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与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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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与公司控制权
对于创始人而言,创业公司就是自己的孩子,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和情感,哪怕吃饭,走路,甚至做梦都想到如何发展公司。

这样的事业在创始人精心浇灌下逐渐长大,但如果突然中途被人抢走,这将给创始人带来多么巨大的痛苦?
如果创始人忽视了公司治理架构与公司控制权,这一切,并非遥远的故事,很可能就发生到创业者身上。

事实上,俏江南的创始人张兰,1号店的创始人于刚,雷士照明的创始人吴长江,蒙牛的创始人牛根生,这些公司的创始人已经不在公司的董事会里,也不在公司的管理岗位上,有的甚至在公司的股权也没有了,而阿里巴巴的马云,京东的刘强东,百度的李彦宏,他们从进公司到今天,一直都在公司,而且是公司核心的灵魂人物,牢牢把握着控制权,带领着公司往前发展。

在华创教育研究院郑旭院长编著的畅销书《创业突围》中,创始人柳长勋毅然辞去待遇优厚的职位,放弃高科技公司的股份,就是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为了这份梦想,他倾注了无数的心血,但在发展过程中,居然面临被团队赶出自己创办公司的尴尬境地。

这就提醒我们,创业不仅仅靠的是理想与激情,还要高度重视公司控制权。

如果公司是创始人一个人持股,就没有必要对公司控制权进行详细研究;但当前绝大部分创业公司,是由一个创始人为主,带着一批兄弟出来创业,而且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还会用股份吸引新的人才进来,这就必须要了解公司股权比例、治理结构与公司控制权,提前做好长期规划。

关键股权比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下比例是关键股权比例,在公司控制权中有着重要作用,从小到大依次是:
1%:核心权利是公司的代表诉讼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公司相关机构不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 :核心权利是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10%:核心权利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包括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当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关注的事项。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3:核心权利是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股东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类重大事项时有一票否决的权利,阻止对手超过2/3形成绝对优势比例。

该比例的股东还有可能获得1/3董事会席位。

1/2:超过此比例,则被称为控股股东。

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些事项不能决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务都可以决定,因为一般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只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因此,持股比例在1/2以上即可控制公司日常决策。

2/3:超过此比例,则称为绝对控股股东。

无论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还是公司的经营战略,超过2/3比例的股东都可以控制。

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一个公司的治理机制是一个什么样子。

公司的治理结构通常包括三层: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所有的股东组成的,在股东会上,所有人都是按照他在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数量或者比例来决策公司的一些重大的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创业突围》作者郑旭特别指出,表决权不是按照人头比例来决定,而是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的数量或者比例来决定的。

股东通常不会直接行使公司管理权,而是通过组建董事会,委派董事来实现管理意图。

一般股东会提前约定董事席位,然后按照股份比例来决定董事席位的分配。

比如:某公司股权比例情况为创始人占股60%,甲投资公司占股20%,乙投资公司占股15%,丙投资公司占股5%,董事会成员约定为5人,则创始人可以指定3人参加董事会,甲投资公司可以指派1人,乙投资公司可以指派1人。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有特殊约定。

如果丙方投资时,以较高估值入股,且投资额较大,可以要求必须指派1名董事,这时创始人为了吸引资金,很可能会让出1个董事名额。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委派产生的,谁有权委派多数的董事,就意味着谁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

在公司的董事会下,对一个事情进行决策的时候往往是按照一个人头一票的原则来进行的,换句话来说就是一个董事就有一个表决权。

公司的日常决策是由公司管理层落实的,大家都知道公司的管理层就是CEO,CFO,CTO,公司的管理层又是由公司的董事会来任命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的话,那对公司管理层就具有了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

在公司的整个治理结构里面,最核心的是上面两层,是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公司控制权
所以说,要实现对一家公司的控制,股份比例是很重要的,很多公司创始人就把占股51%看作一条基本原则。

正如《创业突围》中本案例中创始人的反思:应当“要守住占股51%的底线,其他部分股份可以分配,但这一比例股份是不容谈判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会多次融资,加上有多个合伙人,以及需要对核心团队进行股权激励,创始人要始终保持51%的股权并非易事,那么,这样的情况应当怎么办呢?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所以,股东之间最为重要的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等,都可以通过章程、协议的约定,“同股不同权”。

即使股权比例低于51%,甚至低于33%,也可以享有绝对的表决权和控制权。

具体而言,抛开股权比例不谈,一家公司创始人要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投票权委托
一般股东作为财务投资者,没有特别大的兴趣参与公司具体运营,而且对创始人特别信任,那么为了让创始人始终能够对公司具有控制权,一些股东会把其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代为行使。

经典案例:京东股权投票权委托。

京东在上市之前一共有11家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过投资,虽然刘强东上市前仅仅持有约18.8%的股权比例,但是他通过DST、红杉资本、中东投资人、高瓴资本、腾讯等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方式,取得了京东上市前超过半数(51.2%)的投票权。

保证了刘强东对京东的控制权。

一致行动协议。

公司的部分股东之间达成约定,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的行动,意见不一致时,参加约定的股东必须跟随被授权股东一起投票。

它们签署这种协议,保证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

经典案例:蓝色光标。

蓝色光标一共有五个创始人,主要由赵文全负责公司运营。

2008年12月31日,孙陶然、陈良华、吴铁、许志平、赵文权五名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五方将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五方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是否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公司的董事会
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2010年1月6日,他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擅自退出一致行动,则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缴纳1,000万元的违约金,五方中的其他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退出一致行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前述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应全部上缴公司。

如出现本人擅自退出一致行动的情形,且本人未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缴纳违约金,则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实质控制人均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冻结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等法律手段进行追缴,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亦应全部上缴公司。

1.“AB股计划”。

“AB股计划”还被称作“双股权结构”,是一个舶来品。

把普通股分为了A、B两个序列。

A序列普通股一般由投资人持有,每股只代表一份表决权,并且A序列普通股无法转化为B序列普通股。

B序列普通股一般由创始人持有,每股拥有多份表决权,并且B序列普通股一经转手即自动变成了A序列的普通股。

经典案例:京东在上市时,刘强东的B股,每一股就代表了20股的表决权。

还有百度的李彦宏的B股,每一股就代表了10股表决权。

“AB股”的特点在于,同股不同权。

但这种股权分配模式只在美国、德国这样的国家有效,在国内和香港是不适用的。

4.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

通过这种方式集中表决权。

所有要实现公司控制权,需要多方面入手。

保证绝对大的股权当然是最简单的,但真正一家公司要发展壮大,始终一股独大很难实现。

这时候,可以考虑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也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来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条件的话,最好在专业导师和顾问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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