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认定是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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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认定是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

不同的学者对于什么是案件事实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所谈论案件事实限定在审判阶段的案件事实上。许多国外学者,如日本学者高桥宏志、田口守一,英国学者Peter Murphy,旅居美国的前南斯拉夫学者Damaska 在他们的专著或者其他论著中都分别撰文,就什么是案件事实作了阐述:如,高桥宏志认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可以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以及辅助事实。[2]田口守一认为:案件事实包括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3]Peter Murphy 认为案件事实包括:系争事实,形成真事实的部分事实,以及与系争事实相关的事实。[4]我国学界以陈兴良、张明楷、陈光中教授等人的观点为主要观点,认为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5]对于案件事实到底属于什么样的事实这个问题,学界大抵上有三种学说,即:主观真实说、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根据这些学者的论述,一般而言,案件事实是指被法律所规范的生活事实。而且按照事实的重要性和与案件事实的紧密程度,可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同时还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占主流的是采用客观真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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