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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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接触和终结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申请。

要约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

要约生效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要约人不得中途撤回或变更要约。

除非以下几种情况,要约失效,要约人可以不收要约的约束: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不得对原以要约人有任何修改和附带条件,只能按照要约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邀约一经承诺,合同及宣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

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木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肖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成立或附属期限到达才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题变更保险合同主题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好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有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其实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更。

而在保险合同中客体的变更主要通过保险条款来体现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等,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2. 审查投保人资格: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保险合同的投保要求,避免因投保人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

3. 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障性。

4. 明确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险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5.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

6. 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向投保人充分告知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7. 确保合同文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合同文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文本错误或遗漏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

8. 遵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保险责任,确保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什么如果要签订保险合同的,是需要双⽅当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的,需要填写保险单,并且需要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订⽴需要遵守⼀定的原则进⾏。

那么,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指订⽴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准则,此类原则不仅要求在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对有关合同内容、⽬的等⽅⾯进⾏协商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且在保险合同订⽴后,履⾏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否则,保险合同将是⽆效或不能产⽣合同主体所预期的合同效果。

总体来说,保险合同的订⽴原则应包括两个部分:第⼀部分为公平互利原则、协商⼀致原则、⾃愿订⽴原则三项合同的⼀般原则:第⼆部分为保险利益原则、最⼤诚信原则⼆项保险合同特有原则。

保险合同订⽴⼀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的合同,应当使合同双⽅当事⼈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都应是有利的。

公平原则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也就是说,合同不应存在⼀⽅享有权利⽽另⼀⽅只承担义务或权利义务极端不对等的现象,如果⼀个合同明显失去公平,就是违反公平互利原则,⼀旦经⼈民法院确认,即可宣布合同⽆效。

此项原则对保护合同双⽅的利益,防⽌⼀⽅以⼤欺⼩,以强凌弱等⾏为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协商⼀致原则协商⼀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过程中,合同主体双⽅在法律、⾏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的意思的前提下达成⼀致,订⽴协议。

这是贯彻公平互利原则的保证。

由于合同当事⼈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各⾃的⽬的有所不同.差异有时⾮常⼤,因此法律要求双⽅必须实事求是地进⾏充分的协商相讨沦,任何⼀⽅部不得将⾃⼰的意愿强加给对⽅。

合同的订⽴及内容亦应是合同双⽅真实的意思表⽰。

(三)⾃愿订⽴原则⾃愿订⽴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订⽴时,合同双⽅当事⼈的意识完全独⽴,不受他⼈⼲涉,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决定合同的订⽴。

保险合同的订立课件

保险合同的订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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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 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 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 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 500万元。
•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 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 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 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 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 若将保险人的上述行为作为要约,则要约的效 力是使相对人取得承诺权,这样,只要相对人 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成立,这样就剥夺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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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关于保险合同缔约中的要约人与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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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 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 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 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保险合同与一 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通过两 个阶段:要约与承诺。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 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保险合同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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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 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
•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 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
•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 拒绝赔偿。
•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 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2013-7-13
《保险法》第33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 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 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 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999年《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金额 限额的通知》规定为5万元, 2002年3月22日另行发文, 同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试点改为10万最高限 额。
2013-7-13
反要约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 人为被要约人。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成为新要约人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后,又提出新的条件, 这种新的条件,就构成“反要约”。保险人成为新的要约 人,投保人接受新要约,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如: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提出,如果投保人交纳了第 一期保险费则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如不交,保险合 同则没有成立。
2013-7-13
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1、含义:我国原《保险法》第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新《保险法》第12条 人身保险 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013-7-13
案例

【案情介绍】 1998年4月12日,某快餐店向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顾 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到该店就餐的顾客为被保险人, 凡在该店就餐的顾客遭受意外伤害而残疾、死亡或发 生医疗费用时,保险人向受伤害的顾客给付最高1万元 保险金,保险合同总限额为20万元。1999年1月2日, 王某在该店就餐时,因地面较滑而摔倒,造成小腿骨 折,花去医疗费用2000多元。该快餐店陪同王某向保 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即按保险合同向王某给付了医 疗保险金。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保险人即是承诺人。

1、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

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PPT(14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PPT(14张)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如下: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9)其他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1、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保险人变更主要是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 分立等原因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的行为。
2、投保方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保险合同双方应享有
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和由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基本条款的内容是不可以进行协 商变更的。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 消灭的法律事实。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承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承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承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

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

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

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规定合同保险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等事项的一种方式。

合同保险的订立和履行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的具体规定。

一、合同保险的订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保险的订立应满足以下要件:1. 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保险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重要条款。

2. 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保险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意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等事项,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保险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

同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合同保险的履行合同保险的履行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保险费的支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责任的履行:合同保险的核心是保险责任的履行。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3. 合同解除与终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保险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完成合同目的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

当合同保险解除或终止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履行解除或终止后的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流程

保险合同订立流程

保险合同订立流程
保险合同订立流程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在特定条件下达成保险合同的全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订立的主要流程。

首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

被保险人需填写投保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保险需求等资料。

根据投保申请中提供的信息,保险公司将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其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

这包括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进行评估,以确定保险费率和核保结果。

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面试、体检或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内容。

被保险人在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后,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合同条款的具体细节。

然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达成保险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包括双方达成的投保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具体内容,并由双方签署或通过电子方式确认。

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最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

被保险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视合同条款而定。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订立的流程包括投保申请、风险评估、保险条款制定、合同协议达成和保险费支付等环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合同的内容应根据双方的需求和约定进行制定,并遵循相关保险法规的要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

首先,投保人向保险表达自己要投保的愿望,向保险公司或其中介人索取投保单,按要求填写后交给保险公司或中介人。

然后,由保险公司对填写好的投保单进行逐项审核,符合保险条件的,签章接受投保,这个过程即为承保。

当然,有些投保单在确认能否接受时,保险公司还要做更多的工作:如投保疾病险,则要求投保人检查身体;一些投保项目需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勘查;也许您在投保书上没写清楚某些项目,保险公司还会向您作进一步的询问。

至于费率、如何交费、赔偿方式等问题,保险公司还要与投保人具体磋商。

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看似很简单,但涉及每一事项都有很多的内容。

单说保险合同的形式,订立的程序,就有下列若干种:(1) 投保单。

它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填写。

为了简化手续,方便投保,保险公司对某些险种允许投保人口头提出投保的要求,但要提供有关的单据和凭证,不能“空口无凭”,否则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就“有口难辩”了。

填写投保单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很重要,假如经查投保人告知不实,后来在保险单上又不加修正的话,保险公司可以据此认为投保人没有遵循订立合同的诚信原则,从而在一定期限内可宣布此合同无效。

(2) 暂保单。

在保险单没发出之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就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不是订立保险合同一定要经过暂保单这一程序,它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代理人争取到了业务,但要向保险公司办妥手续还需等待一段时间,为此先给投保人一份临时的凭证;或者是在某些保险分支机构投的保,这些分支机构要向总公司请示审批,在等待审批的这段时间,保险分支机构可开给暂保单;如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还有一些细节没有谈妥,还需进一步商讨,这时也可接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障证明;凡正式保单都要上电脑处理,如投保人急需保险凭证,保险公司这时也会开立暂保单发给投保人作为凭证。

暂保单与正式保险单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具体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具体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订⽴原则具体有哪些如果要签订保险合同,是需要双⽅当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的,需要填写保险单,并且需要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订⽴需要遵守⼀定的原则进⾏。

那么,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保险合同的订⽴原则具体有哪些1、合法性原则。

(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主体的意思表⽰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

(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

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书⾯形式的要采⽤书⾯形式。

除上述两项原则外,订⽴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诚实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最⼤诚信原则针对投保⼈和保险⼈由不同的要求,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讲求诚信,恪守诺⾔,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的义务。

对投保⼈来讲,⾸先,投保⼈在订⽴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作出陈述;其次,履⾏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对保险⼈来讲,⾸先,保险⼈在订⽴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的义务,尤其是保险⼈的免责条款;其次,是及时全⾯⽀付保险⾦的义务。

3、公平互利原则。

这是要求订⽴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利益。

保险合同各⽅当事⼈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4、协商⼀致原则。

这是要求订⽴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式,各⽅都可以充分表达⾃⼰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的利益,各当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当事⼈意思表⽰⼀致的基础上形成。

5、⾃愿订⽴原则。

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订⽴,也就是由当事⼈以⾃⼰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

第3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第3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案例
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 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 不一致的。 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 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 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成立若干日后,保险公司 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 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五、合同的无效
(一)概念: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 生任何效力。 (二)分类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五、合同的无效
(三)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经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 年龄限制。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选择)
(一)概念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 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 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1)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特殊保险中,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 合同继续有效; (2)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一般险种中必须得到保险人 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订立前 订立时

保险合同订立前 订立时

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为题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业务的核心环节之一,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之时,双方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前和订立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订立前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需要对自己的需求进行认真评估和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购买保险。

投保人应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家庭财务状况、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做出继续购买保险的决策。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们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

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投保人的需求和市场趋势,为投保人提供适合的保险产品。

双方在保险合同订立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个人情况和风险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也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保险费用等信息,让投保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双方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还需要协商和确定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规定了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程序等重要条款,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起着关键作用。

二、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意思表示的过程。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文件,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的保险合同文件。

投保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程序等条款,确保自己对合同的理解和认同。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还需要对保险费用进行协商和支付。

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提供明确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以便投保人按时支付。

同时,双方还需要对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约定。

保险合同可以立即生效,也可以约定延迟生效。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应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进行投保,确保合同有效性。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作为投保人的凭证和保障。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要投保人亲自签字盖章才生效吗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要投保人亲自签字盖章才生效吗

保险合同的订⽴必须要投保⼈亲⾃签字盖章才⽣效吗⼤家在买保险的时候,如果是⾮本⼈签字盖章的,那么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的,什么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保险合同的订⽴必须要投保⼈亲⾃签字盖章才⽣效吗”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合同的订⽴必须要投保⼈亲⾃签字盖章才⽣效吗订⽴保险合同时⾮法投保⼈、被保险⼈本⼈签字才有效,如果⾮投保⼈或被保险⼈签字但符合法定情形依然有效。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投保⼈或者投保⼈的代理⼈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签字或者盖章,⽽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存在保险法第⼀百⼀⼗六条、第⼀百三⼗⼀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三)第⼀条当事⼈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四条的规定,“被保险⼈同意并认可保险⾦额”可以采取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额:(⼀)被保险⼈明知他⼈代其签名同意⽽未表⽰异议的;(⼆)被保险⼈同意投保⼈指定的受益⼈的;(三)有证据⾜以认定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保险合同《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是投保⼈和保险⼈;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关于保险合同订立的三个原则

关于保险合同订立的三个原则

关于保险合同订立的三个原则
1、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自愿订立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和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自愿订立合同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因此,当事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欺诈、胁迫或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如果违背自愿订立原则,采取行政手段,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法*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合法*原则包括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等。

此外,还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

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

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的题目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交易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共识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讨论和协商。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的订立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保险需求评估和保险合同的订立时机选择等内容。

一、信息收集是保险合同订立前的关键步骤之一。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需要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和目标,收集相关的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信息收集的方式包括查阅相关的保险资料、咨询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以及参考亲友的经验。

通过这些渠道,投保人可以了解到保险产品的种类、保险责任、保费费率以及理赔流程等信息,从而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二、保险需求评估是保险合同订立前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了解了自己的保险需求后,投保人需要对自己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这包括评估自己的家庭状况、财务状况、健康状况等,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例如,有家庭负担的投保人可能需要购买人寿保险来保障家庭的经济安全;有房贷的投保人可能需要购买房屋保险来保障财产安全;有健康问题的投保人可能需要购买医疗保险来保障医疗费用。

通过对保险需求的评估,投保人可以更好地确定自己的保险购买计划。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时机选择是保险合同订立前的重要环节之一。

选择合适的订立时机可以为投保人带来更多的保障和优惠。

一般来说,投保人应尽早购买保险,以便在风险出现前享受保险保障。

同时,投保人还应关注保险市场的变化,选择在保险费率较低或保险责任较高的时段购买保险。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会定期推出促销活动,提供一些优惠政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参与。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前期准备工作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信息收集、保险需求评估和保险合同的订立时机选择,投保人可以更好地确定自己的保险购买计划,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订立前工作不仅可以提供保险保障,还可以为投保人带来更多的优惠和保险权益。

因此,投保人应认真对待保险合同的订立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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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接触和终结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申请。

要约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

要约生效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要约人不得中途撤回或变更要约。

除非以下几种情况,要约失效,要约人可以不收要约的约束: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不得对原以要约人有任何修改和附带条件,只能按照要约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邀约一经承诺,合同及宣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

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肖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成立或附属期限到达才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题变更
保险合同主题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好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有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其实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更。

而在保险合同中客体的变更主要通过保险条款来体现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权。

一旦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即宣告中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为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一经没有必要,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具有两种情况的限制:一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二是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走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指解除保险合同行为对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溯及力。

溯及力就是速记既往的效力。

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二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三是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接触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即保险合同的失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绝对消失。

1、自然消失
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原因,也就是届满终止,当合同载明的保险期届满时,合同即告终止。

2、履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或者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数额的限制。

根据赔偿和给付金额是否累计,旅行种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无论是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数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数额时,即使保险期限为届满,保险合同也终止。

2)在机动车保险合同好船舶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3、协议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或法规,可以随时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人提议终止合同,须按日计算到其保险费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提议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要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按短期费率计算保险费,从已收保险费中扣除,余额退还被保险人。

4、违约终止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违约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5、原始无效
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一经发现,应该视为无效合同,从订立合同开始,从始至终无效。

如果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给与赔偿,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索回已经支付的赔款,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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