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企合作行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保障合作成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间开展的合作与交流活动,旨在促进双方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目标。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与企业间开展的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合作、人才培养、实习实训等领域。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学校指的是本校,企业指的是与本校签订合作协议并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校企合作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对校企合作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确保合作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章合作项目管理第七条合作项目应根据学校与企业的需要,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责任,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合作项目由学校与企业共同组建项目组,明确项目组成员、职责和工作计划,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九条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十条项目组应严格遵守合作协议的约定,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及时沟通和协调双方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合作项目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成果报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果,促进长期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三章人才培养管理第十二条学校与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应明确培养目标、任务和责任,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企业需求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参与实习、实训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指导、辅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条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学生在企业的工作情况,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定期评估、总结并改进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合作的持续发展。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七条学校与企业开展科研合作,应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与企业共同研发的成果,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签订知识产权转让与分享协议。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与企业的合作切入点,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企资源互补,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
为企业服务是学校的宗旨,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
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参与企业技术研发,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利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学生就业进行部分淘汰.(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以教学为中心,以企业为重点”,以服务换服务,双方共赢。
企业参与学校人才需求调研、专业开发和培养目标设计、培养方案设计、专业课与实践课教学.第三条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其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与研究;(二)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和管理学校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作;(三)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教学各系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形成校级、省级、国家级校企合作项目,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工作小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考核;(五)每年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组织学校各系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和实训基地共建协议;(六)负责校外实训基地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实施方案
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实施方案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模式,是实现职业学校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
为认真贯彻国务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实现我校办学思想和培养目标,进一步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机制的根本转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校专业建设进程,充分发挥学校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与企业的接合点,与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合作,形成校企供需结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校企“双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企合作的快速发展和质量的有效3XE冋。
二、合作原则1、服务企业原则:服务企业是职业学校办学的根本职责,是职业学校办学价值的体现,是校企合作的前提和基础。
学校主动走入、走进企业进行深入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岗位设置、技能要求、工艺水平等,积极为企业服务。
2、校企“双赢”原则:校企合作双方“双赢”是校企合作的基础,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直接获取符合标准的技能人才,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提高办学水平,培养出合格的技能学生。
3、统一理原则:校企合作是校企两个主体共同配合完成的系统工作,整个合作过程需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考核。
4、校企互动原则:校企合作是校企双方共同进行的工作,校企双方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
企业可安排技能专家到校参与课程的开发、学生实习指导、举办讲座等,学校可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促进教师理论知识的升华和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领导组织机构组长:校长XXX副组长:党总支书记XXX副校长XXX成员:各处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处,就业处主任XXX兼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研究、确定校企合作指导思想、方式和步骤;2、领导、组织校企合作实施方案;3、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相关制度、机制;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1、组织实施校企合作的宣传报道和制度制定工作;2、负责企业联络、挑选工作,明确校企合作目标、内容方式;3、落实校企合作具体实施工作;4、总结分析校企合作工作,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保持校企合作质量的稳步提高。
学院校地(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校地(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推动学校向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地合作办学的管理,理顺校地合作的不同类型,加大校地合作的资助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地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加强学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其他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在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员工培训、企业挂职、兼职教授、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等产学研合作方面的密切合作,不断创新校地合作的载体、模式和机制,增强合作的可持续性,提高合作质量。
第三条校地合作应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形成学校连接社会、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校地合作项目的选定和实施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运行或基本设置条件,同时满足合作单位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地合作的管理按照“1+3+N”工作模式,由校地合作中心牵头协调,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校地合作前期的论证和签约工作,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等三个部门按照校地合作的具体类型和业务范围在校地合作实施过程中进行归口管理,管理职责以学校现有部门的制度为依据。
校地合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校校地合作工作牵头和协调工作,制订校地合作学校层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开拓与地方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合作区域和领域;(三)负责学校与企业合作初期事务的对外联络、协调、管理工作;(四)负责初审各类校地合作协议以及校地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统计和总结等工作;(五)审核、管理校地合作项目合同,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协调、评估和考核;(六)建立对外合作项目及相关工作信息库,牵头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收集发布学校科教成果信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信息以及合作需求信息;(七)建立完善校地合作校级层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我校实际的校地合作工作模式。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促进与规范校企合作,优化校企合作水平、合作形式、合作环境,深化校企合作深度,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建设、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企合作的界定与基本原则(一)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二)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二、校企合作内容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支持;(二)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联合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等;(三)在学生就业创业、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四)开展学生社会实践等合作;(五)合作制定职工培训方案,相互为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联合开展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六)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科研机构,建设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七)合作建立教师实践基地,开展教师培养与培训;(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三、校企合作的管理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相关事务,推动学校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实施合规性审查,保卫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场所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设备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的资产进行账务监管。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的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育人机制,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由实习就业办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应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标准。
(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环节工作,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校企合作资源,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探索校企合作模式。
(四)针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审查、论证工作,对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检查和跟踪。
(五)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
做好校企合作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归档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拓宽合作范围,丰富合作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七)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和负责同志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相关商谈工作,商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运行与管理模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报经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三)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执行,确保校企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加强校企合作的建设,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校企互惠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的方针。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院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一)机构设置成立校企合作与就业工作工作组,主任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学术带头人和合作企业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分院的校企合作工作。
(二)基本任务1.制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2.整合信息资源、校友资源、行业资源及合作企业资源,积极开展教学资源共享平台、继续教育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3.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和管理。
4.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5.根据专业建设要求,开展校企合作教材和校企合作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合作第五条合作企业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学院各教学系、部积极开展与校外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高职实训、实习教育资源,促进高职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校企合作协议,保障学院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教学系、部等教学科研类校企合作。
第三条院级校企合作项目由院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归口管理。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校内各系、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院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要求,符合各教学系、部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工学结合的实训、实习平台和高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
第六条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学院实行项目审批制度。
院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习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实习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习教学参与度。
第七条代表学院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须逐项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一般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办理立项报批手续;重大的校企合作项目经实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后,送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校企合作项目应由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第八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顶岗实习人才培养、工学结合科研成果、就业或服务收入等方面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电子商务专业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一、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是深化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重要载体,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深化校企合作。
在人才培养模式、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应用性成果开发与推广等方面与行业、企业紧密结合,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为了规范校企合作管理,促进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拟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及思路以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中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为指导,紧紧围绕我校的办学特色,各教研室的实际情况,各专业的特点等,充分发挥学校现有企业、实训基地和培训基地的优势,密切关注区域产业的发展动态,积极了解企业需求,找准与企业的合作点,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形成校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特拟定本办法。
三、校企合作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为企业服务是学校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
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以服务换服务,建立共建共享、共赢共进的机制。
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学生就业进行部分淘汰。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学校定期组织专业理论教师到企业现场培训,请企业高级技师或能工巧匠来学校讲座。
通过校企互动,学校教师在企业学到了实践知识和能力,企业技术人员增长理论知识,实现理论与实践互补,实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我校的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专业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三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第四条校企合作基本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四) 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五)由中心专业领导小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学校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学校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六)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待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第五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教学需求及学生特点,安排生产岗位实习实训,丰富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实操水平和专业技能,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第六条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
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学生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现校企深度融合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深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载体。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应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本着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实现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校企合作的具体内涵表现为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学生课程实习、顶岗实习、高质量就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开发与服务、生产经营管理、教师队伍和企业员工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教、学、研紧密结合的校企深度合作基地,搭建先进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引进现代企业先进的理念、设备、技术、管理经验,为学校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科研等方面能力水平。
第三条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1.组建产业学院。
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建产业学院。
产业学院在学校章程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开展订单培养。
按照企业需求的人才数量和质量标准培养学生,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该企业工作,实现培养、实训、就业一条龙。
3.共建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可由企业提供仪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建立〃教学型〃校内实训基地。
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和学校教学实际,在企业设立“产教型〃校外实习基地。
4•联合培养〃双师型〃专业教师和〃技师技能型〃兼职教师。
5.联合培训企业员工。
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帮助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学校派遣教师授课,企业提供教学场所,在企业建立工学结合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发〔2018〕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高等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9日附件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传承工匠精神,培育齐鲁工匠,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完整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我校经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现制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费支出范围与比例第一条本经费支出范围:(一)设备采购支出:含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招标、实训设备或工具采购、网络平台建设、资源库建设等。
(二)社会服务支出:因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产生的耗材费、差旅费、生活补贴、考证费等(三)项目调研支出:含差旅费、会务费、市内交通费、专家论证费等。
(四)资料汇集支出:含信息查询费、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费等。
(五)校企往来支出。
含项目合作单位接待费、因工作需要馈赠礼品等。
第二条本经费各项支出均应按项目实施时间每半年进行预算。
第三条本经费支出比例。
设备采购支出不得低于经费总额的50%,社会服务支出不得低于经费总额的30%,项目调研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10%,资料汇集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5%,校企往来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5%。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流程第四条本经费各项支出大于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学校经审小组审批。
第五条本经费各项支出低于五万元的,经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指导、调度、监控。
第六条本经费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校企合作项目预算低于五万元的由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组长填写《XXX学校通用经费申请表》由专业组组长签字同意后,连同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高于五万的填写《XXX学校大额经费申请表》由专业组组长签字同意后,连同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审小组审批。
(二)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本经费列支范围的,由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提出整改意见。
(三)经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审批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工学结合管理办法
工学结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大力推进工学结合运作模式,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当地经济建设的能力、推动职业教育的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包括“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和“顶岗实习”等模式,计网专业在教学活动中还可以探索其它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
第三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并最终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为目标。
第四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又要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及诚信教育,重视职业操守的培养。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实验实训中心在学校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学校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产学合作教育教学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教学单位联系合作单位。
学校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以及教学单位的主要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各专业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各专业教研室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持者,应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一)每学年初应制定明确具体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计划以及做好与工作任务相对应的经费预算。
一般性项目经学校审批后各项目实施主体由各专业落实具体工作;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经学校审批后有专项经费支持,学校职能部门跟踪管理。
每学年度应认真全面地总结本年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成效和改进措施,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计划、总结均应及时交实验实训中心。
(二)根据专业特点和产学合作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合作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产学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建设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文件精神,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目的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人才培养模式。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带动招生、教学、就业良性循环,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应根据所办专业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专业科、处室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科研、技术开发与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合作的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
企业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
为企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
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与学校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企业领导或企业代表、教务处、专业科、招就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同学校合作的企业以及合作的方式及步骤,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宣传;(二)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科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督促、考核、宣传专业科及相关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工作业绩;(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对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1)示范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中央重点支持项目建设资金、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专项资金及学校自筹专项资金,其中,中央重点支持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改善教学、实习和实训条件,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实习实训,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设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等。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第三条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单独核算,独立审计”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最高主管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总体建设投资目标;(二)负责审批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三)负责审批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四)负责批准上报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五)负责审批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项目建设办公室是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投资目标、项目申请计划以及预算草案的制定;(二)负责监督协调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实施和具体落实;(三)负责监督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计划性和科学性,确保经费使用绩效;(四)针对各重点支持专业(特色项目)建设工作组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XXXX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化我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断提升校企合作质量、协同育人水平,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教育部XX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X政发[202X)3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动XX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X办发〔202X〕19号)《XX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X教高发〔202X〕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我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我校与国(境)内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内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
我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参照本办法外,亦应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合作原则(一)服务需求。
服务学生发展需求、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和专业发展需求,促进我校和产业联动发展。
(二)互利共赢。
校企双方实现优势互补,共建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合作育人。
(三)规范管理。
对我校校企合作工作实施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实现权责统一。
(四)项目载体。
项目承载着校企双方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需求,是实现校企合作的纽带和载体。
开发建设、运行管理好校企合作项目,是实现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关键。
第二章合作条件与合作方式第四条合作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鲁教职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发〔2018〕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高等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12月19日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传承工匠精神,培育齐鲁工匠,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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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我校经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现制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费支出范围与比例
第一条本经费支出范围:
(一)设备采购支出:含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招标、实训设备或工具采购、网络平台建设、资源库建设等。
(二)社会服务支出:因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产生的耗材费、差旅费、生活补贴、考证费等
(三)项目调研支出:含差旅费、会务费、市内交通费、专家论证费等。
(四)资料汇集支出:含信息查询费、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费等。
(五)校企往来支出。
含项目合作单位接待费、因工作需要馈赠礼品等。
第二条本经费各项支出均应按项目实施时间每半年进行预算。
第三条本经费支出比例。
设备采购支出不得低于经费总额的50%,社会服务支出不得低于经费总额的30%,项目调研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10%,资料汇集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5%,校企往来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5%。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第四条本经费各项支出大于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学校经审小组审批。
第五条本经费各项支出低于五万元的,经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指导、调度、监控。
第六条本经费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企合作项目预算低于五万元的由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组长填写《XXX学校通用经费申请表》由专业组组长签字同意后,连同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高于五万的填写《XXX学校大额经费申请表》由专业组组长签字同意后,连同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核,审
核通过后报经审小组审批。
(二)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本经费列支范围的,由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提出整改意见。
(三)经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审批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四)一般性工作完成(重大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提交相关材料,如:招投标文件、询价单、验收单、工作简报、会议纪要、发票等,填写《XXX学校通用经费核销表》或《XXX学校大额经费核销表》,专业组组长签字并报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审批。
(五)经主管副校长或经审小组审批后交学校财务室报销。
第七条本经费审批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承担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通过领导小组审批的。
(二)列支不属于本经费支出范围的。
(三)超出预算经费25%以上的。
(四)未按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涉嫌套取示范建设专项资金的。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