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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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政治模式体现了自身的优势:一是用中国自己独特的政治结构、政治运作和政治语言,阐释人类共同的政治文明。二是国家有比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和对社会的掌控能力。这有利于聚集国家的力量,集中举办一些有全局影响的重大事项。三是可以保持国家、社会的统一。有效防范由于民主政治发展阶段的制约,导致社会的撕裂以及民主政治发展的成本过高等问题。四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国家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能够比较快地促进国家的繁荣和富强。
二、中国政治模式的缺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处理执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二是在文化多样化趋势下,如何防止国家治理中的过度意识形态化倾向。三是如何实现权力制衡,找到一种对公权力制约的有效制度设计。
三、中共党章和中国宪法的关系:1. 从文本分析上来说,中国宪法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文本表现, 而中共党章却是作为中国政府制度的文本. 继而从合理的逻辑推论上来说,就是有党章衍伸和裂变成了宪法, (当然也就不免其制度上的相似性,)那么宪法就承载了党章中的内涵.制度以及精神升格和使其合法化的大部分功用.这也就证明了当由于生产力导致生产关系的变革时,由于不同时段的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改变和阶层或者社会上的阶级发生,变更或者消亡时,国家自然会处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对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和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时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时.为什么在修改时间的先后顺序上,总是党章在先,宪法位列其后.反过来这正是一个很好的佐证.2. 从合法化.正当性以及法律效力上来说,中国宪法合法化.正当化了中共党章以及作为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增加了对其一定程度上的政治认同感.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法律必然会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合法化工具.那么仅仅作为一个党派的党章却如何能染指或者说构建一个国家层面上的宪法制度架构内涵.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的执政党,那么刚刚上台的统治阶级必然会巩固自己夺取的政权,而巩固有多种可选取的形式和途径,但是法律却是唯一的最最具有合法化的的道路选择,或者说法律已根本谈不什么合法化的问题,其本身就是法.作为法律的集大成者的宪法,从法理上来说,其法律效力更是党章所不能及,或者说它们并不是在同一个逻辑层面上的事物.那么使自己党派的党章升格为宪法,用宪法来自己的党章,同时就是再好不过的合法化和保障自己的作为执政党的统治地位和身份.而正是在这种所谓合法的转化和裂变的过程中, 也就合法的隐藏在背面地扩大和补充了执政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这也正是执政党在促进国家政治进步和发展过车观念中所追求的一个党派本身的价值和实现了自己统治利益.这在历史实践上是可行的,在政治逻辑上对于一个唯一的合法化的执政党也是选取其途径的必然,但是对于国家的整个政治民主和自由,乃至宪政的实现是利是弊尚可以探讨.
四、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着眼点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大的立法、监督、代议等功能,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代表民意进行民主、科学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政治审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按照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和意志转变为合法化的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要继续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不断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十届人大常委会增加19名专职委员,使人大常委会委员开始走向专职化,下一步应该扩大专职常委会委员的名额和范围,吸收更多的熟悉立法工作和监督职能的代表进入人大常委会。
除了加强常委会的专职化之外,还要从宪法和法律上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关系,逐步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进一步赋予政府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立足于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近期目标,以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系创新为契机,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要求的现代化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迈进。
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统筹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构的关系。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制度内活动,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表达意志,通过政府执行党的意志,通过司法机构保障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法律的实施。
执政党的意志应通过一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人大会议讨论审议投票通过之后,转变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机构予以执行。这既能够保障执政党的意志的民意基础,又能够保障执政党的意志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从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
执政党的意志在经过民意机关表决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予以具体执行。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实现执政党的方针政策。
为了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监督体制,要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组织体制和程序规则,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五、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那么这两种监督有什么区别呢?
(1)性质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其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其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
(2)对象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还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监督本身带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含义。
政协作为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和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情况。这种监督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含义,不能把它与人大的监督等同起来。
(3)方式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向其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的,近几年还探索出了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制监督形式。
人民政协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建议和批评。
(4)结果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既保证了它是“议行合一”的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了国家之间能够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政协的民主监督有利于协助国家机关进行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
第二,全面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立法法,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特别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加强代表制度建设。要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继续探索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有关的制度,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要总结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其监督的经验和做法,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完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要根据近些年的经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会议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要规范公民旁听会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件。
第五,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加熟悉法律、经济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六,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同时要看到,由于受到我国经济、文化等状况的制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