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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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总则为了防治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危险废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设计、运行、维护、关闭等环节的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包括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设施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污染控制。

二、术语和定义2.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指专门用于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包括危险废物仓库、贮存池、贮存罐等。

2.3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指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外的单位建设的,用于集中贮存多个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设施。

2.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设施: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用于贮存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设施。

2.5 污染控制: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三、选址要求3.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应当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3.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应当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气象条件等因素,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设计要求4.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4.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贮存期限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当考虑防止渗漏、防止废气、防止废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五、运行要求5.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运行管理的规定。

5.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维护、废物贮存、环境监测等。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22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22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Storage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发布时间点击次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标准的附录)附录(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义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本标准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活动,减少贮存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

适用于各类涉及危险废物贮存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危险废物指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出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贮存设施选址与设计贮存设施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贮存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具备防水、防漏、防渗、防腐、防燃爆等功能。

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隔离设施,确保人员安全及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三、包装与容器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包装与容器,确保其完整性及密封性。

包装与容器上应标明废物名称、性质、数量、产生单位、贮存期限等信息。

废物包装破损或容器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清理及修复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贮存过程管理要求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记录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贮存时间、去向等信息。

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严格执行废物分类贮存,避免不同性质废物混放。

五、污染物排放与监测应定期对贮存设施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环境应急与处置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装备、物资、通讯等保障措施。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实施与监督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及评估。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八、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本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旨在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的安全、合规、环保,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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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运行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安全防护与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关闭附录(标准地附录)附录(提示地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地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地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地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地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地附录,附录是提示地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地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地包装、贮存设施地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地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地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地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地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定义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地具有危险特性地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地存放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一批准一一实施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地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地设施.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地贮存设施和区域性地集中贮存设施.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地器具.一般要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地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地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地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地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地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毫米以上地空间.医院产生地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度以下冷藏地,不得超过天.盛装危险废物地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所示地标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地容器盛装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地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地强度要求.装载危险废物地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地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毫米并有放气孔地桶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地选址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度地区域内.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场界应位于居民区米以外,地表水域米以外.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地地区.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地下风向.集中贮存地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款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地设计原则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地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地地方,必须有耐腐蚀地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应设计堵截泄漏地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地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地最大储量或总储量地五分之一.不相容地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危险废物地堆放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厘米秒),或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毫米厚地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厘米秒.堆放危险废物地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地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年一遇地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年一遇地暴雨小时降水量.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产生量大地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地废物堆里.不相容地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总贮存量不超过()地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地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地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毫米地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地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地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运行与管理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地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地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地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地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地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地危险废物.盛装在容器内地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地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地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地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地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地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必须定期对所贮存地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地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地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和地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安全防护与监测安全防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地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地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关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无法消除污染地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地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监测部门地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标准地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运行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安全防护与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关闭附录(标准地附录)附录(提示地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地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地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地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地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地附录,附录是提示地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地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地包装、贮存设施地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地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地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地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地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定义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地具有危险特性地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地存放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一批准一一实施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地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地设施.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地贮存设施和区域性地集中贮存设施.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地器具.一般要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地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地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地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地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地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毫米以上地空间.医院产生地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度以下冷藏地,不得超过天.盛装危险废物地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所示地标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地容器盛装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地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地强度要求.装载危险废物地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地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毫米并有放气孔地桶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地选址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度地区域内.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场界应位于居民区米以外,地表水域米以外.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地地区.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地下风向.集中贮存地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款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地设计原则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地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地地方,必须有耐腐蚀地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应设计堵截泄漏地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地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地最大储量或总储量地五分之一.不相容地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危险废物地堆放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厘米秒),或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毫米厚地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厘米秒.堆放危险废物地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地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年一遇地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年一遇地暴雨小时降水量.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产生量大地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地废物堆里.不相容地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总贮存量不超过()地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地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地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毫米地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地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地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运行与管理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地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地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地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地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地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地危险废物.盛装在容器内地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地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地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地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地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地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必须定期对所贮存地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地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地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和地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安全防护与监测安全防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地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地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关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无法消除污染地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地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监测部门地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标准地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解读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解读
• 1、贮存设施选址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建 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解读:贮存设施相关项目需依法进行环评,选址按照环 评要求。
3.2 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一般规定
• 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 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 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一、情况介绍:贮存场所的分类
• 《贮存标准》根据管理实际将贮存设 施分为四类,并新增了临时“贮存点” 这一概念。
贮存场所
贮存设
二、《贮存标准》的总体要求
• 该部分条款是为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原则 性规定,共10条。
二、《贮存标准》的总体要求
• 1、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 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 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
• 8、贮存设施退役时,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法履行 环境保护责任,退役前应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内 剩余的危险废物,并对贮存设施进行清理,消除污 染;还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场地 环境风险防控责任。
• 解读:明确了贮存设施退役时剩余的危险废物必须清理 并消除污染。
二、《贮存标准》的总体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 解读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张静
2023年4月
一、情况介绍:《贮存标准》的实施时间
• 对新建设施的实施时间:《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GB 18597-2023)(以下简称《贮存标 准》)2023年1月颁布,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xx国家标准GB 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2001-12-28发布2002-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一般要求5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xx提出。

本标准由xx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3.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GB 18597-202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历史堆存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中的暂时堆放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25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7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贮存storage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总则为了控制和防止国家造成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更新污染防治技术,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和转移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二、定义1、危险废物: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一定或潜在危害的有机物、无机物及其他物质,如燃煤渣、石油产品、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有害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固体废物等。

2、危险废物贮存:指将危险废物存放在按照规定环境要求的贮存设施中。

3、危险废物转移:指将在不受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从一个地点将危险废物搬运至另一地点的过程。

三、贮存规定1、废物的存储种类:可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性,在贮存设施内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存放。

2、危险废物贮存容量:按照危险废物实际生产和处置量,合理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容量,防止贮存量过大而发生意外后果。

3、危险废物贮存安全设施:为保证危险废物贮存安全,应当建立废物安全设施,包括漏污设施、护坡和排水系统等。

4、废物关系维护:危险废物应当进行固定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贮存安全、无污染逃逸,密封性,需要时进行合理的清运。

四、转移规定1、危险废物转移容量:危险废物转移容量应与废物的特性保持一致,应确保容量不超过转移可接受的限度,以防止事故发生。

2、危险废物转移路线:从源头到目的地,危险废物转移路线两端应进行有效监控,及时检查危险废物的情况。

3、危险废物转移载体: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采用分类的方式选择转移载体,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如容器内增加温度传感器,定期检查废物及温度传感器)保证贮存安全。

4、危险废物转移安全措施: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如采用液体中和剂控制温度、采用特殊保护衣物、采用安全报警装置等。

五、检查评价1、安全检查:应当建立安全检测体系,对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污染进行及时监测,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预防事故的发生。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次数:3296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完整word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完整word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 2002,07,01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废物是少不了的产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有的是比较危险的,他需要得到严格管控,以防止环境污染和保证社会安全等。

为了有效控制废物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如下: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污染危害特性,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1.于可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危险废物,应采取防挥发罩盖、油罐等措施,防止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溢出。

2.于可能存在腐蚀性污染的危险废物,应采取堵塞措施,把容器内的可能腐蚀性污染物溢出。

3.于可能存在毒性污染的危险废物,应采取可靠的包装措施,防止毒性污染物溢出。

4.于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危险废物,应采取安全的封罐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物溢出。

二、对可能对空气、水土、野生动物等造成污染的危险废物,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措施,包括:1.设贮存设施,及时处理贮存的危险废物,防止污染物排放到空气中;2.期检查贮存设施,确保其有效性,防止污染物污染水土;3.取有效的防止污染措施,例如:定期检查贮存设施,制定排污规范,建立污染物实时监控体系,防止污染物污染野生动物;4.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安全性,以防止危险物质泄漏。

三、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确保安全性。

1.存设施和场所应选址在野生动物被保护区外、距离居民点足够远、距离河流、湖泊至少50米的安全距离;2.存设施应采用至少两层的安全设施,可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到外面;3.置有效的监控设施,以监测贮存设施是否牢固,以及危险废物是否有泄漏等;4.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应横穿配有自动门的专用通道,使进出时受到有效控制;5.存设施应具备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

四、危险废物的贮存使用:1.严格按照规定的配置和维护,确保贮存危险废物的安全性;2.定期检查贮存设施和场所,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改正,防止发生事故;3.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贮存设施和场所应具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等;4.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对危险废物处理、贮存等技术的掌握程度;5.制定有效的废物处理计划,及时有效处理危险废物,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页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页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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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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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除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安全防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Pollution Control onHazardous Waste Storage2001-12-28 发布 2002-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除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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