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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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附件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船旗国。

国籍证书签发日期:船长船宽。

建造日期:国籍证书编号。

船籍港:IMO号。

呼号:所属企业。

运营性质:监管类型。

船舶种类:总吨位。

净吨位:载重吨位。

船高: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2: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航空器注册编号:航空器国籍。

机型:国籍证书编号。

所属企业编码:交付日期。

执行任务类型:航空器所有方式。

标准客舱布局: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3: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进/出境日期。

车次:国籍。

车辆数:到/发时间。

铁路通知人:海关备案人:附件5: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国内车牌号。

发动机号:外籍车牌号。

车架号:国籍。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车辆用途。

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出厂日期。

批文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

车辆自重:核定载重/载客量。

批文有效期:批准车辆进出口岸。

批准车辆行驶路线或范围: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6: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企业编码。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时间。

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经营地址: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随附单证栏:合作协议、经营模式、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备案材料海关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提供物料出入库、销售等信息,以备案、复核、批注和备注等形式向海关提交。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备案变更,包括运输工具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和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等。

变更内容需填写变更前后的信息,并随附相应单证。

海关将进行初核和复核,并在备注栏中核准经营范围。

进境船舶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包括船名及船舶种类、IMO编号、呼号、抵达港口、抵达日期及时间、船籍国、船长姓名、国籍证书、总吨净吨、船舶代理名称和联系方式、船舶在港位置、航次摘要、货物简述、船员人数、旅客人数、备注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2010】)

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文号】署令〔2010〕19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11-1 【生效日期】2011-1-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8.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号)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 24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2020报关水平测试练习题和解析:《报关基础知识》(5)

2020报关水平测试练习题和解析:《报关基础知识》(5)

2020报关水平测试练习题和解析:《报关基础知识》(5)多选题1、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

A、合法原则B、适当原则C、依法独立行使原则D、依法受到保障原则答案:A, B, C, D2、海关的设关原则( )。

A、对外开放口岸B、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C、人口多的地方D、边境答案:A, B解析:CD有可能会设有海关,但是不是海关的设关原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能够行使下述哪些权力( )A、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B、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相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C、在调查案件时,调查关员能够直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D、在调查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能够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答案:A, B, D4、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海关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是( )。

A.依法提取变卖处理超期未报货物B.对超期申报的货物征收滞报金C.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D.取消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答案:A, B, C5、下列选项中属于海关税费征收权范围的有:A. 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依法征收滞纳金B. 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C. 对经海关放行后的进出口货物,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D.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答案:B, C6、关税的作用是( )A.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B.调整产业结构C.增加财政收入D.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答案:A, B, C, D5、当前,以下哪些货物进出境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A.一般进出口货物B.通过电缆输送进出境的电C.通过管道方式输送进出境的石油D.以货品为载体的软件答案:A, B, C,D解析:应掌握报关的对象和范围,范围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及其他进出口货物。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

附件1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航行计划。

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水路定期客运航线(以下简称“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进境(港)船舶,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出境(港)船舶,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其他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境(港)船舶,在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出境(港)船舶,在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

其他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境(港)船舶,在预计抵港的24小时以前;出境(港)船舶,在预计驶离的4小时以前。

2.预报动态。

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进出境(港)船舶,不设置预报动态。

其他进境(港)船舶,在抵港以前;出境(港)船舶,不设置预报动态。

3.确报动态。

进境(港)船舶,在抵港后2小时以内;出境(港)船舶,在驶离后2小时以内。

4.航次取消。

进出境(港)船舶,在航行计划或预报动态后、确报动态前。

(二)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申报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预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进境船舶预计进境的24小时以前。

航程24小时以内的进境船舶,在驶离上一港以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进境(港)船舶抵港后2小时以内。

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进境(港)船舶抵港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港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出境(港)船舶预计驶离前4小时以内。

出境(港)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海关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港申报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一)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当日飞行计划。

国际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业务

国际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业务
输工具
•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自 进入我国关境之日起到驶离我国关境之日止,均应受到海 关监督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及海关监管 (一)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1.监管的目的 2.监管的项目 3.监管的程序
② 容积指标。容积指标以船舶的容积来计算吨位,将 船上所有的空间(有遮盖部分)丈量后,按每100立方 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容积吨计算,称为注册总吨 位;从总吨位中除去驾驶室、机房、船员房间、厨房等 不能营业部分,余下的客舱和货舱等营业部分的容积吨 则为注册净吨位。海关以船舶的注册净吨位作为征收吨 税的依据。
二、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通关
• 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系指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运输的 船舶和我国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
• 我国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需向船舶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 并办理兼营船舶登记手续,海关凭交通部门的批准文件、船舶 公司书面申请书、船舶有关证书等文件,核准注册并签发《海 关监管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后,才能兼营国际或 国内运输。兼营船舶的航行、停泊期间,必须随带《签证簿》 以备海关核查
• 国际货物陆上运输工具的通关主要指的国际铁路联运进出 境列车的通关和国际货物公路运输工具的通关 • 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的通关 (一)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
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系是指载运进出口或过境货物、 物品或者载运进出境或过境旅客的中国籍和外国籍列车,包 括进出关境的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发电车、 守车和轨道车等 (二)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的通关
报、船舶停港期间的监管、进出境船舶货物查验、货物交付 与放行结关四个过程 (三)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的通关程序 1.进出境船舶的申报:申报时间;申报单证 2.船舶停港期间的监管:停泊地点;装卸货物 3.进出境船舶货物查验:查验地点;查验程序 4.货物交付与放行结关:货物交付;放行结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进境舱单的管理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第四章舱单变更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具负责⼈、⽆船承运业务经营⼈、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等舱单电⼦数据传输义务⼈(以下统称“舱单传输⼈”)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等舱单相关电⼦数据传输义务⼈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具进出境申报⼿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舱单电⼦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舱单电⼦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办理备案⼿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件:(⼀)《备案登记表》(附件1);(⼆)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
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规定了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定义和规范运作,这是保证跨境贸易安全,维护国家海关权益的重要法规。

首先,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船舶、飞机、汽车、火车和公路运输工具等。

这些运输工具的运营和管理关系到进口和出口商品的清关和安全,对于保障商品质量和遏制走私行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海关法的规定下,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严格按照法规规范运作。

进入或离开中国海关监管区域的运输工具必须事先申报,并接受海关检验检疫的审批。

经批准准开关运输后还必须加贴海关监管标记,确保整个过程中的合规性。

此外,海关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特殊监管的运输工具和货物。

例如,对于需要快速通关的货物,海关会设定绿色通道,对于此类货物和运输工具给予优先审批。

另外,对于进出境的国外政府高官和特定机构的运输工具和货物,海关部门也会进行特殊处理。

进出境运输工具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民生安全的要求。

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确保没有污染和安全风险。

并对运输工具的燃油和电缆进行特别审验和抽检,确保符合标准和质量安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规范和监管,体现了国家对于进出口贸易安全和质量的高度重视和保障。

海关部门在执行海关法的时候,需秉持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进出境商品合规、安全、畅通。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02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 基本要求
运输工具的申报
01
02
03
申报内容
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向海 关申报货物品名、数量、 价值、运输路线等详细信 息。
申报时间
应在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 管区前或抵达后规定时间 内完成申报。
申报方式
可以选择纸质申报或电子 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运输工具的查验
查验内容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 行查验,核实货物的实际 状况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查验方式
可以采用人工查验、X光机 查验、CT机查验等方式进 行查验。
查验要求
查验结果如与申报内容不 符,运输工具应接受相应 的处理,如扣留、罚款等。
运输工具的监管
监管内容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全程 监管,确保运输工具按照规定路
线、时间进行运输。
监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监控、实地巡查等方 式进行监管。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
目录
• 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 •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基本要求 •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 •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风险与挑战 •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创新与发展 • 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的案例分析
01 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 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 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 辆等。
智能化监管技术的优势
能够实现远程监控、实时预警、自动识别等功能,减少人 力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风险。
智能化监管技术的应用场景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VTS)、电子海图系统(EChart)等。
绿色运输工具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0.03.1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1号•【施行日期】199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1号)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铁路有关法规,结合铁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列车”是指进出关境的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发电车、守车和轨道车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物品”是指进出关境列车载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本办法所称“转关运输”是指货物、物品由进境地入境后,在海关监管下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或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物品;或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

第三条进出境列车必须在进出境车站停留,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进境列车自到达进境车站起到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海关开始检查起到海关放行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动、解体(客车改轮除外),或擅自驶离进出境车站。

第四条海关对进出境列车进行检查时,除口岸有关检查、检疫部门和铁路执行职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列车。

第五条进出境列车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交接完毕,车站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及商务记录。

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发现有走私情事或走私嫌疑的,可以书面通知车站将货物、物品卸到海关指定地点或将有关车辆调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单元一 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申报与检疫

单元一  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申报与检疫

单元一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申报与检疫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一、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目的与内容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一)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目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

海关需要通过审核单证,实地实物查验来判断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的事项是否属实,从而判断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的进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具体目的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1.作业监管。

运输工具航行、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旅客,应通知海关,并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海关据此进行征税和统计。

2.物料监管。

运输工具在进境前所载和进境后所添装的物料、燃料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包括:燃料用油、淡水、蔬菜、食品、船舶小卖部商品及船舶维修用品、零配件等。

3.物品监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其他上下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依法办理征免税手续;数量大的,应提前通知海关,集中办理。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主要内容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是从有关企业的运输工具的备案开始,通过每次进出境的活动及转港、转关运输等活动,实现有效管理。

1. 备案管理。

海关对我国经营国际运输的有关企业及有关运输工具在实际营运前采取备案制度。

这是维护进出境秩序,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的有效措施。

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1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2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备案实行全国海关联网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9.12.12【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家对因公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物品管理规定精神,为照顾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海关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系指在我国籍的从事国际间运营业务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船舶、列车、汽车等)上工作的服务人员(以下简称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第三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境时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免税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

海关以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实际在外天数为验放依据,实际在外天数可跨公历“年”累计,累计天数满180天,准予免税验放《限量表》中规定的物品。

第四条海关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发放《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进行管理。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带进《限量表》内规定的物品和外币、金银制品,应如实填入《登记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验放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利益,禁止旧衣物、旧地毯、旧床上用品、旧沙发、纺(编)织品和其它有碍卫生的物品进口。

第六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不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七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因休假离开运输工具时,应向海关申报,结清海关手续。

第八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调离运输工具时,持主管人事部门证明,向海关申报,可准予自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海关凭其《登记证》一次性办理征免税物品验放手续,同时收回《登记证》。

第九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携带物品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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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若领取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 或24小时内未驶离口岸,应向港务监 督机构报告,由港务监督机构、海关
和其他检查机关协商决定是否应重新 办理出口岸手续。
(四)船舶吨税的缴纳
• 1、征收对象 • 驶入中国港口或驶于中国港口之间的
外国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中外合营企业租用的船舶;我国租用 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兼营国内沿 海运输的外国籍船舶。
• (1)船舶国籍证书,包括船名、船籍、 运营性能、船舶用途、悬挂的国旗及 受保护的权力。
• (2)吨位证书,包括排水量吨位、载 重吨位和容积吨位,是征收船舶吨税 的依据。
• (3)航海日志,内容主要包括:船舶 动态、船位记录、气象情况、装卸货 物情况、驶经港口当局上船办理手续 情况。
2、报关的单证
• 2、征收方法
• 自海关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日起5日内缴 清,分3个月期和30天期缴纳,缴清后 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
(五)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 的管理
• 1、识别
• 白天挂红边、白底、红字、三角形的 船名旗,晚上挂红、白、白竖挂灯, 以便与国内船舶区别。
2、海关管理规定
• (1)统一向中途监管站海关办理船舶 进口手续,载有进口货物的,海关将 “载货清单”封入关封,由船长带往 口岸海关。
份;
• 《船员名单》;
• 《旅客名单》1份 • 《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外籍传播
免交); • 《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 其他单证。
(三)船舶的进出境通关程序
• 1、进境 • (1)在船舶预计抵达7日前(若不足7
日,则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 (2)船舶进入我国关境时,船方或其 代理人在抵达口岸前或后24小时内, 向进境地海关交验上述单证申报,港 务监督机构对《进口岸申请书》审批。
3、进出口联检单据
• (1)船舶进、出口报告书1; • (3)旅客清单; • (4)船舶航行签证簿。
第一节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 制度
•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范围 • 1、船舶。包括进出关境的海上、国界
江河上的各种来往船舶。
2、车辆。包括进出关境的 各种车辆。
3、航空器。包括所有进出 关境的民用航空器。
• 4、驮畜。包括载运进出境客货的各种 驮运牲畜。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 1、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过 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未经海关许 可,不得擅自驶离停靠地点.
• 2、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自进入我国关 境之日起至驶离之日止,均接受海关 监管。
• 3、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 运输工具,只能从事进出境运输,未 经海关许可并办结海关手续和完纳关 税,不得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
• 4、对所载货物、物品、所需工具、燃 料和物料,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 转载、换取、买卖或转让,不得兼营 国内运输和载运境内货物与旅客。
• (3)卫生检疫机构对船舶实施卫生检 疫。
• 注:船舶抵达口岸时,未办妥进口岸手续 的,除引航员和检查人员外,不得上下人 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 2、出境
• 船舶驶离前24小时,船方或其代理通 知海关,办理出口岸手续,由检查机 关在《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船方凭此与上述其他单证到港务监督 机构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 (1)进境: • 《船舶进口报告书》1份; • 《货物申报单》1份附“载货清单”2
份或无货清单; • 《船用物品申报单》;
• 《船员物品申报单》; • 《船员名单》1份; • 《旅客名单》1份;
• 《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外籍船舶 免交);
• 《吨税申请书》1份;
• 其他单证。
• (2)出境: • 《总申报单》1份; • 《货物申报单》2份附“载货清单”2
• (2)如经口岸海关、边防同意和省政 府口岸办批准,可直进、直出,即直 接驶入口岸海关办理手续。
• (3)从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出境的 船舶,不必向中途站海关报关,但中 途监管站可进行检查。出境船舶中途 停靠岸或更换拖轮等,应向中途站说 明。
• (4)船舶停港期间,除上下旅客、装 卸货物外,不派人监管。船用燃料、 物料由国内供应,若需在港澳添装, 船用的免税放行,在大陆口岸卸船的, 应补税。
•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运输工具被迫 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抛 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负 责人应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三、国际航行船舶的 通关制度
• (一)定义
• 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口岸的外 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 舶。
• (二)报关的文书和单证
• 1、报关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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