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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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大纲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概念和种类。
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③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种类: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合同关系。
1.构成:有主体(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叫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客体(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构成。
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付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要约的有效条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⑤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啊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特点:①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①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②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③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④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寄送价目、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的法律效力:①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我国法律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知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②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有Ⅰ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Ⅱ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没有,则应当确立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③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具体表现为:Ⅰ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Ⅱ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失效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备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1.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而确定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受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4条规定,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件: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权利的概念:1.请求履行的权利2.保全债权的权利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4.处分权能
合同义务的分类1.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2.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3.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4.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通常明示义务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所谓默示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解释合同应当依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因此,交易习惯成为确定合同默示义务的重要依据。
5.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给付义务又称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受领义务是指在债务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时,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免责条款。
概念: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无效免责条款有: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特点: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3.免责条款只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负的责任。
格式条款。
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点:1.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2.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制订的3.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2.免责条款免除对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第三人的责任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的概念: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条件: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分类:1.附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2.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分类: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效力待定的合同。
概念: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分别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合同。
无效合同。
概念:之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
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种类: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当时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④双方恶意串通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⑥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撤销合同。
概念: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要件: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转让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力存在2.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3.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须通知债务人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钱,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九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和补偿性,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形态:1.预期违约2.实际违约,主要形式;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支付违约金4.定金责任。
第十章合同的解释
原则:1.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2.目的解释原则3.整体解释原则4.习惯解释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对起草者做不利解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