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

这次会议及其通过的文件对于人类环境的国际保护及其法律秩序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a.会议标志着各国对于人类环境问题的共识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基础上又有了更高的突破性认识。

b.会议及其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新的国际法分支日趋成熟。

c.会议通过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一个空前宏大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规划,为21世纪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确定了主要目标和重点领域。

(4)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及之后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之后,
国际环境法走向了系统化、体系化的发展道路。

这个时期,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①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条款更多地出现在一般国际法文件中,从事环境保护的全球、区域和专门国际组织数量增加、层次提高,国际环境法组织化。

②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日臻完善。

③国家以外的参与者的作用在加强。

3.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
历史上,从来没有将国际贸易与环境联系起来。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

(1)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关系问题的产生背景
①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全球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与要求,国际上形成了一股强烈要求国家采取更加严格的进出口管制措施以保护环境的思潮;
②当时的乌拉圭回合将大幅度地提高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水平,国际上形成了另一股要求各国进一步放宽进出日管制措施思潮。

(2)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实质上是有关二者的法律与政策的交互影响问题。

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保护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只有实行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才能真正有效地使有关环境法律和政策落到实处,从而保护人类及其环境。

贸易自由化论者认为,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贸易自由化能促使世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可为环境保护提供必不可少的资金保证,故而不可以牺牲贸易为代价来保护环境,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必然对国际贸易自由化构成障碍。

(3)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关系的协调
我们不可将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简单地一概而论。

各国应该承认,贸易自由化并不必然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并应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在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与国际贸易法律与政策之间建立建设性的交互支持关系。

二、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综述
1.大气环境的国际保护
防止地球大气环境的恶化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此,各国不仅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而且还在区域和全球两个层面上,着重就防止气候变化、保护臭氧层和防止酸雨等方面展开国际合作,并签署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

(1)防止气候变化公约
①《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

公约是迄今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公约为缔约方确立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②《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议定书在减排途径上规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即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机制(ET)。

③后京都时代的发展—《坎昆协议》
在2010年墨西哥坎昆举行的公约及议定书缔约方大会上,达成折中的两项《坎昆协议》。

(2)保护臭氧层公约
①《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公约于1998年9月22日生效。

公约要求缔约方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人类活动可能改变臭氧层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②《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年9月,公约缔约国代表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该议定书的实质意义在于,它具体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生产与消费作出了限制。

(3)《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11月在日内瓦主持制定了《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又称《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控制跨界空气污染,尤其是解决以二氧化硫的排放和酸雨为主的跨界大气污染问题。

公约的诞生不仅开创了建立区域性控制跨界空气污染多边法律制度的先河,而且为建立全球性的保护大气层法律机制创造了条件。

2.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国注重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合作,有关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迅速发展起来,先后缔结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公约和区域性公约。

(1)保护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公约
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为各缔约方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的行为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公约还对各缔约国保护海洋环境规定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义务。

②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全球性条约
a.1972年《防止因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公约》
b.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c.1973年《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上进行干涉的议定书》
d.1989年《国际打捞公约》
e.1990年《关于石油污染的准备、反应和合作的伦敦国际公约》等。

(2)保护海洋环境的区域性公约
①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区域海洋项目已涉及18个区域,其中有13个区域已经制定了关于海洋环境的行动计划,有14个区域已经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性公约和相关的议定书。

②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条约
a.1972年签署的《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
b.1974年签署的《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
c.1983年签署的《关于对付北海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合作协定》;
d.1992年签署的《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
e.1974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
f.1992年签署的《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

3.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
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是现代国际法调整的一个新兴的领域。

(1)淡水资源的国际保护
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国际河流利用的赫尔辛基规则》(简称《赫尔辛基规则》和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是国际淡水资源保护法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标志。

(2)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
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该公约确立了“全人类世界遗产”的新概念。

公约为建立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有效机制,专门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隶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公约还专门设立“世界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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