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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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社会政策基本概念
第一部分: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社会政策的发展;
2、理解我国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一般性原理。
包括社会政策的特点、目标、功能及基本运行方式;
3、掌握社会政策的运行机制,如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以及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
4、了解社工专业人才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5、理解社工专业人才队伍中长期规划,包括主要任务、政策目标、重点工程以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政策。
第二部分:内容辅导
一、社会政策
(一)基本含义
从属于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总和),是指政府为实现其目标而采取的社会行动的总和。
(二)主要内容
社会政策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政策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政策,劳动就业政策,公共教育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特殊人群权利保护政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策也是在不断地发展着的,如司法矫治便是新兴的社会政策。
(三)特点
1.目标的社会性;
2.体现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
3.满足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需要;
4.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
5.坚持福利性;
6.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
(四)基本目标
1.满足民生需要;
2.保护人权;
3.维护社会公平;
4.解决社会问题;
5.促进社会和谐。
(五)主要功能
1.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积极性】;
2.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建设、社会控制】;
3.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
(六)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社会保护;
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
二、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
(一)社会政策的主体
类型:1.直接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2.间接主体(利益集团、公民、其他党派)。
特点:1.主动性;2.多元性;3.权威性。
角色:1.政策制定者;2.政策实施者;3.政策评估者;4.政策调整者;5资源提供者。
(二)社会政策的对象
类型:1.普遍性对象——全体公民;2.选择性对象——部分公民。
特点:1.被动性;2.差异性;3.连带性。
角色:1.政策诉求者;2.政策接受者;3.信息提供者。
(三)社会政策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
(四)资源调动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各项事业的投入;
2.各类社会力量对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投入;
3.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的社会政策资源模式和运行方式。
三、社会政策的过程
(一)制定
影响因素:1.社会问题;2.政策资源;3.社会成本;4.社会事件;5.社会精英;6.传播媒介;7.执政理念。
(二)实施
影响因素:1.机构因素;2.人的因素;3.政策因素;4.其他因素和文化传统。
(三)评估
评估标准:1.价值标准;2.事实标准;3.行动标准;4.收效标准;5.效率标准。
(四)调整
调整原因:1.政策原因;2.政府原因;3.社会原因。
四、社工在社会政策中的作用
(一)角色
1.倡导者;
2.实施者。
(二)作用发挥方式
1.典型示范;
2.建言献策;
3.间接服务;
4.直接服务;
5.外部评估;
6.内部评估。
五、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一)社工岗位开发设置原则
1.精简效能;
2.按需设置;
3.循序渐进。
(二)社工人才发展空间
1.基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社区);
2.相关事业单位;
3.相关社会组织;
4.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
(三)评价和激励
(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1.大规模开发社会工作服务人才;
2.大力培育社会工作管理人才;
3.加快培育社会工作教育研究人才。
(五)健全社工人才管理体制主要举措
1.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组织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人才信息统计等制度;
2.改进人才管理方式,完善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
3.法制建设;
4.加大投入。
六、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一)三项工程
1.社工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
2.高层次社工专业人才培养;
3.社工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
(二)两项培训
1.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社工知识培训;
2.基层干部、社区任职大学生社工知识普及。
(三)四点要求
1.依托有培训能力单位;
2.开放培训课程教材;
3.建设培训师资队伍;
4.做好评估与监督。
七、政府购买社工服务
(一)购买主体
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工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二)购买对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三)购买程序
1.编制预算。
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最好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的目标要求,科学制定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组织购买。
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一是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
二是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签订合同。
按要求进行合同管理,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指导实施。
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
第二讲社会保障法规与政策
第一部分:学习目标
1、理解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包括社会救助建立的原则、救助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救助的类型和监督管理;
2、掌握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
3、掌握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如老年人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
4、了解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5、掌握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第二部分:内容辅导
第一类社会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城市低保对象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办事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
(三)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维持本地居民的基本生活。
(四)程序
户主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县级政府审批;既可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也可给付实物发放。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低保对象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二)标准确立的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要加大投入,中央适当补助。
(四)审批
户主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
(五)发放
既可按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按困难程度分档发放。
三、特困人群供养
(一)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三)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四)供养资金:地方预算安排,村集体收入补助,中央适当补助。
(五)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六)程序
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
四、城乡医疗救助
(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
2.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城市医疗救助形式
1.社会力量资助;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3.医疗机构减免费用。
(四)农村医疗救助形式
1.新农合地区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2.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五、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
2.城市“三无”未成年人;
3.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子女;
4.当地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救助目标
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免费;
2.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
六、城镇住房救助
(一)住房困难家庭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住房救助方式:货币补贴、实物配租。
(三)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米以内。
(四)保障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
2.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的全部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净收益的10%);
4.廉租房租金;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来源
1.政府新建、收购;
2.腾退的共有住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
4.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七、法律援助
(一)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
(二)范围
1.民事诉讼中的申请代理
A.请求国家赔偿;
B.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社会保障待遇;
C.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D.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E.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F.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刑事诉讼中的申请辩护与代理
A.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
B.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
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
被告人系视力、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须申请,都应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救助对象
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形式与机构:救助站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三)救助原则:自愿原则。
(四)终止救助:
1.救助期满;
2.被救助人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
3.被救助人自愿放弃救助而离开;
4.被救助人擅自离开救助站。
九、自然灾害救助
(一)自然灾害救助属于一种临时救助。
(二)灾民生活救助程序
1.调查灾荒;
2.上报灾情: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在每年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3.核查、评估并制定救助计划:救助计划,县级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制定,地级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核查,省级应于每年
1月25日前和10月25日前核查,民政部应于每年2月5日前和11月5日前审批。
4.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资金:春荒救灾资金需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灾资金11月中旬前。
5.救灾工作的组织实施:救灾资金30日内须下达到县,县级须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6.监督检查:民政部每7天应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直至下拨完毕。
7.效果评估。
(三)灾害应急救助的内容和程序
1.收集、掌握和上报灾情
及时收集和掌握、逐级或越级上报;
县——地——省——部,均为2小时内报告制度;
省、地、县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级和民政部。
2.灾害应急响应
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应当落实到位。
第二类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60岁以上
(二)合法权益的内容
1.婚姻家庭权
A.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B.居住权;
C.婚姻自由权;
D.财产所有权;
E.继承权。
2.获得社会保障权
A.生活保障权(养老保险、社会救助);
B.医疗保障权(医疗保险、社会救助);
C.文化教育权;
D.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特殊优待如乘车)。
3.参与社会发展权:尊重、创造条件、鼓励。
二、妇女合法权益保障
(一)合法权益的内容
1.政治权利(适当数量的人大妇女代表,妇女干部任用的平等权);
2.文化教育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政府、社会、学校保护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妇女从事文化活动的平等权);
3.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招录、晋职、晋级平等,劳动安全与健康的特殊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4.财产权利(共有家庭财产,继承权,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平等分配权);
5.人身权利(人生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
6.婚姻家庭权利(婚姻自主权、生育权、财产权、子女监护权)。
(二)保护方法
1.行政保护;
2.法律保护(立法、司法、执法、法制教育、法律服务和援助);
3.社会保护。
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一)合法权益的内容
1.生存权(禁止家暴、虐待、遗弃、歧视女性或残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婴、虐婴);
2.发展权(生理、心理、精神方面的生活条件与教育权利);
3.受保护权(家庭、社区及整个社会的特别爱护);
4.参与权(参与社会活动并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
(二)保护方法
1.家庭保护(监护和抚养、关爱和引导、教育培养、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素质教育、成长教育、关爱与尊重、健全与安全、不良行为的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活动场所、文化产品、预防网瘾、安全产品、劳动保护、疾病预防、社会救助等);
4.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特殊审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第三讲社会工作实务主要领域法规与政策第一部分:学习目标
1、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2、了解我国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如基本体制、原则、程序和纪律,了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及禁毒法规与政策;
3、掌握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如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劳动合同的规定、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保障监察;
4、掌握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包括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医疗服务体制法规与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法规与政策、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第二部分:内容辅导
第一类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关系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A.男女双方自愿;B.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C.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到结婚登记机关履行法定程序。
(三)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A.夫妻的姓名权;B.夫妻的人身自由权;C.夫妻的住所决定权;D.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A.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B.相互扶养的义务;C.相互继承权。
(四)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对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不再负担抚养义务,但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的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3.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登记离婚(行政程序离婚)
条件:A.双发自愿;B.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诉讼离婚
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调解程序:法院审理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特别规定:A.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B.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七)婚姻家庭救助措施:劝阻、调解、制止。
二、收养关系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孤儿;2.弃婴;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
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二)收养人的条件
同时具备:1.无子女;2.有抚养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三)收养登记: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1.协议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诉讼解除:A.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合法权益;B.养父母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应当调解。
(五)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生父母子女关系自动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三、财产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而全部不能参加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三)遗嘱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四)遗嘱的形式: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等
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五)遗嘱的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六)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遗赠的条件: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
(七)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八)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出生时是死体的,该份额按法定继承办。
第二类人民调解、信访、社区矫正和禁毒
一、人民调解、信访、突发事件、社区矫正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依法、自愿、尊重当事人诉权
(二)信访工作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三)突发事件
1.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应对原则: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四)社区矫正
1.适用范围:A.管制犯;B.缓刑犯;C.暂予监外执行犯;D.假释犯;E.独立适用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犯。
此外,应当把罪行轻微、主管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任务:A.行刑;B.矫正;C.安置救济。
3.内容:A.行为督导;B.教育矫正;C.组织公益活动。
二、禁毒
(一)禁毒措施
1.社区戒毒(公安机关有权责令,期限3年);
2.戒毒治疗(自愿);
3.强制隔离戒毒(期限2年、可延长1年)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应强制隔离戒毒。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4.社区康复(期限3年)
第三类劳动就业
一、促进就业
(一)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