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什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什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使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1. 警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重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罚款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细化每个处罚种类的条款,包括应用条件、基准、调整依据等等)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调查: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2. 结案审批:根据调查报告,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并编制处罚书。
3. 送达通知:将处罚书送达给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4. 履行检查: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并改正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附加措施1. 公示:将处罚事实、处罚种类、处罚理由等信息公示,增加透明度,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
2. 注销登记:对被处罚单位的注册证照或者其他登记文件进行注销,限制其经营活动。
3. 民事赔偿:要求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 其他附加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其他附加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等。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以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
第三章罚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罚款;3. 关停;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5.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撤职;6. 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处罚标准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警告,并限期整改;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事故损失或者事故情况的认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不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年检查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
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五章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其他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顿、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公开曝光。
该行政处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产停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经安全评价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到问题解决并经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2. 罚款:对于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建设、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3.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产生的违法所得,有权对其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4. 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多次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有权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列入企业不合格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
5. 行政拘留:对于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 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整改、警告等。
请注意,以上为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排除其他可能的行
政处罚方式。
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并依法通知当事人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实事求是、量罚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公告。
第六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申请听证、复议,并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七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等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轻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
第八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直接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重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罚以及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的名称;(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四)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五)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申请表附件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通知书附件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申请表附件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许可证:指国家出具的允许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证书。
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实施安全生产法中,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安全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来阐述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其职责和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直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已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撤职、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首先,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和警告来提醒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引导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而实现修复行为并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此外,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予以罚款。
罚款既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也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的刺激,推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改正和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对恶意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或直接责令停产停业,以达到让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违法行为的目的。
此外,对违法行为已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撤职、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以严肃违法者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法律的要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直接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通过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可以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合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六章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年5 月19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 年4 月27 日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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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指导性文件。
二、处罚的原则1. 依法处罚:处罚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隐瞒处罚事实。
2. 公正、公平:处罚必须在合法、公证的情况下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正原则。
3. 重罚重罪: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以儆效尤。
三、处罚的内容1. 警告: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处罚主要起到提醒、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帮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
2. 罚款: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般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程度、违法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处罚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停产整顿: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停产整顿处罚。
停产整顿的时间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整顿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
同时,违法者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整改和安全培训,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4. 撤销生产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撤销生产许可证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从而给违法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四、处罚的程序1. 立案: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立案并调查取证。
2. 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 通知告知: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被罚单位,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执行:在收到处罚决定后,被罚单位应当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指南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指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使相关主体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本指南旨在系统地介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处罚程序、实施原则及相关救济措施,为从业者和相关行政机关提供规范的操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框架。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章、第八节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权限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及救济渠道,是行政机关实施各类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适用于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各类行政处罚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细化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细节,包括处罚决定的流程、证据的要求、处罚决定的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为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操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
其他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包括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与维护等。
三、处罚程序立案调查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包括收集证据、查阅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等步骤,以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责任。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收集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企业内部文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等。
证据的收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相关性的原则。
听证与陈述对于拟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被处罚人其权利,并组织听证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
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9.《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条1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1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1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1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九条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六条1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二十六条2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2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2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2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五条2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28.《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条2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3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3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3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条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3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3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3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3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3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4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4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4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4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4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4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4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4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4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2. 权限内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5.权限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7.权限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8.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5)《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一条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一条(二)行政处罚(共586项)A.安全许可类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拆除或者没收采矿设备、设施、责令予以关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或者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6.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7.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8.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对单位处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许可及批准文件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10.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11.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3.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罚款、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1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16.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经营所得、罚款、取缔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超出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19.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2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21.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等证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八十四条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26.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2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2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30.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3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32.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或者销毁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3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34.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3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36.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37.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38.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3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40.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4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42.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4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44.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45.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46.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47.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48.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4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5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5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5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5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5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烟花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5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5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57.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1. 引言安全生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该法对于行业从业者和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2. 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的种类。
具体行政处罚的方式和程序,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判断。
3. 行政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于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拒不整改违章建设或废品收购企业等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伪造、变造、买卖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拒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怠于履行安全生产所负责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人员受伤亡的。
4. 行政处罚标准的划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划分。
主要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等级。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人民币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一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5. 行政处罚的程序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警告、罚款等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监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6. 行政处罚的公示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公众公示。
监管部门应当保障公示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使公众能够了解违法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1. 引言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然而,由于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依据。
2. 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范围,以及处罚的程序与责任。
2.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细则》:对《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解释,明确了处罚依据、处罚要点、处罚方式等内容。
2.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规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写提供了具体要求。
3. 行政处罚依据的细化3.1 违法行为的分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普通、严重三类,分别确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2 罚则和罚款金额的细化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制定了相应的罚则和罚款金额。
例如,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3.3 处罚决定的程序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复议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等。
对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公正、公平的行政处罚决定。
4. 附件列表4.1 《安全生产法》全文4.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细则》全文4.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样本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安全生产: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员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活动。
5.2 行政处罚:指依法由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处罚行为。
5.3 责令限期整改: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即将住手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要求。
6. 结尾在安全生产中,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细则进行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中国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
规范和惩罚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该办法
的主要内容:
1.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
定和规定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2. 违法行为的认定: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三类,即重大事故隐患、轻微违法行为
和一般违法行为。
3. 处罚措施: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有关证照等。
4. 法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力度:明确了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力度,如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不合格设备等行为。
5. 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和个人
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对多次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处罚。
6.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总的来说,该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措施,并且强调了违法行为
记录和信用评价的重要性,旨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条依据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有关的安全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款
标准的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施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现罚)
8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二款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施工单位
(现罚)
28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一、案由的定义及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是指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违法行为严格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二、案由细化1. 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存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 操作违章违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工具或者使用与工作不符的操作方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3. 擅自改变、拆卸、停用安全保护设施擅自改变、拆卸、停用企业的安全保护设施,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维护、检修,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存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4. 非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非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未按照安全标准提供产品,造成事故发生或者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5. 隐瞒事故真象、妨碍调查企业或者个人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的真象,或者妨碍事故调查,导致调查取证难点或者难以查清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三、附件列表1.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事故报告及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2. 相关处罚决定书样本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由企业制订、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2. 安全保护设施: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预防事故、保障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包括报警器、灭火器、安全门等。
3. 劣质产品:指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欺诈消费者等问题的产品。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是一件极为严重的事情,一旦发生不仅会对工厂企
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给员工及其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同时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管手段,是国家对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要包
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同时,
行政处罚的力度也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
其实施条例和其他实施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础依据,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
制度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目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已成为国家重要的
战略任务。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同时,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不安全因素进
一步积累和扩散,避免给企业和员工带来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是国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
予的制裁,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种重要手段。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
建设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员工安全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奠定坚实的基础。
安全生产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处罚办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一篇关于安全生产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 未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3. 未按照标准设置、配备、使用安全设施;4.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5.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考核;6.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7. 未按照有关规定将事故隐患纳入整改范围;8. 违法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生产作业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安全评价等工作的;9. 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终结后,继续拖欠或者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的。
对具有前款行为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第九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从业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或者参加安全培训未合格或未取得安全操作证书的,由用人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根据《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一人以上三人以下死亡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十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法律依据》章节一:引言1.目的2.适用范围章节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1.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2.第二条: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证依法推行、依法行政。
...2.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社会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和改善生产安全环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2.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责任人,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章节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1.程序规定1:罚则种类和额度的确定1.1.罚则种类1.2.罚则额度...2.程序规定2:立案、调查、听证2.1.立案程序2.2.调查程序2.3.听证程序...3.程序规定3:处罚决定和送达3.1.处罚决定的内容3.2.处罚决定的送达...章节四: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执行1.申诉程序1.1.申诉途径1.2.申诉期限...2.执行程序2.1.处罚决定的履行2.2.强制执行...章节五:附件1.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摘录2.附件2:相关行政处罚案例分析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制裁措施。
2.安全生产: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的活动。
3.法律依据:指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4.听证程序: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进行公开听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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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第九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元罚款;(二)造成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二)造成4-5人死亡,或者11-20人重伤,或者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罚款;(三)造成6-9人死亡,或者21-50人重伤,或者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二)造成11-15人死亡,或者51-60人重伤,或者6000万元-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罚款;(三)造成16-20人死亡,或者61-70人重伤,或者7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罚款;(四)造成21-29人死亡,或者71-100人重伤,或者8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死亡,或者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31-50人死亡,或者101-150人重伤,或者1亿元-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51-80人死亡,或者151-200人重伤,或者1.2亿元-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四)造成80人以上死亡,或者20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罚款。
第十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的;(四)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前款所规定的罚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需要暂扣或者吊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证照,或者暂停或者撤销事故责任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应当由原证照、证书颁发机关决定。
对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证照、证书,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责任大小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予以暂扣、吊销或者暂停、撤销的处罚决定。
对于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查明有关情况后移送给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提出暂扣、吊销或者暂停、撤销相关证照、证书的建议。
第十二条【与相关法规的衔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规定的罚款额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较高的额度处以罚款,但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
第十三条【上一年年收入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上一年年收入,对于公有制单位,是指该单位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年收入标准;对于非公有制单位,是指在税务部门登记的年收入标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的;(二)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的;(三)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的;(四)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的;(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六)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警告、责令整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警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