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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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与员工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入职合同,公司高管,职能中心各部门,烟台分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职能中心人资处负责签订,各子公司基层员工劳动合同由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负责签订和存档,公司督导检查。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扣押员工的任何证件,但因门店开业,上级药监部门需要员工毕业证进行登记注册时,员工应无偿提供使用。
4、公司所有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为 3 年。合同到期后,员工的直接上级要根据下属的工作表现情况,向人资处提供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公司负责通知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续签的,员工应于通知后7 个工作日内续签,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
5、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公司存档一份,个人一份保存到个人档案内,员工可以随时查询。
6、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按国家法律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7、经与员工协商公司可根据员工胜任工作的情况或者生产经营情况的变
化,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区域。
8、公司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具体内容详见休假管理制度)。
9、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后,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0、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竞业限制人员包括: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门店店长、商品处商品组、采购处、门管处、质量处、财务处所有员工。竞业限制期限为 2 年
11、除培训以及竞业限制外,公司不再与员工约定其他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不可抗力、遇法定节假日等情况外,公司将于每月 15 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公司可根据员工胜任工作的情况调整其薪酬。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根据公司每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增加员工工资。
4、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⑹、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⑴、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⑷、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5、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负责指导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六、社会保险
1、员工转正3 个月后,公司给予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员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2、人资处将于每月 25 日至 30 日通知下月应缴纳保险人员提供缴纳保险相关个人资料,若因员工个人未能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造成公司不能或者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3、员工生育子女产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回上班的,若续请假超过30 天以上的(含 30 天),公司将不予承担该员工超过公司规定的产假期限的保险费用。
4、员工连续请假(包括病假、事假)30天以上的(含30 天),公司将不予承担该员工请假期间的保险费用。
即,上述(3)、(4)两项情况下,员工超过规定假期外的所有保险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产假不能按时返回上班的员工需于产假到期日前三天(其他连续请假天数超过 30 天以上的人员在请假当天),到人力资源处缴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用,逾期未缴纳的,人资处将给予停止缴纳保险。待该员工返回后,公司将恢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
5、因保险缴纳期限不满一年,不符合生育费用核销要求的员工,公司将在该员工产假期间给予所在地区最低保障工资待遇。
6、学校安排到我公司实习的人员和在我公司实习超过六个月的社会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