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跨地区预缴增值税问题
跨地区预缴增值税问题当下,增值税在财政跨地功能的应用上,有四种情形(不含其他个):情形预缴情形预缴时间建筑服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是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除外1.预收款时预缴2.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认为有1情形下是直接相抵的结果,差额调整)房开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余情形未规定,各省理解不一,不动产所在地(注1)预缴1.纳税义务发生时计算预缴2.在预售时收到的预收款在机构所在地也是预缴非房开企业转让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预收款并不发生预缴)不动产经营租赁(注2)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即要预缴)注1:不动产所在地,小编理解即是跨县(市、区)的情形下的所在地,如果非跨的,那就与机构所在地统一,注意这儿并没有建筑服务的“地级行政区域”不算的例外规定注2:不动产融资租赁,分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直租融资租赁业务,其中售后回租视为贷款服务,并不涉及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是直租融资租赁,虽未明确规定,小编认为可能也会有借鉴经营租赁的作法,关于这一点,目前虽然发生不多,建议尽快规则明确。
情形一:建筑服务的跨(市、区)预缴税款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来看,建筑服务的异地预缴的适用情形如下:纳税人方式机构所在地计税方式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计税方式税率或征收率计税方式(含税)预缴计税基数预征率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1%X(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X-分包)/1.112%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X-分包(X-分包)/1.033%除上之外一般计税方法11%(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X-分包)/1.112%小规模纳税人各种简易计税方法3%X-分包(X-分包)/1.033%上表的列示情形是在财税【2017】58号发布之前适用的,现在对于预收款的预缴税款的规重新界定了,我们要关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文搞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
一文搞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总会遇到一些问题,外管证是否还需要办理,增值税应如何预缴,发票备注栏有什么要求等等,本文今天来探讨一下设立项目部(不设分公司)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应如何处理?一、跨区涉税事项报验1、是否需要办理?税总2017年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为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综上,根据税总10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临时跨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机构所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如遇合同延期,纳税人可自行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1、增值税如何预缴(1)一般计税方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地点关于异地以项目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4)要不要开发票建筑企业以设立项目部形式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时因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取得增值完税凭证,在增值税申报时进行抵扣。
跨区域工程合同怎么交税
跨区域工程合同怎么交税要明确的是,跨区域工程合同的税务处理需要遵循的原则是:根据实际工作发生地的税收政策来确定应纳税种和税率。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项目横跨多个省份或城市,可能需要分别按照各个地方的税法来缴纳相应的税费。
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具体解析跨区域工程合同的税务处理要点:1. 确定税种与税率- 增值税:通常情况下,提供工程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跨区域工程服务的增值税应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并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进行申报缴纳。
- 营业税:虽然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境外承包工程等,可能仍需考虑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通常按照企业管理所在地的规定来缴纳,但对于跨区域项目,需关注是否有特殊的地方性优惠政策。
- 其他地方税种: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这些通常随着增值税一并征收。
2. 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合同金额和当地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额。
- 对于跨区域项目,需特别注意各地可能存在的税收差异,合理计算每个地区的应纳税额。
3. 办理税务登记- 若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可能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 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申报和缴纳税款。
4. 发票管理- 开具发票是税务合规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当地税务规定,及时、准确地为客户开具发票。
- 对于跨区域服务,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开票资料和证据链,以便日后可能的税务审查。
5. 税务合规检查- 定期进行内部税务审计,确保所有涉税行为均符合税法规定。
- 针对跨区域项目的特点,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遗漏缴税或者重复缴税的情况。
6. 解决税务争议- 遇到税务问题或争议时,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 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以合法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需要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
在进行工程施工的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那么,异地工程施工如何交税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登记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首先要进行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获得税务登记证,即可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并缴纳税费。
二、异地工程施工的税收缴纳1. 增值税:异地工程施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可以选择在施工地缴纳。
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较为特殊,需要在企业注册地和施工地两个地方缴纳。
企业在施工地取得的收入,应当在注册地和施工地分别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异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按月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4. 营业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异地工程施工不涉及营业税,只涉及增值税。
三、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申报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定期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
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四、异地工程施工的税收筹划为了降低税收成本,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在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工程施工,以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优惠税率等,降低税收成本。
总之,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税费。
同时,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
在异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税法变化,确保合规经营。
北京工程施工跨区预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北京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逐年增加。
在这些项目中,许多施工企业需要跨区域进行施工,这就涉及到跨区预缴增值税的问题。
跨区预缴增值税是指企业在进行跨区域经营活动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进行跨区预缴增值税时,北京工程施工企业需要遵守一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内,按照预缴税率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税款。
同时,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北京工程施工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对于北京工程施工企业来说,跨区预缴增值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务工作。
企业需要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正确计算预缴税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预缴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作,确保跨区预缴增值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北京工程施工跨区预缴增值税是一项复杂的税务工作,企业需要认真对待,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企业也需要积极探索跨区预缴增值税的有效途径,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营效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销 售 额 依 照 增 值 税税 率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不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
四 、 断 改进 纳 税 服 务 , 导 高 收 入者 依 法诚 信 纳税 不 引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在 加 强 高 收 入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的 同
停止执行 。
询 渠 道 , 高 咨 询 回 复 质 量 和 效 率 ; 做 好 为 纳 税 人 开 具 完 税 提 要
证 明 和 纳 税人 的收 入 、 税 信 息 保 密 管 理 工 作 . 实 维 护 纳 税 纳 切 人 合 法权 益 。
九 、 定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 第 3项 所 称 会 计 人 员 的 从 认 一 款 业 资格 证 明 , 指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的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是
纳 税 人 在 《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定 的 时 限 内 仍 末 向 主 管 税 税 规 务 机 关 报 送 《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表 》 者 《 认 定 增 值 税 一 一 或 不 般纳税人 申请表》 , 按《 的 应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施细则》 三十四条规定 , 第 按销 售 额依 照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 0 0年 4月 7日 国税 函 [ 0 0 1 9号 ) 2l 2 1 ]3
为便 于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增 人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办 法 )总 局 明 确 了 认 定 ( , 办法 若 干 条 款 的 处 理 意 见 , 通知 如 下 , 遵 照 执 行 。 现 请
异地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流程
异地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异地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是指建筑服务企业在跨省、跨市提供服务时,按照法规规定,在服务范围内的业务交易前,需要提前预缴增值税的一种税收。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需要进行异地施工,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然而,建筑企业在进行异地施工时,需要面对诸多的税收问题。
税收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的纳税规划,建筑企业可以合法减少税负,提高盈利空间。
下面将就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中如何纳税进行探讨。
首先,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是跨区域征税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主体。
对于跨区域施工的企业,根据合同与城市发展政策可以选择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资料,并具备相关证件及资料备案。
其次,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是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实际完成工程的金额来计算增值税,一般是按照工程的招标合同、施工合同或者决算书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施工企业需要了解当地的增值税税率和政策,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进行申报缴纳。
此外,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过程中还需要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异地施工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定的计税周期和税率进行缴纳。
针对异地施工企业,还需要注意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纳税事宜的顺利进行。
另外,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过程中还需要关注的是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其他相关税收。
根据不同地区和业务性质的不同,企业需要关注并了解当地政策和法规,在合规的前提下缴纳相关税费。
建议企业与专业的会计公司或税务咨询机构合作,确保完善的纳税管理。
最后,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过程中还需要关注的是税务风险的防控。
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对纳税事项的监督和查证,确保企业的纳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守税法,及时缴纳税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建筑业跨区经营增值税管理(上海口径)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包括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外省市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应直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征收率申报纳税。
二、预缴管理(一)预缴登记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市级(或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按规定无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二)预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 报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仅外省市纳税人来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2)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
2. 项目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许可证的无需提供);(4)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
(三)预缴方法纳税人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预缴需提交的资料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税收处理区别和注意事项
实际施工中项目部是建筑企业流动的生产车间,也是建筑企业最常用的施工组织形式。
总机构成立项目部施工,所在的地区不同,涉及的税收处理也不一样。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施工,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应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但要注意有特殊情况。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不排除在项目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但在实务中比较少见。
二是,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
实务中比较常见。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增值税一般情况下要按照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预缴,特殊情况下不需要预缴(如青岛);企业所得税有可能在项目地预缴;个人所得税也有可能被核定征收,关键看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北京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二、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一)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掌握的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跨县(市、区)(备注:跨县(市、区)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市,下文同)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备注: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不再承担纳税义务,但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跨省工程施工怎样交税
跨省工程施工怎样交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跨省工程施工现象日益常见。
对于跨省工程施工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部门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跨省工程施工如何交税。
一、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地区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跨省工程施工的企业应按照以下税收政策执行:1. 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企业需在异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 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跨省工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实际经营地点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对于跨省工程施工中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支付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
二、交税流程1. 税务登记: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企业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必备证件。
2.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3. 税收申报: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申报。
申报时,需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按照实际经营地点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 缴纳税款:企业根据税收申报的结果,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税务窗口缴纳等方式进行。
5. 税务注销:工程结束后,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三、注意事项1. 企业在跨省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申报和缴纳的合规性。
2. 企业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
3. 企业在缴纳税款时,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欠税、逃税等行为。
4. 企业要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资料,防止丢失。
总之,跨省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要注意税收风险的防范,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建筑业跨区域经营
建筑业跨区域经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
企业异地迁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异地迁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异地迁移在实务中逐渐增多,虽然目的不一,但是遇到的税收问题是基本一样的,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异地迁移,自然就是除地址迁移外,其他的基本保持不变,继续存续生产经营。
一、增值税的处理企业异地迁移,需要注销税务登记。
正常注销不再存续经营的情况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但是,作为迁移后存续经营的,则属于纳税人依然继续存在的特殊情况,有特殊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地迁移,增值税期末留底进项税额不得退税,但是可以经核实后进行存续抵扣。
企业在办理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到迁入地及时办理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笔者认为,这里可以理解,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异地迁移并存续经营不属于该清算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主要涉及预缴哪些税款,预缴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o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二、附加税费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X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月末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三、企业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四、环境保护税有部分地区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二)异地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二)异地
既然要谈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那么首先我们要搞明白不同税种对“异地”是怎么界定的,这是研究该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我们看看增值税上对“异地”是怎么规定的。
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其所称的“异地”是跨县(市、区)。
即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属于增值税上的“异地”。
比如,礼泉县的纳税人在旬邑县施工,虽都同属于咸阳市,但在增值税上却算“异地”施工。
在短短的一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公告对“异地”又作出了新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换句话说,按该公告规定,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县施工的不属于“异地”。
比如,礼泉县的纳税人在旬邑县施工,则不属于增值税上的“异地”施工,但如果咸阳市的纳税人在西安施工,虽都隶属陕西省,但却属于增值税上的“异地”。
其次,我们再看看企业所得税上的“异地”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该文件开宗明义指出跨地区是
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举个简单的例子,西安的企业在咸阳施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异地”,但西安的企业若在洛阳施工,则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异地”。
Hello,伙伴们。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谢德明建筑企业经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财税如何处理困扰着不少财务人员,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
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工作。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见下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座机手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座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址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经营方式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其他□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相对方名称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延长有效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最新有效期止至年月日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联系电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2.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
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工程施工异地项目越来越多。
异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纳税问题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
一、纳税主体确定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的纳税主体一般为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此外,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还需配备相应的税务人员,以确保税务事务的顺利进行。
二、纳税地点确定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的纳税地点一般为项目所在地。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纳税时,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三、税收政策适用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应遵循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
施工企业应了解并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优惠政策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确保项目合规经营。
四、税款缴纳方式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的税款缴纳方式一般为按期申报、按期缴纳。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时提交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时,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缴纳方式,如银行转账、现场缴纳等。
五、税务风险防范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在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防范。
首先,施工企业应确保项目合规经营,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税务处罚。
其次,施工企业应加强税务管理,确保税务申报、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最后,施工企业应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确保项目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纳税问题涉及多个方面,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严格按照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同时加强税务风险防范,确保项目合规经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还需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施工中增值税如何处理
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处理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工程施工的增值税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务工作。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一项重要的税收负担,也是一项可以合理利用的税收政策。
因此,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处理方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预缴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进行项目施工时,需要根据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的地点、时间、金额的计算以及预缴申报与抵减等都是增值税预缴的关键环节。
1. 异地预缴对于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2. 预收款预缴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收款的预缴是为了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避免建筑施工企业利用预收款进行资金运作,从而导致税款流失。
二、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申报与抵减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具体包括填写预缴情况表、进行增值税申报等环节。
1. 填写预缴情况表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将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 增值税申报与抵减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可以将异地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具体操作包括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税款的申报和抵减,或者在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申报和抵减。
三、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具体包括将预缴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将抵减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等。
跨区建筑工程项目的公司如何缴纳税费
跨区建筑工程项目的公司如何缴纳税费?1.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三方协议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税款怎么缴纳?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我是外省小型建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青海省有建筑项目且月销售额为6万元,是否需要在青海省预缴增值税?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1.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注: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单位的其他款项。
)2•建筑企业下设跨地区项目部及二级分支机构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一、准确掌握基本政策要点:
1、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2、分别适用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3、采用项目明细管理。
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区域和项目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
4、实行属地预缴与机构地申报方式。
二、清楚税款计算方法及相关财务处理
例如:甲企业2016年初竞标取得跨省一工程项目并于4月30日动工。
5月份开具发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万元(含税);以存款支付乙企业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18万元,增值税额19.82万元;购进辅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假如该企业无其他工程业务)。
甲企业税款计算、预缴、申报及相关财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本月税金计算及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900.9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99.1万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180.18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9.82万
银行存款200万
C、购进材料100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0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11%)2%=14.41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14.41万
贷:银行存款14.41万
B、本月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销项99.1万-进项36.82万-项目地预缴税款14.41万=47.87万元。
财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47.87万
贷:银行存款47.87万
注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凡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或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财务与税收处理逻辑严密,销项税额与销售额之间存在直观对应关系,而简易计税对总分包实行差额计税,但差额计税不等于差额计收入,由于目前对差额计税的财务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企业应小心妥善处理。
对此,笔者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供参考:
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差额处理法:就是依照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款并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企业应按期(月或季)根据项目明细台账,分别对不同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并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分包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未抵扣分包款等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各项目当期差额后应交税金(当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当期取得的收入),再进行综合财务处理。
对当期没有收入而只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支付分包款业务的,不作税务处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时再纳入差额计税处理。
以上例:
1、本月税金计算及相关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并计算本月应交税金:
企业应交税金=(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976.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3.3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200万
贷:银行存款200万
C、购进材料价款100万,增值税额17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23.3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23.3万
贷:银行存款23.3万
B、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3%)3%-项目地预缴税款23.3万元=0
第二种处理方法,即全额处理法:就是按照财务核算的收入全额计算应交税金,对按规定应抵减的计税收入,单独进行抵减财务处理,通过财务核算过程最终反应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金。
企业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逐笔进行财税处理,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业务发生的全貌和税金计算征收的全过程。
仍按上例: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970.8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29.12万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200万
贷:银行存款200万
C、由于在计提应交税金时,按照企业取得的全额收入与征收率计算,未扣除分包应抵扣的税金,表示在计提税金时多列了税金支出而少计了收入,因此,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实际抵扣时,应将应抵扣的税金增记收入、冲减原全额计提的应交税金并作财务处理:支付的200万应抵扣的税金为200(1﹢3%)3%=5.82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分包抵扣税金)5.82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分包应抵扣税金5.82万
D、其他业务处理与前面相同,不再重复。
提示:(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预缴率、征收率和计算方法均一致,预缴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纳税额为0,但也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2)对取得收入与支付分包款时间要做好统筹协调,避免收入已收完而分包合法抵扣凭证未取得造成后期难以抵扣的风险;(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与上例按简易计税方法相同;(4)项目明细台账即预缴税款台账涉及到税款抵扣等事项的原始记录,是
最重要的财务与税收备查资料,必须严格管理,及时、齐全、如实登记。
(三)明白预缴、申报应齐备的资料
1、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地进行纳税申报需抵减预缴税款时,应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