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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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由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 与损 害 结果有 间接 因果 关 系 的行 为 与 一 个 同损 害 结
络 与单独 侵权行 为无 异 , 属 于共 同侵权 行为 。近 年 果有 着直 接 因果 关 系 的行 为 间接 结 合导 致 同一 损 害 不 来, 由于 在共 同侵权 行 为 的共 同性 认 定 上 , 观 说 的 结果 的发 生 。之 所 以将 多因一果行为排 除在共 同侵权 客
二 思联 络 , 为结合 造成 同一 损害 的行 为 。无 意思 联络 的结合 方式 与程 度 ; 是各 行为后 果 在受 害人 的损害 行 数人 侵权行 为 的研 究 意 义 主要 在 于廓 清 其 是 否应 归 后 果 中是无 法 区分 的。这 种 无 法 区分 可 能 存在 于裁
于共 同侵权 行为 , 即行 为人是 否应 承担 连带 责任这 一 判 上 , 主要 的是 从保 护 受 害 人 角 度 , 应对 其 课 以 更 不
接受 范 围越来越 广泛 , 因此 越来 越多 的学 者认 为共 同 之外 , 的考虑是在此类情 形 中 , 主要 因果关 系的种类 不
侵权 行为应 包括 ( 分 ) 意思联 络数 人侵 权行 为 。 部 无
同 , 中某些 行为 或者 原 因只是 为 另一 个行 为 或者 原 其
20 0 3年通 过 的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人 身 损 因直接或 者必然 导致 损 害结果 发 生创 造 了条 件 , 其 最 而 害赔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下 简 称 本 身并不会也 不 可能 直接 或者 必然 引 发损 害结 果 , 以 导
这种 不可 分性 也是 问题 。对 于这一核 心 问题 , 界 一 直存 在 争 议 , 学 由于 过于严 厉 的证 明责任 考虑 。 同样 , 长期 以来在 共 同侵 权 行 为 的共 同性 认 定 这 一 问题 上 认定 共 同侵权 的成 立并 适 用 连 带 责 任 的基 础 。所 谓 主观说 占据通 说地 位 , 因此传 统上 多数 学者认 为无 意 间接结 合行 为 也 就 是 “ 因一 果 ” 为 , 常 是 几 个 多 行 通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浅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浅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无意思联络数 ^ 侵权的慨念、 构成要件和性质
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的, 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原 因力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而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上升到法律这一 ” 位阶的则是于2 O 年 1 月2 通过的, 09 2 6日 并于 2 1 年 OO
串通, 都是为了各 自的 目的去偷这些财产。本案例中, 损 害结果就是亭子的垮塌 , 而第一个小偷偷瓦的行为不可
能造成亭子的垮塌 , 只有后三个小偷偷柱子的行为才是 导致亭子垮塌的原 因。在这三个小偷之间, 任何一个小 偷偷柱子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亭子的垮塌 , 只有三人行
从盲信, 又买了一防漏电装置, 不料这个装置也是不合格 的, 导致甲在洗澡时触 电身亡。本案例中 , 因热水器和防
在我国,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是一个理论界探 讨得非常热烈的问题 , 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
纠纷。 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 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 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 害人共同损害。其构成要件是 :一) ( 须有两个以上的侵 权行为人存在 ; 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 各 ( 二) ( 三) 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其
法解释没有作具体规定, 只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 , 由 证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由于每个法官的经历和素
2 0 年 5 1日生效的《 04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的规定: 第3 “ 两 质不可能完全一样, 难免会造成“ 同案异判” 的现象, 故有
7 1日实行的《 月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l 条规 第 1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作者:崔峰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11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与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和第10条关于共同危险责任的规定相互比较,从“无意思联络”“同一损害”以及责任承担所采用的因果关系和方式的角度,明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的特殊型和复杂性,避免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同一损害数人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1-0029-02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一、“无意思联络”的涵义“无意思联络”是在主观共同性方面相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的内容而言的。

所谓主观共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认为仅指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

对于“意思上的联络”这一层面的解释有很多不同的说法,很多专家学者对此意见并不统一,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于此项做出的解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导致了结果的不同。

对于“共同实施”中的“共同”有主客观共同说和主观共同说。

打破主观限制,包含了客观共同。

主观说认为仅包含主观上的共同,即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第8条的“共同实施”认为是主观共同的更为合理,因为在第11条、第12条中表述为“分别实施”以表明是主观上无主观关联性,只是要求各个行为均有过错的前提下“造成他人同一损害”,而第8条规定中仅要求“造成他人损害”并未要求“同一损害”,无论同一损害还是不同损害均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附加一个限制条件——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

但是这样就无法区分第8条与第11、12条的适用。

因为第11条、第12条将客观共同说的“客观行为关联的共同加害行为”纳入了规范范围之内,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中规定的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认为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内涵外延之初探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内涵外延之初探
双 方 行 为 直 接 结合 在 一起 。 调 直接 结合 而 把 它 和 间接 结 合 相 区分 , 强 就 是 为 了 区 分 共 同侵 权 与 多 因一 果 。
四、 区别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是直接结合或间接结合 的方法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结果发生 以后, 由于偶然因素致使 无意思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e An o i y S e
{占 I 轧金 } I
2 9( ) 0. 中 03
无 意思 联 络 共 同侵权 内涵 外 延 之韧 探
年 冬 阳
摘 要 本文认 为 司法解释 将 无意思联 络 的直接 结合侵 权行 为的情 形剥 离 出来规 定 为共 同侵 权行 为成 为必要 , 审 判 实 也是
害人 与 受 害 人之 间 的关 系 , 在 共 同侵 权 行 为 中 实 际上 存 在着 内外 两 而
不仅仅是一个价值 判断的问题 , 当然它 的价值判 断是非常重要 的, 司 法解释在价值判上采取客观说的一个重要理 由, 就是要强调共 同侵权 对受害人的保护。如果采用主观说 , 受害人举证很 困难, 要证 明共 同 侵权数人有通谋 、 有共 同的故意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最难的事情。 司法
来, 使它们具有一体性。如果能够 证明存在这种 意思联络 , 确实在很
降低举证 责任 的困难 , 特 是指加害人为 2人或者 2人以上的多数人 。这些多数人均为独立承 大的程度上有利于我们认定共同侵权行 为, 担民事责任 的主体, 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 别是 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 。但是前提共 同故意 能够被证 明。因果关 任关系。第二, 意思联络 或者行 为关联 。 所谓意思上的联络是指数个 行 为 人对 加 害行 为存 在 “ 必要 的共 谋 ” 如 事 先 策 划 、 工 等 。这 种 主 , 分

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

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 第十七 一的 ,而且是 不能分 割的 , 如果数个侵 权 联络 ( 共同意思 ) 所谓意思联络 , 。 有认 为 条第一款的规定 , 同侵 权是指两 人以上 行为造成 的结果是 可以分割 的 , 共 即一个侵 应 限于 “ 故意”的情形 ,亦有认 为 “ 有认
的故意或过 失 , 或者数个行为人的不 同行 “ 行为共同 , 各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只 位和分析 ,应 当从主 、客观的分析开始 。 为 相互结合 , 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 , 这里 有在 判例中和学说 中有 不同的主张 , 我 以
三 、主观说的适用分析 主观说坚持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的本

行为之 间提 供 了便利 , 导致数人侵 权比同 应该从侵权责 任的 惩罚性角 度出发 , 清 理

法疆揉克
同时 , 侵权行为 法具 有惩罚性 , 确定
确定其 不应适 用于 侵权责任 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 同时达到 并 侵权人 的单独行 为更具有 伤害性 , 故具 连带责任的适用 目的 ,
2数人无意思联 络侵害他人权益 , . 造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 为的人 , 为共 1及。依 照我 国学者 的观 点,无意思联络数 成 同一损害结果 ,依客观说 , 构成共 同侵 同侵权人, 当承担 民事责任; 应 教唆 、 帮助 人侵权 , 是指数 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 权 , 负连带责任 ; 依主观说 , 不构成共 同侵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入, 为 思联络 , 而导致 同一受 害人 共同损害 。不 权 ,应各按其加害部分 承担 赔偿 责任。 侵权人 , 当承担 民事责任; 应 教唆、 帮助限 难发现 , 对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的科学 归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摘要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关键词共同侵权主观要件意思联络作者简介:赵恒濮,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5-02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社会的发展使得数人侵权行为的事件不仅大量发生而且形式多样化,各国在民法领域对此都作了规定,然而各国立法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分歧。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入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分析,提出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坚持主观要件。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等观点。

(一)主观说主观说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

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备条件,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折衷说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共同过错说与客观行为说相折衷持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张新宝教授等,他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不足于采纳,关键在于应当是把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可倾斜于一方。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的法理基础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的法理基础

行 为人主 观共同过错而构成 ( 有意思联络 共 同侵权 )行 为人没有主观共 同过错也可 , 以构成共 同侵权 ( 无意 思联 络共同侵 权 ) 。 侵权法 中的 “ 意思联络 ”是个外来词 ,
是指行 为人 实施 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
主观共同的角度被纳入共 同侵权范畴 ,那 么就可 以从 客观共 同上来分析其是否构成 共 同侵权 。由此共 同侵权理论从主观说过

损 害之 间 的客 观 关 联 共 同 性 , 即 数
此争论不休 。 解释 》 为 “ 接结合”是 《 认 直 指数个行 为结合程度 非常紧密 ,对于损害
而言 ,各 自的原 因力和加害部分都无法 区 分 ,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性 ,但其 紧霍
侵 权 行 为 都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同 一 损 害 发
同通谋或共同故意 ) ” ;在 1 8 9 6年的 《民法 原理 》中也有:“ 几个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
致 害的意思联络或共 同过 失即具 有共同过
今 日仍有许 多学者坚持 和追随 ,其深厚 的
法理基础在于 :一是共同过错是各行 为人
应负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共同过错使各 行为人的意志统一为共 同意 志 ,使各行 为 人 的行为统一为共同行 为,如无行为人间
下论述 “ 要使 主体 各行为成为一个共 同行 为就必须要有 主体 间的共同意思联络 ( 共
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说
客观说 不考虑 行 为人 主观共 同过错 ,
认 为只要数行 为与 同一损害具有关联共同
性就构成共 同侵权 ,各行为人对损害承 担 共 同侵权责任 。客观 说使 得受害人从证 明
侵权行 为人主观共同过错的困境中摆脱 出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可能大家对于共同侵权还比较熟悉,那么,关于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具体的内容知道多少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共同侵权:(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无意思联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根据侵权行为结合的不同方式,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行为。

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共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共同危险⾏为和⽆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如果多个侵权⾏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因为其侵权⾏为发⽣作⽤,侵害他⼈权利的,叫作共同危险⾏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共同危险⾏为和⽆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危险⾏为和⽆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1、真正的⾏为⼈是否确定。

在其他⽆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中,⾏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个推定⾏为⼈的问题;⽽在共同危险⾏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度来看,在其他⽆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中,每个⼈的⾏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即每个⼈的⾏为都造成了损害后果,⽽且是相互结合造成同⼀损害后果;⽽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为⼈的⾏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每个⾏为⼈的⾏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个或数个⾏为⼈的⾏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法律直接推定每个⾏为⼈的⾏为和损害后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各⾏为⼈的⾏为并未相互结合造成同⼀损害。

3、法律责任不同。

在其他⽆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中,如果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为(《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各⾏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竞合的侵权⾏为(《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则各⾏为⼈承担按份责任。

但是,在共同危险⾏为中,每个⾏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共同危险⾏为和⽆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是怎样的”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试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责任

试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责任

释》 3 第 条第一款 中后半部分规定的 “ 二人 以上 无共 同故 意、共同过失 ,但 其侵 害行 为直 接结 合发 生同一损害后 果的 ,构成共 同侵权 ,应 当依照 民法通则第 1 0条规定 3 承担连带 责任 ”就 是本 文要论述 的无意思
无 意 思 联 络 数 人 侵 权 构 成 共 同 侵 权 的 法 理 基 础
( ) 观 说 ( 观 共 同过 错 ) 一 主 主
共 同侵 权 的构 成 要件 有 主 观 上 的 也 有
客观上 的 ,只要 主观 上共同性或者客观上
指 行 为人 基 于 主观 共 同 过 锚 而 构 成 的 共 同 侵 权 ( 文称 有意 思联 络 共 同侵 权 ) 解 本 。《
行为如何结合而造成损害都构成共同侵权 ,
所有行为人都要对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 衷说 三 折
折 衷说 认为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 同说 都 偏 向 于保 护加 害人 或 受害 人单 方 的利 益 ,都 不足 采。折衷说认为 ,判断数人侵
是指 由法律专 门规定 的应 由共 同侵权行 为
人 或 共 同危 险 行 为人 向 受害 人 承 担 的共 同
的和各 自的责任 ( 张新宝 ,1 9 ;李亚虹 , 95 1 9 。美 国侵权 法是这样来定义连带责 9) 9 任 的:侵权行 为结合起来造成不可分割 的 损害 时,行 为人共 同或分 别承担 的责任都 是连带责任。 英文中连 带责任是 ii n ( on a d t s v rlibl , e ea l iy 直译 为共同及分 别责任 ) a i t 。 从 以上概念来看 ,共 同侵权行 为人对
任 按 份 责 任
在主观说受到批判 的同时就 出现 了客 观说。客观说认 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以 客观上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客观关联足 以, 不必 以主观上的共 同过错 为限 。所谓客观 关联共 同性 即数人的行 为共 同构成违法行 为的原 因或条件而发生同一损害( 孙森淼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 只是偶 然因素 使各行为人 的行为 结合 造成 同一损 害后 果,各 行为人 只对 自己的过错 行为承 担责 任, 才具 有可责 难性 。其 次 , 要平 衡行 为人 的行为 自由和被 害人
人 侵权行 为 与一般共 同侵权 行 为的本质 区别 。所谓 “ 意思联 的权 利救济 , 无 以体现 社会 的公平 正义 。“ 侵权 行为法 的主要 任务 ” 民事 主体 络” 是指行 为人 既没有共 同故 意, 也没有 共 同过 失 。 申言之 , 各行 在于如何 构建法益保护 与行为 自由之 间的矛盾 关系。0 为人 对 自己的行为与他 人行为发生 结合缺乏 事先的预见 , 造成 同
意思 联络 的多数人 侵权 , 并对其 构成要 件和责 任承担 作 了区 分 。 无意 思联络 的数 人侵权 的概述 ( ) 意思联络 的数人 侵权 的概念 与特征 一 无 所谓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侵权 , 指二人 以上没 有共 同的意思 是 联络 , 无共 同的过 失, 其行 为相互 结合造成 他人人 身或 财产 也 但 损害 , 害后果 同一 , 损 由数人承担 相应 的法律责 任的侵 权行 为。 其法律特 征表现 为 : I数人 分别实 施侵权 行为 。 () 所谓“ 分别 实施
权 归责的基础 是行为人 主观的共 同过错性 , 正是各共 同加害人在

主观 上具有 共 同过错 , 才使其 行 为成 为相 互管理 的一个 整体 , 共 同成 为损 害结果 的原因 , 是损害 结果具 有整 体的不 可分割性 。 主 观 的共同过 错 , 使共 同肌害人 的行为 具有 可责难 性, 使得共 同加 害人 具有承 担连带 责任 的正 当基 础 。 而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侵 权 ,

无 共 同过 错 , 各个 行为人 的行为 也只是 单独 的行为 , 因而不 能按 照 共 同侵 权处理 。。 ” 笔者 认为 , 现代 侵权 责任法对 数人侵 权形态 的划 分标准 呈现 多元 化: 首先 , 责任法遵 循理性 原则, 侵权 要求侵 权 人 的承担责任 应 当与其 理性预 期相 一致 。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 侵权 与共 同侵权 的本质 区 别在于 是否具 有共 同的过 错 。共同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我国法律对之虽然尚无规定,但是不代表生活中没有发生过,现在有许多案例都有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下面有几篇案例,可以让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其中的法律概念,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11期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

原告遂起诉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

而被告二大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法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依照我国学者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

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存在着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各个侵权行为人中,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

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

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的情况。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连带责任和间接结合按份责任,其中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从5楼扔下,砸中路人丙,则对于丙来说,甲乙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又如:甲、乙二人相约比赛谁弹的烟头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家中,并引起火灾,但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头所造成,则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还如: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再如: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

综上可知,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有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共同侵权是共同实施,有意思联络。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另外,无意思联络行为人侵权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每个独立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即使没有其他行为,该行为也可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

另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不足以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偶然的机会结合在一起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浅析聚合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浅析聚合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浅析聚合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摘要]在聚合型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案件中,传统的“若非——则无”判断标准无法恰当解决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连带赔偿责任虽被许多国家司法实践所接受,但在立法层面鲜有明确规定。

由于难以认定单个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并且缺少对数个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性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

我国法院应在区分不同类型共同侵权案件的基础上,适当拓宽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聚合型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类行为在学理上称为聚合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之数人侵权的一种例外情形。

本文将结合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这类特殊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并就《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未来适用进行展望。

一、聚合型因果关系与共同侵权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确立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之不可缺少的条件,通常采用“若非——则无”标准①(but-for test)加以判断。

《侵权责任法》第11条涉及的情形是,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均不存在与其他行为人的意思联络,并且每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即缺少任何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损害结果都会同样发生。

此时运用“若非——则无”标准进行判断会得出一个不合情理的结论:所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侵权法理论中,上述情形包含的因果关系类型被归为聚合型因果关系(又称等价因果关系),属于并发的侵权行为中损害结果同一的形式,表明案件总体的因果关系在形式上是等价各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计或叠加。

②二、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述评古罗马法中已有关于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责任规定:如果数人将一个奴隶打死,那就要查证,是否所有这些人都应负杀害的责任。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静 (19 7 9 - ) ,女 ,广东湛江人 ,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教师, 法学硕士 .
无 意思联络的 数人侵权是 侵权行为 中一个富 � 有趣味 的 系的 , 即在法律 上可以分割 具体的份 额的损害 一 种是各侵 课题 ,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类情况 . 长期以来 , 学 术界 对无意思联 络数人侵 权的性质和 侵权人的责 任都颇 有 权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无法建立对应的因果关 系的 , 即 在法律上无法分割具体的份额的损害 .
� � 22 76- 2 78
行为 , 由数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 这是各国的通说 后两种 共同的意思联络 . 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 "民法上之共同侵权
� � 个单 独的侵权行 为 , 由各行为 人各自承担 自己责任 ,这一 点 同 ,即为足以 . " 117 3 这一学 说被称为 "客观说 " . 按照这一观
侵权能否划入共同侵权的外延中 � ,另一个问题是 " 直接结合 " 大差异 , 主要观点有两种 和 " 间接结 合 " 的区分标准 太抽象 , 不但 理论上难以 说清楚 , 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不强 . 目前 ,我国侵权行为法正 在制定 之中 ,明 确无意思联 络的数人侵 权的概念 和性质 , 探求合 理 和可操作性强的责任承担方式 , 对每位法律研究者来 说是重 要和迫切的任务 . 一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界定 数个行为人共同参与的侵权行为有如下 三种情形 一是 数人 事前有主观 共同故意 ,即 通谋的行为 ,该 数人的行为 结 合为一个整体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失 二是数人事前主 观上没 有通 谋 , 但客观上行 为同时发生 , 并分别造成 了同一受害 人 不同 的损失 三是数 人事前主 观上并没有 意思联络 ,即没 有 通谋 的行为 , 但客观 上该数人 的行为偶然 结合在一起 ,共 同 致使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失 . 第一种情形被称为共同侵权 情形都属于数个行为人事先无意思 联络的情形 ,前者 实为数 也并 无争议 而后者 则争议较 大 , 一般认为该 情形即无意 思 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 第一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单独 侵权 . 主张这一观点 的学者认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 " 共同性 " 不但体现在行为的协 作上 , 更重要的 是体现在意 思联络上 ,意 思联络就 是共同故 意 , 正是这种共 同的故意 ,使得 数个行为 人的主观 意志统一 为共同意志 , 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才得以凝聚成为一 个整体 , 构成共同的行为 . 这一学说被称为 "主观说 ". 按照这一观点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之间因为缺乏共同故意 , 尽管行为因为偶 然的外在的客观因素的介入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 , 也不能构 成共同侵权 ,应为单独侵权 . 德国和 英美国家在立法上都采 取了这一观点 . 第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共 同侵权 . 主张这一观 点的学者认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 " 共同性 " 主要是体现在数人 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引起了同一结果 , 各行为人之间不需要有 行为 ,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 , 苟各自之行为 , 客观的有关联共 点 , 无意思联络 的数个行为 人尽管没 有共同故意 , 但只要客 观上该各人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 , 就属于共 同侵权 .

浅析共同侵权

浅析共同侵权

浅析共同侵权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相对于一般单独侵权行为而言。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1各国立法均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1、(1)数人因共同侵权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由此所受的损害负责。

(2)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时,亦同。

2、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该法典第840条还规定:“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者,视为连带责任人。

”《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1、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不知共同行为人何人为加害人时,亦同。

2、教唆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5条也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数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补充规定了教唆人1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当然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具有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

从以上各国对共同侵权的若干规定,不难看出,共同侵权除了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以外,还有具如下一些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

即加害人至少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若仅为一个人,则只能构成普通侵权。

共同侵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者非财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主体,而且几个侵害行为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

共同侵权责任之具体行为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本国的具体状况和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广义的共同侵权责任之行为类型用五个法律条文进行了归类,笔者以主观状态为基础将共同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二大类,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并归纳为四种具体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观共同侵权行为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是相对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就是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作出的明确规定;而主观共同侵权行为是属于第8条的范畴,它具体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共谋)而做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 Gemeinschaftlich 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 830 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英美法系国家一向采取主观说,即以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范范围,存在着“主观说之共同故意(意思联络)说”、“主观说之共同过错说”、“关联共同说” 、“折中说” 、“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兼指说”等等。

同时,“共同过错说”内部也并非完全统一,有坚持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者,也有人认为除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外,尚包括故意与过失的结合。

上述各学说系主要针对《民法通则》第130条所作出的学理解释。

然而,在《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之后的明确规定下,应当肯定的是“客观说”以及包含有客观说因素的学说皆与第8条相悖,不宜再被采纳。

其一,《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中的“共同实施”与第11、12条的“分别实施”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分别实施”符合客观关联行为的特征,属于无意思联络的范畴。

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看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认定

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看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认定
— —
侵权 ,遂判令两 被告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数行为 的直接结 合性
审宣 判后 王某不 服 ,笔者作 为其 代理
作为特殊侵权 行为的一种 , 无意思联 在 。
人, “ 以 王某 与张某 不构成 无意 思联 络的 络的共同侵权 自然要符合特殊侵权行为所 共同侵 权 , 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由 应当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 , 包括行为的违 权 向中级人 民法院提 出上诉 。 二审 法院 经审 法性 、损害后果的存在 、行为与损害后果 审法院关于 承担连带责任 的判决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 同侵权 自 致 使其中一捆钢筋掉落在机动车 道中央 。 进 行 了 突 破 ,扩 大 了共 同 侵 权 行 为 的 共 构成要件 , 其二 ,数个行为本身的结合 1 分钟后 , 向驶来的张某驾驶 的拖挂车 同性的范 围, : 0 同 即 两人 以上 虽无共同故意 、 然也不例外 。
采取措施不 当 ,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此 种 情 形 下 数 行 为人 的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为各 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应 当均无法在 连 。 损害后果 中单独 的区分 出来。 此处要 考察 王某车上货物装载不牢固 , 应承担次要责 ( 带 责 任 )
任; 李某 在横穿道路 时未 走人行横 道线 、 根 据 解释 》的规定 ,我们可以将共 的是数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结合程度 包括对原 因力和加害部分 的考 未确保安全 , 亦应 承担次 要责任。 此后 , 李 同侵权行为 定义为 : 数行 为人基 于共同的 是否紧密 , 只有 当数个行为作 为一个整体 与损害 某以驾驶员张某 、 王某 为被 告提 起民事诉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并造成同 察 。 讼, 要求两人赔偿各项费用计 3 余万元 , 0 并要求两被 告承担连 带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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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刘玲陶春婷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本文希望通过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探讨来加深对共同侵权制度更深的理解,并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提出建议,指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应该辩证的从正反两方面来看,不能简单的说侵害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一、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概述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是和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主观共同过错。

但其实施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行为人对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

法律特征在于: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

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

这也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所在。

第二,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第三,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原则上不能使行为人共同负连带责任,而应依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各自所应负的责任。

数个侵权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传统理论
主要有主观说和客观说。

主观说以意思联络作为其构成的必要要件。

如果只有行为的分担而没有意思联络则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说则认为,只要有共同加害的行为无论主观上是否联络,都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在实务中,无论采取主观说还是客观说,从保护受害人和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产生的效果几乎趋于一致。

二、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关系。

连带责任只是对外连带(即共同的责任),对内则是按份责任(即分别的责任)。

从外部关系来看,各行为人都负有对损害进行全部赔偿的义务,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从内部关系来看,各行为人还应该有内部的责任承担份额,并且行为人在承担全部赔偿后,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向其他行为人追偿,这样也可以保护行为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一旦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成立,无论各加害人有无赔偿能力或其过错大小等因素均不影响各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数个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

2.按份责任。

王卫国先生认为:“共同侵权责任的形式可以是连带的、也可以是按份的”。

这也是目前共同侵权理论的新发展。

共同侵权责任一般形式是连带责任,但按份责任也是共同侵权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共同侵权责任的最终责任形式都是各行为人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与连带责任相比,按份责任在理论上可能是一种更公正而有效率
的责任分配原则,其公正性在于侵权责任完全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其效率性在于同时对被告和原告都提供了谨慎行为的激励,从而最终实现风险管理策略。

3.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对所有侵权行为的分析最终落脚点都在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上。

发展或偶然竞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各受害人之间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通谋,各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因此无法从主观的角度将各致害人的行为凝结成一个整体。

依据侵害的是否为受害人的同一种类的权益,可以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分成两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不同的损害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

3.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不同的损害。

对于此种情形,举例来说,甲、乙无意思联络于半夜侵入丙宅,甲窃取财物,乙杀伤丙,于此情形,甲侵犯的是丙的财产权,乙侵犯的是丙的人身权,两种民事权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而且甲侵犯的财产权和乙侵犯的人身权是可分的,因此甲、乙应分别对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此种情况下。

应当根据自己责任的原则令各致害人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

3.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

对于此种情形。

致害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据损害是否可分来判定。

因此所谓损害的不可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不可分。

具体而言,是指由于无法确定各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的大小,从而无法在各致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建立对应的关系。

根据损害在法律上是否可分,我们可以将此种情形进一步区分为两种情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可分的情形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可分的情形。

由于各致害人各自的损害范围是可以确定的,所以出于公平法律应当令各致害人对各自之损害分别承担责任,因此应令各致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

各致害人各自的损害范围是无法确定的,属于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之情形。

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如何令各致害人承担责任呢?归纳起来,学术界主要有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只适用于意思联络或者共同过错的情形,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数人侵权是偶然竞合,要求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对其来说不公平,所以这部分学者主张“由各致害人分别承担责任”,即按份责任模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结论一致,但论证过程各不相同。

有学者从客观说为基础的共同侵权行为出发,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天然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范畴,自应适用连带责任”;有学者从举证困难之补救出发,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
律上不可分的情形本质上与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乃法律上之特别规定”;有学者则将此种情形与共同危险行为比较得出结论,我们称之为连带责任模式。

在按份责任模式下,各致害人单独地分别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连带责任模式下,各致害人首先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对致害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提出承担全部责任的要求,致害人为给付后于其内部成立求偿关系。

这种做法无疑是优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受害人无须再证明致害人的过错大小,而且可就全部损失一并主张。

三、结语追求司法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同样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势必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执法产生怀疑。

我们不能简单的说无意义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应该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我们应当分情况对待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从而真正的体现法律公正,这也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体现。

参考文献: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299.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304.
马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
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作者简介:刘玲(1966-),女,满族,辽宁凤城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

陶春婷(1987-)。

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248经济与法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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