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管理办法
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病患者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三、特殊病种范围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7.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10. 肝硬化失代偿期;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 精神疾病;13. 系统性红斑狼疮;14. 帕金森综合症;15. 恶性肿瘤晚期;16. 多耐药肺结核;17. 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2a注射液治疗除外);18. 类风湿性关节炎;19. 甲状腺功能亢进;20. 甲状腺功能减退。
四、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负责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
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工作;(2)负责特殊病种的管理、调整及监督工作;(3)负责特殊病患者的咨询、指导及服务工作;(4)负责特殊病患者的病历、费用、待遇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统计及上报工作。
3. 医师职责:(1)对患者进行确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2)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3)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4)负责患者病历的填写、修改及归档工作。
4. 患者职责:(1)按时就诊,配合医师进行治疗;(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3)按规定缴纳医疗费用;(4)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配合医院做好管理工作。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 患者持《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到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申请;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3. 患者持《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及离休干部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规范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在医院就医,特修订本就医管理暂行规定: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出入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相关专干负责各类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门诊设置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记账专用窗口,出入院结算中心配备专人具体经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南省、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根据病情及审批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诊疗方案开具电子处方,原则上只能使用公示在医院服务信息平台上的相关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
专科接诊医生必须在其“特殊病种专用病历”上详细记录病情、疾病诊断、化验与检查结果等,不得以“取药”代替病历记录。
四、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挂专科门诊号,肾移植术后、丙肝病人挂指定的专科医生号;专科医生接诊时,凭病人所持“特殊病种专用病历”核实身份,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仅限于所申报的特殊病种,及由该病种引发的并发症治疗(不含合并症的治疗),血透治疗按单病种包干政策规定治疗,必须严格执行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诊疗方案,不得超范围超量提供医疗服务。
五、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凭“离休干部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医疗证”及身份证优先挂号并免挂号费,优先看病。
门诊医生接诊时对其所持专用病历、离休证、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原则上不得接诊非本人持证就医,特殊情况者需报医保局审批。
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原则上使用“三个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确因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由接诊医生填报相关医保用药申请表书面报告医疗保障中心审批后方可。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一类特殊病种需要门诊治疗,比如慢性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类病人,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特殊病种的定义特殊病种是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政策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疾病、疾病分类、手术操作等。
二、门诊医疗管理1. 取得资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经过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审核,并在特定的社区、街道或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才具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资格。
2. 门诊医疗费用:基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录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
3. 疾病预防管理:对于患有特殊病种的职工,需要定期检查和治疗。
政府和医保部门可以开展一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病情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预防和早期诊断治疗。
4. 医疗机构管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该在医保定点机构内进行,医保机构应按照政府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来管理和审核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社保机构的监督工作社保机构应对门诊医疗经费的管理实行专项监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力度,严防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管理和监督,使得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也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中,医疗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医疗质量标准和指南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职工得到安全、有效、及时、人性化的医疗保障。
1.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执行规范化制度、制定评估指标等方式,促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患合作关系,建立互信互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一、特殊疾病的确定特殊疾病的确定由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联合进行,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生根据病情及相关标准判断是否为特殊疾病,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批,最终决定是否将该病种列为特殊疾病,并在医保卡上注明。
二、特殊疾病诊治规范对于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诊治,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诊疗过程规范和就医质量。
对于特殊疾病的诊疗费用,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和承担。
三、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特殊疾病的门诊管理包括门诊费用的报销和门诊用药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需凭医保卡进行刷卡,并填写门诊费用报销的申请单。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和审批报销事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费用的报销。
四、特殊疾病用药管理特殊疾病用药管理包括用药范围、用药方式和用药费用管理。
特殊疾病用药的范围由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共同确定,并严格执行。
医生应根据病情和相关标准,开具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用药处方,参保人员可凭处方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购药。
特殊疾病用药费用的管理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和承担。
五、特殊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管理特殊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管理非常重要,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疾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预防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健康管理措施,定期进行体检和随访。
六、特殊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特殊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期对特殊疾病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七、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关键。
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特殊疾病的诊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提供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特殊疾病管理的相关数据查询服务。
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
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
《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
一、特殊病种门诊的定义
特殊病种门诊是指专门针对某种特殊病症设立的诊疗部门,如艾滋病门诊、肿瘤门诊等。
二、门诊规则
1. 就诊资格:只有符合特殊病种门诊就诊条件的患者才能在该门诊就诊。
2. 就诊时间:特殊病种门诊通常设有固定的就诊时间,患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就诊。
3. 就诊顺序:由于特殊病种门诊的患者通常较多,因此就诊顺序一般按照预约、急诊、普通号等进行排队就诊。
4. 诊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的诊疗费用一般较高,患者需提前了解治疗费用,并需按时缴纳诊疗费用。
5. 医疗环境: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环境需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
6. 医护素质: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人员需具备专业素质,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和心理护理。
三、特殊病种门诊的管理
1. 门诊设立:特殊病种门诊需在医院的合适位置设立,方便患者就诊。
2. 专业医疗团队:特殊病种门诊需要建立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心理医生等。
3. 宣传教育:医院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对特殊病种门诊进行宣传教育,让患者了解并愿意前往就诊。
4. 监管机制:医院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总之,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对于医院和患者来说都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进行医保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这样的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就医便利性,同时也希望通过合理的管理,降低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一、适用范围1.门诊特殊病医保适用范围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特殊病目录为准。
2.门诊特殊病医保须经医院专家团队评估同意,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的患者方可享受相关报销政策。
二、医保费用结算1.门诊特殊病医保费用结算按照国家医保政策执行,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门诊特殊病医保支付。
2.为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患者需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病历资料、费用明细等。
三、医保管理流程2.就诊时,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初步诊断,并与专家团队进行沟通,确定是否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
3.符合纳入条件的患者,将由医生向医院医保科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费用预结算。
4.医保科根据患者的门诊特殊病医保政策和费用预结算结果,审核并确认费用结算。
5.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的费用,并将费用条款保存在就诊资料中,作为后续报销的依据。
四、医保费用事后审核1.医保科将定期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如发现有违规报销的情况,医保科将向患者进行说明并要求退回相关费用。
3.对于涉嫌医保欺诈行为的患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1.医院将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于更好地优化管理和政策的调整。
2.医院将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医保信息的安全性。
通过上述的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就医便利性,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有效管理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这样的制度不仅符合国家医疗政策要求,也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医院门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门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特(门诊特殊病种)的申请、审核、登记、变更、报销等管理工作。
三、门特病种范围1. 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规定的各类门诊特殊病种;2. 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经医保部门批准的门诊特殊病种。
四、门特申请条件1. 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特病种;2. 经我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确诊;3. 患者自愿申请。
五、门特申请流程1. 患者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就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初步诊断;2.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符合门特申请条件;3. 符合条件的患者,由医生开具门特申请单;4. 患者携带申请单、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科进行审核;5. 审核通过后,患者到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6. 登记成功后,患者可在选定的门特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特待遇。
六、门特变更及续签1. 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门特病种或医疗机构时,需重新提交申请;2. 门特有效期届满前,患者需提前一个月到医保科办理续签手续。
七、门特报销1. 患者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可按医保政策进行报销;2. 报销流程:患者就诊后,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提交至医保科,医保科审核通过后,患者可领取报销款项。
八、门特管理工作要求1. 医保科负责门特申请、审核、登记、变更、续签及报销等工作;2. 医保科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患者权益;3. 医保科应定期对门特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医保科应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医保政策调整,确保政策落实。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2.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科负责解释。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门诊特需疾病诊疗管理制度
门诊特需疾病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门诊特需疾病的诊疗流程,提高病人的就诊体验,有效防控疾病传播,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需疾病的诊疗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门诊特需疾病:指那些需长期治疗或需要特殊技术、设备或专长医生参加诊疗的疾病。
2.诊疗管理:指门诊特需疾病的预约、就诊、检查、诊断、治疗以及相关的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预约管理第四条预约方式1.病人可以通过电话、线上平台、现场预约等方式进行预约。
2.预约时需供应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病情描述,以便医生合理推断预约的紧急程度。
第五条预约优先级1.紧急病例优先:对于病情紧急、需立刻就诊的患者,医院应确保其立刻布置就诊。
2.普通预约:依据患者的预约时间,按先到先诊的原则进行排队就诊。
第六条预约确认1.医院接到预约后,应及时与患者确认预约,并告知具体的就诊时间、地方和注意事项。
2.如因诊疗资源紧张或其他不行抗力因素,无法按预约时间布置就诊的,医院应及时与患者联系,协商调整就诊时间。
第七条预约取消1.如患者因故不能如期就诊,应提前至少2小时通知医院取消预约。
2.多次无故取消预约或违反商定不通知取消的,医院有权暂时停止为其供应预约服务。
第三章就诊管理第八条就诊须知1.患者就诊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相关医保凭证。
2.就诊时,患者需如实告知病情、过敏史、用药情况等,搭配医生进行诊断治疗。
第九条排队就诊1.患者按预约时间前往就诊,提前到达医院并在指定地方进行候诊。
2.医院应合理布置医生和设备资源,确保患者能定时就诊。
第十条病例记录1.医生需准确记录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结果和诊断看法等信息。
2.病人有权要求查阅本身的病历,医院应为其供应便利。
第四章检查与诊断第十一条检查与检验1.依照患者的病情需要,医生可以依据临床需要申请必需的检查和检验。
2.医院应确保检查和检验项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供应可靠的结果供医生推断诊断。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门诊就诊的特殊疾病患者。
1.2 特殊疾病是指病程较长、治疗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等。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2.1 患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
2.2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因素,对患者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2.3 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3.1 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3.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和需求,调整治疗方案。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管理4.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明细。
五、监督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附则6.1 本管理办法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解释和实施。
规范门特服务管理制度
规范门特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本医院的门特服务(以下简称“门特”)管理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门特服务质量,加强门特服务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门特服务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门特服务定义门特服务是指在患者出院后,为其供应的连续治疗、病愈、护理等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病愈治疗、护理照料、营养膳食等。
第二章门特服务管理第四条服务需求评估1.为确保门特服务的必需性和合理性,患者需供应相应医疗证明及相关资料。
2.医院将组织专业团队对患者的病情和病愈需求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门特服务条件。
第五条服务方案订立1.经过评估合格的患者,由医院订立个性化的门特服务方案,包含理疗计划、护理计划、饮食计划等。
2.服务方案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时长等信息,并经患者或患者家属确认。
第六条服务供应者选择1.医院将建立门特服务团队,由专业医生、护士、病愈师等构成。
2.医院将依据患者的具体需求,为其选择合适的服务供应者。
第七条服务实施1.门特服务应依照服务方案的要求进行,严格依照医疗制度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2.服务供应者应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患者的身体和资产安全。
第八条服务监督与评估1.医院将对门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建立制度化的考核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2.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对门特服务进行反馈和投诉,医院将乐观处理并及时回应。
第三章权益保障和责任义务第九条患者权益1.患者有权了解门特服务的相关信息,包含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
2.患者有权选择门特服务,有拒绝或停止服务的权利。
3.患者有权合理提出看法和建议,医院将予以认真对待。
第十条医院责任1.医院应加强对门特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2.医院应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等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患者责任1.患者应供应真实的医疗信息和个人资料,如实反映自身需求和看法。
2.患者应定时参加门特服务,搭配医生和护士的工作。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种诊疗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定义1.门诊特殊病种:指那些需要特殊诊治或具有特殊社会背景的疾病种类,包含但不限于艾滋病、肿瘤、传染病等。
第二章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管理机构1.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负责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1.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由一名经验丰富的主任医师或专家担负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
2.管理人员需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管理本领,有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章门诊特殊病种预约挂号第六条预约挂号制度1.患者需提前电话预约挂号,预约电话由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供应,并明示工作时间和预约注意事项。
2.患者如未预约挂号,可通过特殊病种专科门诊缴费后,在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进行初诊登记挂号。
第七条预约挂号时间1.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的预约挂号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00—12:00,下午14:00—16:30、第八条预约挂号流程1.患者拨打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供应的预约电话,依照操作指引进行挂号。
2.预约挂号成功后,患者需定时前往医院就诊,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定时到达,请提前通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
第四章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流程第九条初诊登记1.患者到达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时,需前往接待窗口进行初诊登记。
患者供应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
第十条诊疗方案1.患者初诊后,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医生将依据患者病情订立对应的诊疗方案,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认真解释。
2.患者和家属应依照医生的诊疗方案乐观搭配,如有异议可向管理科负责人提出。
第十一条治疗服务1.患者依照诊疗方案在医院门诊特殊病种专科接受治疗。
2.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应确保治疗设备、药品等的供应和质量,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特殊疾病范围1.本办法所指的特殊疾病,是指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认定为具有特殊治疗需要,且费用较高的疾病。
2.特殊疾病的具体范围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予以确定,并不时进行调整。
三、特殊疾病的认定1.参保人员以经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联合会诊认定的方式进行特殊疾病的认定。
2.参保人员需提供与特殊疾病诊断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包括病理学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3.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应在收到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会诊并出具认定结论。
四、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1.参保人员经特殊疾病认定后,可以根据规定报销其门诊诊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应持有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特殊疾病认定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报销申请。
3.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个人先行支付10%的费用。
4.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金额及方式,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并不时进行调整。
五、参保人员权益保障1.参保人员在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同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用药、遵守医嘱并对自己的病情进行监测和管理。
2.参保人员在就诊过程中,如遇到医疗纠纷等问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并享受相关的法律保护。
3.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应当优先享受特殊疾病医疗服务,不得因特殊疾病而受到歧视或额外收费。
六、医疗机构责任1.指定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及时、准确地完成特殊疾病的认定工作。
2.指定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和设施,并及时更新特殊疾病治疗技术和方法。
3.指定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医疗服务工作应本着诚信、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百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规范诊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
三、管理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关心关爱患者。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医疗安全。
3.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四、管理制度1. 诊断标准(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2. 治疗方案(1)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2)治疗方案应包括药物治疗、康复治疗、健康教育等方面。
3. 药物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合理用药。
(2)患者用药需经医师审核,确保用药安全。
(3)定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随访管理(1)建立患者随访制度,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
(2)随访内容包括病情变化、用药情况、生活质量等。
(3)根据随访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1)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2)普及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3)指导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
6. 信息化管理(1)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患者信息、诊疗信息、用药信息等资源共享。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五、责任与义务1. 医师责任(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护士责任(1)协助医师进行诊疗工作,确保患者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做好患者用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3. 管理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3)定期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台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提高居民医疗保险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为八章,包括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总则、政策支持、基本要求、管理方式、转诊和报销、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和处罚、附则等内容。
通过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管理效果和服务能力。
总则部分明确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管理目标,为后续的具体执行提供了基本遵循。
政策支持部分重点介绍了政府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方面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鼓励和支持相关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特殊病种的门诊服务。
基本要求部分明确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了医疗机构设置、医生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求、专科医生队伍建设等内容,为后续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依据。
管理方式部分重点介绍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申请、审核、特需门诊的设置和管理、病人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医疗服务的定期评估与检查、投诉处理等环节,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转诊和报销部分明确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转诊机制和报销政策,强调了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确保特殊病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绩效考核部分明确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通过定期考核,提高各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监督检查和处罚部分重点介绍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强调了管理的严肃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附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时间,为后续的实施提供了具体安排。
各有关单位要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工作推进和实施。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体现了政府的关心和对居民的保障,是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医院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慢特病管理,确保患者合理、方便、快捷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门诊慢特病是指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因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定期检查的特殊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特病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院成立门诊慢特病管理小组,负责门诊慢特病的认定、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认定与审核第五条患者申请门诊慢特病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保险手册;(二)身份证复印件;(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四)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报告。
第六条门诊慢特病认定程序:(一)患者向医院医保办提交申请材料;(二)医保办对患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三)医保办将患者的申请材料提交给门诊慢特病管理小组;(四)门诊慢特病管理小组对患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医保办通知患者。
第七条门诊慢特病审核内容包括:(一)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资格;(二)患者的病情是否符合慢特病认定标准;(三)患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八条门诊慢特病管理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对申请患者的病情进行认定。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慢特病患者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对门诊慢特病患者进行随访和评估,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为患者提供合理的治疗建议。
第十一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确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时,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报销。
第十二条医院应加强对门诊慢特病患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患者的医疗保险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门诊慢特病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患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门诊慢特病待遇:(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二)不符合慢特病认定标准,故意隐瞒病情,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三)在其他医疗机构同时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诊所特殊病人管理制度范本
诊所特殊病人管理制度范本一、特殊病人定义本诊所特殊病人指诊断不明确、病情危重、治疗难度大或存在特殊需求的病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人2. 疑似或确诊精神疾病病人3. 疑似或确诊药物依赖病人4. 老年人、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5. 具有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的病人6. 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的病人二、特殊病人管理制度1. 特殊病人就诊流程(1)特殊病人需提前预约,预约时需说明病情及特殊需求。
(2)预约成功后,诊所将根据病情安排专门的医生接诊。
(3)接诊医生需对特殊病人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4)根据病人病情,医生需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与病人及家属充分沟通。
(5)在治疗过程中,医生需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特殊病人诊疗安全(1)诊所应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确保特殊病人诊疗安全。
(2)医生在进行诊疗操作时,必须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3)诊所应建立健全特殊病人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3. 特殊病人隐私保护(1)诊所应尊重特殊病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病人个人信息。
(2)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病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暴露。
(3)诊所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护,确保病人资料的安全。
4. 特殊病人健康教育(1)医生应对特殊病人及家属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病人自我管理能力。
(2)诊所应定期举办特殊病人健康讲座,提高病人及家属的健康意识。
(3)医生应及时解答特殊病人及家属的疑问,提供专业的健康咨询。
5. 特殊病人随访与评估(1)医生应对特殊病人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评估治疗效果。
(2)随访过程中,医生应及时记录病人病情,为后续治疗提供依据。
(3)诊所应建立特殊病人档案,保存病人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6. 特殊病人转会诊制度(1)当诊所无法满足特殊病人治疗需求时,医生应及时建议病人转诊至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特殊门诊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特殊门诊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因此,零售药店作为人民群众购买药品的主要场所,对于保障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零售药店特殊门诊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特殊门诊服务,确保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服务,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和便利性。
二、特殊门诊药品管理1. 特殊门诊药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特殊门诊药品是指那些需要医师处方才能购买的药品,一般来说属于处方药品的范畴。
这类药品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用于各种疾病的治疗和预防。
(2)特殊门诊药品的种类也非常丰富,包括:抗生素、激素、抗癌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减肥药品等等。
2. 特殊门诊药品的购买和使用方法(1)患者在购买特殊门诊药品时,必须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同时在购买时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在对患者的身份证明和处方单进行核实后,方可向患者出售特殊门诊药品。
(2)患者在使用特殊门诊药品时,需要按照医生的处方进行使用,同时要被告知药品的用法和用量,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并且在用药过程中,定期去药店复诊,根据需要调整药品的用量和治疗方案。
三、特殊门诊服务质量管理1. 门店环境(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GSP环境标准进行装修和布置,保持门店的环境整洁和干净,避免杂物堆积和粉尘污染。
(2)在门店内设置贴心的休息区和候诊区,为患者提供方便舒适的就诊环境。
2. 服务态度(1)要求门店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态度友好,服务热情,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避免因工作疲劳或情绪不佳而对患者不耐烦。
(2)门店的工作人员要时刻关注患者的就诊需求,保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态度,切实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扰。
3. 专业知识(1)门店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了解常用特殊门诊药品的功能、用法和用量,及时回答患者的疑问和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2)门店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更新行业的最新知识和信息,以更好地服务患者。
三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三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规范就医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三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殊疾病,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包括:脑血管病后遗症、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免疫系统疾病和消化系统溃疡、癌症、血液病、尿毒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以下十种:(一)高血压:临床诊断为高血压,并伴有心、脑、肾、眼底等器质性损害的。
(二)糖尿病:并发血管、神经、肾病及眼底等病变。
(三)慢性肝炎活动期或肝硬化;肝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四)经内窥镜检查确诊的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
(五)脑血管病后遗症:因脑血管受损导致脑部损害的一组疾病(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运动障碍、感觉障碍、精神智能障碍、语言障碍等后遗症。
(六)冠心病:冠状动脉因动脉粥样硬化或伴随痉挛所致的以心肌缺血为主要特征的心脏病。
临床表现为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等免疫系统疾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早期和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九)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中晚期、骨髓增殖性疾病和血小板增多症以及骨髓纤维化等恶性血液病。
(十)尿毒症。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每半年鉴定一次。
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一上报病历材料,包括: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最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鉴定.第六条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每2年复审一次,按照复审结果,重新进行认定。
第七条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后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并对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病种限额制。
医院特需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门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就诊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需门诊(以下简称特需)是指为满足部分患者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提供的更高水平、更加便捷、更具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特需门诊包括专家门诊、专科门诊、特色门诊等。
第三条特需门诊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四条特需门诊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成立特需门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需门诊的宏观管理和决策。
领导小组由院长、相关副院长、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财务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医务科负责特需门诊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特需门诊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就诊流程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门诊部负责特需门诊的预约、挂号、收费、就诊、检查、治疗等各项业务工作,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护理部负责特需门诊的护理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第九条财务科负责特需门诊的财务管理,确保收费合理。
第三章诊疗管理第十条特需门诊的专家、医护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的疑难杂症。
第十一条特需门诊的专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制定诊疗方案,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特需门诊的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特需门诊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预约与就诊第十四条特需门诊实行预约制度,患者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现场等多种方式进行预约。
第十五条特需门诊预约系统应具备预约、取消、修改等功能,以确保患者的就诊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六条特需门诊的就诊流程应简洁明了,减少患者等待时间,提高就诊效率。
第十七条特需门诊应设立专门的候诊区,提供舒适的就诊环境,确保患者就诊的隐私和舒适。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特需门诊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评价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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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正兴镇卫生院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我院主要办理第一类精神疾病类的特殊门诊:
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三条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
第四条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
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清算申请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商业销售发票(限定点零售药店);
(五)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第六条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需更换治疗和用药方案,应由申请时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刷卡办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未刷卡办理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
更改时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七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核准方案开具处方,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核准同意在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用法及价格。
对某些病情稳定的疾病或参保人员因探亲、出差等特殊情况,由医师注明理由和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第八条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该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审核期满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