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版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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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技术规定

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技术规定

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技术规定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前期策划 (5)5 场地与室外环境 (8)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12)7 结构与材料 (17)8 暖通空调与可再生能源 (21)9 给排水与水资源 (26)10 电气与智能控制 (32)本规定用词说明 (36)附:条文说明 (39)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武汉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指导武汉市绿色建筑的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设计。

1.0.3执行本规定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绿色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湖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 术语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建筑全寿命周期成本life cycle cost of building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整个过程所耗费的成本。

2.0.3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2.0.4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光污染light pollution照明装置发出的光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部分或建筑表面反射光线的数量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某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以及对于动、植物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

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

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2015新版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2015新版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第260号《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03-31 09:49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谢世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项目之一。

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认真审慎地开展了一审前各项工作。

下面,我代表委员会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委员会开展该项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委员会将协助常委会制定条例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在总结去年城市综合管理、轨道交通和今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立法民主,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起草质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提前介入起草工作。

委员会与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联系,成立立法工作专班。

常委会分管领导十分关心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多次听取条例起草情况的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委员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全程参与立法专班工作,深入调研,扎实推进。

二是开展立法制度设计,确定立法框架。

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一道,深入分析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现状、城市绿化存在的问题,合理借鉴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好的做法,在条例(草案)中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度设计。

三是充分调研,开门立法,着力提高起草质量。

委员会与相关部门一起,开展了多次调研,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委员会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听取市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在汉高校专家对条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关于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行为,现参照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修订版)及2002年建设部发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实际,特拟定以下绿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一、绿化用地比例(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二、用地范围的界定及审核原则(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审核绿地,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

市政代征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

(二)一次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土地证用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分期建设项目可按道路中线或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

(三)对于综合性建筑,按加权平均值测算绿地指标。

(四)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表一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一(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武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1. 如果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在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覆土厚度在米以上不足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覆土厚度不足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2. 如果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
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3.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4. 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等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超过5%的部分,
按照规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武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一、工程项目报建(一)报建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的层数、高度、跨度、深基坑地下室的层数及深度;5.工业项目核准文件(工业项目)。

(三)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并联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踏勘;(5)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承诺书;(6)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4.其他告知事项(1)市民防办人防工程审查;(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3)市园林局配套绿地审核;(4)市房管局新建房屋白蚁预防;(5)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流程1.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2.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填写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并网上提交。

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4.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确定市区分工;5.按照告知的事项分别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及其他事项,发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通知书》。

(五)办理地点及时限7个中心城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到武汉市城建委报建窗口统一办理。

新城区、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到各新城区、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工业项目为即办)。

二、施工图并联审查完成工程项目报建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后,同步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事项和施工招标事项(工业项目也调整为按此程序运作)。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部分技术管理规定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部分技术管理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市部分)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8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的规划审批落实与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及相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域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城市道路及排水走廊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其它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暂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武汉市有尖管理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开展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规划条件核实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构)筑物屋面绿化施工完毕;2.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成,硬化路面施工完毕,透水铺装已完成;3.园林绿化、水系设施施工完毕;4.蓄水设施施工完毕;5.排水管网施工完毕;6.其它海绵设施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完成;7.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建筑外部施工设备等均按要求拆除完毕。

第五条测绘单位在接受工程委托时,应告知委托方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及电子版)作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部分)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主要参考图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2.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3.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技术文件(三图两表);5.路面铺装设计图,建设单位出具的覆土厚度、透水层厚度图表;6.其他规划条件核实资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核实测量技术规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用地范围。

实际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构)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 m的范围。

第七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要素测量內容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测量和海绵城市要素测量。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绿地率计算规则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折算系数:见表一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阳台、雨悬空高度?2.2m 100%篷等)下绿化用地 2.2?高度?1m 50%高度〈1m 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三)在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二:建设项目要求折算系数居住小区 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其它项目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见表三: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100% 地下车库、地下建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1m 0。

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8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

3m?平均覆土厚度,0。

6m,以灌木 4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80%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2。

2m?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5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

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

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

XX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审核和验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验收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程序(一)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设计。

项目报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加盖各单位公章);2、风景园林设计资质(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3、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5、园林绿化设计文件三套(纸质蓝图);6、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复印件(审查整套原图);7、以上资料全套电子版。

(二)审核。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该地块规划条件中提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和相关绿化要求以及批准的总平面图,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和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对绿地率及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达标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退回重新调整设计。

调整后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行异地补建。

(具体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以下深度:(一)设计说明书1、现状概述与分析:应当概述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历史文化状况等;2、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3、总体构思和布局;4、专项设计说明:包括竖向设计、交通分析、绿化设计、园林建筑与小品和投资估算;5、彩色效果图。

20181023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81023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 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国家 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 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地上建筑面积。
一、一般规定
(三)建筑物计算面积的基本原则:
1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 2)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 3)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 1)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 2)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 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突出建筑物墙面的构件、配件及装饰性建筑等,具体管控要求见3.3特殊规定; 4)结构层高2.2米以下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按照《房产测量规 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 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地下室、 半地下室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 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 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XX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规则(试行)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订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则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由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面积计算:(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种植面积的100%计算。

(二)居住街坊内绿地及集中绿地的面积计算1、居住街坊内绿地及集中绿地的面积计算规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求实施。

2、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园林设施(包括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宽度小于2米的步道、硬质铺装场地等),园林设施面积占该地块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5%,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全部计入绿地面积;园林设施占地面积超过该地块绿地面积25%的那部分面积全部不计入绿地面积。

消防水池、游泳池等不纳入绿地面积计算。

(三)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可按其面积的30%计为绿地面积,但其折算后的总量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10%。

(四)地下构筑物顶绿地面积计算地下构筑物顶绿地是指在全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上的实际深度,不包托架空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

根据覆土深度,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 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1.0-1.5 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计入绿地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5-1.0 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60%计入绿地面积。

(五)立体绿化绿地面积计算屋顶绿化应有便捷的通道方便居民到达,绿化的屋顶覆土厚度达到0.5 米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30%折算绿地面积。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通知2007-05-1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通知武政〔200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最新精选】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5最新版) 绿地率计算规则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

折算系数:见表一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阳台、雨悬空高度?2.2m 100%篷等)下绿化用地 2.2?高度?1m 50%高度<1m 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三)在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二:建设项目要求折算系数居住小区 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其它项目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四) 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表三: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100% 地下车库、地下建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8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4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 80%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2.2m?高度,1m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50%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30%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裙房屋顶绿化和一0.6,平均覆土厚度?0.3,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20% 层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0.6,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40%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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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260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15年2月2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5日制
(武政〔2005〕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
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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