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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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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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3)

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3)

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3)

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4)

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 (6)

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 (7)

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管理 (7)

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 (7)

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 (8)

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 (8)

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 (9)

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 (9)

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 (10)

附件:

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

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

三、《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

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管理,事关全台事业发展大局。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三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政令发布、问题处理机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以例会、主题研讨、客户见面会等形式,高效灵活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以请专家、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广告团队的专业训练,应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

第四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成立由分管台领导、纪检、广告管理中心组成的“广告经营仲裁领导小组”,以广告管理中心为总协调,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维护好全台广告经营秩序。

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第五条山东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广告资源归台所有,由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频道负责经营使用。

第六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可经营性资源优化与调配,统一进行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形成经营资源差异性定位,规避恶性竞争和资源使用同质化。广告管理中心对全台各频道广告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管理职能,对超时、多占及挪用侵占资源的,中心有权协调处理。

第七条各频道广告资源规划以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标准,每天广告播出量不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每小时广告播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黄金时间每小时播出广告量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5%。如遇特殊情况超量播出,需报广告管理中心并经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各频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多元化广告代理制模式。如实行整频广告代理,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运营评估方案,报台党委研究批准,方可实施。凡整频代理频道,其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代理频道广告任务在合同约定期内,年均增幅不低于20%。

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第九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价格实行统一管理,拥有审核、决定权。广告价格原则上保持每年递增。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条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广告销售折扣,均应在年度统一阶梯刊例价格的基础上,广播各频道一律不低于4折;电视各频道年度广告产品销售折扣或阶段性折扣调整,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定,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频道(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折扣,不得擅自降低销售。

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第十二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广告签约合同分为“广播广告发布合同”和“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两大类别,各频道须使用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第十三条全台各频道将统一启用计算机广告签约管理系统,投放广告的企业、公司,需经系统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合同签订。广告管理中心对广告签约系统实施集中化管理,各频道所有签订的广告合同须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签约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合同签约管理:

1)签订广告合同或广告协议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发

布时段;专题广告、联办节目、大型活动须提前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

道与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2)严谨签约制度,凡代理我台频道广告业务的各企业、广告公司,应向频

道完整提交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复

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如法人委托公

司工作人员签约的,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加盖公章)。频道负责资质

审核,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3)对必须提交广告批文的医疗、药品等广告,相关频道应在广告播出前连

同合同一起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无审批文件或审批文件已经过

期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拒签或停播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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