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查 , 出单月立案之最 。 创 而其中中小企业 板首批上市公 司之 一的江苏琼花更是 在上 市后不 到2 天 内 , 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谴 责 , 0 便 创 下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遭受谴责 的最 快记 录 , 中小企 业板块 因此陷入诚信危 机。 0 5 2 0 年新年伊始 , 在短短 四个 交易 日内, 利嘉 股份 、 国 光瓷业 、 丰乐种业 、 方大 、T s 数码等五家上市公 司被举 “ 黄牌 ”对 于s 数码则是警告 与罚款 并举 。0 5 1 , T 2 0 年 月更是共有7 家公司高管被 刑事调查 , 创下历史记 录。0 8 1 2 0 年 月份就有北海港 、S 丹化 、 *T 东方钽业三家公司 由于信息 披露问题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处分 , 为
深交所晚间公告
深交所晚间公告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本所结合前期信息披露直通车开展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一步扩大了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XX年1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证上〔20XX〕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XX年5月25日2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日期:2011-11-14(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及对公司影响的概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及对公司影响的概述摘要:信息披露不仅是公司完成监管要求的动作,同时也是公司向市场投资者展示自身的一个渠道。
2020年随着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监管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资本市场三十多年来的发展,众多学者对其中的问题展开了细致的研究,一方面是不断探索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方法,另一方面则是在实践中研究信息披露质量高低对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目前,上述方面的研究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以以往的研究文献为基础,对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和信披质量对上市公司股价、股权资本成本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并在此基础上简要指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质量、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公司股价、股权资本成本一、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概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章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的过程。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文件,用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2020年随着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对于信息披露质量的好坏尚未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于如何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国内外众多学者也做了相应的研究,总体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评价方式:一是参考相关机构公布的评价结果;二是选取特定指标评价信息披露质量;三是自建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以下对这几种评价方法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相关机构公布的评价结果1.深交所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2020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相比之前,本次修订对考核内容进行细化,新增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自愿性披露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披露情况的考核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考核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提交。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4.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其股本证券(以下简称“上市证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外,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披露和提出披露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充分揭示有关事件(项)的法律含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则的有关原则亦适用于上市公司有关B股的信息披露事宜,具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分为:1.必须公开事项;2.可公开事项;3.免予公开事项;4.应保密事项。
第八条必须公开事项是指《条例》、《细则》及本规定第十二条和其它有关法规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的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内容、必须按本所有关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统一格式办理。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按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执行,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符合《细则》,按本所制定的《上市公告书编写提纲》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为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2013年10月8日前已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仍按现有流程审核。
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并分立等)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以及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实行差异化的审核制度安排。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具体分为豁免/快速审核、正常审核和审慎审核三类。
进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组项目,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豁免审核,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核准;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议。
三、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客观、简便易行”原则和职责分工,启动对本次重组的分项评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由地方证监局和本所负责。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C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D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同时,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3)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4)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深证上〔2013〕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04.03【实施日期】2014.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备忘录的适用性,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对《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吸收纳入了《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2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及本所历年定期报告通知的相关内容,修订后备忘录重新命名为《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于同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4年4月3日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13日制定,2014年4月3日修订)为做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根据《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适用规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第15号编报规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
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为统一披露口径,我部制作了“上市公司201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一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
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有效减少监管问询吗?——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有效减少监管问询吗?荫谢获宝夏丽雅揖摘要铱中国共产党走过了百年光辉岁月袁用实际行动证明袁她不仅是伟大的建设者袁也是卓有成效的管理者遥基于此袁本文利用2015要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袁研究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这一微观管理体制的改善对公司接收年报问询函的影响遥研究结果显示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程度越高袁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的概率越低袁同时袁年报问询函的字数和问题数量也越少遥进一步研究结果显示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年报问询函的影响在内部控制较差以及分析师关注度较低的企业中更加明显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与内外部控制监督的替代关系遥机制检验表明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通过发挥监督职能而非咨询职能袁进而减少监管问询的遥本文的研究为党在微观企业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袁同时为上市企业减少监管问询袁提高投资者信心水平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遥揖关键词铱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政治治理年报问询函一尧引言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我国公司治理中独特的现象遥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尧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袁公有制经济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遥2019年年底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发布了叶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渊试行冤曳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袁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袁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遥同时为国有企业开展党组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原则袁坚持加强把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遥2020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指导开创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要要要叶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曳遥该叶意见曳认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全党的重要工作袁要求坚持党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袁进一步增强党对民营经济人士的领导力和凝聚力袁推动民营经济更好发展遥由此看来袁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与党组织的关系都密不可分遥如今袁我们正处于野十四五冶关键之年袁国际形势愈发错综复杂袁同时我们肩负着稳定国内发展的艰巨任务袁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袁为实现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提供根本保障遥为了建设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尧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袁研究党对经济的全面领导如何落实到微观企业袁并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成为了一个亟待探讨的新话题遥问询作为监管的一种形式早在谢获宝袁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袁博士研究生导师遥曾兼任浙江大学尧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尧江西财经大学等院校EMBA学位项目教授遥曾获得世界经理人杂志评选的中国十大最受尊敬的商学院教授称号袁武汉大学最受欢迎的十佳教师称号袁武汉大学十大杰出青年称号遥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袁长期从事资本市场会计和财务问题研究袁在叶会计研究曳叶审计研究曳叶财政监督曳叶财务与会计曳叶中国工业经济曳叶经济管理曳等杂志发表论文近百篇遥———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All Rights Reserved.1998年的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曳和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曳中就得到了认可袁但当时没有一个规范性的操作标准来指导具体的实施遥直到2015年和2017年袁上交所与深交所先后发出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渊2015年修订冤曳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渊2017年修订冤曳袁明确将野是否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冶纳入对上市公司的评价考核中袁这引发了上市公司及媒体公众的普遍关注遥年报问询函是证券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出的一种书面问询函件袁当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报信息存在疑虑时袁通常会向上市公司发函问询袁同时要求上市公司针对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回函遥证券交易所作为经济市场的参与者袁其问询函也具有重要的市场导向性袁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遥据此袁以微观企业为主体袁考察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企业接收问询函的影响袁有助于深入了解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及其传导机制袁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袁优化资源配置袁健全市场运行体系遥本文以2015要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袁研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接收年报问询函的影响遥研究结果显示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程度越高袁公司接收到年报问询函的概率越低袁且问询函的字数及问题数也越少袁即问题的严重程度更低遥进一步研究结果显示袁在内控较差的公司和分析师关注度较低的公司中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显著降低了接收问询函的概率袁而内控较好尧分析师关注度较高的公司中袁这种效应并不明显袁证实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内外部控制制度的部分替代性遥此外袁机制检验证明党组织对问询函的影响袁主要是通过党组织发挥监督效应而非咨询效应来参与公司治理遥本文的稳健性检验支持了以上结论遥本文的研究贡献包括以下几点院第一袁现有的文献主要集中于代理成本尧内部控制尧盈余管理尧风险承担等企业内部角度袁本文从年报问询函这一外部视角切入袁扩充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性后果研究袁在解决内生性问题的同时袁紧密与市场反应相联系袁更加有利于公司作出决策曰第二袁不同于以往研究中对于问询函经济后果的关注渊陈运森等袁2018a冤袁本文从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角度探究了问询函的影响因素袁拓宽了研究视野曰第三袁关于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已有研究袁较多研究集中于国有企业渊马连福等袁2012曰陈仕华和卢昌崇袁2014曰吴秋生和王少华袁2018冤和民营企业渊戴亦一等袁2017曰李世刚和章卫东袁2018曰郑登津等袁2020冤袁本文从全样本的角度研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经济后果袁有助于从宏观角度理解野党要要要政要要要企冶三者关系袁为全面从严治党尧全面深化改革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指导意义遥二尧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渊一冤文献综述1尧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遥国内外的许多学者对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展开了研究袁例如马连福等渊2012冤的研究袁以党委会成员与企业董事会尧监事会尧高管层成员重合人数各自除以董事会尧监事会尧管理层规模作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程度的度量袁一定程度上开创了对于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袁而这种衡量方式在接下来的研究中被广泛采用遥现有对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后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内部袁研究发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主要集中在代理成本渊余怒涛和尹必超袁2017冤尧内部控制渊吴秋生和王少华袁2018冤尧企业薪酬合约渊马连福等袁2013曰陈红等袁2018冤尧股价崩盘渊Li和Chan袁2016冤尧企业并购渊陈仕华和卢昌崇袁2014冤尧风险承担渊李明辉和程海艳袁2020冤尧盈余管理渊郑登津等袁2020冤尧避税行为渊李明辉等袁2020曰戴亦一等袁2017冤等企业内部角度遥少数研究将视野拓展到了企业外部袁例如戴亦一等渊2017冤以及郑登津等渊2020冤发现党组织嵌入显著减少了民企的财务违规行为曰李世刚和章卫东渊2018冤发现民营企业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与企业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遥纵观现有关于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后果的研究袁更多的集中于公司治理内部视角袁而鲜少探求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性以及经济市场给予的反应遥因此本文从证券交易所的年报问询函角度出发袁研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溢出效应遥2尧年报问询函经济后果及影响因素的研究遥目前国内文献对年报问询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后果方面袁主要从市场反应渊陈运森等袁2018a冤尧盈余管理渊陈运森等袁2019冤尧审计质量渊陈运森等袁2018b冤尧股价崩盘风险渊张俊生等袁2018冤等角度开展研究袁但对年报问询函的影响因素研究较少遥国外学者Cassell等渊2013冤研究发现低盈利能力尧高复杂性尧聘请小型审计公司以及治理缺陷与收到问询函尧意见的程度和补救成本正相关遥Kubick等渊2016冤发现避税程度越高的公司袁越容易收到问询函遥国内学者李晓溪等渊2019冤发现并购重组交易中往往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尧报告书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公司更可能收到问询函曰内部控制质量越高袁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的概率越低渊赵立彬等袁2020曰余明桂和卞诗卉袁2020冤遥综合来看袁对于年报问询函的影响因素的研究袁仍然比较缺乏袁这也是往后研究值得继续探讨的方向遥渊二冤研究假设党政军民学尧东西南北中袁党领导一切遥中国共产党领导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遥只有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各个领域尧各个方面袁才能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袁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遥上市公司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袁更要紧紧围绕党的方针政策遥2017年叶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曳的发布袁将党组织从幕后推到了台前遥这使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扮演的角色袁以及党组织对民营企业产生的影响变得更加深刻遥作为政党与上市公司之间连接的桥梁和纽带袁上市公司中的党组织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袁可以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袁促进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得以贯彻执行遥问询函是资本市场一种重要的非处罚性监管手段遥证券交易所向信息披露存在缺漏尧错误尧疑点的公司发放问询函袁同时要求上市公司针对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回函袁以此降低信息不对称袁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袁减少市场风险袁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袁维护资本市场健康运行遥本文认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提高其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与真实性袁进而影响到问询函的接收情况袁具体原因如下院第一袁叶中国共产党章程曳中对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分别有这样的论述院野国有企业党委渊党组冤发挥领导作用袁把方向尧管大局尧保落实袁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冶袁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袁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袁领导工会尧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袁团结凝聚职工群众袁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遥冶因此袁无论在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袁党组织都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组织能动性袁起到引导和监督的作用袁确保公司决策的正确性与合规性袁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被监管问询的风险遥第二袁高阶梯队理论认为由于高管个体性格特征的存在袁他们在认知结构尧价值观念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差异袁会影响其自身乃至公司的战略选择渊Hambrick和Mason袁1984冤遥叶中国共产党章程曳要求党员同志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袁在生产尧工作尧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遥具有党员身份的管理者进入到董事会尧监事会尧管理层袁有助于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袁将党员同志的先进性融入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遥在党员同志的带领下袁公司整体决策制定更加有效尧执行效率更高袁监管更加严格袁避免了程序上的繁琐袁节省了时间袁信息的收集获取更加高效准确袁年报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得到保障袁主观上减少了收到交易所监管问询的可能性遥第三袁共产党的组织架构要求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进行管理监督袁上级党组织给基层党组织安排任务袁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袁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同志们也都有对其进行考核的上级党组织遥在这种机制下袁具有党员身份的董事会尧监事会尧管理层成员袁还面临着声誉机制的约束遥良好的职业声誉可使这些具有党员身份的高层管理者通过考核袁获得社会的认可及赞美袁而市场对问询函这一非处罚性监管手段的反应显著渊陈运森等袁2018a冤袁因此袁从声誉机制出发袁治理层并不希望所在的企业收到交易所的监管问询袁更有动力通过提高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合规性避免收到问询函的可能性遥因此袁本文认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后会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袁降低监管问询遥基于此袁本文提出核心假设遥假设1院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显著降低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的可能遥余明桂和卞诗卉渊2020冤发现袁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越高袁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的概率越低遥内部控制质量较高意味着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更少袁各项工作的展开更有效率袁监督管理机制较为严格袁那么公司对于信息的披露会更加合规袁党组织对于监管问询能发挥的影响就比较有限遥但是对于内部控制质量较差的企业来说袁其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更大的风险袁公开披露的信息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会更高遥此时党组织可以通过决策建议尧监督管理等手段袁解决企业运营中发现的问题袁发挥其治理效应袁例如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袁实行野党管人才冶的原则等等遥因此本文预期院相比内部控制质量高的公司袁内部控制质量较低的公司的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更能降低年报问询函的接收率与问询问题的严重程度遥基于此袁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遥假设2院在内部控制较差的企业中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更能降低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的可能遥何平林等渊2019冤发现分析师跟踪能显著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信度遥作为资本市场中信息的挖掘者和传递者袁分析师能够对企业形成强力的外部治理作用遥分析师关注度高的公司袁外部监督更强袁进而约束管理层的行为袁并且披露更加谨慎的财务报告袁面临的监管问询也就更少遥在这种强外部监督下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所能发挥的影响有限遥但对于分析师关注度较低的企业来说袁外部监督的欠缺减少了对企业的约束袁使得企业决策犯错空间更大袁信息披露面临更大的无序性袁更易收到监管问询袁此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根本性地从内部减少决策和监督上的错误袁减少监管问询的可能遥因此袁本文认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于监管问询的治理效应在分析师关注度低的公司会更加显著遥基于此袁本文提出第三个假设遥假设3院在分析师关注度较低的企业中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更能降低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的可能遥三尧研究设计渊一冤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本文以2015要2019年为样本区间袁手工搜集沪深交易所官网发布的年报问询函信息袁并且手动整理出问询函字数和问题数袁对于一年内收到多次问询函的企业袁本文只考察第一次的内容遥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中的高管简历袁并通过百度百科尧新浪财经等网站手工予以补充遥财务报表数据与公司特征数据同样来自国泰安数据库遥参照已有文献袁本文还剔除了以下数据院金融业上市公司曰ST袁*ST上市公司曰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袁最终得到10903个样本遥为了消除极端值对样本数据的影响袁对主要的连续变量进行了1%水平上的Winsorize处理遥渊二冤变量定义1尧被解释变量遥借鉴Cassell等渊2013冤的研究袁以及陈运森等渊2019冤的方法袁本文使用是否接收到年报问询函渊Inquiry冤尧问询函字数渊ln_word冤尧问询函问题数渊ln_Q冤三个指标来衡量企业接收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情况遥2尧解释变量遥马连福等渊2013冤使用企业野双向进入袁交叉任职冶的情况作为野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冶的代理变量袁从组织架构上考虑党委会与董事会尧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人员重合度袁重合度越高袁那么党组织就更能通过三会参与公司决策袁影响企业的经营袁这种方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肯定渊陈仕华和卢昌崇袁2014曰陈红等袁2018冤遥因此本文参照其做法袁采用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尧监事会尧管理层成员重合人数除以董事会尧监事会尧管理层总人数渊Party冤作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代理变量遥3尧调节变量遥内部控制袁本文采用DIB迪博内部控制指数袁将所有样本根据行业中位数进行划分袁分为内部控制指数较低和较高两组曰分析师关注度袁本文将关注企业的分析师渊团队冤数量按照行业中位数进行划分袁分为分析师关注度较低和较高两组遥4尧控制变量遥本文参考Cassell等渊2016冤尧余明桂和卞诗卉渊2020冤的研究袁控制了资产负债率渊Lev冤尧企业规模渊Size冤尧资产收益率渊ROA冤尧产权性质渊State冤尧股权集中度渊First冤尧成立年限渊Age冤尧四大审计渊Big4冤尧两职合一渊Dual冤尧企业成长性渊Growth冤尧是否亏损渊Loss冤尧企业价值渊Q冤尧独董比例渊Indirector冤尧证券交易所渊SZ冤袁同时袁本文还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渊Year冤和行业固定效应渊Industry冤遥模型中各个变量的具体含义见表1遥渊三冤模型构建为检验假设1袁本文设计如下模型分别进行Pro鄄bit回归和OLS线性回归院Inquiry i,t =茁0+茁1Party i,t +移茁n Controls i,t +着i,tln word i,t /ln Q i,t =茁0+茁1Party i,t +移茁n Controls i,t +着i,t表1变量定义四尧实证分析渊一冤描述性统计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遥是否收到问询函渊Inquiry冤的均值为0.127袁说明样本公司中12.7%的公司收到了年报问询函袁略高于余明桂和卞诗卉渊2020冤2015要2017区间内测度的0.067袁本文认为主要是由于沪深两市近两年问询函发放呈现出了一个增长的趋势遥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代理变量Party 的平均值为0.360袁表示党委会与公司治理层的人数重合率在36%左右遥渊二冤相关性分析表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Pearson 相关系数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渊Party冤与年报问询函的收到渊In鄄quiry冤尧字数渊ln_word冤尧问题数渊ln_Q冤都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袁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遥与此同时袁资产负债率渊Lev冤尧成立年限渊Age冤尧两职合一渊Dual冤尧企业亏损渊Loss冤与年报问询函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袁企业规模渊Size冤尧资产收益率渊ROA冤尧产权性质渊State冤尧股权集中度渊First冤尧四大审计渊Big4冤与年报问询函存在显著的负向相关关系遥渊三冤主要回归结果1尧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与年报问询函遥表4报告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与年报问询函接收情况的回归结果袁第渊1冤列表示以是否收到问询函渊Inquiry冤作为被解释变量的Probit 回归结果遥第渊2冤要渊3冤列分别表示以问询函字数渊ln_word冤尧问询函问题数渊ln_Q冤作为被解释变量的OLS 回归结果遥结果显示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与企业接收年报问询函呈现出显著负相关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程度越高袁接收到问询函的可能越低袁问题的严重性越低袁结果分别在5%尧1%的水平上显著袁由此支持假设1遥此外袁本文根据产权性质袁分别考察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两种所有制形态下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否对企业接收问询函产生不同的影响遥结果显示袁相比起国有企业袁民营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更能降低接受问询函的可能以及问询函的严重程度遥这可能是由于院国有企业特殊的所有权性质使得国有企业需要对全体国民负责袁有更多的需求和机会进行企业信息的传递渊谭雪袁2017冤袁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也依旧保持着一定程度上的权威袁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渊张宁和才国伟袁2021冤遥这种能力与义务袁使得国有企业秉持着更高的公开信息披露要求袁交易所的监管问询相应也会更表2描述性统计注院*尧**尧***分别代表10%尧5%和1%的显著性水平遥。
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
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一、引言信息和激励一直是困扰现代资本市场的两大难题。
对于迫切需要又快又好发展资本市场的新兴市场国家,如何将由其导致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更是一个关键问题。
有研究表明,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可能的解决方案。
Healy和Palepu(2001)认为,良好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够削弱资金供求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资源在整个市场内的配置效率,还能够为外部投资者监督和评价公司管理层提供依据、降低道德风险与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状况一直令人堪忧。
根据普华永道PWC(2001)的一项调查,中国的信息不透明程度位居被调查的35个国家(地区)之首。
因信息披露失真、不规范、不及时导致的上市公司破产整顿、高管人员内幕交易、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例屡屡发生,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为中国的金融与经济安全埋下了隐患。
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继郑百文、银广夏之后陆续出台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法规,并修订了《会计法》、颁布了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
这些措施从行为规范上为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奠定了制度基础。
但是,此后再度爆发的浙大海纳、杭萧钢构事件却表明,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信息披露制度或是公司会计部门,而在于混乱的公司治理。
如Ball, Robin 和Wu(2003)所言,制度或准则仅仅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执行过程才是最为关键的必要条件。
通过公司治理安排,能够对内部人实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从而降低他们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操纵的动机和可能性。
可以发现,现有关于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基于股权结构(Shleifer and Vishny, 1986)与董事会特征(Beasley, 1996)等视角,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研究结论,尽管这些研究结论并不一致。
深交所晚间公告
深交所晚间公告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 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本所结合前期信息披露直通车开展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一步扩大了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XX年1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证上〔20XX〕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XX年5月25日—1———2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3—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 年修订)深证上〔2013〕112 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 月1 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论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考评数据可靠性
[ 作者简介] 清华 ,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 士研 究生, 究方向: 谢 男, 研 财务与会计。
一
、
研 究背 景
随着 证券 市 场 日渐 成熟 , 证券 监管逐 渐 完善 , 资者 的保 护 问题 也相 应被 上升 到 了重 要 的高度 。深圳 证 投 券交 易 所不 断改 革交易 方案 和交 易规则 , 并于 20 年 5月正式 发布 《 圳证券 交 易所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工 01 深
[ 摘要】 0 1 以来, 20 年 深圳证券 交易所陆续对其辖 下的上市公 司的信 息披露进行考评 。本文对深交所对上市公 司信 息 披露质量的考评数据进行 实证检 验, 结果表明考评等级主要依据及 时性和合洪 陡, 而对 完整性和准确性考察很 少, 甚 至相反。 因此要 完善上 市公 司的考评和研 究中合理使 用考评等级数据尤其重要 。
谢 清华 容欣亮 牛军强 , ,
( . 南师 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 东 广州 50 3 1 华 广 16 1; 2广州军 区广 州总 医院 17临床部 财务科 , 东 广 州 50 1 . 5 广 10 0;
3 州大学纺织服 装 学院 经济 贸易系, 东 广州 5 0 0 ) . 广 广 10 6
工作 , 方军雄和洪剑峭( 0 5 、 20 ) 张程睿( 06 、 2 0 ) 娄权( 06 “、 2 0 )…陆颖丰( 06 “、 2 0 ) 韩慧博(0 7 “等均采用 20 ) 了该 考评 数据 进 行透 明度 的相关 研 究 。关 于上 市公 司的会 计信 息 的披 露 的研究 可 以划 分为 以下 几个 方 面 : 信息披露衡量指标的研究 ; 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研究 ; 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的研究。本文先对信息披露 质量 的影 响因 素研究 的文献进 行论 述 , 以提 出研 究观 点 。 1 息披 露 的及 时 l 信息 披露 质量 的影 响 。C abr和 Prna (18 ) Tuma(9 7“ , 们 . 信 生对 hn e、 en n 94 “, re n 19 ) 他 提 出 了预告 坏 消息要 晚 于好 消息 的预告 ; 雷克 琪亚 ( 93 ) 弗 18 和戴 尔( 95 针对 经理 人员 操纵披 露 而建立 的 18 ) 模 型表 明 , 由于诉 讼成 本 的存在 , 理人 员会 隐 瞒坏 消息 而披露 好消 息“; 金纳( 94 、 江辉 (0 3“ 经 斯 19 ) 林 20 ) 的研究却表明, 由于诉讼成本的存在 , 公司在盈余公告前具有 自 愿披露坏消息之动机 ; 孙蓉与蔡凯凯 (0 0 21 ) 以上市公司年报时滞作为及时性 的替代变量 ,从审计视角对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素 进 行 了实证分 析 , 究发 现 “ 研 审计报 告 时滞 和注册 会计 师 变更 显著影 响上 市公 司年报 披露 及 时 I 内部 监督 生, 对 上 市公 司年 报披 露及 时性 的影 响不 够显 著” “; 朝霞 和孙 丽娜 ( 00 认为 ‘ 有相 当一 部分 上市公 司对 刘 2 1) 仍 诸 如 已发 生 的收购 、 兼并 、 大债 务 、 股 说 明书 中承诺 过 的盈 利 预测 已不 能完成 、 重 招 投资 项 目已不 按原投 资进 度 进 行 、 集 资金 投 向已发 生改 变等 重要 信息 都不 及 时公布 ” 鉴 于他人 的研究 , 出及 时 }假 设 : 募 。 提 生 H1上市公 司信息 披露 越及 时 , : 深交所 对 上市 公 司信息 披露 的考 评越好 ; 之相 反 。 反 2信 息披 露 的准 确性对 信 息披露 质 量 的影 响 。魏 超( 0 8 以 D v与 W b 、er 与 K ysK ae . 20 ) e ebFri s ae、 esy与 Mc un es G ns 的研究结果 ‘ i ‘ 廿国盈余的预测值小于实际数字 , 并且绝对预测误差明显小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和 K esy M u n s 的研究结果 ‘ O公司的盈余预测偏见与通过模型得到的预测偏见并不存在显著 e与 a c i es G n ' I P 的差异”, 出 “ 国缺 乏完善 的市场竞 争 机制 和有 效 的资本 市场 ,加 上不健 全 的民事赔 偿制 度及 其程序 规 得 我 则 ,导致 我 国上 市公 司缺 乏来 自市场 的压力 和 民事 责任 的威 慑力 ,因 而公 司所披露 的盈 利预 测信 息 的准 确 性等得不到有力保证’ ’ 的结论“; 方军雄( 0 7研究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与证券分析师预测行为之间的 20 ) 关系 , 结果发现 , 总体来说 , 分析师的预测准确性显著优于随机游走模型, 信息披露透明度越高 , 分析师预 测对会计盈余数据的依赖程度越低 , 预测准确性也随之提高。 由此 , 我们提出假设 : H2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越准 确 , : 预测 的准确 性越 高 , 而深 交所对 上市 公 司信息披露 的考 评越好 ; 从 反之 相
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王 云魁 于 换 军
内容提要 : 文章以 2 0 0 9年 中国上市公 司为样本 ,实证检验 可能影响上市公 司 自愿性信息披 露水 平的
因素 。我们从股权结构 、公司治理和公司特征 三类 变量来进 行检验 ,发 现公司规模 、聘用 四大会计 师事
务所和 多市场上市对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 ,而其他 因素对 自愿性信 息披露水平没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 : 自愿性 信息披露 影响因素 实证 分析
2 0 0 5年做 了修订。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机构是证监会 ,而会计 准则 的修订是 由财
政部负责的。证监会在 1 9 9 9年 1 0月发布了 《 关于提高上市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其 后又于 2 0 4 年1 0 月颁布 了 《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 2 0 0 1 年出台了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并在 2 0 0 8 年和 2 0 1 1 年分别对信息披
根据以往的研究和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以及数据可得性 ,我们把影响因素大致分为三类 :所
有 权结 构变 量 、公 司治理 变量 和公 司特 征 变量 。
所 有权 结 构变量
在 中国,多种所有权类型并存 。以上市公司为例,有 国有控股 、国有强相对控股、国有弱相 对控股 、民营控股 和无 国有股份公 司。虽然名 义上 国有控 制公 司像其他私有公 司一样 ,按照 《 公司法》来营业 , 但实际上政府和国有控制公司之间仍然保持很强的联系。这使得国有控制公 司不一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 目标。另外 ,国有控制公司比非国有控制公司更容易获得融资。比 如 ,国有企业 比私有企业有更多的能力来获取资金和市场力量 ,而私有企业的发展可能受到政府 的管制 ( Y a s h e n g H u a n g , 2 0 0 3 ) 。国有控制公司不大可能面临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威胁 ,而且公司 管理层不受经理人市场 的压力。正是 由于这些缺陷,国有控制公司更需要向其他股东披露更多的 信息。因此 ,我们假设 : 假设 1 :国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较高 。 根据代 理 理论 ,所 有权 和 控制 权 的分 离 导致 了代理 冲突 的可 能 ( J e n s e n a n d M e c k l i n g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本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 展考核,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负面清单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予 以加分或者减分,确定考核期内上市公司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公司 信息披露评级为A的家数占考核总家数比例不超过25%。
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三)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4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配合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 及信息披露情况; (六)公司是否充分、及时揭示风险,包括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控股股 东质押股份被平仓等风险; (七)如存在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等情形,公司是否积极采取诉讼等方式 保障公司权益; (八)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中汇交公告[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外汇管理,财务制度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2〕8号)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7]3号令)、《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公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4号)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要求,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75家证券公司需在2012年1月20日前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净资本计算表;77家财务公司、40家信托公司、12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资产管理公司、6家汽车金融公司及7家保险公司需在2012年1月15日前披露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具体信息披露情况如下:此次除20家上市机构豁免披露外,应披机构200家。
实际共收到200份2011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其中57家证券公司、77家财务公司、39家信托公司和27家其他金融机构都披露了完整的财务报表。
本次披露中,仍有4家机构出现延迟递交财务报表的情况,分别是3家财务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2年1月20日完成了相关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货币网()上的发布工作。
各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具体时间如下(机构名称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顺序排列,打*号的机构为上市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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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11〕344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2008〕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