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海口电动车违章考试题
海口电动车违章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速度限制是多少?A. 20公里/小时B. 25公里/小时C. 30公里/小时D. 35公里/小时2.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A. 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 可以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 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驶D. 可以在紧急停车带上行驶3.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海口市行驶时,以下哪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A. 佩戴安全头盔B. 酒后驾驶C. 遵守交通信号灯D. 携带有效驾驶证件4.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几名乘客?A. 一名B. 两名C. 三名D. 不允许搭载乘客5.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如何做?A. 鸣笛提醒行人B. 减速或停车让行C. 从行人身边快速通过D. 绕过行人继续行驶二、多项选择题1.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 年满16周岁B. 持有相应的驾驶证C. 通过交通安全知识考试D. 拥有一辆合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2.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以下哪些行为是违反交通规则的?A. 逆向行驶B. 闯红灯C. 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D. 遵守交通信号灯3.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哪些情况需要特别注意?A. 天气变化B. 路面湿滑C. 交通拥堵D.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动三、判断题1.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可以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随意切换。
(对/错)2.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海口市行驶时,不需要携带任何证件。
(对/错)3.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夜间行驶时使用远光灯。
(对/错)4.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尽量避免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停车。
(对/错)5.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对/错)四、简答题1. 请简述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的基本交通规则。
(完整版)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试题
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试题1、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2、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3、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4、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闯红灯C、不准不按导向行驶5、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3 人6、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闯绿灯C、不准疲劳驾驶7、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超限载物8、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B、不准手持遮阳伞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逆向行驶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1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1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闯红灯B、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不安装遮阳伞1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闯绿灯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1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大声喧哗1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B、不准闯红灯C、不准逆向行驶1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2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2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接打电话2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左顾右盼2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2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不安装遮阳伞或B、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C、不准逆向行驶2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闯红灯2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左顾右盼2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大声喧哗C、不准接打电话2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2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3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闯红灯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3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大声喧哗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闯红灯3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闯红灯C、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3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B、不准闯红灯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3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闯绿灯3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3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大声喧哗3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3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大声喧哗C、不准接打电话3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抽烟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40、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靠道路(B)行驶A、右侧B、左侧C、两侧41、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B)行驶A、顺向B、逆向C、横向42、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在(A)内行驶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在人行道内行驶43、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闯(C)灯A、绿B、黄C、红44、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搭载人数超过(A)人A、1B、2C、345、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C)电话A、携带B、手持C、接打46、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超限(B)A、载人B、载物C、时速47、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安装(B)A、超标电池或加宽轮胎B、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C、超标电池或加长坐垫48、非机动车的(B),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治理,保证门路交通安稳、通顺、有序,爱护门路交通介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门路交通安稳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临盆、发卖、挂号、通行和停放治理。
本方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关心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相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巧前提》(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灵活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跨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年夜于40千克(公斤),制动机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相符国度强迫性标准。
国度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相符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非灵活车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的引导,保证电动自行车等非灵活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与经济扶植和社会成长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
海口质量技巧监督治理部分(以下简称质监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干产品德量的监督治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工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发卖市场的监督治理。
市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环保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收受接收处理的监督治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治理。
筹划、交通、扶植、价格、财务、园林绿化、教诲等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临盆、发卖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相符国度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目次治理。
相符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发卖挂号目次》(以下简称《目次》)。
未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卖和上门路行驶。
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吊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门路行驶。
国度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司法、律例、规章关于非灵活车通行的规定。
海口市关于开展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工作实施方案
海口市关于开展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海口市的停车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导致车辆乱停乱放、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频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口市决定开展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工作。
停车泊位划设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规范化建设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市民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优化交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因此,海口市制定了本实施方案,旨在落实停车管理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建设质量。
二、工作目标•建设规范的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缓解停车压力,降低市民停车难度;•健全停车管理机制,保障停车秩序,维护市民出行权益;•优化公共交通与停车资源的衔接,推动城市交通一体化发展。
三、工作内容3.1 停车泊位划设海口市将根据实际需求,结合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停车泊位划设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根据规划,确定停车泊位划设的区域范围;2.对已存在的停车泊位进行评估,确定规范化改造方案;3.制定停车泊位划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4.制定停车泊位建设的时间表和实施计划;5.加强停车泊位的建设、监管和维护,确保停车泊位的质量和数量。
3.2 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为了方便非机动车的停放和管理,海口市将重点划设非机动车停放点。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根据非机动车停放需求,确定划设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范围;2.制定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3.确定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数量和分布;4.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建设、监管和维护;5.开展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停放意识和规范停放行为。
3.3 停车管理机制建设为了保障停车秩序和市民出行权益,海口市将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机制。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和政策,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2.制定停车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信息化管理;3.建立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停车数据的实时监测和管理;4.增加停车管理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停行为;5.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停车秩序。
海口市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4 加 装 音 响 、 高 音 喇 叭 最
高可罚 2 万元
该 《 , 办法》 中规定 ,对违反
规定 生 产 、销 售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的 ,由质监 、工 商部 门按 照 各 自
法所 得 ,处销 售 车辆 货值 等 值 以
市 道 路 未划 设 非机动 车 道 的 ,应 当组织 有关 部 f ̄ 学划 设。 -4 ]-
对此 , 《 办澍
中规定 ,电
上 3倍 以下 的罚款 ;情 节严 重 的 ,将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
业执 照 。 电动 自行 车 及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未 取得 行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通 行 许 可 、临 时号 牌上 道 路 行
购等方式 回收超标 电动 自行车。 此 外 ,在 该 办法 施 行 前购 买 的 电动 自行 车 、 超 标 电 动 自行
驾驶 ;搭 载人 数 不得超 过 1人 。 禁止 使 用 电动 自行 车 、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进 行 营业 性 客 运 输 , 违 反该 规 定 ,将 由 交通 行政 主 管
《 法》 规定 ,海 口市政府 办
及 其 有 关部 门应 当将 非 机 动车 道 路 建 设纳 入城 乡建设 规 划 。在 新
建 、扩 建 、改建 城市 道 路 时 ,应
当划 设 非机 动 车道 。 已建成 的城
生 交通 事 故 、产 生 电动 车 乱 象 的
重 要 原 因。
职责分工 ,将依 法没收车辆和违
自该 办法 颁布 之 日计 算 ,期 限届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2〕2229号)和《关于印发〈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发改规字〔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了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费规〔2021〕2号)规定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占用业主共有的车位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或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产权人(或投资人)所有。
管理服务费归物业服务人所有。
业主已取得车位产权的,只交纳管理服务费(未停放车辆的,管理服务费按燃油汽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资料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 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32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该《办法》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5章60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 中文名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颁布机关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类别 地方法规通过时间 2011年9月1日批准时间 2011年9月28日修订通过时间 2015年11月4日修订批准时间 2015年11月27日施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目录1公告 2批准决定 3修改决定4管理办法公告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由海 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日批准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的决定(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2012年1月1日起施1.2.3.4.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电动车上牌流程
海口市电动车上牌流程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醒广大市民,合格电动车上牌业务流程如下:电动自行车上牌点:(一)美兰大队服务站(海甸岛六东路白沙门公园里面)联系方式:66270292。
(二)秀英大队服务站(南海大道168号保税区内汽车小镇)联系方式:66501031。
上牌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30、14:00-17:30办牌流程:1、车主持新车上牌所需材料(购车发票、合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海口户籍的还需居住证或居委会证明)。
2、车主可就近选择在海口市交警支队两个上牌点进行现场拍照、拓印、查验,并参加电动自行车九不准测试,当天可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车辆的来历凭证(发票),非海口户籍的还需居住证或居委会证明;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邓学文表示,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申请上牌登记的电动车需符合海口市质量监督局向社会公布的第四批目录。
市民已购得的超标电动车不让上路行驶,又不能上牌,该如何处理呢?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车辆管理所所长李睿表示,电动车上牌工本费20元,若市民所购买的电动车合格证或发票丢失,可以到销售电动车商家补办。
另外,市民若购买到超标电动车,有权利与销售电动车商家退换电动车,在退换过程中,若是遇到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关于如何识别合格电动车,海口市交警相关人士说介绍,观察车辆外观形状与目录标准照片及参数是否一致;检查车辆车架号是否清晰可见并与合格证记载内容一致,无凿改、打磨痕迹;确认车辆整车质量(含蓄电池)≤40 公斤(kg);目测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脚踏行驶能力;使用卡尺测量车辆轮胎宽度,轮胎宽度≤54mm的要求;检查蓄电池类型、容量、标称电压,确认是否与车辆使用说明书及目录信息一致;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前言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政府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何在居住区、商业区等场所合理配置充电设施,满足市民和企业对充电服务的需求,是海南省政府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本文档旨在规范海南省内居住区、建筑物、停车场等场所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加快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内的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等场所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验收和管理。
二、充电设施建设原则1.充电设施建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关注使用需求量大、用电量大的场所。
2.充电设施建设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确保充电设施建设的合理布局。
3.充电设施建设应坚持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选择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建设管理1. 充电设施建设的司法程序1.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海南省有关建设规划、用地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充电设施建设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问题的,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3.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合同、设计图纸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
2. 充电设施的管理机制1.充电设施的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充电设施的管理应主动配合政府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
不得采取任何限制新能源汽车上户、使用充电设施等不当限制或歧视性管理措施,不得恶意竞争。
3.充电设施的管理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使用情况、电费计费、事故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落细管理责任。
3. 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1.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应保证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
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良好状态。
2.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应遵循“维护一体化、管理一体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1一、凡在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二、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电动车、自行车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三、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电动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外来电动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在地下车库。
五、对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概不承担责任。
六、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2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
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
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0【实施日期】2003.0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车辆与驾驶员管理第六条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
经检验合格,车辆所有人凭车辆的有效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车辆号牌应当按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不得遮盖。
第八条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需要改装的机动车,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指定改装厂。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车型车色或改变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或者能耗、排污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或者电力助动,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道路行驶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和废旧电池回收等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秩序和侵占公共空间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车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生产、销售、维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六条电动车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七条生产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八条销售电动车,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资料。
第九条维修电动车,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维修技术规范,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维修下列电动车:(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二)拼装、改装、拆卸或者篡改电动车的;(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电动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销售、维修的电动车。
第三章道路行驶第十一条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侧行驶。
唯物辩证的实质与核心测试题
高二哲学第九课练习卷一、选择题1.矛盾规律是宇宙间的根本规律。
下列包含矛盾观点的有()①失败是成功之母②金无足赤,人无完人③刻舟求剑④居安思危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④2.猫和老鼠有着天然的关系:老鼠会“装死”,猫会“假眠”;老鼠昼伏夜出,猫夜间仍可看见东西……由此可见,矛盾双方()A.对立是绝对的、有条件的B.统一是绝对的、不变的C.就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D.相对应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3.(2013年温州八校模拟)右图漫画《量变引起质变》给我们的启示是()A.要积极做好量的积累B.要抓好时机,促成质变C.矛盾双方是相互贯通的D.新事物必然战胜旧事物4.“多难兴邦”贵在“兴”。
“多难兴邦”就要自强不息。
这是因为()A.矛盾双方的对立是有条件的B.矛盾双方的同一是无条件的C.矛盾双方的转化是有条件的D.矛盾双方的对立和统一是不可分的5.一位哲学家说过:“人在饥饿时只有一个烦恼,吃饱以后就会生出无数烦恼。
前者是生存的烦恼,后者是发展的烦恼。
”这一说法所包含的哲理是()①主次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②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③事物的矛盾是人们的主观感受④人们对同一事物的认识是各不相同的A.①②B.①③C.②④D.②③6.郑辛遥的漫画《回避·遇见》蕴涵的哲理是()①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就是对立统一②矛盾具有特殊性,矛盾各有其特点③矛盾具有客观性,要正视和解决矛盾④矛盾有主次之分,要善于把握重点A.①②B.①③C.①④D.②④7.下面漫画蕴涵的哲理是()A.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B.集中主要力量解决主要矛盾C.着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D.坚持两点论、两分法8.目前,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正如火如荼地开展。
中宣部部长刘云山指出,对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国家要加强规范性管理,青少年要自觉文明上网,不能因网络的负面影响而否定网络的先进性。
这是因为()A.矛盾具有斗争性B.矛盾具有特殊性C.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D.对待事物要着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抓主流9.电信、计算机和有线电视三大网络“三网融合”,在2010年至2012年为试点阶段,2013年至2015年为推广阶段。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海口电动车八不准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海⼝电动车⼋不准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于海⼝电动车⼋不准及处罚标准是什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海⼝市电动车“⼋不准”交通规范:
⼀、不准靠道路左侧⾏驶
违法⾏为名称:没有⾮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靠车⾏道右侧⾏驶的
罚款标准:30元
⼆、不准逆⾏
违法⾏为名称:⾮机动车逆向⾏驶的
罚款标准:50元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驶
违法⾏为名称:⾮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驶的
罚款标准:50元
四、不准闯红灯
违法⾏为名称:⾮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的
罚款标准:50元
五、不准搭载⼈数超过1⼈
违法⾏为名称:驾驶电动⾃⾏车搭载⼈数超过1⼈
罚款标准:50元
六、不准在驾驶电动⾃⾏车时接打电话
违法⾏为名称:驾驶⾮机动车时⼿中持物的
罚款标准:罚款30元
七、不准超限载物
违法⾏为名称:⾮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罚款标准:罚款30元
⼋、不准安装遮阳伞或在⾏驶的时候⼿持遮阳伞
违法⾏为名称:驾驶擅⾃改装的⾮机动车罚款或驾驶⾮机动车时⼿中持物的,
罚款标准:分别50元或30元
下列四种⾏为将导致电动车拖车处罚:
①闯红灯
②逆⾏
③乱停乱放
④占⽤机动车道⾏驶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海口限行规定
海口限行规定
海口市限行规定是指根据交通情况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特定时间段内对车辆行驶范围进行限制的一项交通管理措施。
以下是海口市限行规定的内容:
1. 限行地点和时间:
- 限行地点: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道路和特定区域。
- 限行时间:工作日的早高峰和晚高峰时段(早上7:00-9:00,下午17:30-19:30)。
2. 限行车辆:
- 根据车辆牌照尾号的奇偶性划分限行车辆:尾号为双数的
车辆和尾号为单数的车辆将分别在周一、周三、周五和周二、周四、周六限行。
周日不实行限行措施。
- 除特定车辆外,凡是在限行时间限行地点行驶的车辆,必
须遵守限行规定。
3. 特定车辆:
- 权重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服务车辆。
- 公交车:公交车和出租车在限行时间和限行地点仍可正常
行驶,不受限制。
- 新能源车: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不
受限行规定限制。
4. 处罚措施:
- 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被查处,罚款金额为200元。
- 如果同时违反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将视情况综合处理,罚
款金额可能增加。
5. 特殊情况:
- 如果遇到天气特殊情况(如台风、暴雨等)或重大活动
(如国际会议、重要赛事等),交警部门有权暂时取消或调整限行规定。
- 邮政、快递、环卫等特别行业的车辆可以申请临时通行证,获得特许准证后可继续行驶。
以上是海口市限行规定的基本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的限行规定还需以海口市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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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
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
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
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
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来历凭证;(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
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
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
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