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态监控车辆异常情况记录跟踪处理台账
车辆GPS动态监控台账(2024)
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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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车辆GPS动态监 控效果评估
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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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设定及数据采集
评估指标设定
根据车辆GPS动态监控的实际需求和目标,设定合理的评估指标,如定位精度、数据更新频率、信号稳定性等。
数据采集
通过车辆GPS设备实时采集相关数据,包括车辆位置、速度、方向等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报警处理
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如车辆超速、偏离路线等,及时记录到台账中 ,并触发报警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历史轨迹查询
提供历史轨迹查询功能,可根据时间、车辆等条件查询历史轨迹,并 在台账中展示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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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车辆GPS动态监 控应用分析
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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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监控与调度指挥
实时定位
通过GPS技术,精确获取车辆的位置、速度和 方向等实时信息。
监控中心
建立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实 时监控,确保车辆安全。
2024/1/28
调度指挥
根据车辆实时位置和交通状况,对车辆进行合理调度,提高运输效率。
15包括位置、速度 、方向等信息。
回放功能
提供历史轨迹回放功能,可查看车辆过去一 段时间内的行驶情况。
监控效率与准确性
提高监控效率和准确性是管理的重要目标。采用自动化监 控和报警系统、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分析有助 于提高监控效率和准确性。
多部门协同合作
GPS动态监控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加强协同合作。建立 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和权限有助于实现有效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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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建议
01
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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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挑战及解决方案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台账
关于开展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素质提升三年行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质,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结合公司实际,制定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的××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着眼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各级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公司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活动有序、顺利开展,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统一领导。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日常事务。
三、活动主题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四、活动时间安排及内容(一)制订方案,总体布置各单位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开展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生产建设现场工作,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总体动员和布置,并于6月1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报至公司安全监察部。
(二)强化宣传,营造活动氛围6月1日至2日,各单位在管理区域张贴悬挂“安全生产月”主题标语及安全警句、海报、标语等,借助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推送“安全生产月”宣传材料,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宣传内容要结合实际、围绕主题、创新思路,以注重实效为最终目的,坚决杜绝“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走形式、搞过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消防控制室、车载监控管理办法2021年度编制单位:***客运公司车载监控中心操作流程示意图监控客运公司安装车载北斗终端的车辆(驾驶员) 重点站场实时画面监控 全面了解节假日重点时段客流情况,掌握站场车辆及旅客乘车秩序,监控站场综合治安状况。
对本单位所属车辆按总公司要求落实对发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客运公司分管领导报告由主管领导对违规车辆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处罚 确保监控中心各设备运转正常,发生故障时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及时沟通进行排除(驾驶员) 对违法违规车辆报警、发送提示、警告、纠正违规车辆进行及时处理 向监控中心反馈有关资料信息违规车辆纠正措施 发生严重情况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客运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未按指令及时纠正,继续营运车辆通知主管领导,责令驾驶员及时纠正。
填写违规通知单,记录车辆违规情况,并存档备查。
车载监控中心管理办法一、为了充分发挥车载监控设备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运用科技手段加大运营车辆的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司站监控中心的监管效能,切实做到规范管理、职责明确、监控到位。
二、监控室管理(一)司站监控中心日常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副经理负责安排落实和检查,全面工作由客运公司经理的主抓。
(二)监控办公室每天对监控中心的监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的项目有车载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交接班记录、监控记录、系统拍照记录、超速报警记录、疲劳驾驶、超员、未落实夜间2点至5点休息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处理情况。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不定时对监控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控中心负责对全司所有安装车载监控设备营运车辆的定位定速、载客及驾驶员驾车等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对汽车站候车室、发车区、停车场、安检站等(有监控探头)重点部位进行实时监控,严格执行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
(四)工作期间第一时间必须了解和掌握车辆的定位状况,及时查询运行车辆是否有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运营车辆的监控要严格按照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中(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2023年版浙江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内部]培训模拟题库含答案必考点
2023年版浙江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内部]培训模拟题库含答案必考点1.【多选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的内容应包括()。
(ABCD)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U事故的简要经过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2、【多选题】下列关于客运车辆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BCE)A、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客运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
B、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C、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D、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同时还需要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E、客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3、【多选题】下列关于道路运输常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错误的有哪些()。
(ACE)A、车辆发生火灾时,如果火势较大,蔓延迅速,短时间无法控制,应先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并告知往来及周围人员远离着火车辆,驾驶员可使用灭火器继续控制火势B、车辆爆胎时如果是后轮爆胎,此时应该立即握稳方向盘,反复轻踩踏板,采用收油减挡的方式将汽车缓慢停下U暴雨天气行车,通过积水处时,特别是较大积水路段时,如立交桥下、深槽隧道等,要注意观察水的深度,应该用高挡行车,快速通过D、雨季在山区行驶时,应提高警惕,发现前方公路边坡是否有异动迹象,如有滚石、溜土、树木歪斜或倾倒等,应立即减速或停车检查,确认安全后加速通过,避免山体滑坡砸伤车辆E、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可从下风向、下坡或下游缓慢接近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多选题】下列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是()。
(ABC)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D、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1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5、【多选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XX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XX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一、责任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
XX人员负责使用管理,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二、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一)安装符合JT/T796、JT/T808和JT/T809标准要求的监控平台,并确保能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二)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的,在投入使用前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复合型技术审查,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监控平台运营商应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三、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一)公司营运车辆车载动态监控终端全部采用XX公司提供的动态监控设备,其技术指标符合JT/T794和JT/T808要求,具备定位、通信、车辆CAN总线数据、驾驶人身份等信息采集功能,行驶记录、监听、警示、人机交互、信息服务等功能。
(二)凡公司所属营运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运行时间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四)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五)确保动态监控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危险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制度
危险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制度运输有限公司危运车辆动态监控闭环制度2019 年 3 月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2019 年 3 月修订)为强化公司危运车辆安全管理,科学、有效地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减少违法违规信息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确保公司危运车辆安全运输 ,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已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危运车辆、驾驶员及监控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适用于公司及各运输单位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司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 ,突出重点 ,提前预防”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危运车辆动态监控室,设在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危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
监控室配备监控负责人和专职监控员,负责公司所属车辆监控系统、终端设备的故障检查和联系维修、车辆实时监控、平台数据分析、汇总、上报及监控档案、台账的管理等工作第五条为加强危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 , 公司成立危运车辆监控工作领导小组,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 , 各运输单位负责人、公司安全机务科负责人、智能控制中心负责人、各运输单位分管安全副经理为成员。
第六条公司危运车辆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各级部门有关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规定和要求, 建立健全动态监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审核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
三、对本公司危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考核。
及时研究、解决监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公司监控工作资金投入 , 确保所需设备、人员等必备条件落实到位 , 不断改善监控人员工作环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正)【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2.14【实施日期】202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企业管理资料范本-车辆管理台账模板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填表人:
年车辆保养记录
车牌号:车型:编号:
进保日期
间隔里程
进保里程
保养
类别
更换主要零部件
保养单位
保养费用
本合同支
付资金服
务人
填表人:表:2.3-2年车辆维修记录
报修规定时 间
报修人
本合同支付资金相 关项目内容
更换
主要零部件
承修单位
维修费用
本合同支
付资金服 务人
车牌号:
车型:
编号:
填表人:年 月 日
合计
年车辆保险及二维记录
车牌号:车型:编号:
保险(二维) 规定时间
办理人
保险到期规定时间
保险相关项目内容
受理单位
保险(二 维)费用
本合同支 付资金服 务人
合计
填表人:
表:2.2
年车辆运转记录明细统计
车牌号:驾驶员:车型:编号:
年 月日
车容车况
(好、中、差)
本次行驶公里
总计里程表数
本月用油
其它
汽、柴油(升)
润滑油(升)
合计
填表人:
车辆管理管控台帐
单位:
日期:
编号:
表:2.1在用机动车辆清册
单位:编号:
序
号
车牌号
车型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厂牌型号
上牌日期
管辖地
车辆保险
期限
填表人:
表:2.2
年车辆运转、例保记录统计
车)
本月行驶公里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制度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制度1一、监控值班规定1、设置专职的监控岗位,配置足额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
监控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2、监控人员应轮班换岗,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
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控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作出回应,同时汇报上级。
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
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全科,一边制定措施。
二、监控值班室职责1、负责本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何磊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理、登记、归档。
2、监控公司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4、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三、监控管理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卫星定位监管职责。
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运营车辆实行24小时实施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卫星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
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全科的沟通。
确保安全科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4、公司应经过对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疲劳驾驶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录,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车辆风险辩识管控台账内容
车辆风险辩识管控台账1. 介绍车辆风险辩识管控台账是用于记录和管理车辆风险的重要工具。
它提供了一个集中管理车辆风险信息的平台,帮助企业识别、辩识和管控车辆风险,确保车辆运营的安全和稳定。
2. 目的车辆风险辩识管控台账的主要目的是:•辅助企业识别和分析车辆风险,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车辆损坏和事故等方面的风险;•记录和跟踪车辆风险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形成完整的历史记录;•提供风险辩识和管控的依据,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促进车辆风险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质量。
3. 内容要点车辆风险辩识管控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3.1 车辆基本信息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购车时间等。
3.2 风险辩识对车辆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辩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记录车辆在道路交通中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如超速、违规变道、闯红灯等;•车辆损坏风险:记录车辆可能遭受的损坏风险,如刮蹭、碰撞、火灾等;•事故风险:记录车辆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如交通事故、起火事故等。
3.3 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辩识的结果,对车辆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风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3.4 风险管控措施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制定并执行安全驾驶规范,加强驾驶员培训和考核;•车辆损坏管控:建立车辆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车辆日常巡检;•事故管控: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紧急救援联系方式。
3.5 风险发生记录记录车辆风险的发生情况,包括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
3.6 风险处理记录记录对车辆风险的处理情况,包括风险处理的时间、方式、结果等。
3.7 风险监控与改进定期对车辆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改进风险管理措施的不足之处。
4. 使用方法车辆风险辩识管控台账的使用方法如下:•新增车辆:在台账中添加新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和风险辩识结果;•风险评估:根据辩识结果对车辆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和可能的影响;•风险管控: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在台账中记录;•风险发生记录:记录车辆风险的发生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情况;•风险处理记录:记录对车辆风险的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方式和结果;•风险监控与改进:定期对车辆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改进风险管理措施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