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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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论文

班级:外国语学院09英语4班姓名:王秋芳

学号:2009510116

信用证使用的利弊

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最为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在运用信用证结算时,各方当事人应在最大程度上趋利避害,主要方式是对信用的确认、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对风险进行投保或者与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等等。

关键词:信用证利弊趋利避害

1、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即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开证人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指定人付款,或者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者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作为一种具有保证付款和资金融通作用的支付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2、信用证利弊及案例

(1)利与弊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 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

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

(2)案例分析

美国一家机械出口商(原告)通过科威特的哈默地商行销售其产品,1979年7月,原告按CIF价自美国装运一批机械到科威特,由哈默地开出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9月6日,科威特国民银行(本案被告)向原告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美国迈阿密的美洲银行通知,再经北卡罗来纳国民银行转给受益人。12月26日货物运出,价款为1015059.28美元,其中25%已付讫,75%的货款共计75794.46美元则由哈默地出具汇票于1980年12月26日到期,并经开证银行承兑,承兑通知也以书面寄给北卡罗来纳银行。1980年11月,哈默地因另一案(原告应付其佣金而未付)向科威特法院起诉,要求原告索赔并对被告在信用证下应付款项予以临时冻结。法院于11月5日发出临时禁付令给开证行,开证行不同意而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汇票到期,原告收款不着,先在北卡罗来纳后向英国高等法院投诉,控告科威特国民银行,要求偿还75794.46美元。

1981年3月27日法官判定原告胜诉,但不作立即执行,等候进一步明令。原告对延期执行一点再向上诉法院上诉。同时被告银行不服败诉的判决,也提出反诉,其理由是适用的合同法应是科威特法律,按照该法律,被告再作支付将是非法行为,另外,申辩称债务的法律地点是科威特,既然科威特法院作出了禁付令,其他国家应予尊重执行。经过英国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该案以原告彻底胜诉,被告立即偿付过期的货款,被告反诉被驳回而终结。

从法律上看,买卖合同与信用证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文件,买卖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则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法律文件。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虽然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以信用证为准的,银行只是凭相符单据付款,不管事实,受益人不得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向银行提出任何诉讼请求和抗辩。

信用证的独立行并不是绝对的,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信用证欺诈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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