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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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04-0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最近大家的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于最受关注的抢生界定问题,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30日下午向媒体表示,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率先完成计生条例修订,根据新的条例,2020年1月1日前抢生二孩属于违法行为。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

这是全国第一个完成条例修订的省份。

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与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条例》同时确定了婚育假期的具体调整。

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发光荣证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即2020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

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取消二孩审批改为登记制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条例规定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条例规定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条例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条例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的概述:
1. 人口管理
- 广东省将建立完善的人口管理体系,包括人口基本信息登记、统计和分析等。

- 居民应按规定履行人口登记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 人口普查将定期进行,以收集和更新人口数据。

2. 计划生育政策
- 人民有权自主决定生育,但必须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计划生
育政策。

- 政府将提供相关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宣传、咨询和技术支持等。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3. 婚姻和家庭
- 婚姻自由、平等的原则将受到保护,任何形式的强迫婚姻和
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制裁。

- 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支持和帮助,维护家庭和睦。

- 政府将提供家庭婚姻咨询和调解服务,以解决家庭纠纷。

4. 社会保障
-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
生育保险等。

- 居民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 政府将加强社会救助和帮扶,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以上只是对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条例规定的简要
概述,具体的内容和细节请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例规定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生育政策法规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生育政策法规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生育政策法规引言广东省是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因此制定和实施人口与生育政策非常重要。

本文档旨在概述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生育政策的法规内容。

一、计划生育政策1. 人口控制目标:广东省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保证人口与资源的合理匹配。

2. 优生优育:鼓励优生优育,提倡晚婚晚育,推广合理生育观念,倡导健康的生育方式。

3. 奖励政策: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奖励,如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补贴等。

二、人口管理政策1. 户籍管理:广东省将加强户籍管理,控制流动人口数量,实施积分落户制度,鼓励高层次人才和有创新能力的人才落户。

2. 教育资源分配: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提高教育公平性。

3. 养老保障:加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计划生育服务1. 生育咨询与指导:加强计划生育咨询与指导服务,为夫妇提供生育政策解读、生育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支持。

2. 生育保健:提供全面的生育保健服务,包括孕前保健、产前产后护理等,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3. 基层服务网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方便群众获取相关服务。

四、人口信息管理1. 数据收集与统计:加强人口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信息保护:加强人口信息的保护,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结论以上是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生育政策的法规内容概述。

广东省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策,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提高人口质量和福利水平,确保广东省人口与资源的合理匹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6、晚育的,增加15天;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产假规定20X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XX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产假规定20XX年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2篇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2篇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of Guang dong Province in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2、篇章2:2020年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读文档篇章1: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还在找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吗,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xx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xx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xx 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xx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文档2篇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文档2篇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文档2篇Revision of 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of Guangdong Province in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文档2、篇章2:202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文档篇章1: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文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进行了修改,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修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20x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 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x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广东省202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规定

广东省202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规定

广东省202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规定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东省202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以下是该法律规定的要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202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基于国家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育政策
根据广东省的法律规定,夫妻应当合法结婚后计划生育,遵守国家和省级的生育政策。

具体生育政策的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计划生育措施
广东省采取多种措施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包括宣传教育、咨询服务、避孕措施、生育服务等。

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口统计和监测
广东省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的人口统计和监测机制,及时准确地收集和统计人口数据。

这些数据将用于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为人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法律责任
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结
广东省202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政策,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而制定的。


级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并
建立健全的人口统计和监测机制。

同时,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相关
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

广东2020产假新规定多少天工资标准如何

广东2020产假新规定多少天工资标准如何

广东2020产假新规定多少天工资标准如何自9月29日起,合法生育奖励从30日延长至80日,广东产假178天剖腹产208天。

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

根据决定,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

此外,与前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最终通过的决定将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微调,明确七种情形可再生。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新条例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也就是说,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208天的产假。

此次修改中,陪产假没有作调整,仍为15天。

根据新条例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在具体实施方面: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

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重新修订了《广东计划生育》,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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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文档2篇Interpretation document of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 ing 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in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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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于最受关注的抢生界定问题,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30日下午向媒体表示,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率先完成计生条例修订,根据新的条例,20xx年1月1日前抢生二孩属于违法行为。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

这是全国第一个完成条例修订的省份。

该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条例》同时确定了婚育假期的具体调整。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介绍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

广东省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非常重要。

以下是该省在2020年实施的相关法律规定。

2. 人口调控广东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和调控人口增长。

2.1 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安排生育。

根据国家政策,一对夫妻通常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2.2 避孕措施广东省积极推广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婚育年龄群体提供避孕咨询和服务。

2.3 人口普查广东省定期进行人口普查,以了解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

这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人口调控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

3. 保障妇女权益广东省重视保障妇女的权益,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

3.1 婚育登记广东省要求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和生育登记。

这有助于统计人口数据和提供相关服务。

3.2 婚前医学检查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广东省要求夫妻在结婚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这有助于发现和预防一些遗传病和妇科疾病。

3.3 妇女健康保障广东省提供全面的妇女健康保障服务,包括妇科疾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等。

4.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为了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广东省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处措施。

4.1 违法生育处罚对于超生的家庭,广东省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限制享受一些社会福利等。

4.2 非法行医打击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特别是非法进行人工流产等违法行为。

对从事非法行医的个人和机构将予以法律追究。

5. 结论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人口调控、保障妇女权益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平衡人口增长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Word count: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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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文档2篇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文档2篇Interpretation document on the revision of population a 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i n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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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文档2、篇章2:2020年云南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文档篇章1: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文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对社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深圳“落地”执行需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至于市民关心的“全面二孩”政策何时落地深圳问题,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深圳“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步骤来看,需要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才能“落地”执行。

修法程序上如同“单独二孩”一样,先由广东省卫计委提出修改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条例,修订草案获批后才正式落地。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2017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广东省2020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广东省2020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广东省2020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一、背景广东省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在其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广东省2020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人口政策广东省2020年的人口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控制人口总量:广东省采取积极的人口控制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总量的增长速度,以应对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经济、社会压力。

政府通过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供相关服务等方式,鼓励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2. 优化人口结构:广东省注重优化人口结构,提倡合理生育和健康生育观念。

政府加大对优生优育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等措施,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

3. 关注特殊群体:广东省注重关注特殊群体的人口政策。

政府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关怀和保障,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教育、就业等服务。

三、计划生育服务广东省2020年的计划生育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婚前婚后咨询:广东省加强婚前婚后咨询服务,为准备结婚和已婚夫妻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知识和指导,帮助他们做出合理的生育决策。

2. 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发放:广东省积极推动免费避孕药具的发放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免费避孕药具,以保障其计划生育权益。

3. 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广东省提供全面的生育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和产后的医疗保健服务,以确保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

四、法规执行与监督广东省2020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执行与监督主要依靠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广东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2. 建立监督机制:广东省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3. 加强法律援助:广东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法律援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20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

2020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

2020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11-2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最新修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述,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3.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5.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7.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0.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1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广东省2020年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2020年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2020年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条例引言本文档旨在对广东省2020年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简要概述和解释。

该条例是广东省政府为了有效管理人口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人口管理1. 人口普查:广东省将定期进行人口普查,以获取准确的人口数据并了解人口结构、分布和变化趋势。

2. 人口登记:广东省要求所有居民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人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婚姻登记和死亡登记等。

3. 人口流动管理:广东省将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管理,包括控制非法移民、加强边境管理以及建立健全的人口流动信息管理系统等。

计划生育1. 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控制人口数量,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2. 生育服务:广东省将提供全面的生育服务,包括婚前咨询、孕前保健、生育服务指导等,以确保夫妻健康生育。

3. 计划生育宣传:广东省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

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广东省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2. 法律援助:广东省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结论广东省2020年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加强人口管理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以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通过普查、登记、流动管理等措施,广东省将有效管理人口,同时坚持计划生育政策,提供生育服务和宣传教育。

对违法行为将进行处罚,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这一条例的实施将为广东省的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以上为广东省2020年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要概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修订八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修订八

英文回答:In response to the new population policy and the need to promote population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 the 2020 revis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family planning in Guangdong Province will optimize policy measures to promote balanced population growth; strengthen awareness—raising and information campaigns to promote birth control for all; improve service security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population services; an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vision will be important for th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of Guangdong Province and will provide strong support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根据新形势下的人口政策需要,以及推动广东省人口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求,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修订八将优化政策措施,促进人口结构均衡发展;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全民节育;完善服务保障,提升人口服务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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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

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

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四十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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