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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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类

主讲人:蔡忠玲

[摘要] 本文概述了汉语词类研究的现状,认为1953年至1955年的汉语词类问题讨论是“文法革新讨论”的继续,为深入研究汉语词类奠定了基础。文章指出这50年来汉语词类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区分词类由多标准转为单一功能标准;对功能的形式特征及各种词类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提出了当前词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文章论述了汉语词类的几个理论问题:词的词汇意义是划分词类的基础,但不是分类的根据;词有三种语法功能(句法功能、语义功能、语用功能),理论上词的语法类可分为句法类、语义类、语用类;词的三种功能类既分开又结合来构建实用的汉语语法体系;并对词的兼类、活用进行了相关论述,以期对汉语词类有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 词类;分类根据;汉语词类体系;兼类

一、汉语词类研究的现状

1.1 1953~1955年汉语词类问题的大讨论

1953~1955年的汉语词类问题的学术讨论,可以看成上个世纪30年代末“文法革新讨论”的继续。这次讨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汉语里有没有词类区分(严格的说,是指实词能否再分类,如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二是如果认为汉语有词类区分,那么区分词类的标准(或根据)是什么?尽管在这两个问题上没能取得共识,但这次讨论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一,大多数人认为汉语有词类区分,认定研究汉语语法不能不研究词类;第二,汉语词类划分不能凭狭义形态,也不能凭词汇意义,要重视词的语法功能(准确地说,是指词的“句法功能”);第三,在区分词类的理论上和建立汉语的词类体系上,各家都摆出了自己的意见。这次讨论在汉语语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汉语词类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

1.2 50年代汉语词类研究的进步

从上个世纪汉语词类问题大讨论到现在,已经整整50年了。虽然这期间在词类问题上没再展开这样的大讨论①,但并没有中断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汉语词类问题的研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区分词类的根据或标准问题上由多标准转为单一的功能标准

20世纪50年代的大讨论中,人们对区分词类的标准存在着不同意见,很多人受到传统语言

学的影响,主张采用多标准,如有的提出意义、形态、功能“三结合”,有的提出在根据语法功能标准的同时,要参考意义标准或形态标准。正如朱德熙指出的那样,在那次讨论中,“尽管大家都承认不可能单纯根据意义划分汉语词类,可是始终没有人敢于正面提出词义应排除在划分标准之外。当时把流行于苏联语言学界一些并无真知灼见的泛泛之谈拿来当作教条。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认为词类属于‘词汇·语法范畴’。在‘语法’前边加上‘词汇’,就是为了把词义拉进来”。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1956)明确提出划分词类的标准是“词汇·语法范畴”。这个观点反映了当时的主流看法或者说是学界妥协的意见。该系统极大地影响到中学乃至许多大学所使用的教材(特别是师范大学的教材)的语法系统。上个世纪的50——70年代在汉语的词类区分问题上是“词汇·语法范畴”理论指导下的多标准占主流,上个世纪的80年代至今则是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影响下的单一的语法功能标准占主流的时期。说到单一的语法功能(句法功能)标准,从少数人主张到为汉语语法学界多数人认可,是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的。明确提出单一功能标准的,最早当推陈望道。早在“文法革新讨论”时,他就提出功能标准,指出形态标准和意义标准都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只有功能标准才能救其偏缺。在上个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的谈话中④,他又反复地、多次地批评了汉语词类区分中的意义说、形态说和“三结合”(意义、形态、功能三者结合)多标准说,提倡功能说。他在《文法简论》(1978: 38-57)中明确作了如下表述:词类“从本质上说,就是

词的功能分类”,“词类区分的准据是功能”,“意义不是区分词类的准据”,“形态也不是区分词类的准据”,“多标准意味着无标准”。

朱德熙也是坚决主张根据单一的功能标准区分词类的。他在《关于划分词类的根据》(1960)一文中明确指出“划分词类的基本根据应该是词的语法功能”。他在《语法讲义》(1982: 37)里又进一步强调:汉语的词的分类“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他在《语法答问》(1985: 11)里再一次说“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

胡裕树(1954)本来主张区分词类应以形态为标准,但他主编的《现代汉语》(1962: 254-255)提出“分类的基本根据是词的语法功能”。田申瑛(1985: 58-59)也采取陈望道的观点,认为词类是“词在语法上的功能类别”,主张以语法功能作为划分词类的“根据或标准”。

值得指出的是,吕叔湘在大讨论时倾向于把结构关系作为分类的主要标准,然后照顾形态、意义等标准(实质上是多标准)。但是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改变了看法,他说“汉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就不能不依靠句法功能”,所以也明确主张“用句法功能做划分词类的依据”。刑福义在《词类辩难》(1981)中认为词类是“根据词的语法特点,结合词的意义”(实质上也是多标准)划分出来的词的类别,但在《词类问题的思考》(1989)中提出“语法特征是划分词类、判别词性的根本依据”。他所说的词的语法特征,实际上是指词的句法功能特征。胡明扬在《现代汉语词类问题考察》(1995)中也认为“词类只能根据句法功能”。

(3)对各种词类和词类区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更广泛、更深入的探索。

在专题研究中,除继续讨论词类区分的根据或标准以及划分词类的操作方法或功能的形式特征以外,还广泛地探讨了现代汉语各种词类以及跟词类区分有关的各种问题。对某些词类(如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虚词、介词、量词、方位词等)及其次范畴(如名词中的时间词和处所词、动词中的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形容词中的性质形容词和状态形容词等)的专门研究也有不少成果。通过深入的研究,人们还发现了一些新的类别,如区别词、方式词(也称“专职的动词前加词”)、唯补词等。另外,对词的兼类、活用、动词和形容词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性质(名物化、名词化等)以及一些具体词的定性等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1.3当前汉语词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50年来词类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并不意味着汉语词类问题已经解决。汉语词类区分中不少问题还有待于探讨,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

(1)词类区分的理论问题。尽管一般认为通常所说的词类(名词、动词、形容词等)是词的句法功能的类,所以区分词类的标准或根据是词的句法功能,但也还是有异议。2005年4月在安徽芜湖举行的纪念词类问题大讨论50周年专家座谈会上,这个问题就发生了争论。在会上,郭锐认为词类的本质不是句法功能的类,而是表述功能的类。他说:“词类从本质上说不是分布的类,而是词的语法意义的类型,这种语法意义称为表述功能,即词类实际上就是以词在词汇层面上的表述功能为内在依据进行的分类”。他的这个观点遭到了反对,袁毓林当场针锋相对地指出:词类本质上不是表述功能的类,而是语法功能的类。他还从科学哲学和分析哲学角度对这一观点遇到的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证明“词类是语法功能的类”是经得起检验的。我们认为,由于词的表述功能是词的语用功能,推理的结果必然是词类是词的语用分类,而不是句法分类把词的语用分类看做词的句法分类的根据显然是有问题的。看来,关于词类的本质或区分词类的根据或标准问题今后也还会有争论的。

(2)汉语词类体系各家有相当大的差别。一般的语法教科书分为12-14:名词、动词、行容词、区别词、数词、量词、代词、副词(以上为实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以上为虚词)、拟声词、感叹词(有的语法书里没有区别词或语气词或将拟声词和感叹词合而为一);词类分得比较细的代表如朱德熙、田申瑛、郭锐等。朱德熙《语法讲义》(1982:40)分为17类:先分为实词和虚词,再分出名词、处所词、方位词、时间词、区别词、数词、量词、代词(以上为实词中的体词)、动词、形容词(以上为实词中的谓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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