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统计术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用统计术语
1、统计指标是反映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和具体数值。
2、基期统计上通常把作为比较的基础时期称为基期。
3、报告期统计上通常把和基期对比的时期称为计算期或报告期。
4、发展速度是反映某种社会经济现象发展程度的相对指标,它是报告期发展水平与基期发展水平之比,用来说明报告期水平已发展到基期水平的若干倍或百分之几,即说明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快慢。其计算公式为:发展速度=某指标报告期数值∕该指标基期数值。发展速度一般用百分数(以基期水平为100)表示,当比例数较大时,则用倍数表示较为合适。
5、定基发展速度是报告期发展水平与某一固定基期发展水平之比,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在较长时间内总的发展速度。
6、环比发展速度是报告期发展水平与前一时期发展水平之比,反映社会经济现象逐期的发展程度。
7、增长量增长量是时间数列中两个发展水平之差,它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增长(或减少)的绝对量,即报告期水平与基期水平之差。
8、增长速度是根据增长量与基期水平对比而求得的一种相对数,它表明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增长的速度,说明报告期水平比基期水平增长了百分之几(或若干倍)。其计算公式为:增长速度=(某指标报告期数值-该指标基期数值)∕该指标基期数值。计算结果若为正值,则称为增长速度或增长率;若是负值,则称为降低速度或降低率。
9、平均发展速度指一定时期内各单位时期环比发展速度的序时平均数,表明社会经济现象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发展的平均速度。平均发展速度常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根据环比发展速度计算:= =
根据发展水平计算:=
公式中,代表平均发展速度,表示历年的环比发展速度,n表示基年以后各年的项数,表示报告期发展水平,表示基期发展水平。
10、平均增长速度用来说明社会经济现象逐期增、减的一般程度。平均增长速度不能根据各项的环比增长速度指标直接求出,在数额上,它等于平均发展速度减1,即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1。
11、百分点百分点是指不同时期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相对指标(如:速度、指数、构成等)的变动幅度,是百分数中相当于1%单位,通常用于两个百分数相减的场合。
12、现行价格也称当年价格,就是报告期当年的实际价格,如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商品零售价格等。
13、可比价格是指在不同时期的价值指标对比时,扣除了价格变动的因素,以确切反映实物量的变化的价格。按可比价格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用产品产量乘某一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另一种是用价格指数换算。一般来说,可比价格主要用来计算某指标的可比价增长速度。
14、权数在统计计算中,用来衡量总体中各单位标志值在总体中作用大小的数值叫权数。
15、番与倍“番”是按几何级数计算的,“倍”是按算术级数计算的。增加一倍,就是增加100%;翻一番,也是增加100%,但除了“一倍”与“一番”相当外,两倍与两番以上的数字含义就不同了,而且数字越大,差异越大。例如“增加两倍”,说明报告期水平相当于基期水平的300%,也就是增加了200%;而“翻两番”,就说明报告期水平相当于基期的400%(一番是二,二番是四,三番就是八),即增加了300%。同样,翻三番就是增加了700%,翻四番就是增加了1500%。
翻番的计算公式为:n=[lg(报告期数÷基数)]÷lg2
n表示翻番数lg是常用对数符号
1、GDP、国内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是否属于同一指标?
GDP、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地区生产总值属于同一概念指标,但在具体使用上有不同之处。GDP是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英文缩写,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故国内外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将全国和地区的GDP一律称为国内生产总值不恰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统字[2004]4号文《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对GDP中文名称的表述作了进一步规范,全国的GDP 称为“国内生产总值”,地区GDP 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的GDP用行政区的名字作定语,如“XX省生产总值”,简称为“XX省GDP”。按照这一规定,常州市的GDP应称为“常州市生产总值”,如果在应用数据时不带“常州市”,则称为地区生产总值。2、国内生产总值是如何产生的?核算资料主要来源于哪些方面?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核算基本上是按国际通行的核算原则,对各种类型的资料进行加工计算得出的。主要资料来源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统计资料,包括国家统计局系统的统计资料,如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报酬、价格、住户收支统计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如交通运输、货物和服务进出口、国际收支统计资料;第二部分是行政管理资料,包括财政决算资料、工商管理资料等;第三部分是会计决算资料,包括银行、保险、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系统的会计决算资料等。
我市自90年代初开始进行GDP的核算,当时完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方法制度开展。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市GDP核算的方法制度、资料来源、数据质
量等方面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目前已基本建立了符合我市实际的,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运行状况的核算体系,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统计手段不断完善和统计自动化建设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专业和领域采用了抽样调查、超级汇总等方法,避免了中间层次的干扰和影响,从源头上保证了GDP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目前国家对GDP数据的核算和发布有哪些具体规定?
2003年11月,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统字[2003]70号文,提出了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办法,对年度和季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
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1月20日左右发布,并在2月和5月出的《统计公报》、《中国统计摘要》上使用;
初步核实数:在统计年报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9月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发布;
最终核实数:在统计年报、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隔年5月和9月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出版物上发布。
(2)季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
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季后15日公布计算结果;初步核实数:在所获取的更加全面的资料基础上计算,于季后45日公布调整结果;
最终核实数: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实数进行调整,形成各季度GDP,并对外公布。
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过程中,都要对上一步骤公布的数字进行修订,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