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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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

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2)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3)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1)否。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

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元,发行3000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 (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

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不构成侵权,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侵权,作品著作权未转移,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3)侵权,作品著作权未转移,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三)

著名作曲家李某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刘某。2004年刘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李某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李某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答:(1)①李某的继承人②李某将手稿赠送与刘某,只是手稿的所有权转移了,著作权并不随载体的转移而转移。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继承人依法定继承取得手稿的著作财产权。

(2)①丙和杂志社是侵权人②丙仅仅是手稿载体的所有权人,无权向杂志社投稿发表③杂志社未经手稿的著作财产人(甲的继承人)许可,刊登该手稿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四)

软件开发商李某开发了一种网络音乐共享软件,授权互联网服务商刘某在网上开设了音乐共享平台,众多网民下载这款共享软件后即可分享各自计算机中存储的音乐作品。现有网民丙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款正版音乐光盘《天籁之音》,将其存储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当丙看到刘某的音乐共享平台后很希望有更多的人分享他收藏的这张光盘,于是下载了该共享软件,将《天籁之音》光盘中的全部音乐放在了共享文件夹中。网民丁是音乐爱好者,也是共享平台的常客,通过这款共享软件搜索到了存于丙计算机共享文件夹中的《天籁之音》音乐,于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上进行音乐著作权维权行动,发现了刘某的音乐共享网站,查实到丙提供共享的《天籁之音》光盘中收录了其三位会员的作品。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刘某送达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删除通知,刘某不予理会。在没有找到丁的情况下,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法院起诉李某、刘某、丙三方侵犯了其会员的著作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

(2)刘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

(3)使用正版光盘的丙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

答:(1)不构成侵权。李某授权刘某在网站上使用该软件并非出于侵权目的,也没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故不构成侵权。

(2)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出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删除通知后,刘某没有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从而与丙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丙使用正版光碟,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欣赏音乐不构成侵权,但在互联网上与他人共享就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五)

某文化公司为创作一部电视剧剧本组成了一个创作团队,成员为李某、刘某、丙、丁。李某负责组织协调,刘某负责收集资料,丙、丁负责创作。创作完成后丙与制片人戊签定了剧本许可使用合同。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剧本的著作权人是谁?为什么?

(2)丙许可戊使用剧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1)丙丁为著作权人。因为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2)构成。因为丙丁同为著作权人,应先征得丁的同意。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六)

作家文佳佳写了一部反映汶川大地震的纪实报告文学交予北方出版社出版。北方出版社使用了网络上的若干幅汶川大地震照片作为该书插图,但没有标明摄影作者。文佳佳在审阅书稿时看到了这些照片,但未提出异议。该书出版后,摄影家李晓发现该书中的18张照片是自己发表的作品,而文佳佳和北方出版社从未征得他的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书中也没有为他署名。因此,李晓起诉作家文佳佳和北方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文佳佳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北方出版社配发,与己无关,故否认自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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