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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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4.05

【实施日期】1987.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

(1987年4月5日)

问:什么是技术市场?通过技术市场可以进行哪些交易?

答:所谓市场,从狭义上讲,是商品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说,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在我国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技术也是商品。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交易,顾名思义,应当是技术交易。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概括起来,主要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三种形式的活动。

问:进行技术交易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口头约定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答:就一般民事合同而言,能够及时清结的简单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技术合同则不同。第一、它关系到当事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少技术交易涉及知识产权

的保护、技术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的承担、技术情报的保密、侵权行为的责任等复杂问题;第二、它涉及到国家为扶植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第三、它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形态商品,合同环节较多,履行期限较长,价款和报酬的计算和支付与一般合同也不一样。因此,技术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近几年来,不少交易额达数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采取了口头约定的方式,这是极不严肃的。这样做容易因误解发生纠纷,合同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无从取证,甚至为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这些教训应当记取。这些以口头形式约定的技术合同不应当承认其法律约束力。已经通过口头约定并正在履行的技术合同,应当重新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问:什么是技术合同?怎样区分技术合同和与技术无关的合同?

答: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等,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技术合同主要分三类:一是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二是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三是技术服务合同,指利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例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辅助协作等。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也是技术合同的一种。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等方面扶植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必须区分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一项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应否适用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而要看内容是不是特定技术项目的开发、转让和为解决一定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科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技术合同假冒技术合同,占用科技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各种奖金。至于有些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包含特

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项目,其中,真正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原则上可以适用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但应单独订立技术合同。

问:技术开发合同的项目是否必须是前人没有的或者国内首创的?

答:技术开发合同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的发明创造活动固然是技术开发,虽属国外或者国内已有的技术,但当事人不知道或虽然知道但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问: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是什么?有人说只能是技术文件,也有人说必须是新的产品。应当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答: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应提交什么形式的成果,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一般说来,可以是阐明技术内容的设计、报告和资料;可以是满足特定技术要求的新的设备、产品、材料等;也可以二者兼备。但是,研究开发方完成新的设备、产品、材料等样品、样机以后,继续制造这种设备、产品或材料出售的,则不再属于技术开发的范围。

问:什么样的技术可以进入技术市场进行转让?

答:国务院1985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指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接受方都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转让。”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出发,转让其现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但是,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有关部门规定由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共道德的技术,不得转让。

问:转让非专利技术是否一定要提供技术秘密?在行业范围内已经公开或者不少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能不能转让?

答: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常常使用“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或者“Know-how”等用语,泛指仅为某企业或少数专家掌握、能使拥有者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的知识、经验、技术和诀窍等。事实上,它只是一个习惯的提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开放技术市场,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因此,既提倡转让最新的先进技术成果,也鼓励转让现有的适用技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技术水平悬殊很大,对技术的需求不尽相同,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高低不一。因此,在某些行业或单位已经公开的适用技术,只要接受方需要,允许转让。这样做有利于技术的广泛传播,并可以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得到科学技术的武装。

问:是否只能转让自己直接研究开发的技术?单位或个人已经掌握的但不是亲自研究开发的技术能不能进行转让?

答:一般说来,单位和个人可以转让其直接开发的技术,也可以转让其合法取得和掌握的技术。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合法掌握和取得的。这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侵吞他人技术成果,再通过转让牟取利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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