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本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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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本的计算】证券行业的净资本监管体系
[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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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本的计算】证券行业的净资本监管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当前中国证券行业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从核算指标、测算方式、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与成熟市场相比都有一定的差异和不足。特别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一些制度性缺陷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如盈利模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资本金运用效率不高等都进一步制约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制度实
施的有效性。从发展趋势看,证券行业的监管必须逐步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
在现代金融监管中,之所以强调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实际上并不是单纯规定证券公司的权益比例,而是根据证券公司业务实际承担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权重,通过风险权重把证券公司业务与证券公司应提取的资本有机联系在一起。
在国际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发展演变中,对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强调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已经体现和包涵在不同监管机构的要求中。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就向各监管当局提出了针对证券公司的一系列的监管指引,包括1989年10月《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标准》;1990年11月《跨国证券公司资本金要求》;1996年3月7日《保证金报告》;1997年5月《资本充足率标准比较》;1998年5月《证券公司及其监管机构风险管理与控制指南》;2000年5月《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及其对证券公司和监管者的建议》等。我国在2000年9月引入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框架的理论分析
一、证券公司资本的组成
证券公司资本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是股本和公开储备。其中股本对各个国家的证券公司来说是相同的部分,在公开发布的财务报告中是完全能够得到体现的,它对证券公司的赢利能力和竞争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公开储备,各国监管机构的政策虽仍不完全相同,但大多采用从税后利润提留的方式。我国也规定了从证券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股本与公开储备便构成了证券公司的核心资本,即一级资本。
证券公司资本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即附属资本或二级资本包括普通准备金和重估准备。证券公司的资本组成中还有一些减项,主要是母子公司间的关联投资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相互之间持有的股份,以避免资本的重复计算,虚增资本。
二、证券公司风险资本的计算
风险资本计算的实质就是对不同风险性质的业务制定与风险相应的权数,以便最终确立证券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可以运营的交易规模。具体风险权数的确定是一项既依赖历史数据又需要模型精确计算的复杂工作,并且由于证券公司的资本衡量监管目标已由单纯地规避信用风险向市场风险扩展,因此在确定证券公司业务风险权重中将有所调整:一类是与银行贷款计提坏帐准备相似的已计提准备业务,参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风险权重,如自营证券业务等;另一类是未计提专项准备的业务,证券公司则将适当提升其风险权重。
三、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Rca)的确定
我国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从资本绝对数看主要是规定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其中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这方面来看,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美国证监会的原始方案有相似性,即二者对证券公司最低的净资本要求都是从净资本与对外负债的比率要求出发的。但二者又有一定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对用来计算最低净资本要求的对外负债认定范围的不同。
四.各类证券头寸的风险计提
计算净资本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证券公司所持有的主要资产--各类证券头寸的风险进行资本计提,主要包括美国的综合法(Comprehensive approach)、欧盟的积木法(Build-block approach)和英国的简单投资组合法(the Simplified portfolio approach)。
在净资本的计算方面,我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主要是先将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的各类资产根据其风险特征和流动性的不同而以不同的比例进行折扣(折扣比例见下表),然后把各项资产折扣后的金额进行合计,再减去该公司的负债总额和或有负债,便得到该公司的净资本额。我国目前的方案可以看作是美国原始方案和替代方案的折中,即对净资本的绝对规模要求与替代方案相似,对净资本与对外负债的比率要求则与原始方案相近。而在净资本的具体计算方面,则与纯粹的综合法最相近。
五、证券价值的确定
国际证监会要求在计算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应按照市场价计算其价值,但在我国,由于刚开始实施资本充足性制度规定时的市场建设还不完善,现行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要求以成本价计算价值。随着市场的发展,以成本计价的方式使得券商所持证券的成本价远低于市场价,因此会造成券商所持有的净资本的高估。冯玉明等(2003)选取的41家券商样本表明,截至2002年年底,券商所持有的股票和基金大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帐面亏损,且许多券商亏损严重。以股票为例,在表中列出的41家券商中,亏损10%以上的有22
家,其中,7家亏损在20%以上,个别券商的亏损甚至超过40% 。2004年上半年,许多券商的帐面亏损更为严重。可见,以投资成本计价计算会造成部分券商所持净资本的严重高估。
六、券商集中持有某一证券时的折扣比例
对于券商集中持有某一证券折扣比例规定在各国有不同的比例要求,如在美国,当证券公司持有某个单一证券的价值超过其净资本的10%时,超出部分的计提比例增加15%。我国现行的《计算规则》并没有对券商持股集中时的折扣比例做专门规定。但是因为集中持股的证券价值占到净资本的很大一部分,如果不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会蕴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证券价格由于公司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会使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遭受重大影响而发生危机。2004年以来的市场调整使为数众多的证券公司陷入困境,足以说明持股集中带来净资产实际的低估是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中的潜在风险之一。
风险监管体系实施中的制约因素
中国证监会2000年9月23日颁布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及2001年12月28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可以看作我国证券公司实施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起步。几年来,这一监管理念符合国际趋势,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也是基本正面的。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情况,我国在实施这套体系中和国外还有许多差距和有待改进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模式与经营状况制约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从经营状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着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例如1999年我国证券公司的长期资产占到净资产的77%,到2002年底这个数字为52%,无合同期和超过合同期应收款占净资产的28%,两项合计占净资产的80%,有一些长期资产实际上已经成为净损失。而另外两组衡量流动性的指标长期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和长期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则分别为30%和0.7%,而国外这两组指标一般为不超过10%和10.8%,说明资产流动性差已经成为证券公司最大的风险,在近几年股市下跌中暴露出来的证券公司关闭或被接管等问题都与流动性不足有密切关系。
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运用效率(可用资本金的杠杆系数来反映)普遍偏低,权益比重过大,制约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比较显示,我国监管部门对综合证券公司权益比例的要求为11.1%,这一水平相当于六家美国证券公司4%左右的权益比例的2.77倍,也即意味着国内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是美国著名证券公司的2.77倍。这对竞争力原本就处于劣势的我国证券公司而言,无疑更是加大了成本。监管机构制定11.7%的权益比例指标是出于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不强的担忧,但在实际金融市场运作中,过高的权益比例标准在缺乏有效及时的监控之下,不仅不会鼓励证券公司尝试内部风险管理改善的努力,反而会刺激证券公司为平衡高成本而从事高风险业务。
冯玉明等(2003)的研究充分说明了我国证券公司在资产负债方面与国外存在的差距。在选取的中美证券公司比较中,从流动性看,美国证券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为2.31%,其中流动性最差的固定资产仅为0.27%;而国内证券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高达11.11%,其中固定资产为4.69%;从资本运营效率上看,美国证券公司的现金及银行存款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仅为0.95%,而国内证券公司的这一比重高达57.63%。这主要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