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频道的管理,维护广播节目的正常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加强自律,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
第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增强服务意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九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严格规范广告内容,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
第二章节目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原创性节目制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受众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节目播出安排。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备案、审查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先进性。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节目播出策略。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观众满意度。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推广优秀节目,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引发的争议。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合作,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与合作。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广发计字〔1991〕984号•【施行日期】199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广发计字〔199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报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经批准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的程序播放和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播出和刊登广告,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广告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郎溪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简版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广告质量,依法保护广告主和广告受众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体责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广告主要责任: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播出素材。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编造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2. 广告经营者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告主提供的播出素材播出广告,并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广播电视台要责任: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广告播出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承担对广告播出质量的监督责任。
三、广告内容审核1. 内容审核标准: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对所有广告进行内容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适宜。
2. 审核程序: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事先审核、实时审核、事后审核的原则,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机构:广播电视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内容审核,但应当建立严格的合作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四、广告播出时段限制1. 时段分级: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24小时分为多个时段,分类制定不同时段的广告播出规定。
2. 禁播时段: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禁止在儿童时段、新闻节目时段、宗教节目时段等特殊时段播出不适宜的广告内容。
3. 限时播放:广播电视台应当对某些类型的广告进行时间限制,确保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规定的时间。
五、广告播出监督1. 监督机构:广播电视台应当设立独立的广告播出监督机构,负责对广告播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违规问题。
2. 投诉受理: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受理渠道,接受广告受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结果。
3. 违规处理:广播电视台对于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广告,应当立即停止播出,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09-09-21 09:37:0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前款所列媒体单位,仅在其自有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的,无需办理发布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可由其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三)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四)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四条《广告发布登记证》是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凭证。
一个法人媒体单位,只需领取一张《广告发布登记证》。
《广告发布登记证》中要注明该法人所有需要登记的广告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发布登记证》载明证号、法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媒体种类、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发布登记证》中,广告发布媒体种类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利用自有广播频率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利用自有电视频道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利用自有《××》(报纸)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利用自有《××》(期刊杂志)发布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山东广播电视台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3)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3)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3)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4)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 (6)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 (7)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管理 (7)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 (7)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 (8)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 (8)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 (9)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 (9)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 (10)附件: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三、《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管理,事关全台事业发展大局。
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广播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4.17•【文号】•【施行日期】1985.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发布)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社会主义广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这对于开拓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就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
这些现象不仅损坏了新闻的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应该引起重视。
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一、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二、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
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发布日期】 -11-30【生效日期】 -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
(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它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 -07-19【生效日期】 -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 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新规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新规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进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供应者通过肯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托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托付供应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托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举、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内容,不得哄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恳信用,公正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进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供应者、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有表示的,应当精确、清晰、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汇总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 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危害国家安全, 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 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台广告播放秩序,保障广告主、观众和电视台的合法权益,促进电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是指电视台在广告播放过程中应遵循的规范和流程。
第三条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广告播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五条电视台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电视台不得播放下列广告:(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的;(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四)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五)其他不适宜播放的广告。
第七条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广告时间第八条电视台广告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电视台在播放节目过程中,广告时长应合理分配,不得过度插播广告,影响观众收看体验。
第十条电视台应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播放时间。
第四章广告形式第十一条电视台广告形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电视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广告,不得以节目名义播放广告。
第十三条电视台应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广告进行标识,便于观众识别。
第五章广告经营第十四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业务流程,加强对广告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电视台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电视台应依法履行广告合同,保障广告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电视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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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三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政令发布、问题处理机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以例会、主题研讨、客户见面会等形式,高效灵活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以请专家、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广告团队的专业训练,应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
第四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成立由分管台领导、纪检、广告管理中心组成的“广告经营仲裁领导小组”,以广告管理中心为总协调,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维护好全台广告经营秩序。
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第五条山东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广告资源归台所有,由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频道负责经营使用。
第六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可经营性资源优化与调配,统一进行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形成经营资源差异性定位,规避恶性竞争和资源使用同质化。
广告管理中心对全台各频道广告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管理职能,对超时、多占及挪用侵占资源的,中心有权协调处理。
第七条各频道广告资源规划以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标准,每天广告播出量不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每小时广告播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黄金时间每小时播出广告量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5%。
如遇特殊情况超量播出,需报广告管理中心并经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各频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多元化广告代理制模式。
如实行整频广告代理,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运营评估方案,报台党委研究批准,方可实施。
凡整频代理频道,其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代理频道广告任务在合同约定期内,年均增幅不低于20%。
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第九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价格实行统一管理,拥有审核、决定权。
广告价格原则上保持每年递增。
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条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广告销售折扣,均应在年度统一阶梯刊例价格的基础上,广播各频道一律不低于4折;电视各频道年度广告产品销售折扣或阶段性折扣调整,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定,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频道(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折扣,不得擅自降低销售。
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第十二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广告签约合同分为“广播广告发布合同”和“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两大类别,各频道须使用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第十三条全台各频道将统一启用计算机广告签约管理系统,投放广告的企业、公司,需经系统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合同签订。
广告管理中心对广告签约系统实施集中化管理,各频道所有签订的广告合同须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签约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合同签约管理:1)签订广告合同或广告协议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发布时段;专题广告、联办节目、大型活动须提前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道与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2)严谨签约制度,凡代理我台频道广告业务的各企业、广告公司,应向频道完整提交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如法人委托公司工作人员签约的,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加盖公章)。
频道负责资质审核,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3)对必须提交广告批文的医疗、药品等广告,相关频道应在广告播出前连同合同一起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对于无审批文件或审批文件已经过期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拒签或停播该广告。
4)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用、实收费用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
所有正式签约合同,必须统一加盖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广播、电视“广告合同专用章”印章,且加盖签约双方合同印章方可生效。
5)因代理公司或客户在省外,造成频道无法及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合同原件的,应在传真件接收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
对于签订全年投放合同,按月下单的客户,可由对方出具“传真件认定说明”,明确企业同频道签约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6)原则上不允许签署跨年度广告合同。
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广告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管理:1)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
如因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变化时,代理公司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频道填写《广告变更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广告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并另行签订新合同。
2)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频道,频道确认后,填写《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管理:1)所有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理。
2)各类广告发布合同(一式五联),相关部门分别各执一联。
3)广告发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所有作废的广告发布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告管理中心集中处理。
无争议的广告发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
第十七条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执行统一编排播出管理。
电视广告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广告管理中心统一串编播出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广告编排人员应严格对照广告播出串联单,核实播出日期、段位、长度、广告内容、广告版本等准确无误后进行精准编排,不得随意增减广告,严禁无合同上单播出。
第十九条频道因节目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应提前报请广告管理中心进行调整。
同时,频道应及时通知相关客户,并协商好广告调整播出方式。
第二十条广告编排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广告编排的科学、合理,保证广告播出的流畅,将不适宜连播的广告内容合理分隔播出。
第二十一条广告编排人员串编广告素材时,应按照播出要求审核广告画面质量、规范广告播出声音标准,保证播出的广告面画清晰、音量标准、内容准确没有遗漏。
所有音视频内容必须经业务前期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发送至广告编排人员上单录入。
第二十二条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软性商业宣传的内容,因特殊节目形态的需要,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因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的,除有协议特殊约定外,均应按照“错(漏)一补一”的原则,双方确认补播排期,并给予相同价值补播。
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广告管理中心给予频道警告,对年度内错、漏播累计三次以上的频道,处以合同单价三倍的罚款,并计入年度绩效考量。
第二十四条广告监听/监看是统一播出监管的重要环节,广告管理中心以监播系统常规性自动收录和人工阶段性、针对性监听监看相结合,负责对全台各频道的广告播出情况实施全程监播。
第二十五条广告管理中心将监播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内容、错漏播情况、广告超时等问题,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整改的同时,每月汇总形成书面《月度广告监播报告》,上报台领导,并抄送相关频道经营部门,纳入频道绩效奖惩考核。
第六节统一数据及营销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广告管理中心对各类经营数据统一管理、集中发布。
广告经营数据统计与管理是为了准确把握全台可经营性广告资源的使用效率及市场占有率、各频道专业性资源的投入产出比、代理渠道的开发整合运营效率、广告产品贡献率和价格体系的竞争力等,为全台广告经营战略制定、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营销策略规划和绩效考核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各类经营数据的计量标准和核对方法,依据各经营部门提供的合同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经营数据信息,建立精准、细化的经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
第二十八条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各频道以专业资源为经营突破点的经营定位,按月、季度、半年、全年进行目标达标的过程分析、管理,及时为频道营销策略的制定、修正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第二十九条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频道经营指标实行统一考核。
第三十条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和各类“代理协议”,由广告管理中心对各频道每月到款额及累计到款额,定期与台财务资产部对账;对代理公司实行统一保证金管理、统一考核管理、统一奖励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