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效能问责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组〔2007〕4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是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确保公务员履职尽责,促进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考核周期和考核结果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考核内容:1.1 工作业绩:评估公务员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1.2 业务能力:考核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1.3 公德品行:评价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诚信守法、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方式:2.1 综合考核: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考核材料评审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2.2 考核面试:通过面试了解公务员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领导能力等,以及对特定问题的解决能力。
2.3 考核报告:公务员需要提交个人考核报告,详细陈述自己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标准:3.1 工作业绩: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指标进行评估,量化考核结果。
3.2 业务能力:通过考试、考核材料评审等方式,评估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3 公德品行:根据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诚信守法、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四、考核周期:4.1 年度考核: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评估其在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升情况。
4.2 周期考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不定期的周期考核,以评估公务员在特定时期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升情况。
五、考核结果:5.1 优秀: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均表现出色的公务员,给予优秀评价和相应的奖励。
5.2 合格: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达到基本要求的公务员,给予合格评价。
5.3 不合格: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公务员,给予不合格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培训措施。
(绩效考核)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和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能够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于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壹)思想政治素质好;(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壹)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是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1. 考核内容1.1 业务知识与能力1.1.1 考核公务员对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1.1.2 考核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业务运用能力1.1.3 考核公务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的创新能力1.2 工作态度与职业道德1.2.1 考核公务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1.2.2 考核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和廉政意识1.2.3 考核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公众形象1.3 综合素质与能力1.3.1 考核公务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1.3.2 考核公务员的沟通表达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1.3.3 考核公务员的学习能力和自我提升意识2. 考核方式2.1 组织考试2.1.1 设计科目和题型,考察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2.1.2 考试内容涵盖相关业务知识、案例分析和应用能力等2.1.3 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考察公务员的综合素质2.2 日常工作考核2.2.1 考核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2.2.2 考核公务员的工作成果和工作质量2.2.3 考核公务员的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2.3 绩效考核2.3.1 考核公务员的工作目标和完成情况2.3.2 考核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和贡献2.3.3 考核公务员的自我评价和同事评价3. 考核评价3.1 综合评价3.1.1 根据考核内容和方式,综合评价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3.1.2 评价结果作为公务员晋升、奖惩和培训的重要依据3.1.3 评价结果向公务员本人进行反馈,促使其自我完善3.2 公示和申诉3.2.1 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3.2.2 公务员有权对考核结果提出申诉,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3.2.3 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审查和处理,保障公务员权益3.3 激励和约束3.3.1 考核结果作为激励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奖励表现突出者3.3.2 考核结果作为约束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不佳者进行惩罚3.3.3 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晋升、奖惩和培训挂钩,形成激励机制总结: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标志着公务员考核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浙人发[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17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
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工作,保证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台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一、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必须必需贯彻平等竞争,以用为考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和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二、录用考试分为试题和面试两种形式.考试成绩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市地组织),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实施.面试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非政府实施.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负责的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并对面试工作全面实施指导.三、录用考试的对象:笔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复核合格人员,面试对象为笔试合格人员.四、考试内容1、笔试分为公共科系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政治、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文学创作五门,专业知识科目根据各地各部门拟补充职位要求由省人事厅确定。
2、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业务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敬业精神、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个性稳定性、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
以上各项信息内容在面试中的得分所占比重参照附表.五、考试方法l、笔试一般导入闭卷形式。
对于应用性人次较强或报考人数较少,无法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考试也可采用开卷形式。
2、面试要求根据不同对象和拟任闲职的不同要求,采用普通面谈法、情景模拟法、实际操作法、无领导小组讨论、心理测试和标准文件筐需要进行作业等方法进行。
如以上同时采用两种以上复试方法,应确定各种方法在整个面试中所占的分数比例.六、录用考试的程序1、笔试(1)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上级批准下达的录用计划和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编排试场,确定并培训监考人员.(2)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制定的考点设置规定、试卷传递管理办法、主考职责,考试纪律,监考守则等新规定组织考试。
(3)省党务考试中心负责阅卷、登分和统计等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笔试成绩报送学业成绩给有关政府人事部门。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是为了规范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公务员履职尽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一、考核目标的确定1.1 考核目标的重要性:考核目标是衡量公务员工作绩效的依据,对于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1.2 考核目标的制定原则:考核目标应当具有针对性、可衡量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二、考核内容的规定2.1 考核内容的全面性:考核内容应涵盖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全面评价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2.2 考核内容的具体要求:考核内容应根据各个岗位的特点和职责进行具体规定,确保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考核方式的创新3.1 考核方式的多样性:考核方式应采取多种形式,如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以全面了解公务员的能力和潜力。
3.2 考核方式的公正性:考核方式应公平、公正,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四、考核评价的标准4.1 考核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考核评价标准应基于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和业绩要求,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2 考核评价标准的灵活性:考核评价标准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岗位和工作内容的特点。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5.1 考核结果的公示: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提高考核的透明度,让公务员和社会公众了解考核情况。
5.2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应作为选拔、晋升、奖惩等决策的重要依据,激励优秀公务员,促进公务员队伍的良性竞争。
总结:综上所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涵盖了考核目标的确定、考核内容的规定、考核方式的创新、考核评价的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这些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公务员履职尽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9•【字号】浙人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5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三月九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考察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在实施考察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九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6.06.27•【字号】浙人干[1996]95号•【施行日期】199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干〔1996〕95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严格实行录用制度,把好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关,对于提高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从发文之日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都要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得再以调配形式补充人员,确保我省的公务员录用制度顺利入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客观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有计划地进行。
四、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2、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3、审批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4、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5、负责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审批工作;6、负责审批各级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7、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录用工作。
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文件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丽组〔2007〕32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各单位均暂按百分之十五掌握。
各单位应于翌年2月底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公务员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浙组〔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近日出台了《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全省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且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被评称职以上等次有奖励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如果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当年考核就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不称职等次将被降职处理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此外,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公务员考核是保证公务员队伍质量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公务员工作效能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工作,制定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旨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考核内容1.1 考核指标根据公务员的职责和工作特点,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考核指标。
包括工作业绩、廉政建设、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习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1.2 考核方式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考核方式。
主要包括绩效考核、考试考核、考察考核和个人自评等。
绩效考核主要通过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来评估公务员的工作业绩。
考试考核则是通过组织公务员参加专业知识和能力测试,以检验其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考察考核主要是通过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廉政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而个人自评则是公务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
1.3 考核结果运用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考核结果的运用方式。
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选拔、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优秀的考核结果将为公务员提供晋升机会和奖励,而不合格的考核结果则可能面临降职或者解聘的风险。
通过考核结果的运用,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考核程序2.1 考核计划制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要求,制定年度考核计划。
考核计划应当明确考核的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等要素。
2.2 考核组织实施根据考核计划,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应当具备专业素质和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3 考核结果公布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向考核对象进行反馈。
公布考核结果有利于激励公务员,也有利于社会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透明。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是为了规范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而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将从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公示等五个部份详细阐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内容。
一、考核目的:1.1 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通过考核,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1.2 优化工作效能:通过考核,发现公务员工作中的不足,推动工作流程优化,提高工作效率。
1.3 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通过考核,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为浙江省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二、考核内容:2.1 业务能力:对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进行考核。
2.2 工作态度:对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执行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2.3 公共形象:对公务员的仪容仪表、言行举止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3.1 笔试:通过组织公务员笔试,考察其专业知识和应用能力。
3.2 面试:通过面试方式,考察公务员的工作经验、应对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3.3 考核材料评定:根据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奖惩情况等材料,进行综合评定。
四、考核标准:4.1 业务能力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业务能力评价标准。
4.2 工作态度标准:考核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等方面的表现。
4.3 公共形象标准:评估公务员的仪容仪表、言行举止是否符合规范。
五、考核结果公示:5.1 考核结果通知: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并说明考核结果的依据和评价意见。
5.2 考核结果反馈:公务员可以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复核。
5.3 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公示,增加考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结:通过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可以促使公务员队伍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优化工作效能,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
同时,考核内容、方式、标准和结果公示等方面的规定,为公务员考核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浙人社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6号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工作。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招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和省组织工作会议以及全国考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更加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安全考录;进一步完善考录制度,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二、招考计划根据各级招录机关上报并经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的需求计划,经审核,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计划考录9385名公务员(招考计划详见附件1)。
三、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的户口所在地为准);(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浙人社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6号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工作。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招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和省组织工作会议以及全国考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更加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安全考录;进一步完善考录制度,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二、招考计划根据各级招录机关上报并经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的需求计划,经审核,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计划考录9385名公务员(招考计划详见附件1)。
三、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的户口所在地为准);(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导读:本文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面试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省级机关组织实施。
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及以下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应承担面试考务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经委托自行组织面试的省级招录机关,应当制订面试工作方案。
方案应明确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考官组成与管理、题本命制与管理、面试工作人员职责以及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内容。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级招录机关制订工作方案须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面试结束后,面试情况应及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二章面试内容与方式第六条面试主要测评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水平,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
面试内容应体现若干测评要素。
第七条面试测评方式由组织实施面试的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方式,也可采取其他面试测评方式。
第八条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进行专业测试。
第三章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试题命制,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也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是为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和专业化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
一、考核范围1.1 各级公务员的考核范围根据职务层级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包括行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办事执行类等。
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2 考核的时间和频次考核的时间一般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对于新进公务员,考核时间可以适当延后。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员,如因病休假等,可以进行特殊考核。
1.3 考核的对象和方式考核对象包括在编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
考核方式主要采用综合评价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内容2.1 工作业绩考核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表现。
要求公务员在工作中勤勉尽责,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2.2 职业道德考核公务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职业操守,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考核内容包括廉洁自律、服务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
2.3 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考核公务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成果、学习态度、创新思维等方面。
三、考核评价3.1 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考核内容和权重,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3.2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晋升、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该得到公务员本人的知情,并可以提出异议。
同时,考核结果也应该作为公务员培训和发展的参考。
3.3 考核结果的公示和监督考核结果应该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202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面试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组织招录机关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招录机关按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 条件,对面试人选提交报名申请材料的证件(证明)原件进行审查,复审不合格的,由招录机关取消其面试资格。 面试人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省级招录机关和省级直属机构的拟录用人员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 拟录用人员,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垂直管理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报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招录机关的拟录用人员,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下招录机关 的拟录用人员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被录用的人员由公 务员主管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 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等级应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招考公告的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从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并公布考察人选。体检不合 格者被取消考察资格的,由实施体检工作的机关告知本人。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录用公务员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应根据规定的编制数额和职位空缺情况,按照优化结构、适量补充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 拟定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额、实有人数; (二)拟录用名额、职位及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省级招录机关和省级直属机构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设区的市级招录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县级以下招录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汇 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垂 直管理主管部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6.03.05•【字号】浙人奖〔1996〕27号•【施行日期】1996.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27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中遇有文件所列的三、四、五条情况的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子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四、关子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枝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五、关子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剧目家仔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考核问题对调人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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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组〔2007〕67号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事局 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组〔2007〕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行执行的《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若干意见》(台人公〔2004〕100号)同时废止。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事局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事局 文件2007年12月18日浙组〔2007〕4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考核机构和程序第十四条公务员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一步细化或者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再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拟定考核等次;(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