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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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暴力抗法的调查分析

循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暴力抗法的调查分析

作 的主力军 ;三是不 断加强县级检测机 构建设 , 和规范企业饲料检验化验员考核和鉴定 ,提高其 以快速检测技术为主开展工作;四是鼓励一些有 检测水平和基础素质 ,保障出厂产品的质量。 嘲 2 1 8 o 。
监督执法
物卫 生监督人员 实施监督执法 时遭遇包括违 法当 产 生的后果认识 不深 ,对行政执法 工作缺少支持 事人在 内的十几名村 民围攻 ,多名动物卫 生监督 理 解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行 为 直 接 影 响 到 自身 利 益
执行公务 、侵 害执法人员人身妄全 的行为 。暴力 下 几 例 。 抗法事件在动物卫 生监督执法 中依法强制动物免 11 2 1 年 1 2 . 0 0 月 2日,循化 县动物 卫生监督所
疫 、清理取缔违法逃避检疫、暂扣违反动物防疫 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 ,在积石镇市场马牙古经营 法物品等执法活动 中容易发生。近年来 ,循化县 的牛羊 肉铺 内发现未经检疫 的羊胴体 ,当事人不
动物
宰户 韩 太 一 布 和 其 弟韩 乙撒 格 开 口辱 骂并 使 用 屠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部 门不 具 有 强 制 手 段 , 因而 遭 遇 暴
宰刀和钉着铁钉 的木棒殴打检疫 员,致使检 疫员 力 抗法时 ,必然就只 能依赖 公安机关 予 以处置 。 马晓明头部 、背部 、腹 部和腰 部多处受伤 。 但 公安机关在查处暴力抗法案件时 ,也往往 由于 1 5 2 1 年 1 月 l l 时许 ,循化县动物 卫生 各方面 原因,对违法者打击不力 。一是调查取证 . 0 0 1 曰 5
动物防疫法》 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 为进入 正规市场或租 用 门面需要交 纳检疫 费用 , 度上 导致违 反《 而 流 动 摆卖 不检 疫 的 畜产 品 只 要 不被 处 罚 , 就 可 的恶 性 循 环 。

浅析动物卫生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浅析动物卫生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现 根据 新 颁 布 的《 物 检 疫 管 理 办法 》 四十 条 动 第 规 定 , 法 应 当检 疫 而 未经 检 疫 的动 物 , 依 由动 物 卫 生
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 。 但如出现农业部
规 定 需要 进 行 实验 室疫 病 检 测 的, 关 处 理 方法 、 相 程 序、 费用承 担等在 办法 中均 未 予 明确 。 3 2 本 案 涉及 的 问题 . 《 物 防 疫 法 》 五 十 九 条 与 《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动 第 动 法 》 四十条 均 未 明确 实施补 检 是 否为 动物 卫 生监 督 第 机 构 的作 为 义 务 (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 四十 条 无 《 第 “ 当 ” 必 须 ” 字作 限制 )故 首 先须 对 此 处 的 补 应 或“ 两 。 检 进 行法 律 性质 上 的探 讨 , 其次 才可 能 涉及 下 文 中强 制 措施 的运 用 。
中图分类号 :¥ 5 .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 .4 X (0 1 20 1.3 81 3 0 59 4 2 1 )1.0 00
1 前 言
强制免疫, 且辖 区内无疫情 。 情况查实后, 采取补救措 施, 将剩余 7头生猪退 回原养殖户并 由养殖户出具接
收 证 明。 当事 人 王 某在 执 法 人 员 的 法制 宣传 下 , 动 主 将 住处 的屠 宰设施 予 以拆毁 。
安建等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 书 中认为第五十九条是关于动物卫生监 督检查措施的 规定, 对补检行为未予法律上定性 [ 理论上, 1 】 。 行政作 为义务可分为羁束作为义务和 自由裁量作为义务 口 】 。 “ 以采 取 下列 措 施 ” 可 的用 语 限定 , 否 意 味 着 ‘ 是 实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用的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用的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

会 行为 或事件 的发生 或者 危害 后果 的蔓延 ,使 人和 物 控 制 、扑灭 措施 。 ”
保持 特定 状态 。而行政 强 制执 行的 原因 只能是 行政 相 1 2 2 行政 强制执 行权 的获得 ..
对人 的 作为或 不 作为 , 目的在 于迫 使行政 相 对人 履行 1 2 2 1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强 制法 》第十 三 条规
行 政 强制 执 行 ,是 指 行 政机 关 或 者 行政 机 关 申 他组 织 ,依法 强制 履行 义务 的行为 。”
发生 二 类 动 物 疫 请人 民法院 ,对 不履 行行政 决定 的 公 民、法人 或者 其 动 物 防 疫法 》 第三 十 二 条 第二 款 :“ 病 时 ,应 当采 取 下 列控 制 和 扑 灭措 施 :( )县 级 以 二
控 制 危 险扩大 等情 形 ,依法 对公 民 的人身 自由实施 暂 有 关 单位 和 个 人 不得 拒 绝 或 者 阻碍 :( )对 染疫 或 二
时性 限制 ,或 者对 公 民、法人 或 者其他 组 织 的财 物 实 者疑 似染 疫 的动物 、动物 产 品及相 关物 品进 行 隔离 、 施暂 时性 控制 的行为 。 查封 、扣 押和 处理 ; ” 对 动 物 限 制移 动 。执 法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强制法 》 二条 规息 “ 第 本
法 所称 行政 强制 , 包括 行政强 制措 施和 行政 强制执 行 。 动物 产 品及 相 关物 品。执 法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二 动物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是 指 行政 机 关 在 行政 管 理 过 程 动物 防疫 法 》第 五 十九条 第 一款第 ( )项 : “ 中 ,为制 止违 法行 为 、防止证据 损毁 、避免 危害 发生 、 卫生 监督机 构执 行监 督检查 任务 , 以采 取下 列措 施 , 可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用的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用的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用的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范本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用的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一:行政强制种类1. 暂停生产或者经营1.1 暂停生产或者经营的依据a)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b)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1.2 相关程序a) 确定暂停生产或者经营的事实b) 通知当事人暂停生产或者经营c) 监督暂停生产或者经营的执行情况d) 解除暂停生产或者经营的措施1.3 相关要求a) 暂停生产或者经营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b) 当事人应积极整改,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解除暂停生产或者经营的措施2. 查封、扣押有关证据和物品2.1 查封、扣押的依据a)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b)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2.2 相关程序a) 确定查封、扣押的必要性b) 通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决定c) 登记查封、扣押的证据和物品d) 监督查封、扣押的执行情况e) 解除查封、扣押的措施2.3 相关要求a) 当事人不得私自移动、更改查封、扣押的证据和物品b) 解除查封、扣押的措施应当在查封、扣押的必要性消失后立即进行二:行政强制程序1. 询问或者要求作出说明1.1 询问或者要求说明的依据a)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b)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1.2 相关程序a) 向当事人询问或者要求说明b) 做出询问或者要求说明的笔录c) 监督当事人作出说明的情况1.3 相关要求a) 当事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b) 监督人员应认真记录当事人的解释和说明2. 调查取证2.1 调查取证的依据a)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b)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2.2 相关程序a) 收集、固定证据b) 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c) 监督调查取证的过程d) 形成相关调查取证材料2.3 相关要求a) 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b) 调查取证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3. 复核与决定3.1 复核与决定的依据a)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b)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3.2 相关程序a) 对涉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b) 综合考虑调查取证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c)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3.3 相关要求a) 复核与决定应当公正、客观b) 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判决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 《动物防疫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动物卫生行政执 法中行政强制的应用

动物卫生行政执 法中行政强制的应用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的应用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对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动物健康和规范行业秩序发挥着关键作用。

行政强制的合理应用,既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又能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行政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强制隔离、强制免疫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往往是在面对紧急情况、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威胁时采取的果断行动。

以查封和扣押为例,当发现涉嫌违法的动物产品、兽药、饲料或者相关设备时,执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查封和扣押,以防止这些物品进一步流通或使用,从而避免可能带来的危害。

比如,在查处一家未经检疫的肉类加工企业时,执法人员可以查封其生产车间和扣押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从源头上切断可能流入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强制隔离则在动物疫病防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出现动物疫病疫情时,为了防止疫病的扩散,对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强制隔离是必要的措施。

这不仅有助于对疫病的监测和治疗,也能保护周边未感染动物的健康。

例如,在禽流感疫情爆发期间,对感染禽流感的家禽进行强制隔离和扑杀,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蔓延。

强制免疫是保障动物群体健康的重要手段。

对于一些严重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狂犬病等,政府要求对动物进行强制免疫。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动物的免疫力,减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如果养殖户拒绝为其饲养的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免疫措施。

然而,行政强制的应用并非随意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根本。

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机关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行事。

其次,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强制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较为温和的措施就足以达到执法目的,而不必直接动用行政强制手段。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备要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备要件

执 行的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申请执行 ; 如 果超 过这 个 法定 期限 申请 执行 ,又
没 正 当 理 由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在
( )提 交 申请执 行 书 动物 卫生 一
监 督机 构决 定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执行 具 体 行政 行 为,应 当 向人 民法院 提交 申 请 执行 书 。申请执 行 书 应 当分 3个 部
分 写 明如 下 几 项 内容 。
从 这些 申请强制执 行的要求来 看 , 动 物卫 生监督 机 构执 法人 员在 申请 执
被 执行 人 的法定 起诉 期限 届满 之 日起 计算 。 在起 算 日期 上 ,有 的 人把 它 与起 诉 时效 混 合在一 起 ,认 为 自动物 卫 生 管 理相 对人 收到具 体 行政 行为 法律 文 书之 日起 1 5日申请执行 ,这个认识是 错误 的。也 有人 认 为 10日是 从 申请 8 人 收 到 行政 复议 决 定 书 之 日起 算 的 ,
( )提供 有关 文件 和材 料 动物 二
卫生 监督 机构 在 向人 民法院 提 交 申请 执行的同时 ,为 了证明 自己作出的具体 行政 行为 合法 ,以便人民法院 审查 和执
行 ,还 应 当 提 交 据 以执 行 的具 体 行 政 行
动物 卫生 监 督机 构 因 自己没 有强
制 执 行 权 力 而 需 要 申 请 人 民法 院 强 制
构 申 请 执 行 时 不 能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的 经
济状 况及 可执 行 的财 产状 况。只 是对
执 行 不 利 , 人 民 法 院 却 不 能 以 此 为 由 而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
址等 自然 情 况 ;被 申请 执 行人是 法 人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规 范相 关 政府 机 构 ,加 强各 地 政府 的之 风划 分整 编 工作 ,着手 改 我 国人 口众 多 ,对 动物 及 动物 产 品需 求 量 大 ,有许 多 中小 型 革 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 构 。严格 审 查执 法 人员 的 出勤 率 ,剔 除 无作 为 畜禽 养 殖 企业 和 散 养户 正是 利 用这 一 点 ,钻 管理 的空 子 ,畜 禽粪 人 员 ,要 由上 而 下 ,由下至 上 的贯 彻 相关 政 策 ,保 证执 法 力度 。 污无 害 化处 理 工 作不 到 位 ,病 死 畜禽 不 进行 科学 处 理 而直 接 投入 同时 ,政 府应 给 予相 关 工作 资 金支 持 ,避 免 检疫 部 门 由于 资金 不
2 . 1 国民 物质 需求 高导 致检 疫环 节跟 不上 形势 的 发展
市场 ,不依 法 进行 强 制 免疫 ,有些 行 政 相对 人 即动 物及 动 物 产 品 够 、技 术 落后 等情 况 而 产生 的 相关 问题 。加 大动 物卫 生 问题 对 群
生产 经 营者 的法 律意 识 淡薄 ,依 法 建 立养 殖 档案 和 申报 检 疫 的 自 众 的宣 传 力度 ,开设 相关 的普 及班 ,印刷 相关 的知识 文 本 ,规 范 觉 性 较 差 ,在 日常检 疫 过程 中 ,存 在 工作 记 录不 到 位 、记 录模 糊 动物 卫生 工作 在人 民群 众 心 目中的形 象 。
浅析 动物卫生监 督执法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俞 志 强
( 城关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甘肃兰州

7 3 0 0 3 0 )
要 :动物 卫 生 问题 作为 社 会 矛盾 的一 方 面 ,在 经 济社 会 高速 普遍 存 在执 法 程 序不 规 范 ,执 法方 式方 法 简单 陈 旧 ,案 件定 性 不 发展 的今 天普 遍 存在 ,近 年 来 更 是上 升到 了一个 新 的 高度 ,这 需 准确 ,调查 取证 不 严 谨不 规 范 , 自由裁 量 权使 用 不 当 ,涉嫌 刑 事 要政 府 相 关部 门不断 转变 思 路 , 与时 俱进 ,改进 和加 强动 物卫 生 犯 罪 的 案件 移送 不 及 时 ,与 司法 机关 衔 接 不够 ,案件 办理 程 序 混 监督 这 一社会 管理 职 能 ,以便更 好 的服 务社会 ,造 福 于 民。 关键 词 :物质 需求 ;动 物卫 生 ;措施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24•【文号】农业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1990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行政部门领导兽医卫生监督工作。

县以上各级农牧部门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兽医卫生行政规章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二)负责有关兽医卫生证照的审批,发放和管理;(三)纠正和处理违反兽医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决定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受理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案件,鉴定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四)负责其它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务。

下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受上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履行规定职权。

第二章兽医卫生监督程序第四条兽医卫生监督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洁,标志明显,携带证件,凭据齐全。

其一般工作程序是:(一)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二)全面检查,了解情况;(三)调查取证,做好笔录;(四)认定事实,依法处理;(五)手续完备,监督执行。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违法违章事件,经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案办理:(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二)罚没款六佰元(含六佰元)以上的;(三)申请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或技术争议裁决的;(四)现场难以处理的;(五)其它需要立案的。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文中[七(一)]指《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一款,其他类推;“本法”指《动物防疫法》)一、国务院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七(一)]2.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一)]3.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十二(二)]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十三]5.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十五(二)]6.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十六(一)]7.批准认定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

[二十七]8.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二十三(二)]9.验收批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二十四(一)]10.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一)]1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二)]12.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二十九]13.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四十一(二)]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1.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七(四)]2.现役及自用以外的动物的防疫归由地方负责。

三、省级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强制措施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措施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措施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话题: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知识竞赛知识竞赛申请书制法一、单项选择题1.某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发现一运输生猪的车辆有5头死猪。

该检查站立即做出扣押所有生猪及运载车辆的决定。

该检查站采取的行为属()。

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强制执行C.行政处罚D.行政许可答案:A(知识点:《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2.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因李某拒不对卸载活羊的车辆进行消毒,做出了代消毒决定。

代消毒行为属()。

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强制执行C.行政许可D.行政处罚3.答案:B(知识点:《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答案:D(知识点:《行政强制法》第九条)4.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C.吊销许可证、执照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5.答案:C(知识点:《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五月三日9时官方兽医小张和小王对疑似染疫的猪肉实施了扣押措施。

小张与小王应当在()内向所长报告,并补办手续。

A.三个工作日 B.当日 C.七天D.24小时答案:D(知识点:《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6.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六月三日对发生疑似猪丹毒的兴隆猪场实施了查封决定,假设实验室检测需十五天的话,查封期限不得超过()。

A.七月二日B.六月十七日C.七月十七日D.六月二十一日7.答案:C(知识点:《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李某将扣押王某的100公斤猪肉保存在李某的冷库里。

冷藏费用由()承担。

【行政强制措施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A.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B.王某C.李某D.猪肉合格由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合格由王某8.答案:A(知识点:《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楚某一千元罚款时,楚某突患急病住进医院。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〇一〇年四月目录一、动物防疫管理5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52。

《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5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5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55. 什么是官方兽医?5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5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5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5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6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6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6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6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6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6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6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6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7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7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7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7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7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7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7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7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8三、动物产地检疫8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8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8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828。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8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830.动物出栏前的检疫都有哪些项目?831。

5、动物卫生行政执法

5、动物卫生行政执法
• 5.1.3.1确定力 – 确定力就是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这种确定力表现为: 一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所做 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律允许,管理相对人不得要求更改。即使法律允许其 更改,管理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起诉,也受一定时间等条件限制。如当事人不服动 物卫生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处理,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复议,否则将按 人民来信处理。二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其自身也不能随意更改 其内容。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
• 5.1.4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
– 我国法制建设的全部内涵可以用六个字、四句话加以概括,即立法——执法—— 守法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显而易见,“执法”是其中的关键环 节,是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法制建设的命脉。没有执法或削弱执法,再好的法律也不 能为社会所遵守执行,等于无法;没有执法,守法者的利益就没有保障,正常的社会管 理秩序就难以建立,既使建立起来的也会受到干扰和破坏。在阶级社会里,仅靠传统道 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不客观的,也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只有绳之以法才是规 范人们行为最有效的措施。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运用执法手段,以法律 为武器,教育、强制人们守法。动物卫生行政法中有关行政处理处罚的规定,就是这种 强制力与约束力的具体体现。概括起来,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有以下几个方 面。
– 应当处罚说的是动物卫生行政法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否则,就不能实施处罚。
• 5.3.2.4 行为人有违法的主观故意
– 行为人明知动物产品运出县境,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报检并进行检疫 出具证明后才能启运,而未经检疫运输的,就属主观上故意违法。
• 5.3.2.5 行为人应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动物卫生法的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和涉及公民法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明确的并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畜牧行政治理与兽医律例3指南

畜牧行政治理与兽医律例3指南

一、采购(关键是必须按兽药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原则
1、必须是规定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兽药生 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
2、必须是规定的兽药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有批准文号的 兽药产品,试销产品应有生产批准文号
3、必须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注册商标 4、质量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质量标准 5、包装和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贮运要求
(三)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四)资格证书的取得 1、考试取得 2、审核取得: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 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 批 准后颁发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由农业部组织, 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考试条件: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 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 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经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明书等文件
8、兽药管理: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 全社会的兽药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活动,其主体是依法设
立的兽医行政管理机关
9、兽医行政管理体系:农业部、省、市、县四级管理体 系;同时设置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国家、省、地(市)三 级(有的还设置县级兽药监察机构) 10、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 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风险

浅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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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0 5 94 (0 9 l- 0 10 10 — 4 X 20 )10 1- 2
检查过程 中, 发现 货主 屠宰、 经营、 运 证 明逾期 、 证物不符作 出了明确 的重 新《 动物防疫法》 出台 , 为动物监 输 以及参 加展览 、 出、 演 比赛 的动 物 检规定 , 同时第二款规定对重检 的动 督执法人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 或经营 、 运输 的动物产 品的实际数量 物 、 物产 品进行加倍 收 费, 动 在法 律 它添加了新 内容 , 明确 了各种经 营行 与所持检疫证 明上填写 的数量 、 特征 责任 中也没有涉及到处罚 。 农业部第 为 ,科学 合理 的设定 了各类法 律 责 不 一 致 的行 为 。 1 4号令 《 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 4章 第 任,提 高了执法过程 中的可操作性 , 2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对此行为 的 第 2 条第 2款规定“ 3 证物不符 、 检疫 严厉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 但执 规 定 合格证明失效 的依法实施重检 ”第 3 , 法 人 员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常 常 会 遇 到 一 旧的 《 物防疫法》 动 没有 明确“ 证 款规 定“ 对补 检或重 检 的动物 、 动物 种违 法行 为很是头痛 , 就是“ 物不 物 不 符 一 行 为 , 在 第 5 第 4 产 品, 证 这 但 章 1 按本 办法第 2章 、 3 规定 第 章 符 ” 在新 的《 。 动物 防疫法》 《 和 动物检 条第 2款 中作 了如此 的规定 : 对 没 的检疫程序进行 ” “ ,没有给予任何处 疫 管 理 办 法》 中没 有 明确 这 种 违 法 行 有检疫证 明的动物 、 动物产 品进行补 罚 。我省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对 为, 也没有设 定法律 责任 , 以在 执 检或重检 ” 所 ,而补检是指未经检疫进 “ 证物不符 ”行为也仅作 了重检 的规 法过程 中~是 找不到法 律依据 , 二是 入流通环节的动物 、 动物产 品进行 的 定 。 不能正确 掌握处 罚尺度 , 潜在着执法 检疫 ; 重检 是指动物 、 动物 产 品的检 3 对“ 证物不符 ” 的思考 违法 的可能。 就此行为结合多年来 的 疫证明逾期, 或证物不符时进行 的检 首先 ,证物不符 ” “ 这一行为是不 工作经验在此谈谈 自己的一点看法 , 疫 。 以它对“ 所 证物不符 ” 行为只是作 是 一 种 违 法 行 为 , 果 是 , 应 当 在 如 就 供 大 家 参考 。 出了重检的规定, 在法律 责任中没 法律责任 中设定处罚 , 但 而相关法规中 本人 认为“ 物 不符 ” 证 是指动 物 有此 行为的处罚规 定。 《 山西省动物 并没有设定处罚 , 最重的也仅仅是加 卫生监 督机构 执法人 员在 依法监 督 防疫 条例》 第 5 、 章第 3 条第 l 3 款对 倍 收费,这根本起 不到惩治的效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动物诊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什么是条、款、项? 例如《动物防疫法》第59条:
(条)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项)(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没有体现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没有体现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
没有体现适用听证程序(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做出处罚决定前,没有体现责令改正
收缴罚款的单位不合法
应当对动物/动物产品没收之后再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查封、扣押不改变所有权,没收改变所有权)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因此,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全体执法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习,做到依法监督、严格执法。
行政执法与动物卫生监督
概念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简约风年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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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 及应注意的问题

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实施卫⽣⾏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实施卫⽣⾏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1、必须依法作出。

实施卫⽣⾏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法⽆明⽂规定的,不得采取卫⽣⾏政强制措施。

2、制作书⾯通知书。

采取卫⽣⾏政强制措施,必须制作书⾯通知书或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载明已取得的确凿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的具体措施、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并送达被执⾏⼈。

3、控制范围的确定。

采取的⾏政强制措施既要合法、⼜要适当,以达到控制危害⾏为的发⽣或防⽌危害后果的扩⼤为⽬的。

所控制的对象仅限于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及场所,不可任意扩⼤控制的范围。

4、制作查封清单。

采取查封措施时要制作封存物品的清单,查封清单⼀式2份。

要详细记录封存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存在状态、⽣产批号、产地、封存地点等事项,并经监督员和当事⼈双⽅签字确认,监督机构和当事⼈各执⼀份。

5、遵守法定时限。

采取卫⽣⾏政强制措施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解除或进⼀步处理的决定。

如证据先⾏登记保存的期限为7天,封存的期限⼀次不超过15天等。

6、报批。

按规定报上级卫⽣⾏政部门或同级⼈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能实施。

如责令关闭严重违反职业卫⽣法规的⽤⼈单位,需报政府批准后⽅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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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政强制措施在动物卫生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有几点必须要注意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有充分的法定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因此,畜牧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这包括畜牧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授权和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在法律法规授权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前提条件是有根据认为、有证据证明,这是对执法者行使该职权所做出的约束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平等、公平和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因此,执法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应当有证据证明,即执法机关已取得了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严格行政强制措施事前报批程序,健全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管理,进一步理顺合理用权与强化监督的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机制。

一是遵守内部程序。

要严格报告批准程序及操作授权范围。

比如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是遵守外部程序。

对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法律手续必须完善。

如实施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并完善文书送达、财物清点交接等手续,以便有证据证明整个扣押财物的过程,均按法定程序操作,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3.切实遵守查封、扣押的时限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管执法部门办理案件涉及对违法产品的查封、扣押时,要切实把握好一般的案件查封、扣押时间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后也不得超过60日。

目前,只有《兽药管理条例》对查封、扣押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其适用不会发生变化。

办理其他案件,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均要遵守这一时限规定。

而这期间还可能包括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者听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的时限。

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可能会因违反《行政强制法》导致行政败诉等不利后果。

4.关于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

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之间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行为性质不同。

查封、扣押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先行登记保存仅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时限7日的规定与查封、扣押30日的规定不一致。

二是法律后果不同。

查封、扣押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决定书》一经发出,不管其最后导致什么后果,行政相对人均可由此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由此种行为直接提出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等。

三是实施对象不同。

查封、扣押是在调查取证阶段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强制对象也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而先行登记保存则是在证据可能永远不复存在,或者虽然事实上存在但以后难以再取得此证据时使用,其实施对象为证据而并非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一切财物。

一、强制履行1、在一类动物疫病点、疫区、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扑灭疫病。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1条第2款:(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3条第3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需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通报毗邻地区。

封锁令包括封锁的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发布封锁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封锁、控制、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2、发生2类动物疫病时对疫点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到控制、扑灭措施。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2条第2款:(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3条第1、3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需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通报毗邻地区。

封锁令包括封锁的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发布封锁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封锁、控制、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3、强制执行动物免疫及其他控制、扑灭措施。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1条第2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4、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1、对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强制处理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8、21、27条:第18条:动物、动物产品在运输、出售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按照有关动物产地检疫的规定,及时派人到现场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验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没有免疫标识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种用、乳用、役用医用动物和运出县境的动物、动物产品除作临床健康检查外,必要时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第21条:动物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

进入屠宰场所、肉类加工厂屠宰的生猪等动物,应当具有合法的免疫标识、检疫证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验证查物和临床检查健康后,方可屠宰。

屠宰后的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验讫标志,准予运出屠宰场所;未经检疫的不准运出宰场所;检疫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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