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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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五工程分公司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结算管理体系,规范结算管理,强化成本控制,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司结算管理办法的制订、完善和修改;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所属各项目结算管理基础工作,检查公司结算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负责对结算进行审批。
第四条各项目经营管理部负责办理该项目的结算工作,对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量签认成果进行检查、指导,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意见,进行调整,组织项目部进行整改,确保预计利润实现、防止利润流失。负责保管相关资料,负责所属项目部的结算的审核、备案,建立结算台账,按月归集分包工程成本。
第五条项目经理对本工程的工程量实体签认成果负责;项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程部、技术人员对本部门或本人的计算和签认数量负责。经营管理部负责按照工程部开据的工程数量签认单和分包合同单价、条款进行结算、扣款。
第三章结算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条廉洁奉公原则:结算工作人员在结算工作中,应始终以企业利益为最高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索要或接受财物,如出现不正当计价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多级审核原则:结算应建立起结算人员之间、部门之间等多层级的审核控制体系;结算须经过多级审核,各级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仔细,有关手续资料的签字等务必齐全有效,否则不得办理结算。
第八条准确高效原则:结算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合规,体现出应有的
专业水平;同时结算工作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帐清,以适应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严格程序原则:各级审核按照合同管理权限严格执行结算程序。项目对工程类、物资类、设备承租类及其它类合同的结算工作都须按照结算程序严格执行,结算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出具的结算确认单要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才能上报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须认真审核批复量、价计算过程,审批记录等应形成可追溯性的资料档案。
第四章结算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结算的主管部门:公司经营管理部;项目结算的主管部门是项目经营管理部。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部的主要工作:制定结算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指导各项目制度落实情况;对项目部的结算进行审核,批复;各项目必须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部能够查询到原始数据签认单,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项目经营管理部的主要工作:负责工程、劳务的结算工作;机械、材料等结算的原始资料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提供,经管部负责办理结算工作;经营管理部负责统一收管各类结算及附件。
第十二条结算管理责任分工:项目经理是结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经营工作的项目总经济师主管结算管理工作。
第五章工程(劳务)结算程序
第十三条本章节是为工程(劳务)结算设计的,物资类、机械类等经济合同结算程序可以参考使用,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结算程序,但所制定的程序不能简化本办法。
第十四条项目部在工程数量签认(现场技术员负责)、工程量复核(总工程师和工程部负责)、结算(经营部负责)、审核(总经济师负责)等各个环节要根据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分别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各环节相对独立。
第十五条结算工程数量的确认以下发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根据分包合同中的工
程量清单及确认规则进行计算,结算数量应小于或等于设计数量(或业主计量数量);隐蔽工程必须在掩埋前,由现场技术员和经营管理部人员现场共同确认;必须建立与计量台帐相对应的结算台帐,随时对结算数量进行控制与监督。工程量必须按分包合同支付细目进行签认,合同以外的工程数量应按照分包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必须对项目经营信息进行保密,分包合同文件不得对外复印、流散。合同单价、计量数量、变更索赔情况不得对外传播。对违反制度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结算分为中期(月)结算和最终结算
一、中期结算程序
乙方(分包队伍)完成符合结算条件的工程数量,项目应每月办理结算,结算工程量范围为上个月的21日至本月的20日完成的量,办理结算日期为每月21日-25日,超过此日期上报的结算资料一律推至下月结算,上报公司审批的时间为每月26-27日。
中期结算程序:
1. 经管部、工程部、现场施工员一起到现场统计、填写“工程数量签认单”,每期完成工程数量不得提前告知施工队伍或内部提前泄露,现场施工人员应图示统计施工队伍已完、未完数量。项目总工程师要对“工程数量签认单”进行把关,并签字确认,乙方负责人签认,签字齐全后报项目经营管理部。
2.经管部对“工程数量签认单”进行审核,符合合同条件规定的,按照双方合同办理“中期结算单”,签认齐全。
3.项目工程部、安质部、材料部、机械部、财务部、办公室、人事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对“中期结算单”审核签认,批注涉及工程质量、工程报验、材料调拨、设备使用、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费用、其它项目管理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4.项目总经济师对“中期结算单”进行审核把关。如果所结算工程的单价、数量任何一项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数量,须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结算。
5.项目经理对“中期结算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
6.经营管理部对“中期结算单”进行审批。
7.乙方负责人对“中期结算单”进行签字确认。
8. 项目经管部将公司批复并经乙方签认的“中期结算单”转到项目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其相关财务制度予以支付。
二、最终结算程序
当乙方完成合同全部工程后,项目部应及时办理最终结算,且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
最终结算程序:
1.经管部、工程部、现场施工员一起到现场统计、填写“工程数量签认单”;项目总工程师要对“工程数量签认单”进行把关,并签字确认,乙方负责人签认,签字齐全后报项目经营管理部。
2.经营部收到复核后的“工程数量签认单”,根据施工图纸、业主批复的计量进行审核,按照双方合同办理“最终结算单”;并同“工程分包结算数量与业主批复的计量数量对比表”一起报公司经营管理部。
3.其他程序同“中期结算程序”。
4.乙方负责人对“最终结算单”进行签字确认后,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
5. 项目经管部门将公司批复并经乙方签认的“最终结算单”和最终结算协议转到项目财务部。
第十八条结算编号
编号原则:先有合同,后有结算,在合同编号后加上结算期数,如:合同编号为: 5GS-JM-CDR-FB-001,其第一期结算编号为:5GS-JM-CDR-FB-001-JS01。没有合同的工程项目无法结算,合同外工作内容必须先签订补充协议。
结算编号由各单位经营管理部统一编制。
第十九条零散工程结算
一、按工程属性及项目分工确定零散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部门牵头制订施工方认可的《零散工程任务申请单》报项目经营管理部审批,在任务申请单中明确:工程内容、工期、工程数量、项目单价(或总价)、预算总额等内容。无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工程量分包或工程总价分包的形式。
二、《零散工程任务申请单》报经营部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零散工程的进度、质量、及工程数量签认管理。该现场管理人员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